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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廢法宣傳培訓

發布時間:2022-05-27 22:37:54

A.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經過2005年修改後,增加了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十二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
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審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方可批准該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產品應當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農用薄膜。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九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 廢物移出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 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可以用作原料進口的固體廢物的目錄,未列入該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三十三條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准。本法施行前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沒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必須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在限期內,對新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繳納排污費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採取繳納排污費措施的單位在限期內提前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經改造使其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在限期內未建成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繼續繳納排污費,直至建成或者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准為止。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排污費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條 貯存、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
第四十條 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四十四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四十五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第四十六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對危險廢物進行集中處置的設施。
第四十八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一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五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產生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五十八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四)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七)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應繳納排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
)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

B. 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解讀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四看點

2004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將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固廢防治法不僅針對工廠企業,而且與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對此做了解讀。 ——誰污染誰舉證
近年來,固體廢物對人們生產、生活造成的損害問題日益突出,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也明顯增加。但是,這樣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舉證困難。對此,新的固廢防治法做出規定,在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要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顯然,這為保護受害者這一弱勢群體合法的環境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法又規定,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 ——往江河湖海丟垃圾犯法
隨著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越來越多了。怎樣有效地回收再利用呢?對此,新法中明確,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一些外出遊玩的人往往有這樣的不良嗜好:一面飽覽大好河山,一面將飲料瓶隨手一丟。今年4月1日新法實施後,往江河湖海丟垃圾可不僅僅是公德心問題,而會觸犯法律,受到相應處罰。
固廢防治法還規定,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叫停露天焚燒秸稈
在城市不能隨便丟垃圾,而農村往往缺乏垃圾處理場所,扔垃圾就隨便得多。為此,固廢防治法明確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對過度包裝堅決說「不」
每年中秋節的月餅大戰,都讓老百姓對越來越精美的包裝咋舌:木盒的,鐵盒的,描金的,繪銀的,盒子快比月餅值錢了。新法實施後,這樣的過度包裝將受到限制,從法律上鼓勵人們使用易回收包裝物。
新法實行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不僅要求生產者要對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報廢後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的包裝物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新法明確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都應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針對過度包裝問題,修訂後的固廢防治法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同時,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C. 新固廢法解讀

法律分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D. 環保培訓的主要內容

看你是什麼單位想要培訓到什麼深度了~ 一般來說就是把環境保護的基本概念和一些回經典事件介紹一答下頂多再把沒十年開一次的世界環境會議的內容說一下就可以了~ 網路的知識就足夠~
如果你要講深的話環境規劃、監測、評價乃至環境政策法規,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生態恢復、能源利用等等那就多了去了~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內容解讀

生活垃圾處置場所不能隨意選也不能隨意關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場所不能隨便選擇,也不能說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處理也須按法律規定進行。
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
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
法律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
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這一原則在法律中全面落實,有助於解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對此,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補充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規定國家對部分產品、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
我國法律對過度包裝說「不」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向江河湖泊丟垃圾將觸法律「紅線」
將垃圾隨手丟進江河湖泊,或許是很多人都曾有過的經歷,2005年4月起,這個先前僅靠道德約束的行為,將被納入法律處罰的視野。
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F. 談談對新固廢法的認識

法律分析:新《固廢法》加大懲治力度,對於違反重點條例的企業,罰金上限提高到500萬元,輔以嚴格的執法標准,減少污染事件的發生,根源上促進環境保護整體向好。體現了新形勢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成功經驗,突出問題導向,回應公眾期待,滿足實踐需求,健全長效機制,制度規范可行,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加強疫情防控,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G. 危險廢物管理的培訓應該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技術標專准和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屬於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並上報環保局進行評估。企業內有設環保技術部門的,且有能力做好相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或找相關環保公司指導協助完成。
廣州悅能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可以為企業量身定做服務項目,協助、指導企業完成企業相關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保障環境安全。
以下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二、危險廢物管理台帳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危險廢物管理台帳。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三、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
四、危險廢物標識標志
五、自建處置設施備案
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七、內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組織架構。
(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三)危險廢物公開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檔案管理制度。
八、應急預案

H. 誰知道今年出台的新《固廢法》的具體內容

綠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建築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實處。為落實各方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源頭減量措施包括設計深化、施工組織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分類收集與存放、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也引導各參建主體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應用技術力量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其中,圍繞《意見》提出的「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築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手冊》也制定了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與存放細則,這也將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類提供助力。另外,《手冊》還從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的編制、源頭減量、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維度進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齊頭並進,方能夠做好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綠色建造和建築業轉型升級。在此基礎上,建築垃圾治理體系也應加緊完善:通過在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全周期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我國建築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體提升,建築業也將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I. 2019新固廢法實施時間

綠色施工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建築垃圾增量控制落到實處。為落實各方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意見》要求施工單位在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源頭減量措施包括設計深化、施工組織優化、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施工過程管控等)、分類收集與存放、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也引導各參建主體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應用技術力量實現建築垃圾減量化。其中,圍繞《意見》提出的「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築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手冊》也制定了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分類收集與存放細則,這也將為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以及垃圾分類提供助力。另外,《手冊》還從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的編制、源頭減量、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等維度進行了部署。

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齊頭並進,方能夠做好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促進綠色建造和建築業轉型升級。在此基礎上,建築垃圾治理體系也應加緊完善:通過在建築垃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處置管理全周期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我國建築垃圾治理能力才能得到整體提升,建築業也將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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