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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聯營銷售模式的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2-12 21:56:41

⑴ 商場採用聯營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繳稅

問: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佔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答: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於商戶而言,由於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徵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於商場而言,由於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⑵ 最近三年電商中增值稅稅收的案例

(一)案例介紹
1、「彤彤屋」偷稅案例。熟悉電商的人們都會知道全國首例電子商務交易偷稅案「彤彤屋」的事件,2007年此案以被告被叛有期徒刑而告終。下面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事件:張黎在購買嬰兒用品的時候發現了網上的商機,便用市場策劃公司的名義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商鋪,客戶群增大後她又利用公司名義開了一家嬰兒用品網站,並利用電子商務納稅的漏洞,採取不開發票不計賬的方式進行逃稅約11萬元有餘。被查處後經審理,她的公司因納稅問題被罰款10萬元,不僅如此她還因此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
2、武漢出現首例個人網店交稅的例子。2011年6月武漢的網店「我的百分之一」收到武漢市稅務局開出的一張四百三十多萬元的第一張個人征稅單。根據記錄顯示,該網店在2010年這一年總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同時,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的稅務法律,但是明確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交易都需要納稅,這就為武漢的個人納稅事件提供了依據。同時,武漢市還提出,將對皇冠級以上的個人網店發出納稅通知,鼓勵個人網商店者辦理納稅事宜。
3、電子發票應用。為了改善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協調稅收部門進行稅收管理工作,北京市在2013年的6月份選擇作為電子商務行業的巨頭的京東開展電子發票工作。當時的電子發票只服務於北京地區購買書籍和音像製品的消費者,並切只限於購買。同年的10月中旬,京東正式向我國首都啟動電子發票服務,並且推廣到全部商品上。2013年12月中旬日,推行了可報銷類的電子發票。同一年10月,蘇寧易購也在南京正式進行了「電子發票」的應用。並於8日開出了江蘇地區首張電子發票。當時,小米也在積極的引入「電子發票」項目,並於2014年2月12日開始試行開具電子發票,成為了第二家北京市具備開電子發票的試點,與京東不同的是,小米的服務用戶不僅是北京市的市民,還包括全國的消費者。
(二)案例分析
1、「彤彤屋」案例分析。「彤彤屋」這一案件的出現,恰恰改變了許多人認為「在網上交易不需要納稅」的誤區,在電子商務行業征稅還是不征稅依然不是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電子商務上的貿易經濟活動同樣需要交稅。從這個事件不難發現國內電子商務企業在的稅收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
(1)消費者消費習慣問題。由於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沒有要發票的習慣(包括網購),而多數的店家在消費者不主動要發票的時候,不會主動提供。甚至當店家提到不要發票會給消費者適當的優惠的時候,消費者就會欣然接受了。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充分利用消費者的這一特徵逃避了納稅的義務。
(2)經濟貿易的主體難以明確問題。目前,我國明確規定企業在網路上交易需要履行納稅義務,但是虛擬性的網路無法明確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和信息,更不能辨識進行貿易的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在「彤彤屋」的案例中,張黎利用網路的虛擬性,將B2B的交易模式隱藏在C2C的交易模式之下,利用網路不能確定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的漏洞,進行企業的經濟往來。
(3)營業額難以明確問題。在電子商務中,所進行的經濟貿易不會留下痕跡作為計算的標准,同時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更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以及交易額都採用加密技術,使政府部門在監督核對方面產生了相當大的困難。案例中的張黎就是利用這一點,不記賬,完全隱藏了公司的收益,為自己的偷稅行為提供便利的基礎。
2、武漢出現首例個體網店交納稅款案例分析。在對「我的百分之一」淘寶店實行收稅的時候,作為網店的店主周欽年是十分配合的,他表示納稅之後他感覺非常輕松,並且他還透漏說在面對杭州某區對淘寶網上前100名的網店發出的招商優惠的時候,也很動心,但是最後還是留在了武漢。同時武漢的其他個人網店在納稅的問題上還是比較積極的,但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稅收標準的問題,尤其是電子行業的網店經營者,面對微薄的利潤,他們希望在納稅標准上有所優惠,進而減輕營業的壓力。
這就是說,在進行稅收的時候,各地政府也要充分的考慮優惠政策,避免網店的遷動給當地的經濟造成損失。當然這個案例中也涉及到一個地域管理的問題。「我的百分之一」網店的注冊地在武漢市,所以武漢市可以對其進行稅務的監管。而虛擬的網路世界,許多交易的雙方是不確定的,稅務部門無法明確交易地點,所以不能對稅收進行合理的分配。最重要的是,雖然「我的百分之一」店鋪在武漢注冊,但是它注冊時依託的網站是淘寶網,而淘寶網屬於杭州企業,這就在稅收方面產生了巨大的沖突,杭州和武漢就出現稅收不當的現象。所以在管轄權問題上要設立明確的稅收制度,避免稅收的沖突。
3、電子發票案例分析。對於開具發票的問題上主要涉及到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此舉所面臨的關鍵問題就是報銷問題。到目前為止,許多單位根本不接受電子發票,所謂的電子發票也不能作為報銷的憑證。企業之所以不認可電子發票也是有一定的依據的,電子發票因為是電子的形式,所以在實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它可以進行多次下載列印,若規定其只可以列印一次,又無法避免列印過程中出現列印失敗的現象。所以,這就需要我國的相關機構在提倡實行電子發票的同時,做好電子發票的防偽以及稅務錄入等相關的工作,解決報銷等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電子發票越來越普及,就降低了網路營銷的優勢,部分商家會將電子發票等一系列的成本加註到消費者身上,這也就無形當中使電子商務的價格優勢大打折扣。大的電商商戶對電子發票的實行採取積極配合的態度,但對於小電商來說無疑是在抽取店家的利益,這也會變相的打擊電商商戶的積極性,減緩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

⑶ 商場聯營怎麼取得增值稅發票

  1. 經銷商給商場開的發票金額,取決於經銷商與商場所簽的購銷合同中是如何規定的。回

  2. 增值稅專答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3.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⑷ 關於跟商場聯營增值稅的問題

商場把增值稅從你營業額里扣除,比如你銷售了11700元,扣除的增值稅就是專1700元,再減掉扣點屬,你能拿到7900元。如果你不給商場提供增值稅票,那麼這1700元就全部是你拿的。如果你能給商場提供585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其中含增值稅850元,商場就扣你1700-850=850元的增值稅,這樣你就能多收入850元。建議:在新注冊公司不能開票前,讓玩具廠家開具增值稅票,直接開到商場,或者開到其他公司過下票。

⑸ 商場聯營,增值稅這方面是怎麼操作的

第一個問題,增值復稅發票你拿著也沒用制,不能抵扣。廠家只開進貨額以內的增值稅票,其實有偷稅之嫌。
第二個問題,你自己開公司,期初的營業額估計不會很高,只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你也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去當地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你注冊的公司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徵收3%增值稅。

⑹ 請問聯營商場繳納增值稅問題

商場(一般納稅人)大多都要求聯營企業或租賃的商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大版超市也是這樣的。這就權要求聯營企業或租賃的商戶最好也是一般納稅人,因為許多商場(超市)不喜歡聯營單位或租賃商戶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自己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到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而稅務局代開的發票只能開4%或6%,這樣商場也只能抵扣4%或6%的進項稅,這是商場不希望的。

⑺ 商場聯營如何核算增值稅

領發票開具,或到國稅局開具。另,商城可以接受小規模納稅人進入賣場賣貨,但一般不接受小規模的票,這會影響商城的進項抵扣。
商場聯營如何核算增值稅2011年

⑻ 個人想在商場聯營,想問一下增值稅怎麼算

銷售額是30000元,不般指來不含稅銷源售額,銷項稅額=30000元*17%=5100元。 假如本月進貨額24000元,進項稅額=24000*17%=4080,應納增值稅=1020元,
如果銷售額是30000元(是含稅的),銷項稅額=30000元/1.17*17%=4358.97元。本月進貨額24000元(含稅的),進項稅額=24000/1.17*17%=3487.18,應納增值稅=871.79元
問題補充: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算。

⑼ 商場聯營收入如何繳稅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佔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 【解答】 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 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於商戶而言,由於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徵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准,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於商場而言,由於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⑽ 電商第三方平台銷售稅收問題

本質上在電商平台銷售有兩種模式:
1、代銷模式,電商向廠家收取代專銷手續費。例如100元的屬貨物,售價500元。電商收取500元的10%作為代銷服務手續費,則電商開具50元發票給廠家。廠家開具500元發票給直接客戶。並不存在重復納稅,因為現在實施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那50元的發票作為廠家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廠家承擔450元的稅負。
2、一次性購銷模式,電商批量購入廠家商品,直接發售給客戶。例如,100元的貨物,電商以450元價格向廠家購買,以500元賣給客戶。那麼廠家開具450元發票給電商,電商開具500元發票給客戶。由於抵扣鏈條的存在,廠家450元發票的稅額可以在500元的銷項稅中抵扣,電商實際只承受增值的50元的稅負。廠家承擔450元的稅負。

所提出的虛開發票的問題,只有當客戶信息不屬實,存在上述兩種模式混淆不清的時候。即發生付款方、收貨方名稱不一致對應的情況,即有認定為虛開發票的納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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