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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宣傳報告

發布時間:2022-06-11 11:28:37

⑴ 漯河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礦產開采、河道整治、綠化施工、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堆放和加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築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危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明確各有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配合依法進行處理。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防治責任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八條鼓勵、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開展建設項目揚塵污染評估,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並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按時足額支付;

(三)將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列入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要求投標人和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四)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

(五)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義務。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承擔施工期間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項目工地設立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要求,落實相應的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二條運輸單位承擔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作業期間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項目工地周圍按照國家和省、市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

(二)散裝物料集中分區、分類存放,並根據易產生揚塵污染程度,分別採取密閉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蓋;禁止拋擲、揚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三)及時清運施工垃圾、建築渣土、廢棄土方,不能及時清運的分類存放和覆蓋,並定時灑水;禁止拋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四)工地車輛出入口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裝置和污水收集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出場車輛沖洗干凈,禁止帶泥上路;

(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並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六)除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製砂漿;

(七)開挖和回填土方採取持續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作業;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並對作業面和土方進行覆蓋;

(八)建築垃圾清運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處置;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⑵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財政投入保障機制。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完成時限等,並組織實施。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並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並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保證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省揚塵污染物排放標准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牆,位於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於2.5米,位於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於1.8米,並在圍擋底端設置不低於0.2米的防溢座;
(三)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進行硬化處理,並保持地面整潔;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並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後方可駛出;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只能現場攪拌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築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建築材料的,應當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時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七)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上述規定積極推動農村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減輕揚塵污染。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業過程中,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作業面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和未進行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表面壓實、遮蓋等防塵措施,堆放超過八小時不擾動的裸土應當進行遮蓋;
(二)工程主體作業層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並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三)建築物內保持干凈整潔,清掃時應當灑水防塵;
(四)高空作業施工中,施工層建築垃圾應當採用封閉式管道運送或者裝袋用垂直升降機械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裝飾裝修施工中,在施工現場進行機械剔鑿、清理作業時應當採取封閉、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⑶ 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道路養護與保潔、物料運輸與堆放、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機制,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園林綠化、裝飾裝修、建(構)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收集清運、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公路養護清掃和綠化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煤礦、煤炭洗選加工等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煤炭、渣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揚塵污染防治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實行多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和主要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於本級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防治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強揚塵污染監督,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實現各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等方式,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⑷ 滁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河道整治、綠化施工、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物料堆放運輸和加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城鎮規劃區內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監管、單位施治、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揚塵污染防治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第二章防治職責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裝修等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工程渣土處置、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和綠化養護、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規劃區內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徵收(遷)房屋拆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及其附屬攪拌站、道路管養施工、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以及物料裝卸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非煤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國土、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第十條從事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設等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程施工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定、落實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准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第三章防治措施

⑸ 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挖掘和養護、道路保潔、綠化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地面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

(二)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五)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堆場、露天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管養道路施工和港口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維修和養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二)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標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四)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施工現場,工程造價五千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並與市揚塵污染監測系統聯網;

(四)在施工工地四周設置硬質封閉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後方可駛出;在城市建成區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視頻監控錄像存儲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六)在城市建成區以及通往機場的主幹道兩側各兩百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混凝土總用量超過五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用量超過五十立方米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防塵網,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

(八)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不得採用乾式方法進行切割;

(九)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清運的,應當分類堆放並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十)城市建成區的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進出口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鋪設混凝土路面;空置地面應當採取臨時綠化或者網、膜覆蓋等遮蓋措施;

(十一)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灑水、噴淋等降塵設施,定時進行降塵處理;

(十二)氣象條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停止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十三)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⑹ 德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存、采礦取土、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第六條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第二章防治職責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參照本條例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落實,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排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和城市建成區外物料堆場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國有土地上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建築垃圾、砂石、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和堆放,市政維修工程、國有土地上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理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及其配套工程、公路養護保潔、公路運輸場站以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五)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商務、農業農村、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十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導則,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大氣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並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按規定費率標准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按時足額撥付;

(三)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列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⑺ 項目揚塵治理自查報告怎麼寫,謝謝!

範文:

⑻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第二條本決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

本決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綠化施工和養護、道路養護和保潔、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工業及其他物料的運輸和貯存、裝飾裝修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和總體防治方案,組織劃定揚塵污染控制區域,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檢查、績效考核、責任追究、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等制度以及應對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各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公民應當增強揚塵污染防治意識,積極參加所在生活區域的環境衛生整治活動,減少生活區域揚塵污染,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揚塵污染防治意識,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揚塵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發揮科學技術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第九條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負責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評審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在建設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採取有效防治措施。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發現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進行施工、運輸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現場周邊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牆,並進行妥善維護;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進行硬化處理,裸露地面採取綠化、遮蓋、噴灑抑塵劑等防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並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

(三)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只能現場攪拌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四)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築垃圾、渣土、建築土方等應當採取遮蓋、密閉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六)施工工地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並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建立統一平台,進行聯網監控;

(七)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土方施工應當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並採取土方表面壓實、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應當採取濕法作業,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築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高空作業施工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在建築物上運送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或建築垃圾時,應當採取密閉方式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裝修裝飾施工中,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採取遮蓋等防塵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機械剔鑿作業時應當採取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施工中,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並應當分段開挖、分段回填。

城市規劃區外公路建設施工中,應當嚴格控制材料運輸及生產設施揚塵污染物排放,加強綠化修復。公路建設附屬場(站)的揚塵管理參照物料堆放要求實施。

⑼ 百色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物料運輸和堆放、開礦採石等活動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的懸浮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資金保障、信息共享和聯合防治等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工業企業的生產過程和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築物拆除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施工現場以及已辦理施工許可但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作業、城市道路保潔作業、城市園林綠化作業、城市道路運輸物料、建築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儲備土地,已辦理出讓、劃撥但尚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用地,開礦採石及其加工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公路養護保潔、公路運輸、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城市管理等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採取密閉化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並以「12345」市民服務熱線平台為基礎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揚塵污染防治意識,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七條從事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裸露土地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樹立污染源頭管控意識,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採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第八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結合行業特點、工程規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定期評估,實行動態調整。

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揚塵在線監控設施,保證監控設施正常運行,並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實現數據實時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關閉、遮擋、移動、拆除、閑置揚塵在線監控設施,不得篡改、偽造監控數據。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標准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或者圍牆,並進行妥善維護;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或者圍牆的,採取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

(二)對施工現場車輛出入口、場內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和材料加工區場地進行硬化,對其他裸露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及時對道路和場地進行保潔;

(三)對水泥、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採取覆蓋措施;

(四)在施工現場車輛出口處內側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施工車輛、非道路移動施工機械沖洗干凈後方可離開施工現場;

(五)實施土石方、機械剔鑿、材料切割、破碎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採取濕法作業或者其他防塵措施;

(六)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無法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圍擋或者圍牆;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鼓勵推廣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防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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