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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活動贈品的稅務

發布時間:2021-02-04 02:15:40

㈠ 商品促銷贈品如何做賬務處理

送贈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之一。贈品的形式較為多樣,其會計處理不同於商業折扣。

1、對同種商品買一贈一。此類銷售行為目前通常使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將其中一件商品按售價作正常商品銷售處理,而另一件則以成本借記「營業外支出」或「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稅法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稅。

2、確定贈品全部贈出。此類贈品多屬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隨商品的售出而贈送,其贈品數量確定,送完即止。這種銷售方式應將贈品的贈出視為一種「營業費用」,在銷售商品時借記「營業費用」;貸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此種銷售方式是一種普通的營銷手段,它通過贈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費群體,對於所有的企業普遍適用。而且它的贈品不會導致企業多交增值稅。在購進該贈品時,借記「庫存商品——贈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在贈品送出時同樣是以成本價結賬,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相抵,不存在多交稅金問題,所以它是最常見實用的促銷方式。

(1)營銷活動贈品的稅務擴展閱讀

贈品視同銷售

稅法沒有規定銷售贈品占銷售額的多少,因為贈品視同銷售,仍然要繳納增值稅。在確定增值稅時:

1、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

2、沒有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且只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㈡ 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否繳稅

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繳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繳稅的。

(2)營銷活動贈品的稅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㈢ 贈送客戶禮品怎麼進行稅務處理

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
就按照您發生的銷售費用的金額除以3%再乘以3%繳稅
一般納稅人:
按照您發生的銷售費用金額除以17%再乘以17%繳稅。
稅金計入營業外支出

㈣ 贈品的稅務問題

1、是可以抵扣的。既然視同銷售了,當然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不版能不計算。沒有抵扣權銷項也必須計算,這個其實就好像你把產品賣了一樣,你賣了東西,不計算銷項就是偷稅漏稅,不計算進項算你倒霉,誰叫你不計算啊。一般增值稅稅務檢查的重點之一就是有沒有認為的減少銷項和增加進項。

㈤ 促銷贈品是否納稅!

贈品不抄用交納增值稅。
1、贈品是外購的並且是總公司統一發放的,所以不用交納增值稅,具體總公司財務的帳務處理就不用管了。
2、如果贈品是本單位外購的並且是用於發放的,也不用交納增值稅,其金額可以計入營業費用-招待費。

㈥ 向客戶贈送外購商品,如何納稅

向客戶贈送外購商品納稅:

一、自產(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

1、贈送的時候(自產的產品為前提)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二、外購

1、入庫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2、贈送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三、庫存商品

外購是向外界購買,是為了與外包相對應而出現的詞彙,其實含義與采購相同,只是外購在國際貿易中用的更多。外購動力是指外購的電力、蒸汽,以驅動設備,使其運轉。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應視同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

因此,該單位將外購的毛巾、礦泉水、機油等小物品無償贈送給客戶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其外購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准予抵扣。

(6)營銷活動贈品的稅務擴展閱讀:

企業銷售收入的確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應當在發生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⑴採取交款提貨銷售方式,無論產品(商品)是否發出,只要貨款已經收到,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已經交於購貨方,即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採取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在收到購貨單位的預收貨款。產品(商品)已經發出時,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⑶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以本期實際收到的價款或以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價款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⑷採取托收承付或委託銀行收款銷售方式,在發出產品(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⑸採取委託代銷方式,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加⑸ 採取委託代銷方式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買斷代銷,應當有和代銷商簽訂相關憑證後計入該企業的收入;另一種按代銷商的業績會費的,才是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⑹採取商業匯票結算銷售方式,以收到購貨方開出並承兌的商業匯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⑺採取自營出口銷售方式,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出口賬單後,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⑻採取委託外貿代理出口銷售方式,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銀行賬單憑證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⑼採取為其他單位加工、製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和提供勞務的銷售方式,持續時間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進度或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⑽企業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也應按規定作為應稅銷售收入處理。

㈦ 為促銷活動而購買的贈品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於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於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於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准徵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例:A公司平時銷售某型號電視機不含稅價格250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價格2100元/台,正常情況下銷售一台電視機應納增值稅=2500×17%-2100×17%=68(元);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400(元),企業所得稅按25%稅率計算稅款為100元。現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按2500元/台購買該型號電視機一台,附送一台電磁爐,該電磁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3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180元/台。
在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即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500元、電磁爐23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23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即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290元[2500×2500÷(2500+230)]、電磁爐210元[2500×230÷(2500+230)],合計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上述兩種開票方式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附送一台電磁爐增值稅銷項稅為425元(250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37.4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220(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55元。
3.個人所得稅處理
客戶取得的贈品電磁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涉稅處理
如果在購物贈品銷售中會計上將商品按公允價值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者未將贈品金額作為折扣額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贈品不僅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時按電視機不含稅價2500元開具發票,附送的一台電磁爐按作為銷售費用,或者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送一台電磁爐,那麼電磁爐在增值稅處理上將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購進電磁爐專為此次促銷的情況下,可以按購進的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整個銷售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55.6元(2500×17%+18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68元;電磁爐購進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作為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47.35元。
客戶購買電視機取得的贈品電磁爐,A公司將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是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是購買電視機而是從A公司隨機獲取贈品電磁爐,則對個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按A公司實際購買電磁爐金額210.6元(180+180×17%)確定個人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A公司代扣代繳。

㈧ 企業營銷免費贈送樣品如何做涉稅處理

為此,企業需要補繳稅款,有的補繳稅款金額高達幾十萬元。那麼免費贈送樣品是否屬於捐贈,是否一定要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呢?筆者試圖從稅法的角度對免費贈送樣品的涉稅問題進行分析,對目前的納稅調增提出異議。一、企業免費贈送樣品的類別
根據營銷目的的不同,企業免費贈送樣品一般可分為以下三類: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出於宣傳目的,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的對象;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但客戶沒有購買企業產品,企業因多種原因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贈送樣品,客戶最終購買了企業產品,企業出於促銷的目的,沒有向客戶索回樣品,也沒有收取費用,形成免費贈送樣品的事實。二、納稅調增的主要依據
稅務機關認為免費贈送樣品需要進行納稅調增並繳納稅款的主要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贈送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免費贈送與捐贈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們習慣將免費贈送與捐贈劃上等號。由於稅法沒有對捐贈給予明確的司法定義,使得長期以來不少同志斷章取義地認為只要沒有收錢就是捐贈。但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095號捐贈是指將本企業具有處分權的資產不附加任何條件送與他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
對照企業贈送樣品的三種不同目的進行分析:第一種情況企業隨機免費贈送樣品,沒有特定對象,也無附加任何條件,屬於捐贈的范疇;第二種情況企業對有購買意向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盡管主觀上有所求,希望客戶能夠購買產品,但實際結果是在客戶沒有購買的情況下仍然免費贈送,故形成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不要求回報的客觀事實,因此也屬於捐贈的范疇;第三種情況企業在客戶購買產品的前提下免費贈送樣品,不是無附加條件、不求回報的,是一種促銷行為,不屬於捐贈。因此,第三種情況不應對其按照公允價值全額做納稅調增。那麼,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是否需要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樣品絕大多數是贈送給企業客戶的,但也不排除將樣品免費贈送給個人客戶使用,對此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執行。
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贈送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四、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稅務處理方式
盡管財企[2003]095號文件在2003年就頒布了,但這一財政規定幾乎不被人們所知曉。偶有少數企業財務人員獲悉此文,但在與稅務人員交涉時往往不被認可,甚至被告知:財政的文件上沒有國家稅務總局的章,不是聯合發文,故企業可以據此進行會計處理,但不適用於稅務。財政的文件真的不適用於稅務嗎?根據會計與稅法差異協調與處理的一般原則要求,凡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執行;凡稅法未做規定的,按會計執行。因此財企[2003]095號文件適用於稅務。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於企業贈送免費樣品的行為,合理的稅務處理方式應該如下所述。對於第一種情況下隨機免費贈送樣品和第二種情況下對未購買產品的客戶免費贈送樣品應按相關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用公允價值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增;對於第三種客戶購買產品的情況下免費贈送的樣品在增值稅方面可以參照財企[2003]095號文件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處理: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因此,第三種情況下企業免費贈送樣品可以看作在客戶購買多個產品的情況下贈送樣品的組合銷售。

㈨ 公司贈送客戶的禮品是否要交稅,該如何做賬

現凡是禮品都需要納稅的。

按公司常規入賬:
1.首先是按招待費入賬,應計入「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或是」營業費用——禮品招待費「的二級科目。
2.在稅務實踐中,將企業因宣傳推廣需要而發生的贈送業務區別情況對待。凡外購商品用於贈送的,通常作為招待費對待,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對於自產貨物用於贈送的,按宣傳費對待。

企業的禮品支出主要涉及3個稅種:個人所得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收禮的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情況下是由送禮的人代扣代繳。具體按《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增值稅是指自產自銷的產品作為禮品送給客戶,視為銷售,交納增值稅。

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的行為,屬於用於交際應酬需要視同銷售計征企業所得稅,同時按業務招待費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月28日頒布)、稅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定,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體法律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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