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息平台宣傳農業保險
必須從如下四個方面加大力度,才能確保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
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抓好惠民政策的宣傳公示,確保惠民政策落實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是讓群眾從惠民政策中真正享受到實惠的關鍵。一是利用相關信息平台加強宣傳;二是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深入報道;三是利用農家書屋、標語、宣傳車、宣傳手冊、手機簡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要加大部門協作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涉及面廣,需要多個部門通力協作、相互配合。各職能單位既要盡好各自的工作職責,又要加強溝通和聯系,確保惠民政策的執行不偏移、不出問題。民政、農業、林業、扶貧、農機、勞動保障、教育、衛生和計生等惠民政策涉及面大的部門,要從本部門業務實際出發,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對基層站所的業務指導,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惠民資金的監管和審計力度。紀檢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惠民工作的監督檢查,防範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那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部門要堅決問責,確保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要加大制度建設力度。惠民政策的落實,僅靠事後的查處是不夠的,必須進一步完善惠民制度,實行事前預防,堵塞漏洞,才能有效地杜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要建立完善資金管理使用制度;二要規范公開公示制度;三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一是抓自查。深入開展自查是落實惠民政策的重要環節,各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有效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二是抓督查。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聯合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組成督查組,對惠民政策落實工作進行全方位督查,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督查結果可提供給領導作決策之用或是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也可將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范圍,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三是抓查處。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對督查中發現或群眾舉報的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對在強農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失職、瀆職行為,改變資金用途、挪用、擠占、侵佔、貪污、截留、滯留和剋扣補貼資金等行為,以及各種亂收費、亂攤派行為造成重大影響或工作嚴重失誤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權益。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督查、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履行職責不到位、受益對象不準確、執行政策不力、資金物資管理不嚴的要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人保農業保險宣傳語
保險公司是不敢隨便貪投保人保險賠償款的這個你放心你們的問題一定能夠解決不要著急你們把保險合同條款保存好可以大家分別時間去了解情況,如果他們不給你們賠償可以起訴到法院一定會勝訴。我相信不會太久就會有結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叄』 農業保險工作的主要服務措施有哪些
什麼是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公司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切有價值的活動。這是一種現代化服務觀念,它與傳統性服務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呈現出明顯的外延擴張。傳統觀念認為,保險公司的服務集中體現為經濟賠償與給付,只要對客戶履行了賠付的保險責任,也就意味著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務,而現代化服務觀念則認為,保險服務遠非局限於此,圍繞經濟賠償與給付這一核心所進行的各種擴散性服務,均在保險公司的服務范疇之內。
保險服務的內容包括提供保險保障、咨詢與申訴、防災防損、契約保全、附加價值服務等等,其中的第一項可稱之為核心性服務,其他各項可稱之為擴散性服務。核心性服務與擴散性服務的關系是:核心性服務是根本,擴散性服務圍繞核心性服務展開,切不可喧賓奪主。在同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不影響核心性服務質量為前提,可以適當地增加擴散性服務的比重和種類,以便爭取到更多的客戶。但是,如果擴散性服務增設不當或者超過了居於主導地位的核心性服務,則會適得其反。比如,某保險公司增設有獎保險、為客戶設計保險方案以及安排保額較大的客戶外出旅遊,假如客戶並不覺得這些新增設的項目有很大的實惠和吸引力,這些新提供的項目又非本公司的獨創之舉,或者毫無新奇之處,就不能引起人們的特殊興趣。然而,隨著新設項目逐漸增加的新的行政管理費用卻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同時,公司的員工注意力分散於多種業務,無法集中於核心服務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也是不利的。
保險服務的特徵
1、非實體性。
保險服務是一種非實物形態的使用價值,它以活動的形式提供具有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保險服務的非實體性使它具有以下特性:
1)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進行,即保險員工提供服務於客戶的過程,也正是顧客消費服務的過程,二者在時間上統一。由於保險服務不是一個具體的物品,而是一種活動、一個過程,所以在保險服務中保險員工與顧客必定必定直接見面,發生直接的聯系。因此,顧客只有積極地加入到保險服務的過程中來,才能得到服務,只有積極配合服務提供者的活動,才能得到完美的服務。同時,保險員工只有牢固樹立顧客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充分了解和掌握顧客的服務需求,才能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服務。
可以說,顧客對服務過程的親自參與及其在這一過程中主動與服務提供者溝通,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及其在服務過程中與顧客的互動行為,影響著保險服務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保險公司和顧客的關系。為此,保險公司應該有效地引導顧客正確地扮演他們的角色,鼓勵和支持他們參與服務過程;了解和掌握不同客戶需求的差異性,確保保險服務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的要求。
2)不可儲存性。基於保險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使得其使用價值不能脫離生產者和消費者而固定在一個耐久的物品上,當然也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樣,被儲存起來以備使用。保險服務的不可儲存性,要求保險公司有效地解決保險服務供給與需求時間上的差異。
2、差異性。
差異性是指保險服務構成成分經常變化,很難統一界定。保險服務是以人為中心的活動,由於人類個性的存在,使得對保險服務質量檢驗很難採用統一的標准。一方面,由於保險員工自身素質不同,導致不同的員工提供同樣內容的保險服務會有不同的水準,另一方面,由於顧客直接參與保險服務過程,顧客本身的因素不同,也直接影響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差異性可能使顧客對保險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務產生形象混淆,即提供了良好的服務未必得到恰如其分的評價。
3、缺乏所有權。
保險服務在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不涉及任何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既然保險服務是無形的,又不可儲存,保險服務在交易完成後就消失了,所以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性」地擁有服務。這會導致消費者產生一種擔憂,可以感到參加保險之後,未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為此,保險公司應通過各種媒體宣傳自己的服務宗旨,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化解顧客的憂慮。
4、雙重屬性。
保險服務即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無償的服務,體現了企業的社會精神,又可以看作是有償服務,是企業的一種經營策略。即使是無償的服務最終也是源自於保戶所繳納的保費。
5、完整性。
客戶購買保險並不限於獲得營銷員的主動熱情,更需要營銷人員為其設計科學合理的保險計劃,解答各種問題,履行合同規定的賠付。所以保險服務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好的服務態度,有良好的服務效果。
6、超值性。
保險公司可以為保戶提供超過顧客所購買商品本身價值的服務,超過客戶對保險商品的期望。一個成功的企業必定是一個能提供超值服務的企業,通過超值服務贏得客戶信任,佔有更多的市場。
保險服務的內容
售前服務
售前服務是指推銷保險商品之前為顧客提供的涉及保險方面的服務,這是在精心研究人們保險需求心理基礎上,在他們未接觸到保險商品之前,用一系列激勵方法來激發顧客購買慾望而提供的各項服務。
保險售前服務內容十分豐富,其核心是為顧客提供方便,具體有以下各項內容:
1、購買咨詢服務
人們在投保之前需要了解有關保險信息,例如保險公司的情況、險種情況、條款內容等。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竭誠為顧客服務,千方百計地把顧客期望得到的信息傳遞給他們。
1)保險公司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A、用廣告傳遞保險資訊。可以傳遞:理念信息、服務信息和視覺信息。即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精神、經營宗旨、管理目標等理念信息,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即險種方面的信息,公司名稱、辦公條件、員工形象等視覺信息。
B、以公關活動傳遞保險資訊。可以通過保險新聞活動、新聞發布會、保險攝影宣傳、保險贊助活動等增進與消費者的交流,樹立公司良好企業形象。
2)保險營銷員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一般來講,保險公司通過媒體主要宣傳企業形象等信息,而具體的險種方面的信息需要藉助於保險營銷員等具體人員來完成。顧客無法完全了解保險性質,更難以理解保險的有關術語,顧客需要一對一的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應該說,個人提供的資訊服務比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更為直接、詳盡和有效。
2、風險規劃與管理服務
1)幫助顧客識別風險
A、幫助顧客識別家庭風險。在人的一生中隨時都面臨著各種風險,例如生、老、病、死等,會危及到人的生命和身體,造成生活的不便和經濟困難。然而許多顧客忽視風險存在,或者暫時沒有意識到處於風險之中,保險營銷員就應該幫助顧客識別主要家庭風險。
B、幫助企業識別風險。保險業務人員應深入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利用適當的方法,協助企業進行風險識別。例如倉庫存貨有無易燃物品、機器設備有無超負荷運轉等。
2)幫助顧客選擇風險防範措施
A、幫助顧客做好家庭財務計劃。在人的一生中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成長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不同時期的財務規劃應該有所側重,有所不同。保險營銷人員應該幫助顧客進行財務分析,進行財務規劃。
B、幫助企業進行風險防範。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可以進行風險避免,也可以進行風險轉移。確定是否將風險轉移出去,關鍵是對風險自留與風險轉移進行成本費用比較,保險業務人員的服務也體現在這里。風險自留在下述情況下對企業有利:自留費用低於保險人的附加費用;費用和損失分布於很長的時間,因而導致較大的機會成本;投資機會好,預期回報率高;其有承受最大潛在損失的經濟能力。
風險自留之後,保險業務人員的收入可能會有所減少,因此,保險業務人員不能因一已私利而損害顧客利益,將不需要風險轉移的風險故意說成需要風險轉移。
售中服務
售中服務是指在保險商品買賣過程中,直接為銷售活動提供的各種服務,它是銷售實現的關鍵環節。其主要內容有:
1、迎賓服務。只有對顧客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才能為公司招徠生意。迎賓服務是售前與售中服務的中間環節,既指純服務性的迎賓服務,也指銷售操作的第一程序。優質迎賓服務帶給顧客的第一印象是其他服務項目代替不了的。在迎賓服務中,要求保險公司有關人員:微笑服務;有良好的服務態度,例如誠懇、熱情、虛心等;有優美的服務行為。
2、承保服務。即從業務接洽、協商、投保、審核、驗險、接受業務、制單、收取保費、到復核簽章、清分發送、歸檔保管等。
3、技術性服務。對投保的客戶進行保險業務指導,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務。
4、建立保戶檔案。例如財產保險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擁有的財產情況、坐落位置、防災情況等。
售後服務
1、為保戶提供售後服務的理由
主要有:售後服務最能體現保險公司或營銷員的特色;保戶購買的就是服務而不僅僅是保險商品;售後服務的質量往往左右客戶的選擇;可以發掘客戶的其他需求;可以塑造專業形象;可以隨時掌握客戶信息。等等。
2、售後服務的工作內容
1)營銷員:應當把握一切機會與保戶保持密切的聯系,或送小禮品、或打電話問候、定期拜訪等。
2)保險公司:應該提供防災防損服務。保險公司可以採取各種措施,盡量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以減少損失。
具體來講,包括災前的安全防範、災中的搶險救災、災後的清理評估等。保險防災雖然是無償的,但是根本上是為了減少事故發生,減少損失,並提升企業形象。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理賠服務,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在這一過程中,應當迅速、准確、合理地處理賠案。理賠時要實事求是、堅持「主動、迅速、准確、合理」方針。
3)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附加價值服務,例如保險贊助活動、聯誼活動、全球救助、貴賓卡等等。
4)提供契約保全服務,即維護已生效的保單,及時作保單相應的變更。
5)咨詢與申訴制度,即要及時提供咨詢答復與申訴回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保險公司農險推進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人保財險三農保險宣傳
農業保險工作總結與計劃
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固安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層單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有力地促進我縣農業生產和發展,特別是對各種受災群眾恢復生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xx年我縣承保了玉米、小麥、奶牛、能繁母豬和育肥豬5個農險品種,共有8個鎮鄉xxxx萬農戶參保,收取保險費(含財政補貼)xxxx萬元,其中農戶繳費xxxx萬元,占總保費的xx%;中、省、市三級財政補貼xxxx萬元,占總保費的xxxx%;全年賠款支出xxxx萬元,賠付率達到xx%。現就我縣2013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強有力的工作機構
我縣由分管保險工作的副縣長掛帥,成立了以農辦﹑財政局﹑農業局﹑畜牧局﹑人保財險公司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為保證農業保險順利實施,全縣15個鎮鄉還建立了相應的農業保險推廣站,組建了農險代辦隊伍,聘請了鄉鎮農業中心種殖業技術骨乾和畜牧站養殖業技術骨幹為鄉級推廣員,村組幹部分工協助,進行農業保險的業務拓展和現場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做到農險專項惠民政策進村入戶。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較多,覆蓋面廣,受益范圍寬,政策性強,讓廣大農民朋友及時了解、認識、接受這項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須切實做好宣傳工作。今年我們積極與廣播電視台聯系,製作農險專題節目,考慮到農民朋友收看習慣,在合適的電視頻道和時段滾動播出;同時結合抽樣調查問卷的形式,深入到農村千家萬戶,摸清農村基層情況,從險種宣傳,動員投保,到現場賠付,深入細致地宣傳與報道政策性農業保險知識,使全縣農民真正體會到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項穩定農民收入、分擔農業風險的惠農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辦法和措施,保證保費收繳和賠付方便及時。我們按照被保險農作物的栽種面積和生豬存欄量,確定當年承保面,結合各個鎮鄉實際情況,落實保險品種的承保目標,承保簽單方式實行「相對集中」原則,即以整鄉、村為單位整體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數投保、比例投保。細化保單簽訂程序和手續,在保費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鄉鎮現場核實清單收取保費。在查勘理賠方面,由於農業保險的災害事故涉及面廣,發生頻繁,如何及時查勘﹑准確理賠是搞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關鍵。我們制定了全縣的災害理賠具體實施細則。在災害理賠上,賠付與保費收取﹑與保險時段﹑與實地查勘的損失情況掛鉤,做到災害事件真實,災害損失准確,查勘理賠及時。市、縣二級公司都建立了賠案復查制度,進行抽查和自查。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同時對於所有的賠付案件進行公示和舉報制度。
四、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費用不足。農業保險承保、理賠面廣分散,涉及到農村群眾千家萬戶,從客觀和主觀上必然增加經營成本。建議政府適當提高經營費用標准,增加必要投入,以有效鼓勵保險企業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穩定企業經營,為增強我省「三農」抗災救災能力提供服務。
(二)農業保險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有待提高。農業保險政策性、技術性很強,如果經營農業保險不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勢必影響經營質量和成果,當前部分從業人員缺乏經驗和技能,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要求。建議政府主管部門主動與保險企業之間加強工作溝通協調,加強培訓交流,通過相互學習,取長補短,不斷提高我省農業保險試點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理賠服務工作不夠暢順。生豬(能繁母豬)保險理賠工作跟不上的原因主要:一是縣市畜牧獸醫部門在出險檢驗工作時協調不夠,或存在只勘查不出具檢驗結果證明,或有時直接向農戶收取檢驗費用,從而引發農戶產生意見;二是由於基層單位業務人員有限,加上養殖場地、保險標的分布在鄉村以及邊遠地區,造成查勘定損不夠及時。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出面協調,明確縣級畜牧部門特別是鄉鎮一級的畜牧站(所)主動支持能繁母豬出險檢驗工作。
五、明年的工作計劃和工作思路
20xx年,我司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河北省政府以及總公司關於積極發展農業保險的精神,提高服務能力,發揮我司在支持「三農」中的行業優勢和作用。
(一)加大農網建設力度,加快農網建設步伐。為確保明年農業保險工作積極穩健發展,我司將進一步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抓緊實施營銷增員計劃,拓展農村保險市場,不斷擴大農村或農業保險覆蓋面,切實為「三農」提供必要的全面的保險保障服務。
(二)擴大農業保險宣傳,提高農村群眾的保險意識。
在市分公司的支持和指導下,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在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協助下,認真開展宣傳工作,使農村廣大群眾認識保險,了解保險,接受保險,到主動自願參加保險;積極配合政府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進一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承保面。
(三)加大風險管控力度,確保業務可持性經營。一是嚴格把好承保質量關,做到現場驗標,風險評估,防止「病從口入」;又要嚴把理賠質量關,規范工作流程,保證第一現場查勘,防止假案錯案,防止道德風險發生。二是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取得人力和技術上的支持,彌補因基層單位人員、專業技能方面的不足,避免經營管理過程中的被動局面,確保農業保險試點業務可持續經營。
(四)積極做好政府營銷,爭取政策支持。開展農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行政推動。因此,結合實際,加大對當地政府營銷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爭取各級政府以及職能主管部門的支持,通過藉助政府的行政能力,積極推動我縣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穩步發展。
望採納我的回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農業保險具有哪些特徵
農業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但又有區別於其他財產保險的顯著特點。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正處於新一輪的試驗階段,深入研究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對於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受生物學特性的強烈制約,具有以下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的非生命標的的特點:
一是保險價值難以確定。一般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無生命物,保險價值相對穩定,容易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在保險期間一般都處在生長期,其價值始終處於變化中,只有當它成熟或收獲時才能最終確定,在此之前,保險標的處於價值的孕育階段,不具備獨立的價值形態,因此,投保時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實務中,農業保險的保險金額多採用變動保額,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顯的生命周期及生長規律,保險期限需要細致而又嚴格地按照農作物生長期特性來確定,長則數年,短則數日;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後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定損時間與方法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
四是種類繁多,生命規律各異,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難以制定統一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難度;普通財產保險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相對容易確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產過程的約束,對市場信息反應滯後,市場風險高,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等必須考慮這些因素;普通財產保險則相對簡單。
六是農產品的鮮活性特點使農業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滅失,對農業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後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農業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
二、農業風險的特殊性
農業的主要活動是在露天下進行的,農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風險的條件是:大量的獨立的同質風險;損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風險損失必須是可以測量的、確定的;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財產保險的風險大都符合這些條件,而農業風險與可保條件多有不符。首先,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農業風險大多來源於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雹災、蟲災等,在災害事故及災害損失中常常表現為高度的時間與空間的相關性。其次,由於農業災害的覆蓋面廣、影響面大,農業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度量。再次,農業風險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相對較大。我國幾乎每年必發的洪水災害都造成高達幾百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於保險基金來說都屬於巨災損失。
二是風險單位大。風險單位是指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范圍。對於普通財產保險,一個保險單位通常就是一個風險單位,只要承保標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間上有效分散風險。在農業保險中,一個風險單位往往包含成千上萬個保險單位,風險單位巨大。一旦災害發生,同一風險單位下的保險單位同時受損,使農業風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分散,保險賴以存在的風險分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三是具有明顯的區域性。這也是農業風險所特有的。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復雜,自然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率、強度各異,表現出明顯的區域性。首先是風險種類分布的區域性,即不同地區存在著不同的災害種類,如我國南方地區水災較為頻繁,北方地區則旱災較為嚴重,而台風主要侵害沿海地區等等;其次是同一生產對象的災害種類和受損程度的地區差異性,即由於地理、氣候、品種不同,同一生產對象在不同地區有不同類型的災害,而且對同一災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樣是水稻,在我國南方和北方就有著不同的自然災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樣災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種的抗禦能力也不同。農業風險的區域性使得農業保險經營必須進行風險區劃與費率分區,這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的難度和成本。
四是更為嚴重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保險業務中普遍存在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但是,由於農業保險的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其生長、飼養都離不開人的行為作用,農民購買了保險之後,難免通過其行為增加預期索賠;又由於農村廣闊,業務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因此,農業保險業務中存在更為嚴重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農業風險的特殊性,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極不穩定,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根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裡,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餘18年都處於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三、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場性質可以區分為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一般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私人物品,而農業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於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准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現在:
1.農業保險雖然在直接消費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徵,即購買了保險的農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能得到直接的經濟補償,沒有購買保險的農戶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在其整個消費過程中即保險經營的一定環節上並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災防損是農業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是減少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實施防災防損措施時,不買保險的農產常常可以搭「便車」。
2.農業保險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競爭性。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風險與高成本決定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場條件下,難以形成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我國自1982年恢復開辦農業保險以來,除了新近成立的幾家農業保險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
3.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具有顯著的外在性。雖然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產品的供需雙方可以確切計算利益,但從長期看,由於農產品(尤其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農產品)的需求擴張受到人的生理條件的限制,其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引進農業保險後,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增加,價格下降,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使全社會受益。保險公司和農戶並沒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小於其邊際社會收益,農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大於其邊際社會成本,即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農業風險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進行規模經營,才能在大范圍內分散風險,保持經營的相對穩定。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決定了農業保險採用純商業性經營方式難以成功,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都證明了這一點。
四、農業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經營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競爭性私人物品,一般採用商業性經營方式;農業保險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應該由政府來提供。因此,農業保險必須採用政策性保險經營方式。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質就是國家財政對農業保險的凈投入並輔之以必要的法律與行政支持。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政府對農民所交保費的補貼比例大都在50%以上,並承擔保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費用。以美國為例,按照2000年通過的《農業風險保護法》,政府每年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超過30億美元,國家對農業的保護主要通過農業保險來實現。我國長期實行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我國目前除對農業保險免繳營業稅外,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幾乎是純商業性經營。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投保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的「三補貼」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產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適當給予管理費用補貼,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同時,對農業保險經營實行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扶持政策。二是盡快研究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從各方面對農業保險予以規范和規定,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三是對農業保險發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險宣傳、協調各方關系等。但是,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要依據本國國情,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在目前情況下,第一,逐步減少農產品收購價格補貼和出口補貼(這也是「WTO」《農業協議》所要求的),轉用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費用補貼,逐步實行以支持農業保險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第二,農業保險實施必然使政府財政用於災害補償和救濟的支出減少,可將節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中;第三,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國家應著眼長遠,適當增加巨災風險基金的積累。國家增加對農業保險的投入,有利於調整我國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完善我國農業保護制度體系。
五、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農業保險經營的政策性決定了其組織形式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2004年中國保監會提出,在現有發展水平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為政府代辦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等地實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在於,上述兩家公司經歷了長時間和大范圍的農業保險實踐,培養了大批專業技術人才,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業務較易開展。
2.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即專門或者主要經營農業保險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2004年相繼成立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較適合於農業較發達地區,但要解決好股份公司的商業性與農險業務的政策性之間的矛盾。
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公司採用相互保險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運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結構,日本、美國、歐洲國家等多採用此形式,我國2005年也成立了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形式產權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於相互監督防範道德風險,有利於協調政府、公司、農戶間的關系,比較適合於農業生產經營比較集中,組織性較好的地區,如黑龍江農墾區、新疆建設兵團等。
4.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市原來由市農委主導的「農業保險促進委員會」即為此種組織形式。「兜底」雖可解保險公司的後顧之憂,但容易使其放鬆管理,滋生心理風險;並且,對於巨災風險損失,地方政府也難以「兜底」。
5.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設立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有利於引進先進經營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專業人才。由於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地方財政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實踐中具體採用那種組織形式,則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農業保險保障水平怎麼算
設置起賠點。理賠起點為30%,即承保的農作物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率達到30%(含30%)以上到70%時,按農作物生長期劃分保險金額和損失率計算賠款。。
具體理賠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各生長期保險金額*損失率*受損面積。對於損失率達到70%以上時,按該農作物生長期保險金額全額賠付。
1、種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事故但損失率在30%以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
2、實際損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賠付,70%(含70%)以上全額賠償。每位被保險人保險水稻地塊面積小於實際種植面積時,按承保面積占實際種植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
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近幾年,國家不斷加大農業保險方面的扶持力度,地方政府也安排了大量的財政資金來落實相關工作,農村基層組織也在努力宣傳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只要花十幾或者幾十塊錢買份保險,就能多一重保障,農業保險補償已成為農民災後恢復生產的重要資金來源。
『捌』 農業防災防損的東西都有什麼
您問的是農業保險防災防損有什麼內容,有如下介紹:
農業保險防災防損是指保險雙方為預防和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所採取的各種有效措施。
主要內容包括:承保前的風險分析、風險預測和風險評估;承保後的防災防損檢查;事故發生後直接參與搶險救災;其他防災服務,比如宣傳、轉移、打葯等。
拓展資料
1、 農業保險介紹
農業保險(簡稱"農險")是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2012年《農業保險條例》中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本條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2、 中國開辦的農業保險險種有:
中國開辦的農業保險主要險種有:農產品保險,生豬保險,牲畜保險,奶牛保險,耕牛保險,山羊保險,養魚保險,養鹿、養鴨、養雞等保險,對蝦、蚌珍珠等保險,家禽綜合保險,水稻、油菜、蔬菜保險,稻麥場、森林火災保險,烤煙種植、西瓜雹災、香梨收獲、小麥凍害、棉花種植、棉田地膜覆蓋雹災等保險,蘋果、鴨梨、烤煙保險等等。
3、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對農業保險業務的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補貼的對象是投保農戶。農業保險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較高,要實現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平衡,保險費率會很高,靠農民自身難以承擔。因此,需要財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補貼,幫助農民支付保費,緩解農業保險的供需矛盾,使保費達到保險公司和農民都能接受的水平。
『玖』 農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第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