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
什麼是非法集資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怎樣識別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人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2.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1、防打結合,打早打小。既要解決好浮出水面的問題,講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更要做好防範預警,盡可能使非法集資不發生、少發生,一旦發生要打早打小,在苗頭時期、涉眾范圍較小時解決問題。
2、突出重點,依法打擊。抓住非法集資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續嚴厲打擊,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強化跨區域、跨部門協作配合,防範好處置風險的風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3、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完善民間融資制度,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4、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統籌指揮;中央層面,部際聯席會議頂層推動、協調督導,各部門協同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發動廣大群眾參與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進一步健全責任明確、上下聯動、齊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範預警、案件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力度,開正門、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結合、打早打小、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
(二)基本原則。
一是防打結合,打早打小。既要解決好浮出水面的問題,講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更要做好防範預警,盡可能使非法集資不發生、少發生,一旦發生要打早打小,在苗頭時期、涉眾范圍較小時解決問題。
二是突出重點,依法打擊。抓住非法集資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續嚴厲打擊,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強化跨區域、跨部門協作配合,防範好處置風險的風險,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三是疏堵結合,標本兼治。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完善民間融資制度,合理引導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四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牽頭,統籌指揮;中央層面,部際聯席會議頂層推動、協調督導,各部門協同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強化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發動廣大群眾參與到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來。
3.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對於高額回報以及工資支付等項目,要保持警惕,並且可以和親戚朋友進行溝通,或向有關的部門核實真假,以免上當。其次要建立正確的理財觀念,高收益的同時會伴隨著高風險,特別是不規范的經濟活動,風險會很大,所以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選擇正確的投資渠道。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自己承擔,所以要是陷入到非法集資的圈套里,參與者的利益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 防範非法集資的方法有哪些
1、四看。
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
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
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
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2、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
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
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3、等一夜。
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徵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台,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5. 防範非法集資的措施和建議
法律分析:1.加強金融教育,教會老百姓如何正確判別正規理財產品
2.加快金融市場改革,構建多層次金融市場
3.明確監管主體,並賦予監管主體行政執法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 如何防範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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