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應受到限制嗎
上訴權是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法律和司法解釋從來沒有規定限制被告人的上訴權,所以上訴權是不應該受到限制的。但是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如果上訴往往會被檢察院認為是不認罪認罰,那一審以認罪認罰做出的從輕處罰的判決檢察院會認為量刑畸輕,會提起抗訴,所以,上訴不上訴需要被告思量清楚再做決定。
『貳』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
如果罪犯能認清自己的錯誤和罪行,真心改過,這樣我國司法機關本著教育為主,打擊為輔的原則,會從輕處理
『叄』 法律規定「認罪認罰」必須從寬從輕,可為什麼有些被告人認罪認罰了,依然被判處s刑
看情節,即使認罪認罰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也會判處死刑的。採納謝謝
『肆』 認罪認罰從寬如何加強控辯協商
您的問題,可以些論文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頂層設計上來說,是一個好的做法,從建立到如今普遍適用,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乃至訴訟模式發生重大變化,提高了訴訟效能,有利於更好更快地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保障當事人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在該制度在當前推行中出現諸多問題,您所說的控辯協商也是一個典型的問題。目前兩高及司法部也意思到,最近也出台了一下文件,關鍵還在於各級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律師的推動也是必不可少的。
『伍』 如何看待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書》。不出意外,我代理的這起涉嫌虛假訴訟罪案將會以認罪認罰的形式結案。
打官司需要證據,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機關必須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訴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證據。但眾所周知,收集證據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義等原則的制約。
在過去,刑訊逼供、騙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活動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證的本質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約,收集在合法手段下無法收集的證據,從而彌補證據短缺。
隨著司法文明的進步,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活動被嚴厲禁止。那麼,該如何克服證據的短缺,從而在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後門,就應當開啟前門。
訴辯交易發端於美國並非偶然。美國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嚴厲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必須要有應對打擊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們國家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本意與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沒有二致,但國內的做法更加謹慎和保守。
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幾起案件為例,檢察機關雖然積極推動認罪認罰,但在量刑建議方面卻過於虛弱。特別是在至關重要的緩刑問題上不肯明確表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當事人的積極性。
定罪和量刑都是審判權的重要職能,但這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在量刑方面無可作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權案件,原告不僅會請求法院認定侵權事實,還會請求判決賠償損失。根據不告不理、被動審理的一般司法原則,法院應在檢方的量刑建議區間或者量刑建議以下進行量刑。
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約束力應當是剛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更加堅固的操作基礎。因為,只有檢察機關拿得出籌碼,當事人才願意妥協。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很可能將寫入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但根據此前發布的草案文本,相關條款還略顯粗疏。這項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還需要更多的創新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