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义乌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属于哪个部门负责.或者具体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记得是私人的,不是公家的,相关优惠政策查看市政府文件!
2. 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政府什么样的扶持
国家对于c2c的政策并来不明确,更源多的是对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上面的这个可以解答
关于发展趋势
中国电子商务至今已走过了10多年的历史,保持着持续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B2B企业已达9200家,B2C与其他电商模式企业数已达15800家,而个人网店也已达到1350万家。
至于趋势:此次淘宝商城新规实际上是构建电子商务平台秩序的一种尝试,如果大小企业、商户能在电商平台各行其道,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那么这次‘小卖家’围攻‘大卖家’就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转型的‘阵痛’。”
“小微企业、商户也应转变观念。”姜奇平说,小微企业应该通过提高附加值,品种差异化,提高服务水平,个性化定制的路线来获得发展。拒绝转型,对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小而美”才是小微企业最合适的路。当然,淘宝要提供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适合小微企业的服务,推动它们的发展。
3.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的3月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直到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美国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日本刚刚上任的新政府,也把电子商务纳入了日本经济基本的发展纲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来解决零售和经济效益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也是历届政府对企业减税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业仍是目前电子商务一大瓶颈。拿美、韩等国来对比,美国的端对端物流体系相当发达,可以将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进行无缝对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业几乎可做到零仓储。韩国虽然小,但物流业也非常发达,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质量高、成本低。而中国国内的物流体系,成本过高,物流成本要占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间,实际上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够做到端对端服务,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且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确,纠纷很难得到圆满解决,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没有形成产业链,导致交易平台、中小企业、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业界呼吁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扶持整合。
三是营造配套的消费环境。跟美国、韩国、日本比,我国在信用卡支付、手机端点支付等方面还相当落后。其实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网上能完成,年纪大的消费者、不大能经常上网的人群可以通过便利店、手机、POS机交易,或请人代购,支付方式灵活多样。
4. 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有那些
1、集群化:抄
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袭一大市场形成,“巨国效应”显现。
基于互联网的统一大市场形成释放内需潜力;
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辗转、腾挪的空间;
抹平东西部之间的“制度落差”,激励大众创新创业。
2、全球化: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构建“一带一路”网络服务通道
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发全球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正在面临转型升级困境中的“中国制造”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高效、便利的贸易环境,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优化了外贸产业链,为产品创新和品牌创立提供了便利的平台和宝贵的机遇。
另外数据化和移动化也要越发的加强发展,更加便捷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而且从预订到支付的各个环节都可以直接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移动电子商务让碎片化的需求、时间得到最大化利用。
5. 电子商务对义乌的影响
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义乌聚集着大量外向型生产企业。目前义乌的市场外向度已达到65%以上,国际贸易是义乌市场的重中之重。从义乌市海关统计数据了解到,2011年第一季度,义乌市完成自营进出口总额6.88亿美元,同比增长21.88%,其中出口6.19亿美元,同比增长19.67%。尽管如此义乌外贸行业也并不乐观,而且经常受到来之外界不同的客观因素的影响,2010年12月以来,中东、北非各国相继发生动荡,部分国家政府更迭甚至发生内战,对义乌市小商品出口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而互联网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正为义乌市场国际化经营提供先进的科技手段,电子商务促进了义乌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进程。由于互联网可以突破地域、时间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小,利用互联网展开国际贸易,不仅帮助小商品经营企业节省交易费用及时间,还可以为经营者提供比以往更多的出口贸易机会,弥补小商品经营户对国际市场信息把握难、了解少等问题。利用电子商务可以突破有形市场的时空限制,便于把义乌小商品及时地推向全球,拓展市场经营主体在无形市场的交易空间,增加了专业市场的需求,并能提高专业市场国际知名度。网络作为新的主要销售突破口的经营模式,势必更加延伸义乌市场的国际触角。
6.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政策
国家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互联网创业。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的3月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直到现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比起美国其他行业来都是偏低的,这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上网交易,包括家庭主妇个人开设网店,在税收上给予非常大的优惠。日本刚刚上任的新政府,也把电子商务纳入了日本经济基本的发展纲要,要求日本所有的企业和行业开始通过电子商务来解决零售和经济效益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法人的税收,通过互联网手段减至11%,也是历届政府对企业减税最多的一次。
二是物流行业仍是目前电子商务一大瓶颈。拿美、韩等国来对比,美国的端对端物流体系相当发达,可以将资金流、信息流、服务流进行无缝对接,物流成本非常低,企业几乎可做到零仓储。韩国虽然小,但物流业也非常发达,物流配送的速度快、质量高、成本低。而中国国内的物流体系,成本过高,物流成本要占到零售成本的7%到15%之间,实际上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物流公司能够做到端对端服务,服务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导致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且由于责任关系不明确,纠纷很难得到圆满解决,针对物流行业的保险也是空白;物流的信息化没有形成产业链,导致交易平台、中小企业、卖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业界呼吁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大对物流业尤其是现代物流企业和电子商务配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扶持整合。
三是营造配套的消费环境。跟美国、韩国、日本比,我国在信用卡支付、手机端点支付等方面还相当落后。其实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很多交易不是只有在网上能完成,年纪大的消费者、不大能经常上网的人群可以通过便利店、手机、POS机交易,或请人代购,支付方式灵活多样。
7. 电子商务有些什么政策
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认为“商业”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2)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3)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歧视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4)书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法会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