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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宣傳

發布時間:2021-10-22 16:36:24

❶ 如何發展循環經濟

如何大力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線性模式向「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 循環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一五」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第一,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

第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建築)、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採取綜合措施,突破觀念、技術、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約,建立長效機制。

一要轉變發展觀念。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合理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各類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發揮產業集聚和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三要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要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重點加快水價、電價、熱價調整,加快供熱體制、煤熱價格聯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五要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和標准體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准、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准、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再利用品標識制度。

六要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為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示範和借鑒。

七要加強宣傳教育。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納入基礎教育和職工培訓的內容,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社會氛圍。

❷ 急求一篇宣傳資料,呼籲人們節約資源的宣傳資料

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提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這表明,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在「十一五」期間一項帶有根本性意義的事業

●循環經濟就是按照清潔生產要求,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活動過程。這一過程是將人類經濟活動組織成為「資源——生產——消費——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在這種經濟方式看來,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資源,沒有真正的廢棄物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我們建立起生態化的技術支撐體系。循環經濟特徵是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不斷減少污染排放量,更多地回收廢物和產品,並以環境可接受的方式處置殘余廢棄物。就我國當前來說,要重點研究開發與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用、行的綠色產品,如建築用環境材料,汽車、電子產品相關材料的綠色化等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提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這表明,加快轉變現有的經濟增長方式,使我國經濟發展通過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在「十一五」期間一項帶有根本性意義的事業。

毋庸置疑,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上已經取得了驚人成就。但現有的這種高經濟增長方式,卻有著不可持續的局限性。這是因為,在持續多年的高增長率的背後,是觸目驚心的高能耗、高物耗和對環境的高損害。我國每萬元GDP能耗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要高出2.4倍;單位GDP的金屬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4倍;2003年我國煤炭消耗量已佔世界煤炭消耗總量的30%,但創造的GDP還不到世界總產值的4%。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每增加單位GDP的廢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單位工業產值產生的固體廢棄物要高出10倍以上。因而素稱地大物博的中國,已難以滿足日益迅速膨脹的資源需求,僅在2003年就從海外進口了超過1億噸的石油和成品油、1.4億多噸鐵礦石。不僅如此,1990年代中期,我國每年由生態和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要佔到GDP的8%以上。如果再考慮到國際支付能力、資源的全球競爭力與安全保障能力、高消耗水平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等因素,很顯然,這種高增長方式是難以為繼的。因此,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由傳統工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我們必須要做的唯一正確的戰略選擇。它既是貫徹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也符合當今世界發展的潮流。

循環經濟就是按照清潔生產要求,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活動過程。這一過程從根本上說,就是運用生態學規律,將人類經濟活動組織成為「資源——生產——消費——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實現「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進入生產和消費系統的物質和能量,提高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達到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相協調並且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因此,在這種經濟方式看來,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資源,沒有真正的廢棄物。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人們必須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基本原則,遵循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這從總體上說,就是要改變過去重開發、輕節約,片面追求GDP增長;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擴張、輕內涵提高的「三重三輕」的傳統經濟發展模式,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循環經濟既是一種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也是一種新的污染治理模式,還是一種新的促進經濟發展、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一體化戰略。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人類所從事的一切社會經濟活動,都是以地球上的資源和環境為依託的。因而過分利己,以資源的破壞和環境的污染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發展,必然會遭受到自然的殘酷懲罰。對此恩格斯說得好:「我們不要過分陶醉於我們人類對自然界的勝利。對於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對我們進行報復。」我們在與自然界的物質能量交換過程中,要重視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能力,這樣才有助於促進人自身的全面發展。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我們樹立經濟社會循環與資源環境循環相統一的發展思路。要從自然——經濟大系統出發,對物質轉化的全過程採取戰略性、綜合性、預防性措施,以降低經濟活動對資源環境的過度使用及對人類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使人類經濟社會的循環與自然循環更好地融合起來,實現區域物質流、能量流、資金流的系統優化配置。為此,我國經濟發展必須與人口、環境、資源統籌考慮,不僅要安排好當前的發展,還要為子孫後代著想,決不能走浪費資源和先污染後治理的舊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飯、斷子孫路。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我們建立起生態化的技術支撐體系。循環經濟是用先進生產技術、替代技術、減量技術和共生鏈接技術以及廢舊資源利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等支撐的經濟,不是傳統的低水平物質循環利用方式下的經濟,因而要求我們必須在支撐技術體繫上狠下功夫。循環經濟技術體系的發展重點,是環境友好技術或環境無害化技術,其特徵是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不斷減少污染排放量,更多地回收廢物和產品,並以環境可接受的方式處置殘余廢棄物。就我國當前來說,要重點研究開發與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衣、食、住、用、行的綠色產品,如建築用環境材料,汽車、電子產品相關材料的綠色化等。

發展循環經濟,要求我們樹立綠色消費的社會時尚。提倡綠色消費,也就是提倡物質的適度消費、層次消費。這是一種與自然生態相平衡的、節約型的低消耗物質資料、產品、勞務和注重保健、環保的消費模式,是一種對環境不構成破壞或威脅的可持續消費方式和消費習慣。在日常生活中,倡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做好垃圾處理,盡量減少環境污染;鼓勵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在追求生活舒適的同時,注重環保,節約資源和能源;倡導消費者對商品的多次性、耐用性消費,減少一次性消費。
參考資料:文匯報

❸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求全國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的聯系方式或者宣傳冊

看了你的資料,你資料中的地址是北京。你的公司也在北京嗎?
國家目前批准了很多循環經濟產業園區。就如同你上面列出的那些。北京綠盟再生資源產業基地是沒有具體地址的,是由幾家再生資源公司共同發起的,各個公司有自己的經營地址。你所說的這樣的項目如果要在北京做的話,也只能自己公司征地。青島新天地產業園屬於新天地公司,基本上不對外承租。
另外,你們公司這樣的項目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就依靠北京的市場,恐怕離北京太遠的話可能也不合適。
無論你選擇哪裡,最終都是自己公司征地,建立拆解車間進行實際操作。

❺ 您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有何建議

一、充分認識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重要意義。
二、深入學習、廣泛宣傳,形成全社會注重循環發展、科學發展的風尚。
三、抓緊完善《循環經濟促進法》配套制度建設。
四、積極實施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經濟政策。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❻ 怎樣以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

1.首先控制增量,調整和優化結構。

繼續嚴把土地、信貸「兩個閘門」和市場准入門檻,嚴格執行項目開工建設必須滿足的土地、環保、節能等「六項必要條件」,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
長,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制定促進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2.強化污染防治,全面實施重點工程。
加快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水資源節約項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推動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籌措節能減排資金。
3.創新模式,加快發展循環經濟。
深化循環經濟試點,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垃圾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清潔生產。
組織編制重點行業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制定和發布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深化循環經濟試點,利用國債資金支持一批循環經濟項目。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對節能減
排目標未完成的企業,加大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的力度,限期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方案。
4.依靠科技,加快技術開發和推廣。
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範和推廣,加快建立節能減排技術服務體系,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加強節能環保電力調度。加快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化發展。
5.夯實基礎,強化節能減排管理。

出台《節能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實施方案》,建立「目標明確,責任清晰,措施到位,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節能目標責任和評價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固定
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強化對重點耗能企業,特別是千家企業節能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監管,對未按要求採取措施的企業向社會公告,限期整改。加強
電力需求側管理。擴大能效標識在三相非同步電動機、變頻空調、多聯式空調、照明產品及燃氣熱水器上的應用。擴展節能產品認證范圍,建立國際協調互認。組織開
展節能專項檢查。研究建立並實施科學、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
6.對高耗能企業採取節能措施

近十年來,由於能源緊張,隨著節能工作進一步開展。各種新型,節能先進爐型日趨完善,且採用新型耐火纖維等優質保溫材料後使得爐窯散熱損失明顯下降。採用
先進的燃燒裝置強化了燃燒,降低了不完全燃燒量,空燃比也趨於合理。然而,降低排煙熱損失和回收煙氣余熱的技術仍進展不快。為了進一步提高窯爐的熱效率,
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回收煙氣余熱也是一項重要的節能途徑。

煙氣余熱回收途徑通常採用二種方法:一種是預熱工件;二種是預熱空氣進行助燃。煙氣預熱工件需佔用較大的體積進行熱交換,往往受到作業場地的限制(間歇使
用的爐窯還無法採用此種方法)。預熱空氣助燃是一種較好的方法,一般配置在加熱爐上,也可強化燃燒,加快爐子的升溫速度,提高爐子熱工性能。這樣既滿足工
藝的要求,最後也可獲得顯著的綜合節能效果。
21世紀初國內河南省鞏義市終於研製出了榮華陶瓷換熱器。其生產工藝與窯具的生產工藝基本相同,導熱性與抗氧化性能是材料的主要應用性能。它的原理是把陶
瓷換熱器放置在煙道出口較近,溫度較高的地方,不需要摻冷風及高溫保護,當窯爐溫度1250-1450℃時,煙道出口的溫度應是1000-1300℃,陶
瓷換熱器回收余熱可達到450-750℃,將回收到的的熱空氣送進窯爐與燃氣形成混合氣進行燃燒,可節約能源35%-55%,這樣直接降低生產成本,增加
經濟效益。

陶瓷換熱器在金屬換熱器的使用局限下得到了很好的發展,因為它較好地解決了耐腐蝕,耐高溫等課題,成為了回收高溫余熱的最佳換熱器。經過多年生產實踐,表
明陶瓷換熱器效果很好。它的主要優點是:導熱性能好,高溫強度高,抗氧化、抗熱震性能好。壽命長,維修量小,性能可靠穩定,操作簡便。是目前回收高溫煙氣
余熱的最佳裝置。
目前,陶瓷換熱器可以用於冶金、有色、耐材、化工、建材等行業主要熱工窯爐,正在為世界的節能減排事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7.健全法制,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完善節能和環保標准,開展節能減排專項執法檢查。配合全國人大抓緊出台《節約能源法》(修訂)和《循環經濟法》,抓緊制(修)訂配套法規。組織制定16個
高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准,制(修)訂16項節能設計規范、21項節能基礎及方法標准及17種終端用能產品(設備)能效標准。
8.完善政策,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
積極穩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有利於節能減排的財政政策,實行有利於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研究試行強制采購節能產品的辦法。拓寬融資渠道,促進國內及國際金融機構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向節能減排領域傾斜。
9.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

組織好每年一度的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及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水宣傳日活動。把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理念滲透在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教學中,從
小培養兒童的節約意識。將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宣傳納入今年「科學發展,共建和諧」重大主題宣傳活動。組織開展全國節能宣傳周活動和節能科普宣傳
活動,實施節能宣傳教育基地試點,組織《節約能源法》和《循環經濟法》宣傳和培訓工作,開展節能表彰和獎勵活動。
10.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
在節能減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將率先規范。2007年全國要推廣高效節能產品5000萬支,中央國家機關將率先更換節能燈。

❼ 關於環保的宣傳語 高分!

歷年的環保主題就不錯哦
2008-11-06 2008年 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

2007年 冰川消融,後果堪憂

2006年 沙漠和荒漠化

2005年 營造綠色城市,呵護地球家園

2004年 海洋興亡,匹夫有責

2003年 水——20億人生命之所系

2002年 讓地球充滿生機

2001年 世間萬物,生命之網

2000年 2000環境千年----行動起來吧
1999年 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來
1998年 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們的海洋
1997年 為了地球上的生命
1996年 我們的地球.居住地.家園
1995年 各國人民聯合起來,創造更加美好的世界
1994年 一個地球,一個家庭
1993年 貧窮與環境----擺脫惡性循環
1992年 只有一個地球----一齊關心,共同分享
1991年 氣候變化----需要全球合作
1990年 兒童與環境
1989年 警惕全球變暖
1988年 保護環境、持續發展、公眾參與
1987年 環境與居住
1986年 環境與和平
1985年 青年、人口、環境
1984年 防止沙漠化
1983年 管理和處置有害廢氣物,防止酸雨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
1982年 紀念斯得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0周年----提高環境意識
1981年 保護地下水和人類食物鏈,防止有毒化學品污染
1980年 新的10年,新的挑戰----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9年 為了兒童和未來----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8年 沒有破壞的發展

❽ 發展循環經濟可我們什麼啟示

開展循環回收利用試點。可以通過開展電池產品的循環經濟試點,建立廢電池循環利用機制,進行循環經濟的技術、制度積累,同時強化公眾參與,推動綠色消費。

發達國家循環經濟建設有成熟的全方位辦法


建立法律支撐。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較全面,2001年4月已開始實施《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家用電器再利用法》等7項法律。德國分別於1991年和1996年頒布專門法律,規定對廢物管理的首選手段是避免廢物產生,然後才是循環使用和最終處置。此外,歐盟和北美國家也制定了鼓勵二手產品回收及綠色包裝的法律。

制訂有助於推動循環經濟的經濟政策。政府獎勵政策和稅收優惠是首選。獎勵政策針對的是在循環經濟發展上有突出技術貢獻的學者、企業和公眾參與者。前者如美國的「總統綠色化學挑戰獎」;後者如日本大阪在全市設80多處牛奶盒回收點,市民交還奶盒到一定數量可免費購買一定金額的圖書。

一些國家對利用再生資源及控制污染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如美國亞利桑納州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銷售稅10%;日本對使用廢塑料製品類再生處理設備的企業,除給予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荷蘭採用革新性清潔生產或污染控制技術的企業,可在1年內折舊(其它投資的折舊期通常為10年)投資。

其次,發達國家還採取政府優先購買再生材料產品的措施。通過制定專門政策或法規,美國幾乎所有的州政府都優先購買使用再生材料的產品,對未按規定購買的行為則處以罰金。

另外,與上面對利用再生資源及控制污染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發達國家對不利於發展循環經濟的行為實行收費和征稅,限制實施者的行為,如廢舊物資商品化收費、徵收新材料稅、生態稅和填埋、焚燒稅等。

健全社會中介組織並鼓勵公眾參與。在發展循環經濟中,非盈利性的社會中介組織可以起到獨特的作用。如德國的DSD將有委託回收包裝廢棄物意願的企業組成網路,為其提供需要回收的包裝物。日本大阪建立廢品回收情報網路,及時向市民發布舊貨信息並組織舊貨調劑交易會。

與此同時,發達國家重視運用各種手段和輿論傳媒加強對循環經濟的社會宣傳。加拿大蒙特利爾甚至將垃圾減量等理念納入各級學校教育,並利用了廣告衫、日歷卡、筆記本、公交車廣告等多種載體加強宣傳。日本大阪從引導公眾減少廢棄物的發生,增強反復利用意識等方面,鼓勵公眾參與循環經濟。


作為一種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現階段我國循環經濟的進展,還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層次上。在發展循環經濟上,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


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的法規制度。目前,全國人大正在起草的《清潔生產法》,是我國推行循環經濟立法的一個良好開端。此外,還應制定具體資源再生行業(如家用電器、建築材料、容器等)的法律。

北京應結合2008年「綠色奧運」的主題,完善地方環保法規體系。重點制訂、修訂雜訊、危險廢物、揚塵等污染防治法規,修訂提高各類污染物排放標准,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管理,按照環境容量開展總量控制工作。完善排污申報登記和許可證制度,開展對環境敏感地區建設項目的風險評價和後評估工作。

實施傾向性經濟政策。加強環境經濟政策研究,適時開發經濟激勵手段,使各種污染物的排污收費標准略高於其處理成本。在部分行業和地區研究、實行排污交易政策。健全環境保護建設的投融資機制,吸引社會投入,加強國際合作。

開發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積極採用清潔生產技術,無害或低害工藝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在推行清潔生產技術時,要與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並將其從單個企業延伸到整個工業園區。

健全社會中介組織並鼓勵公眾參與,提倡綠色消費。除商業性舊貨網站外,政府還應開辦免費舊貨交易網站。另外,政府也應支持建立非盈利的社會中介組織,並引導它們參與實施循環經濟。發揮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專業組織的咨詢作用,推進立法進程。

企業應將循環經濟理念貫徹到生產各環節,進一步加強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力度,淘汰落後工藝。政府要積極推行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強調全過程式控制制和源頭削減,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加強對城市工業搬遷的環境影響評價,防止污染向郊區轉移。

組織公眾積極參與綠色消費運動,引導公眾選擇包裝物較少、耐用和可循環使用的物品。政府應通過綠色采購行為影響社會公眾。

開展循環回收利用試點。可以通過開展電池產品的循環經濟試點,建立廢電池循環利用機制,進行循環經濟的技術、制度積累,同時強化公眾參與,推動綠色消費。

❾ 關於宣傳循環經濟、鼓勵再生資源分類回收的宣傳創意

做環保的,我當然要幫忙的,說到賽事廣告,那要看是什麼比賽了,我個人覺得有針對性的比幾個大字要好
這是我的QQ:317837847
我很有興趣能和您聊聊

❿ 如何貫徹循環經濟理念

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為重點,通過調整結構、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等措施,大幅度減少資源消耗、降低廢物排放、提高資源生產率,促進資源利用由「資源-產品-廢物」線性模式向「資源-產品-廢物-再生資源」 循環模式轉變。循環經濟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一五」期間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工作:第一,大力推進節約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用和民用節能。推進農業節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鹹水、礦井水利用,推廣先進的節水設備和器具。加強重點行業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產品生態設計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屬材料利用率,推進木材節約代用,大力發展散裝水泥,嚴格工程建設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過度包裝。

第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產和消費中產生的各種廢物。加強資源開采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回收率,加強煤層氣等共伴生礦的綜合開發利用,推進礦產資源深加工。推進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建築)、釀造等廢物產生量大、污染重的行業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大力普及農村沼氣,推廣秸稈綜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要重點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業及重點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預防;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的轉變。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必須採取綜合措施,突破觀念、技術、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約,建立長效機制。

一要轉變發展觀念。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重大戰略任務,作為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

二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合理調整區域產業布局,各類開發區和重化工業集中地區要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發揮產業集聚和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三要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產業化示範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四要完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加快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的價格形成機制,重點加快水價、電價、熱價調整,加快供熱體制、煤熱價格聯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

五要健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規和標准體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標准、重點用水行業取水定額標准、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范、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再利用品標識制度。

六要組織開展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城市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為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提供示範和借鑒。

七要加強宣傳教育。將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納入基礎教育和職工培訓的內容,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變成全體公民的自覺行為,形成發展循環經濟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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