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中如何运用数字签名和证书技术
有关数字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以下整理自网友,供参考:
电子商务(e-business) ,指使用Web技术帮助企业精简流程、增进生产力、提高效率。使公司易与合作伙伴、供货商和客户进行沟通,连接后端数据系统,并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商业事项处理。
Internet技术的出现,使人们借助互联网络广泛地从事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化交易,这不仅大大扩展了交易范围,而且可以有效地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电子商务承载着政府机关、企业和个人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在操作、传输、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其完整性、保密性、不可抵赖性。概括起来,通过网络实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系统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有:
1、身份认证:如何准确判断用户是否为系统的合法用户;
2、用户授权:合法用户进入系统后,对其访问哪些信息,是否有修改或删除做出权限管控;
3、保密性:如何保证系统中涉及的大量需保密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
4、完整性:如何保证系统中所传输的信息不被中途篡改及通过重复发送进行虚假交易;
5、抗抵赖性:如何保证系统中的用户签发后又不承认自己曾认可的内容。
由于传统的“用户名+口令”的认证方式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口令有可能被破解;并且通过登录的用户名无法有效判断登录系统用户的真实身份,从而导致非法用户可以伪造、假冒系统用户的身份;登录到系统可以借机进行篡改、破坏等。
在电子商务系统运行过程中,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万一出现不安全的意外情况,应能及时发现、立即补救。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哪些问题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法制化。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
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
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Ⅲ 企业管理中,电子商务合同可以用电子签名吗
电子商务正是电子签名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采购、供货、物流、仓储、回供应链金融等多答个环节,各交易方往往难以见面,如何确认交易方身份、快速签约、合同管理便捷安全?
应用电子签名,采用电子合同取代原有的纸质合同,满足多个环节的信息需求,让电子商务更加顺畅。
Ⅳ 电子签名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有以下实现方式。
1、基本电子签名
2、生物特征电子签名内
3、具有见证数字容签名的电子签名
4、带有个人数字签名的电子签名
5、合格的电子签名
6、电子签名平台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用途: 在电子版的中秋贺卡,结婚请帖, 建筑合同上签名。
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
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如果有人想通过网络把一份重要文件发送给外地的人,收件人和发件人都需要首先向一个许可证授权CA(GlobalSign)申请一份电子许可证。这份加密的证书包括了申请者在网上的公共钥匙即“公共电脑密码”,用于文件验证。
Ⅳ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1000字以下。急用。帮帮忙啦。谢谢啦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Ⅵ 请问谁能提供一些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案例国内国外的都可以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网上基本就能够找到这一个,如果 你是写论文的话建议你去书店找找这本书:
简明电子商务法律
上面有你所需要的资料
Ⅶ 电子签名法 求求大家了!帮帮忙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
二、《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
《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三、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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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解释得不够细致。可有如下补充: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总之,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法制日报报道,《电子签名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虽然确认了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如相应的法律衔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及免责问题、诉讼管辖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补充完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仍需要一个过程。
谁来给电子签名做鉴定
近日,北京书生公司的赵小姐来到北京市司法局,想申请成立一家鉴定电子文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想到,“电子文书”四个字让司法局的同志犯了难。
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书生公司认为电子文书鉴定属于第二类中的文书鉴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认为,文书不包含电子文书,只能看将来能否在第四类中体现。
北京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此感到意外。他在接受采访时说,《电子签名法》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肯定会有对电子签名进行鉴定的需求,因此才有成立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想法。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套机构,会不会影响到电子签名的推广普及?
哪家法院有管辖权?
王东临说,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交易纠纷在所难免。如果出现诉讼,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应该由交易甲方、乙方还是认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来裁判?在网上签约,合同签约地如何确定?
长期从事电子认证业务的天威诚信认证中心执行总裁张昌利说,这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如果是证书使用者和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要按照证书使用者在购买证书时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的约定来选择;如果是交易双方之间的纠纷,就需要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处理,与认证服务机构没有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说,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最终文本中没有提到管辖权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问题在国际上也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诉雅虎拍卖纳粹物品一案中,法国判雅虎败诉,可是美国联邦法院认为网站在美国,只要符合美国的法律就可以,不考虑法国的网民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因而不承认法国的判决。
谁来颁发电子签名
据了解,电子签名法实施之前,国内已经有了七十多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已发出去上百万数字证书,这些认证机构有行业的、区域的,也有完全市场化的;数字证书包括发给企业、个人和发给服务器的。他们都采用自己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方式,多数彼此互不“认账”。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给电子商务的畅通设置了很多障碍。
别说在不同的系统间,就是在银行间,电子签名也不能通行。笔者曾致电多家银行,询问同一客户可否在各银行共用一个数字证书,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异口同声:“不可以”,只能采用每家银行自己提供的数字证书。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认证中心。“各自为政”的认证机构的确需要相互融合。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核心就是提高认证行业的进入门槛。
国家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基础处处长洪京一在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说,获批后的机构将统一技术标准,以便搭建共同的第三方认证平台,信息产业部不主张其行业或地区概念。
5月25日,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发布了一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成立的公告。洪京一处长说,目前递交材料的有2家,他们已经经过了前置审批,也就是拿到了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目前还处在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之中,并未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也就是说,目前还没有一家认证机构获得批准。 作为我国首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电子文档文件和传统的纸质文件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以前国外公司在中国设业务点开展业务,现在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中国的业务点做一些宣传就可以了,这就为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问题。”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曹现亮律师告诉记者。
国外电子商务有1.24万亿的交易额,而中国的电子商务却由于法律、安全、信用、支付等问题,进展缓慢。据北京书生公司副总裁韩庆军透露,《电子签名法》出台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善,所以有人质疑《电子签名法》“早产”了。
“我们国家的税法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确实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是按货物流动来征税,还是按资金流动来征税,还是通过全盘考虑来征税,这都在探讨中。另外,由于税收涉及到管辖地的问题,还需要国际法的规范。发达国家希望是将税款截留在总部,而发展中国家自然希望在本国收取税收,像印度的税法规定倾向不管资金是否在本国内流动,都需要征收税款。”
“由于法律的不衔接,在税收上很容易产生空隙。”一位地税局人士告诉记者,“在电子商务领域,交易瞬间完成,税收主体身份难以确认,谁该来纳税,谁来交所得税,谁来交流转税,都没有约定,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不便。另外由于我国征收税款是认发票的,而电子商务则很少有索要发票的行为,传统的税法很难应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挑战了。
Ⅷ 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我就例举其中1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Ⅸ 电子签名哪个平台做得比较专业国内外有没一些好的案例
这个可以参考艾媒咨询最新发布的《艾媒报告丨2018-2019中国电子签名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里面对比了国内外几家电子签的平台特点:
中国电子签名平台动态——上上签
2018年上上签在服务资质认证、技术创新、融资规模、企业合作等方面表现都很出色,并在多个领域成为行业的领跑者。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电子签名行业马太效应明显,技术、资本、服务领先有助于上上签快速获取市场份额,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构筑自身壁垒。
Ⅹ 电子签名法案例
http://www.findlaw.cn/search.asp上面有好多案例
李德成: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主持人(李迎丰):谢谢张总,今天上午最后一个发言的是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李德成先生,他主讲的题目是典型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大家欢迎。
李德成:尊敬的会议支持人李迎丰秘书长,尊敬的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今天不太想这个题目,我每个月都会写一个案例,给行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想在这样的机会中对我自己写的案例做一个提炼。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电子签名法的问题,我本人参与了从电子签名法起草到最后提交人大审议之前,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有参与,我知道这个法的重要性,我们不要以为,网络环境当中的诚信问题,不是仅仅靠这样的电子签名法能够解决,我不是泼各位冷水,我非常知道这部法律的问题,它主要解决的是欺诈,主要是第三人而言的。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我反复说立法的影响,我反复讲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要寄希望于法律能所有解决的问题,法律能解决的问题非常有限,我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我一再的提醒大家,不要把不是法律的问题放在法律当中研究。另外,就是我们不要希望有关电子商务所有的法律问题通过都能这部法律解决,我们一定要意识到这一点。
接下来是我们关于电子签名法的执行问题,在上海的一个会上,我们有一个体会,电子签名法真正意义的发挥作用还要有一个过程,我很高兴看到各部委参与的配套的制度的起草。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我提一点,因为我和陈律师多次接待美国关于网络法律研究门面的学者的活动,在我们的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很惊奇的发现,他们对电子签名的反应态度是积极的消落,用他们的话说,在美国出的第一部电子签名法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国不同,包括在座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和所在的媒体他们共同宣传,这个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关于体系的建立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不想就这个问题做更多的阐述。
我想提醒大家在诚信建设当中有一个非常重问题,就是网络个人资料的控制,我们不能只谈网络平台交易,或者其他的交易或者基于网络游戏客户的数据库资源基础上开发的一些盈利模式。我们都需要以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做为基础,这个话不是说不让大家用,我们用的时候要有一个合理的制度,要合理的使用,不然大家拿出来的信息就是假的,或者是多数是假的,这样就会使我们缺少一个相对诚信的基础。我做的另一项工作也是研究一本专著,就是网络隐私的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我把这些方面做了一个研究。这个就是关于我们建立诚信体系当中的一个问题,这个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重视。我们的诚信联盟也好,信用评价也好,都要以信息作为基础,这些信息都是包括采集、整理,未来的商业化使用等,为什么现在GOOGLE的发展很快,这个是对于信息关联性问题联系在一起,这个也是非常好的盈利模式。
第三是关于成熟、安全的模式,一般相对来讲是消费者,实际上我们更应该考虑是盈利模式,这个话什么意思?我们讨论某种消费是不是安全,我们讨论盈利模式是不是安全,我们仔细的看看,目前的情况下最优秀的,最好的上市公司盈利模式,他们很多问题和我们目前的非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除了这些和其他的部门规章都多多少少有一些抵触,这个是公认的,这个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空间。我们通过了股权折价等方式作100多个文件,来解决上市的问题,来提出政府审批的问题,比如网络出版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去研究盛大的上市材料,我们研究这个盈利模式就发现一个问题,说明我们看好的社会各界看好的有很好前景的企业、模式应该被大家看好的盈利模式和我们规范不相一致的,这个是一个笑话,我们上市一下我们的东西对不对,就像我接受一些媒体采访的时候,他们问我,网络游戏涉及到的赌博问题应该不应该进行规范,但是我们不能简简单单的认为下一个规定,这个是赌博,我们不能这样干,因为我们要有一个依据,要研究一下究竟好不好,用不用法律禁止它。为什么?因为每一个社会都应该让人家有一个感觉不舒服的地方。我们要不要禁止,需要我们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也包括我们政府部门的官员,去研究这些行为或者游戏的形式是不是已经达到社会不能容忍的模式,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
关于成熟、安全的模式这个问题里面,我比较想提一下我们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一些问题,我在接受中关村有关领导的问题,让我做高新技术产业的问题,这个是一个很大的政策,我们搞了这么多政策,为什么作用发挥很微弱?这个是让领导非常头疼问题的,我们仔细的研究,在这些研究过程中和非法律的过程出现了一些研究的脱节。我非常高兴在座各位有行业自律性组织,他们正在做积极有意义的工作,包括我们刚刚昨天还在和有一些工作委员会做的一些工作,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在培育我们的竞争对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发挥使得我们诚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整个的行为规范制度不是法律一元化管理,我们要特别特别的注意,我们反复的强调一个事,这样的规范包括法律、行业的行为规范当然还包括道德规范,我坦诚的讲还包括总价的问题,对行为规范来讲,目前来看,更重要的是注意行业自律组织,因为法律不能结果所有的问题,比如网络赌博,比如一些达到了什么样的地线,行业自律组织就要作出相应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这些作出几个级别,有一些是必须,严格执行,绝对不能做,这个可以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我们积极的建议不要这样做的,为什么因为有关的行为的借鉴和模糊,很容易突破,这个是强烈歧异的规范。依次来作为我们诚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一个是信息披露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我是做律师的,在这样的环境当中,网络环境中相当多的问题的发生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引起的,可以说信息的不对称在网络环境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尤其是目前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盈利最好的问题是最赚钱的,包括游戏,包括搜索引擎,当然其他还有,更多是体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就是盈利模式得以发挥、能够得到发展的很好的因素,我们不能避讳这一点,这个是我们呈现体系起到非常大的阻碍作用的一个因素。我个人要通过这样几个方式解决,第一个就是行业自律性组织他们的工作,我还是强调这一点,我一直以来,我认为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不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体制方面的原因,有时会轮为政府的角色,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跟政府的态度问题,还有对于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地位逐步的提高。他们的作用应该得到很好的发挥。
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披露的问题,更多的会使我们有效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有效的披露自己的信息,会使自己不至于严重的过多的突破,为什么这样讲?比如游戏,我作为游戏的运营商,我多大程度的控制玩家,如果说你的控制机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这样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使其他的消费者能够知悉,这样是健康的,不会导致显失公平的,不会是欺诈的,这样是我们的装备问题,以小压大的问题,这时候也会涉及到信息披露的问题,但是你披露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这个是需要几个组织共同研究的。
我想用最后一句话阐述我的观点,行业自律性组织专业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和企业,当然我不能忘记我们伟大的政府,共同在一起针对某些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般性问题作为行业的规范问题公布、引导。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