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聞單位可以對企業剛剛敲定的價格表進行宣傳報道嗎
新聞輿論具有傳播快、輻射廣、影響大等特點。根據我國《價格法》第37條的規定,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在價格監督方面新聞輿論發揮著特殊作用。價格監督是價格工作的「推進劑」,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照妖鏡」。價格表是公司產品的定價,是要面對廣大消費者的,不是商業秘密,新聞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宣傳報道。實踐中新聞單位可能通過定期報道正面典型,曝光違法案例,通報專項檢查情況等形式對產品的價格進行監督。企業應當對其正當的行為予以支持,共同維護和諧的價格體系。
❷ 價格法上三大類價格違法行為一般是指
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依據】
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一)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葯品的零售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葯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里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范圍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這種規章、規范性文件也屬於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後,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採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後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通過後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准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
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後一定期限後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處罰規定沒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來說,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范圍的關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一般不對其發布前的行為產生約束。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價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續到8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的,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難於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由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修改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三、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過程。准確計算多收價款的金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數量認定
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15項。其多收價款的計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2.高於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4.擅自製定屬於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7.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8.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後的價格)×數量;
9.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准,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的行為。
10.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規定收費的標准)×數量;
11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3.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5.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准)×數量。
16.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辦法。
沒有違法所得的,主要有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兩種表現形式。考慮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的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有:
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2.高於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低於最低保護價獲得的多收價款=(最低保護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於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本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所處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
(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的數量認定
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抬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而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下面重點介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認定:
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一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差價率或者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過,就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其價格違法所得的計算如下:
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
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經營額;
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經營額。
這里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價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潤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四)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行為的數量認定
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❸ 如何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是物價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對規范整頓教育、醫療等民生行業的收費情況等起著重要性的作用。例如:
開展涉農收費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保障惠農政策落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農民增收、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依法查處亂收費現象、提高標准、自立項目等問題。
開展教育收費檢查,保證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貫徹落實,避免邊免費邊亂收費的情況發生,有效遏制各種亂收費現象,以切實減輕學生及家長的負擔。開展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專項檢查,對縣城以及各鄉鎮醫療機構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及中標葯品核定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了重點檢查。
開展涉企收費檢查。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改善招商引資條件,著力營造寬松和諧的經濟發展環境。如國土部門重點查處違規收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管理費等問題;交通部門重點查處違規收取運輸管理費、客貨運附加費、客貨運經營權許可費用等問題;城建部門重點查處違規收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污水處理費等問題。
今年以來,我們切實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力度,發揮保持價格水平穩定的支撐作用。加強節假日市場價格監管,如清明、五一、端午、國慶、中秋等節日期間,組織檢查人員,開展糧油店、集貿市場、客運市場、超市、醫院、加油站等價格執行情況價格檢查,檢查經營者是否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法律法規、按要求明碼標價等問題。節日期間,保證「12358」舉報電話24小時暢通,對違反價格政策的經營者依法嚴厲查處,對性質惡劣的案件及時予以公開曝光等。其次,嚴厲打擊不正當價格行為,重點打擊價格欺詐行為。最後,積極推進明碼標價工作。繼續按照「分行業、按系統、重規范」的總體要求,完善明碼標價制度,大力推進明碼實價。
加大價格舉報工作力度,發揮化解民怨、民難的窗口作用依法行政,取信於民。價格舉報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價格工作的重要窗口。必須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群眾舉報屬實的情況堅決依法查處。秉承「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堅持「強監督、創品牌」的新思路,強化舉報服務功能,全力打造「12358」價格投訴舉報品牌,構建「12358」業務管理網路平台,增強快速反應能力。實現價格舉報智能化受理、舉報信息自動化處理和流轉、查詢以及價格信息動態發布,有力促進價格舉報管理業務運作規范化、管理智能化、數據傳遞網路化、統計分析科學化。始終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首位,舉報中心「12358」二十四小時值班,快速處理群眾投訴舉報,提升服務水平,快速處理群眾投訴,為群眾辦實事。
作為基層價檢部門,積極宣傳,擴大影響對促進工作的順利開展很重要。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社會各界對物價工作的了解,基層物價部門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價格法宣傳,通過有力宣傳提高群眾的物價觀念,讓群眾更加了解物價工作的性質、更加支持基層的物價工作。
提高認識,盡職盡責,認真執行工作制度。及時准確報送檢查統計報表分析和總結匯報材料,對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轉辦的案件認真查處、及時反饋。嚴格執行物價檢查人員守則和廉潔自律的規定,維護物價檢查工作的良好社會形象。
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必須繼續加大執法力度,依照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要點,認真完成各專項、重點檢查任務,切實加強價格舉報工作,進一步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作用,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創建規范物價檢查活動,不斷提高檢查隊伍素質,培養過硬作風,提高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戰鬥力。
❹ 價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一、《價格法》概述
市場的核心是價格,《價格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價格法》在空間上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部領域;對人的效力方面,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我國目前價格管理的三種基本形式,即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及政府定價。是根據不同的定價主體和價格的形成途徑來劃分的。
二、市場調節價及特點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這種市場調節價的特點是:
第一,市場調節價是由市場獨立主體即經營者制定的,這種獨立市場主體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等),他們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決定自己經營商品的價格。
第二,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自主制定的價格。
第三,市場調節價是一種競爭價格。
第四,市場調節價又是經營者依法制定的價格。
三、政府指導價及特點
政府指導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持點:
第一,政府指導價的定價主體是雙重的,即政府和經營者,其中第一主體政府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政府指導價的第一定價主體即政府必須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先制定一個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
第三,政府指導價是兩個定價主體結合的產物。
四、政府定價及特點
政府定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政府定價的定價主體是單一主體而不是雙重主體,即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與政府指導價的第一定價主體是同一主體。
第二,政府定價也必須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范圍進行,定價許可權和范圍也在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中有明確規定。
第三,政府定價是政府作為單一定價主體而對必要的商品和服務直接制定的價格,它有很大的強制性,而且相對穩定,不像市場調節價那樣可以隨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導價那樣有一定的靈活性。
五、明碼標價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並規定了經營者在明碼標價時必須具備的內容,即經營者必須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六、價格監督檢查及主要內容
價格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受其委託的組織對管理相對人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簡稱價格法律)和政策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價格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宣傳國家價格法律和政策,保證其貫徹執行;(2)監督中央和地方各項價格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確保價格改革和管理任務的實施;(3)建立完善的價格監督檢查網路,有效地規范價格行為;(4)健全和完善價格監督檢查法制建設;(5)加強領導,改進工作,搞好隊伍內部建設。
七、價格監督檢查遵循的原則
價格監督檢查作為行政執法活動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2)公正、公開;(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八、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中的職權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應該擁有相應的職權。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2)查詢、復制資料及核對銀行資料;(3)責令暫停相關營業;(4)先行登記保存。
九、經營者應如實提供價格情況和有關資料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僅要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而且應配合檢查,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這既是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又是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經營者自身的利益。
❺ 價格欺詐屬於虛假宣傳嗎
肯定屬於,比如這次的360和蘇寧的網上價格大戰,搞價格欺詐已經被那個什麼部門給批評了,背後有沒有那個那個就不知道了,但至少說明這是非法的行為,是虛假宣傳。
❻ 被職業打假人利用價格法敲詐 你如何應對
最近有一則新聞,說的是一個客戶在天貓上買了一家天貓店的產品,然後打電話給這家天貓店說這家天貓店的價格涉嫌欺詐消費者。這個消費者沒有在天貓店上投訴而是直接打電話給了工商局投訴這家天貓店。隔天之後,工商局直接打電話給天貓店的店主,說這家天貓店的店鋪違法了價格法被客戶舉報了,工商局說,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起碼要罰款5萬以上,然後工商局的人建議這家天貓店店主跟客戶協商解決。店主然後就跟客戶聯系,結果是這樣:客戶說你的產品涉嫌價格欺詐,要賠償1萬多元了事,否則工商局處罰的話,會賠償更多。
遇到這樣的職業打假人,作為天貓店主來說,你咋辦?
首先,價格法適用於任何的店鋪,你需要熟悉價格欺詐的各種形式
不管是開實體店還是虛擬店鋪,店主一定要熟悉價格法,並且要熟悉何為價格欺詐,價格欺詐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
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並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傢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義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
2、兩套價格:
如某酒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餚的價格高於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標價:
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隻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
4、虛誇標價:
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5、虛假折價:
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
6、模糊贈售:
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後,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如某百貨公司採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
8、虛構原價:
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
9、不履行價格承諾:
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後並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後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
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 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以上是價格欺詐的10常見的表現形式,一旦涉及到以上的形式,工商局發現的話,都會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其次,你需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比如敲詐定罪、勒索罪等等我們平時經常遇到的犯罪形式。
開店,最擔心的就是遇到職業打假人,而且是那種獅子大開口的職業打假人,這時候就需要自己運用法律知識去維護自己的權益。賠償都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一旦索賠超出限制,那就是敲詐勒索,因此建議開網店的店主,要多看法律方面的知識。
最後就是,開網店,定價什麼的,不能為了一時的利益而胡亂定價,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要讓職業打假人有機可乘。
❼ 請問~關於價格法頒布的意義是什麼謝謝,急
經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
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頒布了。價格法是我國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對於
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
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正在加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價格法
明確規定我國的基本價格制度是,實行並完善在國家宏
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這是我國1 9 年
價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
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市場,市場的
核心是價格,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主要通過價格調節來
實現。價格法的根本作用是用法律形式促進價格合理形
成,維系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為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創造
公平競爭環境。
價格法的制定與頒布為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
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
保障。它明確規定我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
調節價,既確立了經營者自主定價在價格形成中的主體
地位,使直接生產經營者能夠根據市場供求和價格的變
化靈活決定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
行了規范,明確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這些都有利於企
業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價格法不僅規范了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而且規范了
政府的價格行為。它明確規定了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
定價的范圍,定價的方式、程序及原則,這有利於提高
政府管理價格的科學性。它還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總
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目標,國家將市場價格總水
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一系
列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證價格總水平的基本
穩定。這對於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調控,促進國民經濟
健康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保護消費者的價格權益,是價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
之一。它嚴格禁止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價格壟斷,牟
取暴利以及變相漲價、亂漲價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各種
不正當價格行為,並明確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給
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它賦予消
費者參與政府定價的權利,要求政府在制定關系人民群
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自然
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不但要聽取經營者的意見,更
要通過聽證會制度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它明確消費者有
權對各種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
舉報,並受到價格部門的保護。消費者在價格方面的權
利受到高度重視和保護,這對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
權益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表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
建設又向前邁出了扎實的一步。
價格問題直接關繫到經濟發展、群眾生活和社會穩
定,價格法的頒布與實施將受到廣大人民群眾和各方面
的關注。要使這部法律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真正發揮作
用,關鍵在於貫徹執行。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和價格主
管部門要大張旗鼓地開展學習、宣傳、貫徹價格法的活
動,使廣大經營者、消費者和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學習、
宣傳,了解、掌握、運用好自己的權利,履行好自己的
義務,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❽ 店家一開始一個價錢付完錢後漲價違法嗎
如未明碼標價則涉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表現形式
價格欺詐的10種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並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傢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義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
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餚的價格高於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隻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
4、虛誇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
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後,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採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
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
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後並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後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 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❾ 關於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三、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❿ 價格法規定哪些屬虛假宣傳商家不能使用
虛假宣傳《價格法》涉及很少,《廣告法》詳細一點,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
《廣告法》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1]《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