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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患糾紛策劃書

發布時間:2022-03-27 10:33:41

A. 醫療糾紛調解解決的步驟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B. 如何解決醫患矛盾

近年來醫療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醫患矛盾日趨激烈,嚴重影響了醫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不斷加劇的醫患糾紛既困擾著醫院的發展,又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和穩定。醫療糾紛、醫患矛盾的解決方法恰當合理顯得尤為重要。
醫療糾紛的發生除了技術原因外,大部分都是因為服務而引發的,為此,必須通過兩種方法加以解決,一要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二要建章立制來規范和約束醫務人員的服務行為,以控制因服務不周而導致的糾紛。職業道德教育是轉變醫務人員服務理念,增強服務意識的有效方法。開展醫院文化建設活動,崗位明星評比活動,十佳醫生、十佳護士評比活動,以及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等,能極大地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使病人的滿意度不斷提高,醫院形象得到提升。
處理醫療糾紛要認真、冷靜、堅持原則。醫院要設專門部門接待病人投訴,對患方投訴的問題,應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查明真相,分清責任。對有爭議的專業問題,可組織院內外專家會診或咨詢相關專家,並充分利用各種法律法規文件,形成比較縝密嚴謹的書面意見。對於醫源性糾紛不袒護、不遮掩,責令當事人給患方道歉,取得其諒解,並採取及時的補救措施;對情節嚴重、導致一定的不良後果者,視情況給患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並按醫院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如屬患方醫療知識缺乏而引發的糾紛,例如:把正常的並發 症導致的不良後果和不可預測的醫療意外誤當做醫療事故等,工作人員可把院方調查情況及專家的有關意見書面送達患方,並積極與患方溝通,耐心地向患方宣傳相關的醫學知識,爭取患方的理解。另外,對醫療糾紛處理的結果最好進行公證,以增加法律效力。當多次接待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協議時,當患方堅持索要高額賠償時,當患方一直無理取鬧干擾正常工作時,一定要堅持原則,對其不合理要求予以堅決回絕,不能讓其抱有任何希望。醫院在向患方送達院方的書面意見後,應告知病人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患方糾纏不休,又不提出鑒定申請時,醫院應主動申請事故鑒定,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此,醫方應准備好各種證據及相關材料,做好與代理律師的溝通工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好應訴准備。
醫療衛生工作與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密切相關,人民群眾往往通過醫療衛生服務看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看黨風政風建設,看政府管理水平,看社會公平和諧。醫療服務救死扶傷、治病救人,從一定意義上講,決定著病人的生死存亡。醫務人員和病人之間有一個共同目標就是要戰勝疾病,減少痛苦,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醫務人員和病人之間必須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幫助。
醫生應從加強醫患溝通入手,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在醫療工作中,溝通也是一門藝術。希臘名醫希波克拉底曾經說過:「醫生有兩種東西能治病,一是葯物,二是語言。」可見醫患交流是多麼重要!醫生應尊重病人對疾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治療方案、手術方案,使用特殊葯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材料以及疑難危重病人的病情等方面,都要及時與病人或其家屬進行充分的溝通以取得患方的配合。醫患溝通是對醫學理解的一種信息傳遞過程,是為病人的健康需要所進行的,它使醫患雙方能充分、有效地表達對活動的理解、意願和要求,這里泛指的醫患溝通還應當包括護患溝通和醫護溝通。良好的醫患溝通有助於醫務人員調整自己或病人的醫學觀念,也有助於醫患相互正確地理解對方,協調關系,保證醫療活動的順利進行。患方在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中所做的第一,是應對疾病有一個正確的心態,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不管現代醫學如何發達,醫院或是醫生對疾病都沒有百分之百的治療把握。患者只有在一個理性的認識基礎上,才有助於應對此後可能的風險。第二,應該尊重醫務人員。醫務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勞動強度大,患者及其家屬應理解醫務人員的工作。尊重他們的權利,給他們以信任,積極配合治療。
要使醫患雙方在發生爭議、糾紛的時候,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現在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一部針對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發生醫療事故時應如何賠償等問題。法律保護醫患雙方的權利,患者受到醫療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同時,醫院和醫生的權利也應受法律保護,任何對醫護人員進行侮辱,使用武力手段對醫護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方都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C. 如何解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有三種法律處理方式:醫患雙方協商(即私了);向衛生局投訴做行政處理;向法院起訴。
三種方式可以任選一項,無順序要求

D. 醫患糾紛有幾種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前,由於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採用的行政裁決。

(4)解決醫患糾紛策劃書擴展閱讀

1、醫患糾紛屬於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盡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就醫患糾紛社會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調解,設立醫療糾紛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堪稱創新醫療領域社會管理的新途徑。

2、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離退休醫學專家和法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國不少地方都嘗試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施效果較好。醫患糾紛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解決醫患糾紛,不妨廣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能及時高效地啟動第三方調解程序。

E. 怎麼應對醫患糾紛

當事人可以這樣應對醫患糾紛:
1、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的,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2、申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醫患糾紛。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F.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一、及時復印病歷

病歷在醫療糾紛中往往起到其他證據不能起到的證明作用,這一點在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糾紛訴訟中是相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患者復制病歷的權利和醫方配合的義務。

復制病歷最常用的方式是復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親屬)並可以要求醫院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及時復印病歷能夠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醫療原始記錄,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慮。在復制病歷上遇到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等突出問題可以尋求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幫助。但應避免搶奪病歷資料。

此外,患方還要注意對一些重要的病例記錄(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對醫療費單據等注意保存。

二、選擇解決糾紛的總路線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咨詢,以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

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個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與醫方協商解決並簽定協議、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醫方協商解決並簽定協議。由於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為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醫療事故鑒定之前和鑒定不屬於事故的情況下,並沒有賠償的具體許可權,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於經過鑒定屬於醫療事故。

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才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和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持患方關於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

明確上述解決途徑的特點後,患方應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三、不要對醫療事故鑒定寄予過多期望

鑒於前述特點,加之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採取 「 少數服從多數 」 的原則,患方對醫療事故鑒定可能出現的結論應有客觀認識。對經鑒定不屬於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有理由認為醫方有過錯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必要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上過多糾纏,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可能陷於對患方更加被動的訴訟局面。

G. 如何處理醫患糾紛

處理醫患糾紛,具體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質

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過失,這是要承擔責任的。有的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過失,醫院不會承擔責任。醫療糾紛的發生後,應該盡快弄清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分析事件的性質,以便採取相應策略,應對醫療糾紛。

2、分析患方動機

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一方有多種不同的動機,患方動機有以下幾方面:

對不良後果無法接受,尋機索理。這實際上是患者或者親屬的挫折心理反應,患者及家屬都希望來醫院後,能在醫務人員的精心治療下盡快祛除疾病、恢復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屬期盼的目的未實現,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受到打擊,產生挫折感,向醫院索理。

對醫療服務不滿的發泄。患者對醫院或者醫務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有意見,尋機造醫院發泄,以釋放心中的不滿。

對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試探。患者對醫院的醫療服務究竟有無過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體的影響,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拋個石頭試水深」。

對醫療過失較為強烈索理索賠強烈。患者及其親屬對醫院及其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極不滿意,堅定認為醫療服務有過錯,要求醫院予以賠償。

3、穩定投訴者,緩沖矛盾

醫療糾紛後,醫院及其醫務人員要正確對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穩定投訴者的情緒,緩沖矛盾,對醫療糾紛實行「冷處理」,做到「人躁我靜、人急我緩」,千萬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親屬冷靜下來後,再行商議解決辦法,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對那些無理取鬧的患者及其親屬,如果做工作無效、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該積極給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必要時請公安部門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說服工作,爭取理解

對初步分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患者或者親屬缺乏醫學知識,對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醫療糾紛,要盡量耐心解釋,爭取患者的理解。對一時難以分清一責任或通過初步調查分析醫療過程中有過錯的,告知患者或者親屬按照現行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進行,決不能通過取鬧事來解決。

H. 醫患關系辯論賽策劃怎麼寫

範文,供參考:
各位評委,各位觀眾,大家下午好.首先從辯題出發,醫患關系中的醫與患分別指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和患者、患者家屬兩個群體。關系緊張是兩個群體

相互作用的結果.而善待,在該辯題中就是醫生遵守職業操守與履行職責。
我方認為,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是醫生不善待患者。現在請各位觀眾試想一下,為什麼醫生不善待患者會引起醫患關系緊張呢?我們來做個假設,有一百

位患者,50個信任醫生,50個不信任,當醫生善待患者時,那50個信任的患者與醫生並不會產生矛盾,而50個不信任的,可能有30個因為醫生的善待而轉為信

任醫生,剩下的20個則是極度偏激的,仍然不信任醫生,從而引起關系緊張。這種由於患者不信任醫生引起的醫患緊張為少數。我們再來看一下,當醫生不善

待患者時,那50個不信任的患者會繼續不信任,而那50個信任的患者也會因為醫生的不善待從而開始不信任醫生,這時糾紛就會出現,醫患關系變得緊張。這

種由於醫生不善待患者引起的醫患緊張為多數。我們再回頭看一下這個事例,我們不難發現,作為矛盾的兩個方面,醫顯然為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患為矛盾的

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事物的性質。因此,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主要在於醫生不善待患者。
而作為醫患關系緊張的表現,最突出的就是醫鬧。為什麼會出現醫鬧呢?一方面是因為醫生不善待患者,患者不滿,從而鬧。而另一方面是醫生已經善

待患者了,但患者不理解醫生,不信任醫生,從而引發醫鬧。我們再來分析一下,當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不可能馬上就鬧,可是最後為什麼會演變成醫鬧呢

?根據國家衛生部2012的統計數據指出,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而事發後,院方沒能

正確及時處理。往往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處事態度,只求息事寧人。從而導致醫鬧事件的爆發。
面對當今醫患關系緊張的狀況,從其主要原因,醫生不善待患者這一觀點出發,我方提出以下幾點解決方案:1、醫生的理念必須改變,要先給病人開

「關懷處方」,再來談治病。牢記一句箴言:「有時去治癒,經常去幫助,總是去安慰。」2、破除「以葯養醫」,還醫者與患者一個潔凈的醫療環境。3、醫

院要正確面對並解決醫療糾紛,避免事件升級,地方處理醫療事故的措施和途徑要明了得當。4、要對患者家屬及公眾加強醫學知識的普及,使患者及家屬了解

自己所患的疾病,使公眾了解當前醫學發展狀況及臨床醫學的局限性,促進醫患的相互理解。5、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以商

業保險模式,規定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生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組成,將保險賠償責任與醫師掛鉤。對醫療損害的賠償由保險公司受理,

不再與醫院及醫務人員發生直接關系,由獨立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仲裁機構決定賠償。
終上所述,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是醫生不善待患者.

I. 怎麼解決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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