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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宣傳費

發布時間:2021-07-01 03:17:22

『壹』 如何討回拖欠廣告費

每天跟著他,隨便打個招呼,然後他做什麼就做,你在旁邊呆著,跟他個10天半月,差不多,錢能要回去了

『貳』 如何對宣傳費有效進行管控

一是實行門店負責制。
要想對投放給賣場的費用做到統一管理,就要實行門店專人負責制。根據門店的重要程度、銷售貢獻等費用做分解,這樣可以保證重要門店能得到更多的支持,防止把錢花在沒有價值的門店。經銷商分配給門店的費用由專人管理,建議應由城市經理或者系統經理來控制費用,根據經銷商制定的相關細則具體執行。責任到人的優勢,就是將明確業務人員的職責,在給予其權利的同時,明確其責任和義務。這既可以充分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也便於經銷商促銷方案執行的落實。
二是實施費用考核制。
費用的使用只跟銷量掛鉤還遠遠不夠,空喊口號很容易做到,但真要抓就要具體地落實到費效比核算上,平時看到1000元和3000元的絕對費用值沒有意義,要看跟銷量比較的相對值,正常的費效比控制在10%左右是比較合適的,那種費效比50%和100%的銷售行為根本沒有什麼意義,只是看起來銷量上去了,可是這之間的利潤消失了。戰略性的投資是可以理解的,但這只是短期行為,通過費用購買規模在市場初期是可以的,但也具有不可持續性。如果不只是單純關注費效比,每筆費用都會是戰略性的投入。平時經銷商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報表或者財務數據來做控制,定期檢討費銷比情況,並跟業務人員的績效掛鉤,這樣的話,每個人在支出花銷的時候都會三思而後行。
三是費用投入審批稽核制。
在由門店業務員向經銷商申報的促銷費用申請時,一定要求要以活動方案的形式申報。而且,對於那些經銷商審批同意的費用,在執行前一定要擬定詳細的費用使用計劃。並根據計劃來具體實施促銷活動。企業內部一定要形成費用的申請、審核、報銷、稽查一套完善的制度,應根據金額、許可權來設定不同層級人員的職責,讓每位員工都清楚自己能花多少錢,錢要怎麼花,花了結果會怎樣。費用預算的操作建議應由企業總部根據連續三年的費用歷史數據和未來一年的發展規劃列出,先制定預算總目標,然後再從各區域、各賣場、各產品線等幾個緯度來做綜合考慮後再逐層分解。

『叄』 宣傳費包括

宣傳費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公關設計費、以及上述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總之,業務宣傳費是企業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主義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稅法規定,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合規憑據,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拖欠宣傳費擴展閱讀:宣傳費與廣告費容易混淆,怎麼區分?

廣告費:

  1.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2. 稅法規定,廣告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合規憑據,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 賬務處理是銷售費用——廣告費

  4. 銷售費用:屬於損益類賬戶,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企業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等。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銷售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賬戶期末結轉後無余額。

區別: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①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台、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②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參考資料:宣傳費包括哪些-網路

『肆』 疫情期間拖欠工程款,可以寫傳單宣傳他們公司嗎

一、宣傳他們公司沒有用。
二、去法院起訴他們是正道。
三、他們拖欠的是工程款,按照合同法規定,你們先佔有他一部分在建或者完工的資產,是完全合法的。

『伍』 企業套用宣傳費是違法行為嗎

利用虛假或不實合同,或使用虛假不實票據套取宣傳費的,原則上是一種違規行為;如果涉嫌逃稅的,屬違法行為;數額較大,達到刑事立案標准(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涉嫌逃稅罪。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陸』 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是指哪些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過去,內資企業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分別實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外資企業則允許據實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並計算,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主要考慮:一是許多行業反映,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性質相似,應統一處理;二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企業正常經營必須的營銷費用,應允許在稅前扣除;三是廣告費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四是目前我國的廣告市場不規范,有的甚至以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實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於收入與支出配比,符合廣告費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長的特點,也有利於規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特例是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72號
1.對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前款所稱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模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並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柒』 新稅法中,對「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的規定是什麼和以前有什麼變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明確了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煙草企業不同行業扣除標准。對於這三個廣告和宣傳費的比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中佔比較大行業來說,是一項重大利好。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分三檔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三檔為:15%、30%、不準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09]72號文件補充規定,對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條件
廣告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對於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企業的扣稅問題,該文件明確,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橫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並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但文件規定不含酒類飲料製造企業的,比如現在流行的口味介於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果啤就屬於這類情況。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執行期間
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該文件發布日期和執行起始日不同,要求從2008年1月1日執行,而文件的發布已過匯算清繳期,納稅人無法在匯算清繳時執行,只能在匯算清繳期過後再按規定重新計算2008年度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因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而涉及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納稅人因此而涉及補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四、廣告宣傳費與贊助支出須嚴格區分
廣告費與贊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是銷售(營業)收入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進一步明確,根據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即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
案例解析:
某醫葯製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2000萬元,其中:銷售貨物1500萬元、提供勞務180萬元、讓渡資產使用權120萬元、建造合同2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700萬元,其中:材料銷售收入350萬元、代購代銷手續費220萬元、包裝物出租收入130萬元;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為3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廣告宣傳費費支出940萬元,贊助球賽支出60萬元,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25%,所得稅會計處理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2009年廣告宣傳費計提基數:2000+700+300=30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不屬於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不計入基數。
2.廣告宣傳費稅前允許列支數: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醫葯製造企業廣告費扣除為收入的30%,扣除限額為3000×30%=900(萬元),實際發生940萬元,形成4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而贊助支出60萬元不得扣除。
3.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該廣告宣傳費支出因按照會計准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因按照稅法規定,該類支出稅前列支有一定的標准限制,當期可予稅前扣除900萬元,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40萬元之間產生了4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4.應交所得稅:60萬的贊助費支出應該調整納稅所得額,即納稅所得額為:100+60+40=200萬,200×0.25=50萬元。即交50萬的所得稅。(100+60+40)×25%=50(萬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40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

『捌』 開發商拖欠廣告公司費用,沒有合同該怎麼辦

如果沒有合同起訴都沒辦法
建議先去要
沒有錢,寫個欠條,補個合同
慢慢要
你這樣估計他們耍賴

『玖』 有什麼情況是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情況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有什麼情況是不允許這個的話就不太清楚了,一般話不讓扣除廣告費,或者是業務宣傳費的話,這個可能根據就是說你所在的公司或者公司方面都是有關系的,所以說在什麼情況下不允許扣除,那也許就是說著廣告,有就是廣告他做的,或者各方面的那樣子的笑傳,或者腦子不太好,所以說宣傳率都沒達到,所以說像這種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用的話,我覺得蜘蛛是禁止的,不允許的,應該是在這種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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