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勞動監察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那些難點
保障農民工,工資條例勞動部門監察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問題就多了,如果專是個人小企業那就多了,屬有的逃稅,也剋扣工資,是國企有好點,一句說完農民工,工資和三金都是沒有得到保障,是勞動部門,監督不夠到位,導致農民工沒法得到保障
2.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什麼是生抽
能日條例什麼是生抽?沒有聽說過這個一般的農民工工資保護條例,就是在建設項目開工之前會設置一個專用資金
3. 從農民工的角度考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有什麼積極影響
不能拖欠工資,
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里有明確的規定,
規定是規定
具體到執行又是另外一番景象了,
畢竟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
和那些發放工資的單位不是同一個。
4. 那本法律書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信息,可以咨詢一下這方面的法律人士
5.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管理,與招用的農民
2、快速市場發展態勢,提高建築施工企業款項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證保險能夠成為保證中小型建築企業款項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還在於其較快的市場發展。在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工程保證保險獲得了較快的市場應用與推廣,產品功能服務也隨之得到進一步優化完善,因而能夠更加有效的為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款項支付保障,促進提高建築市場政府監管。
快速市場發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率先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工程保證保險機制,為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的進一步優化完善創造全新發展契機,也正式拉開了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的序幕。此後,「工程保證保險」開始頻繁的出現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的政策試點文件中,並逐步進入國家政策視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明確支持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後,工程保證保險被提高至國家政策頂層設計高度。
2020年以來,國家也相繼出台、施行多份重要文件,為工程保證保險的應用推廣建立政策依據,進一步推動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
1
2020年1月1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起施行,文件提出: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2
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文件強調: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明確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4
2020年7月14日,國務院發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目前,在政策層面,國家不斷出台多份重要文件支持發展工程保證保險、發揮保險業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項重要作用;在實踐應用層面,隨著各地政府相繼加入政策試點行列,工程保證保險在國內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斷擴大的實踐應用中,工程保證保險將進一步優化其各項保險功能服務,在保障建築施工企業款項支付與促進建築市場政府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為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市場交易建立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施執行方面缺乏相應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能夠為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有效的款項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夠促進建築市場政府監管,有利於《條例》的具體落實與執行。
6.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哪些救濟方式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律師解讀:該條明確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分工,勞動行政部門是最主要的監管主體。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律師解讀:明確相關社團組織的職責和義務。
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律師解讀:加強在農民工工資問題上的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第十條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律師解讀:從爭議解決角度明確農民工工資拖欠爭議可通過仲裁訴訟或監察解決。
7.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心得體會
我看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之後,感覺有點放心,因為農民工出去打工的時候,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可能會發不出工資。
8. 保障農民工工資條例的立法目的是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
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台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