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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牆體宣傳

發布時間:2021-12-23 06:42:24

Ⅰ 公司新產品新型背景牆材料,石塑線條等,各位大俠指點一下採用什麼網路方式宣傳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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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睢縣國土資源局

睢縣位於商丘市西部,東、南與寧陵、柘城、太康三縣毗鄰,西、北與杞縣、民權縣接壤;轄8鎮12鄉,總面積926平方公里,人口85萬人。

張友峰 黨組書記、局長

楊孝生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方其紅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保剛 黨組成員、副局長

楊廣祥 黨組成員、副局長

湯本敬 黨組成員、副局長

樊明珠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女)

王森 黨組成員、監察大隊隊長

徐照會 副主任科員、辦公室主任

張友峰簡介:漢族,1971年5月出生,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人,中共黨員,本科學歷。1991年9月~1995年7月就讀於河南農業大學植物保護學院;1995年10月~1998年3月,任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辦事處土地管理所土地管理員;1998年3月~1999年6月,任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辦事處土地管理所所長兼新城辦事處團委書記;1999年6月~2001年5月,任新城土地管理所所長;2001年6月~2004年7月,任商丘市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副局長;2004年7月~2007年12月,任商丘市國土資源局用地審批科主持工作;2007年12月至今,任睢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機構設置】睢縣國土資源局共有幹部職工153人,內設辦公室、人事股、財務股、地籍測繪股、用地審批股、規劃耕保股、土地利用股、監督監察股、紀檢監察室、宣傳教育股10個股(室);下設信訪大隊、地產交易中心、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開發復墾中心、土地測繪隊、信息中心、窗口辦、土地評估事務所等8個事業單位和1個二級機構(國土資源監察大隊);轄城關、城郊、董店、澗崗4個監察中隊,周堂、孫聚寨、河堤、平崗、長崗5個國土資源中心所,尚屯、西陵寺、蓼堤、匡城、尤吉屯、河集6個國土資源所。

【土地資源】睢縣土地總面積92071.2公頃。其中,農用地72417.786公頃(其中,耕地66693.626公頃),建設用地16238.98公頃,未利用地1093.1666公頃。

【耕地保護】2010年,突出強化了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同時印發了《睢縣耕地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睢縣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方案》、《睢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牆體材料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睢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做好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選定了20個重點局委分包鄉鎮,並對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在耕地保護工作中「做什麼、怎麼做」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聯合住建、公安、監察、工商、稅務、電力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聯合執法體制。大力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及補充耕地工作,全縣完成補充耕地5620畝。大力開展土地整理工作,尤吉屯鄉等兩個鄉鎮土地整理項目順利竣工並申請驗收;睢縣澗崗等兩個鄉土地整理項目工程進展順利,基本完工;2010年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項目的可研、規劃設計編制工作已完成並報省廳審批。對全縣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實行動態巡視監管,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和六項管護制度。耕地佔補平衡目標得到了充分落實,全縣基本農田面積連續10年穩定在57167公頃以上。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2010年,大力開展了省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良好,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其中,周堂鎮丁營村已在規劃區新建住宅146戶,新村規模初步形成;完成舊村拆遷41戶,整理出耕地58畝;整合土地整理資金200餘萬元,實施了部分道路、地埋水管、地埋低壓線等農用地整理工程;整合危房改造資金84萬元,建成了一期安置周轉房25套、二期周轉房6套。潮庄鎮胡寺中心村修建了新村道路3公里;完成了村莊南側河道治理和新村排水、景觀建設的基礎工作;夏邑現場會後完成了43戶農民住宅建設,另有24戶住宅正在建設中;建設完成了68間老年公寓(過渡房),另52間正在建設當中。蓼堤鎮龍王店社區已建成商業街兩側房屋66間;高五層、投資150萬元的教學樓已建起一層;4條總長度991米(建設長度1982米)的商業大街已初具雛形,兩側商鋪建設已挖好地基;105戶社區住宅已開工建設;投資60萬元的老年公寓和困難戶過渡房工程正在備料;整治復墾舊村土地200餘畝。澗崗鄉黃大庄中心村利用土地整理資金進行了耕地內的土地平整、田間道路修建、機井泵房配套、灌溉管網建設、電力設施配套和新村規劃區三橫四縱主次幹道路及排水管道建設;遷移墳墓87座,拆遷房屋112間,建成安置周轉房145間,32戶新村住宅已完成主體工程,完成舊村復耕80畝。

【國土資源規劃管理】2010年,在技術協作單位協助下,順利完成了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聯審及報批工作,並獲得了商丘市「質量第一」的贊譽。規劃修編結合了城市總體規劃、產業集聚區規劃、村鎮體系規劃及旅遊、交通、水利等多部門專項規劃,做到了多規融合。特別是通過努力實現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四規合一」,為縣域經濟全面協調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為城市建設、產業集聚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留下充足的用地空間。

【土地利用管理】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開展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共清理2010年以前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土地42宗,面積141.2767公頃,供出36宗,面積93.7262公頃。完成徵收實施並移交的國有建設用地當年供地率達90%以上。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引導新上項目首先使用存量土地和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5.93公頃。工業集聚區用地嚴格執行省政府規定的投資強度、綠地率控制要求,嚴格控制非工藝流程需要的單層工業廠房,鼓勵和提倡建設標准化廠房和多層廠房,2010年共建設標准廠房15萬平方米。加大了土地收購儲備力度,儲備建設用地5.04公頃。健全組織,明確職責,切實做好了節約集約模範縣(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成立了以主管縣長陳國生為組長,縣發改、監察、財政、國土等相關部門人員為成員的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制訂了《睢縣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產業集聚區)創建活動工作方案》,除深入企業宣傳,提高企業按規劃指標用地意識外,還出動流動宣傳車對全縣各主要幹道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全方位、交叉式覆蓋宣傳,在全縣掀起節約集約模範縣創建活動新高潮。全縣共「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35宗,面積96.5865公頃,成交總價款32905.7萬元。另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2宗,面積0.62公頃,成交價款515.5萬元;劃撥用地5宗,面積8.3784公頃,劃撥價款150萬元;合計總成交價款33571.2萬元。

【地籍管理】2010年,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土地登記工作,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一律不予登記,堅決杜絕通過土地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切實保證土地登記權屬合法、程序到位、主體明確,提高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563本、集體土地使用證182本。執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全年為150多人次提供了查詢服務。加強測繪管理,開展測繪法規主題宣傳活動,對全縣地圖市場進行了全面清理檢查,規范了測繪市場秩序。

2010年,全縣農村外業調查和資料庫建設全面完成;城區地籍調查和測量工作亦順利完工,調查測量面積約20平方公里,涉及114個街坊;建制鎮調查工作接近尾聲,調查面積15.60平方公里,完成了7個街道、67個街坊、11246宗土地及相關地上建築物的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工作。通過地籍圖、宗地圖的繪制,地籍調查表的填寫及權屬證明材料的收集,建立了每一宗土地的完整檔案,為提升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水平、建立「數字國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採取規劃調整和建設用地申報同步運行的方式,增加人員、爭取時間,共完成了8個批次、總面積155.3111公頃的建設用地申報工作,其中包括三個城市批次81.0317公頃、兩個城市區位調整23.1039公頃、一個鄉鎮區位調整8.5165公頃、兩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51.1506公頃,有效地保障了產業集聚區和城市規劃區的用地需求。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切實維護了失地農民權益。2010年把所有從市局領回的省政府征地批文向被征地鄉鎮政府、群眾分送公示,保護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透明度。

【蓼堤經驗】在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用地工作中,睢縣蓼堤鎮推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舉措,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明顯的效果。該做法被稱為「蓼堤經驗」,得到了全縣推廣。該鎮落實好了四個機制:一是領導責任機制。在全鎮推行鎮、村兩級幹部耕地保護責任制。鎮黨委、政府成立了耕地保護辦公室,全鎮劃分為8個片區,黨政班子成員包片,鎮幹部包村,大學生村幹部、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包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落實責任制。二是主要領導周巡視機制。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堅持每周二、五兩次檢查各片區、各村委,實地查驗耕地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確保各項措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三是月獎懲機制。鎮黨委、政府堅持每月5日之前召開耕地保護工作獎懲兌現大會,對於認真落實耕地保護工作措施、工作成效明顯、無違法違規佔地行為發生的村委通報表揚,全年無違法違規佔地現象發生的村,一次性獎勵2000元,年底綜合目標考核加3分;對於發生違法違規佔地行為,不報告、不制止的,包片領導、包村幹部、大學生村幹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每人罰一個月的工資,並取消當年一切評優資格。四是案件查處機制。對各村報告和國土資源所巡查發現的違法違規佔地案件,在案件發生的初期,鎮政府就組織力量,集中查處,依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予以拆除,恢復原貌。通過一手抓宣傳教育、一手抓案件查處,全鎮廣大幹部群眾依法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法治意識明顯提高,僅2010年,全鎮就有50多對新婚青年因等待規劃審批而自願選擇推遲了婚期,300多戶准備建房的農戶簽訂了向新區搬遷的協議。

【執法監察】2010年,進一步與公、檢、法等部門加強協調,建立了聯動執法、聯合辦案長效機制,嚴格依法查處以非法毀耕取土、農村居民違法違規佔地建房等為重點的各類土地違法案件。全年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用地案件140起,有效制止9起,拆除違法建築2200平方米,復耕土地78.4畝,案件查處率100%,結案率98%,准確率100%。認真做好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共完成了16個衛片監測圖班,共計22宗621.22畝土地的現場勘測、核查、分類、登記、造冊、製表等工作。共拆除違法建築物1515平方米,使該縣違法佔用耕地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下降至2.68%,順利完成了年度衛片執法任務。運用共同責任機制,採取分片包乾的方式,將違規違法建設的發現和制止任務分解到各區片,要求黨政班子成員包片,鎮幹部包村,大學生村幹部、村支部書記和村委主任包戶,層層落實責任制,對違法違規佔地和建設行為早發現、早制止、零報告。嚴防粘土磚瓦窯廠復燃,加大拆除力度,全縣共拆除新建和復燃小粘土磚瓦窯6座,制止了16起吊絲窯、小輪窯的復燃。共抓獲非法取土工具(機動車)70餘輛(次),大型挖土機20餘台,有效遏制了磚瓦窯廠(含新牆材企業)非法取土囤積土源行為的發生,保護了耕地。

【信訪工作】2010年,進一步健全信訪機構,壯大專業隊伍,縣局配有專職信訪工作人員,各鄉鎮國土所配有一名信訪專干,村級586名土地協管員積極參與土地信訪工作,建立起了縣、鄉、村、組四級信訪信息網路。對集體上訪和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由局領導包案處理,處理完結後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樹立為民意識,提高服務水平。構建了「六位一體」信訪工作機制(即源頭預防、承諾穩訪、聯合接訪、協調處訪、信息管訪、督查結訪),在《中國國土資源報》刊登並推廣,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地促進了信訪工作。接訪中堅持做到「五個一服務」(即「一張笑臉相迎,一盆清水洗塵,一把椅子請坐,一杯熱茶暖心,一本政策解難」)。大力推行「一線工作法」,堅持領導在一線指揮,幹部在一線工作,問題在一線解決。做到定期排查、日常排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及時化解,突出「早(早發現)、快(快處理)、巧(方法活)」三個字,將信訪苗頭消除在萌芽狀態。

全年共處理上級交辦信訪案件23起,群眾滿意率達到了95%以上。共受理土地糾紛案件(因土地糾紛性質的特殊性,包括往年積案)共8起,立案率100%。其中調解成3起,有3起作出處理,2起正在調查程序中。代表政府參加行政訴訟(訴證)11起,全部得到了維持,勝訴率100%。

(徐照會)

Ⅲ 為什麼禁止使用突心粘土製作建築材料

突心粘土製作建築材料是不牢靠的

Ⅳ 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對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的研發,制定新型牆體材料設計及施工技術規范、規程。
第九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加快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與應用,解決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技術問題,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從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中給予補助。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一條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當年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或者在無形資產成本中予以攤銷。
第十二條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符合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後,生產企業依法享受減半徵收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鼓勵利用礦產尾砂、工業廢渣和廢棄物、建築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資源發展新型牆體材料。
企業利用廢棄資源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准要求並達到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且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後可依法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對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鍋爐爐渣、冶鐵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以及其他廢渣的,免徵增值稅;
(二)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第十四條鼓勵建設單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牆體完工後、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機構申報;新材管理機構應當在5日內派員到現場核實,並出具核實憑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竣工後,憑核實憑證等有關資料,向原預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機構申請返退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材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予以核實,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返退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其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返退,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示範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築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
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示範工程、新農村試點建築工程、農村村民住宅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新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工程竣工驗收後,其設計使用、實際施工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新材管理機構可對該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引導粘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粘土磚(瓦)生產企業轉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新材管理機構可以從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中給予獎勵;按規定停產、關閉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妥善安置職工,並可以給予補助。

Ⅳ 多樂士竹炭清新居牆面漆廣告背景音樂是什麼

那是人家自己編的曲吧

Ⅵ 求河北省132號文件詳細內容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准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市區內未經徵收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後,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佔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六條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八條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佔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准,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於組織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二十九條經依法批准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第三十條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准,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三條土地整理後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四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用於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七條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徵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徵收後應當核減所徵收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三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條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第四十六條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餘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徵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供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條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准。
第五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五條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於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六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七條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並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土地監督檢查堅持依法、及時、准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土地巡迴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五十九條對於依法受到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拒不執行並繼續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其實施違法行為的設備和建築材料。
第六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需要有關部門協助時,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公安、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協助。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查處令,也可以直接查處。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並有權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四條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進行建設,自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標准,向用地單位徵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土地復墾費,並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化整為零、謊報地類等手段弄虛作假報批土地,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發放土地證書,對收取的有關土地費用違法使用或者使用不當,不及時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市、縣,是指設區的市、縣和縣級市。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Ⅶ 建築牆改基金是由建築單位交還是由施工單位交呢

牆改基金由建設單位繳納。
凡建設工程按規定採用新型牆體材料者,在牆體工程竣工驗收後兩個月內,建設單位可向市牆改辦申請退還牆改保證金。逾期不辦理申請退還者,保證金全部轉入牆改基金。
牆改基金主要用途:
(一)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新建項目和技改項目。
(二)開發新型牆體材料新工藝、新技術。
(三)扶持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改善建築功能的示範樓和示範小區。
(四)經財政部門核定的市牆改辦會議費、宣傳費、業務費及其它支出。 市牆改辦應於每年年底前編制下一年度牆改基金使用計劃,經主管局(建設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執行。計劃外臨時用款的,由市牆改辦另行報批。
申請使用牆改基金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提供主管部門擔保並有償還能力的企業。
(三)開發該項目的企業,其自有資金應具備投入占總投資額的50%以上。

Ⅷ 新廣告法中,公司內部海報、PPT、視頻、刻字、文化牆、海報等宣傳品屬於新廣告法處罰范圍嗎

法條先上,
1、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管理范圍包括:

(一)利用報紙專、期刊、圖書、名屬錄等刊登廣告。

(二)利用廣播、電視、電影、錄像、幻燈等播映廣告。

(三)利用街道、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築物或空間設置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燈箱、牆壁等廣告。

(四)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游樂場、商場等場所內外設置、張貼廣告。

(五)利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

(六)通過郵局郵寄各類廣告宣傳品。

(七)利用饋贈實物進行廣告宣傳。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設置、張貼廣告。
這里的廣告是指有目的性、有盈利性質的並且進行了宣傳,有受眾群體的廣告,你說是你們公司內部使用,應該安全。

2、1000%中獎等,違法!

3、請看1;
4、被人舉報,違法!
4、

Ⅸ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否允許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發生的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可以作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進行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因此,房地產企業開發小區外發生的修建相關的道路、綠化等支出,不計入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紅線外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屬於銷售費用范疇,而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是按照土地和開發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對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級稅務機關已作出明確規定,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後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准予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項目規劃范圍之外的,其開發成本、費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鄂地稅發〔2013〕44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用地邊界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規劃外,即"紅線"外)承諾為政府或其他單位建設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支出,能提供與本項目存在關聯關系的直接依據的,可以計入本項目扣除項目金額;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據不足的(如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
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按照成本對象和應稅收入進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由此可見,開發項目外開發的公共設施費用不組成開發項目成本內容。對於為了提升小區品質而在規劃之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屬於銷售費用中的廣告宣傳費用范疇,應當按照廣告宣傳費用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Ⅹ 易拉寶,展位牆體的文字,口號等,受到新廣告法監管嗎

在法律上是受到監管的,但現在落實下來還是多少有點不一樣的。目前絕大多數地方還沒有做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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