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
第三章監測預警
第十條監測預警實行省級人民政府主導,行業主(監)管部門主辦。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處置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落實責任部門,做好本轄區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監測預警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十一條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處置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制度,落實責任部門和人員。通過單位或個人舉報、新聞監督、日常監管等方式,監測預警本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各類信息。
第十二條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採集登記制度,對各類涉嫌非法集資活動信息進行搜集整理。
(一)重視單位或個人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舉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等舉報方式和渠道,認真受理來信、來訪、來電,及時做好登記等工作。
(二)建立審讀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等經濟活動信息進行監測、跟蹤和分析,從中發現、識別和判斷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信息和線索,根據需要及時通報新聞單位進行正確輿論引導。
(三)在行業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的,應做好工作記錄,收集和保全相關證據。
(四)認真處理上級機關、聯席會議、相關單位或異地政府通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
第十三條聯席會議除處理來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外,還要負責做好與部際聯席會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報告、通報和交辦工作。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直接按規定程序處理單位或個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線索,根據實際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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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樹立風險意識 遠離非法集資"防範非法集資專題宣傳月活動報告怎麼編寫
非法抄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大多數都構成刑事犯罪,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非法集資隱蔽性強,往往以合法設立的公司為載體、偽裝成正常的經營活動,通過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目的。非法集資一般通過推薦入會、熟人引導等形式傳播,在發展初期還可能提供一定「收益」,以引誘投資人繼續投資或發展下線,從而造成公司迅速發展的假象。一旦違法行為被發現,非法集資者會迅速銷毀證據並關閉公司,甚至攜款潛逃。由於涉案財產已被揮霍,盡管非法集資者最終被繩之以法,也難以追回投資者的嚴重損失。因此,提高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是防範非法集資侵害的第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