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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旅游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1-09-14 14:18:57

⑴ 旅游法全文出境游购物退货

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通知》认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简单的来说,《新旅游法》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不允许旅游行程中进购物店的行为,而是规定旅游商家与旅游者在进购物店的问题上需要协商一致,并且旅游商家或者领队、导游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目前的进购物店行程,都是严格按照新旅游法的规定来执行操作的。
其实,对于大部分旅游者来说,并不是排斥和反对进购物店。而是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旅游市场的进店行为,导致商家、领队或者导游在进行团队旅游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例如,收受回扣,负地接团费操作,强制购物。随着,《新旅游法》的出台,之前旅游市场的恶性行为均被取缔,而目前市面上正在销售的进购物店行程均是符合新旅游法规定的。

⑵ 《旅游法》第二条规定,明确了旅游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⑶ 《旅游法》实施之后,国内旅游行业有了哪些改变是否还会强制购物

谢邀。这是个大问题啊!不好答,我试着来。就题主大问题,我分为几个小部分,分别是《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在这之前,我们来看两个对比。(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我们来看这个统计,旅游法出台后,旅游人数增长减少,旅游收入也是”增长“较少。接下来我们看这张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我们看到,虽然各方面增长减少,但是《旅游法》颁布并不意味着不挣钱了,反而挣得不少。接下来我们切入正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旅游业在近两年为中国经济总值带来了大幅度利益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表面,比如导游行业的不规范,小旅行社遍地开,旅游车证件不齐全却在运营,强制购物带来争端,游客素质低下,景区门票乱涨价和维护不到位等等诸多问题。每年大家被美丽的景色吸引,被越来越多的“欢迎您”嚷的心里痒痒,再一看团费低到爆,肾上腺素飙升,赶紧趁着假期体验一把"便宜的不要脸"的美丽景色。但是期望太大,回去后反而抱怨团餐质量太差,景点全部是人,导游为挣钱领进黑店等等,这时的投诉无门首先是自己理亏,因为你图便宜啊!如此低的价钱,如此混乱的市场,相关旅游部门虽三令五申出各种规定,但是依旧是控制不了我泱泱大国”省吃俭用“的美德,游客依旧受不住超低团费的吸引,旅行社没理由不挣钱。《旅游法》出现以前,是有两本《旅游政策法规》和《导游业务》来监督各个部门的,事实上《旅游法》的几乎全部内容都取之于此,也细化于此。我们业内人士大部分说的都是:”以后再瞎弄,就不是扣个证而已了,那就是犯法啦!“足以见证《旅游法》的力度之大才是是整个旅游行业不得不按照规则实施一击强拳。顺便说个让游客们高兴的好消息,新法第35条第三款规定,若旅行社在组织、接待旅行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行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然后我们说,《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旅游法》的出现,很明显也最受大家关注的就是对购物点的强力打击。自由购省去了我们导游的很多事儿,当然也增加了游客和我们之间的信任度。在此我想替广大想好好干活的导游说句话,诸位,你们以为我们不想正儿八经带团吗?我们每天有多辛苦你们造么?基础工资都不给你们以为我们是机器吗?这中间还涉及到司机师傅的提成问题,如果你不推销不购物,司机师傅也是会给可怜的导游摆脸,更有甚者会干脆半道挑杆子不干。这时候,苦逼的导游肿么办?导游行业内的混乱,已经不是你导游词讲的多到位,服务多用心来比较高低。而是比谁挣得外快有多又好,又能争取的来挣钱多的”好团质“。这不科学啊~行业不规范,即使我们有一颗好好干的心,也被业内的大环境催的不干吐声。只是尽量不卑不亢,做好本职工作。接下来我们看看《旅游法》对旅行社业的影响。大家都看到,团费涨了。之前过于便宜的国内景区以及”新马泰“三地等涨幅最大,也说明了这些景区之前的不规范程度。反而本身团费就不低的欧美团涨幅不高,当然本身基础就大,花销多。基础交的钱多了,团质就不会过差。住宿餐饮就有固定保障,导游也会有固定工资的保障,游客没有便宜可占,反而剩下了和旅行社和导游斗智斗勇的时间,好好欣赏风景了。我记得《全国导游基础》一书里对于”游客“的定义,首先是经济条件允许,然后是有空余时间进行一次短期远离居住地的旅行。所以高团费高团质,才是你快乐出游的保障,不是用道德来强制要求谁。在资源分配不均等的前提下(比如导游零团费),没有人会免费的愉快的为你服务的,不是吗?但是对旅行社最大的影响,是关于责任制的制定。如下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合同法》对旅行社要求颇多,好像无论是谁犯了规定,只要和旅行社有关系,他就得承担责任。想想何其苦逼。这样严格的控制之下,并没有太好的效果,所以《旅游法》的出台,让旅行社更能放心大胆好好的工作啦!然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酒店和景区的影响。团费上涨导致自由行、自助游的增多。这可乐坏了经济型酒店。(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图片来自网络文库PPT截图)对于酒店、宾馆以及星级的规范,也对旅游旺季的酒店乱涨价现象有部分控制。”对议论纷纷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提出了明确限制。其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摘自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旅游法》给旅游业带来什么?“最后我们说说《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旅游法》让人欣慰的是,除了对业内人士的规范,还有对游客本身的规范。我们看到近两年中国游客各种丢人的事件频繁出现在新闻中,让身为中国人的我们汗颜。”中国游客“真是把中国人的脸丢到世界了。挂上这个标签,让文明游客多了一份信誉保障。最后我想说一句,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旅游政策法规》、条款,正儿八经做生意做事甚至出行的人一定是拍手叫好的,因为规范本身对于这类人群是他们本身坚持的,却苦于本分却挣不到钱。所以法律规范对于有道德的企业和人群来说,应该是让人更安心更努力工作的先决条件。再者说一句不仅仅是旅游适用的话,贪小便宜吃大亏。最后贴出对于旅游市场的预测(非我本人预测),同样摘自网络文库PPT截图。观赏~多图好辛苦的~各位观众看我这样认真给个赞吧~!这位我不知道是谁的人,翻了一下一个问题没提过一个回答没答过,啊哦。把我们导游当作小姐的先生,我只能说邀请你来玩啊~小姐可以没有,导游也是不需要的对吗?旅游池子很脏哦,出来见到导游离远一点啊,千万别旺季找导游问线路,找旅行社帮忙买机票,找车队寻车自驾,甚至别住宾馆。因为这都是脏池子里的东西啊!显示全部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正式实施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在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强制购物,旅游价格要发生变化似乎是必然结果。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在规范旅游市场、提高出游品质的同时,可能还会衍生一些负效应,一刀切把合理的购物和特色自费项目全打到垃圾箱里,可能会导致游客的“二次返场旅游”。 国内出游价格报价上涨。
“要不要赶在十一之前提前报名?问了多家旅行社都说十一之后东南亚游要涨价。”玩,本来是件开心的事,但市民张先生却因此得了“选择焦虑症”。张先生看到中新网转自泰国《世界日报》的一篇报道——“泰国与中国磋商将于2013年9月起两国游客互免旅游签证。”他咨询郑州多家旅行社后得知,“免签政策”尚未实施,而十一前后《旅游法》要启用,以泰国为代表的东南亚市场要涨价。一方面是放宽了签证政策,另外一方面又是新法的出台导致价格上涨,游客难免会在出行时间和团费报价上“犯难”。 东南亚市场旅游在转型。
吃自助餐、海鲜餐、泰式烧烤等特色餐,还能品尝榴莲、山竹、菠萝蜜这样的热带水果。住宿上,泰式酒店约等于国内的四星级酒店,通常还会赠送一晚五星级酒店。出行时,东南亚海边有很多水上设施,如游泳、快艇、跳伞、划独木舟、驾帆船、潜水等。
《旅游法》取消了购物点和自费项目,所以地接的费用肯定会有所提升。原先的行程有可能会限制游客出行的节奏,《旅游法》出台后要更好地保证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
一个趋势,就是自由行的客人会增加。 2013年10月28日,港立法会一个委员会,今天开会讨论内地实施《旅游法》后对香港旅游业的影响。
会议上,香港旅游事务专员荣伟雄表示,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期间,特区政府只收到2宗投诉,并认为内地《旅游法》实施后初见成效。而有香港立法会议员则质疑,特区政府是否应该“一刀切”处理“零团费”问题,并关注此类措施是否会影响香港旅游业内人士的生计。对此,荣伟雄认同处理有关问题不应该“一刀切”,他希望香港旅游业界多举办观光团,这样对提升香港知名度有帮助。

⑸ 最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旅游业有什么影响

有什么影响吗?在市场上没看出来,零负团费的产品满天飞,自费购物团广告照样打,强买强卖一样存在,没有监管,没有实际的行动都是废话,废物

⑹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行社行业有哪些影响?

一、旅游法施行净化旅行社行业环境,加速旅游需求释放。

《旅游法》规范行业发展,改善供需关系,将加速旅游业发展,休闲游市等相关产业将长期受益。

二、旅游法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1、旅行社传统的盈利及运营模式是市场乱象根源

①旅行社/导游/商家三方协作推零负团费等招徕游客,以自费/购物项目获利;

②关键环节-导游多为挂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赖自费/购物项目推介,遂有强迫购物、改行程、甩团等旅游纠纷。

2、对症下药,变革规范旅行社行业运作模式。

①对旅行社经营明确规定五个“不得”,禁止了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及参加自费项目的情况。

②变革导游环节行为模式,明确其工作关系和权限的三个“不得”,实行旅行社与导游聘任关系,采劝基本工资+补贴”薪资体系。

三、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

旅游法影响部分线路价格合理上涨,短期部分压制消费需求,长期刺激出游需求释放,区域影响差异,部分境外旅游需求或转向境内。

①原有的纯玩/无自费产品价格保持稳定。此前该类产品价格已经高于普通的含自费/购物产品,旅游法对其价格影响有限;

②部分线路将自费项目纳入行程,剔除购物点,价格合理上涨。此类产品报价需涵盖此前自费项目及购物点对团费的“补贴”,价格有所上涨,但游客实际支出的上涨幅度较小;

③原自费项目/购物点较多的线路,价格后续将有较大涨幅。

④短期部分压制团客需求,短期看压制市场需求;长期看旅游法推动旅游价格回归理性,旅游质量提升,刺激出游需求。

四、境外游价格大幅度增长:

境外线路以购物为主的东南亚、韩国旅游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游需求转向境内。

五、旅行社行业整合或启动,经营规范的旅行社获主动权

相比自由行,旅游团仍具备便利、价格实惠等优势,仍具备发展空间。旅游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价格区间内竞争,关注点将转移到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上,规范经营、具备创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备先发优势。

⑺ 旅游电子商务行业签订电子合同时要注意哪些内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签订施工合同时的注意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签订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 网友咨询:什么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具有哪些特点呢? 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

⑻ 旅游法规条例中能去购物店吗

1、《旅游法》第来35条的三个条款源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为掌握证据,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好现场证据——录音录像,以便申诉。1120回答,以上仅供参考。

⑼ 最新《旅游法》对旅游业有哪些规定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⑽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都有哪些规定

《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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