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銷售額怎麼定
根據《財復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制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五條規定:「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Ⅱ 證券經紀人能做資管產品的銷售嗎
目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中通道業務佔比過大、過度發展,一方面導致投資鏈條拉長,增加了整體融資成本,使得機構「脫實向虛」,熱衷於做大規模,忽視主動管理能力的建設與提高;另一方面導致監管套利,易引發跨行業風險,甚至被不法機構或個人所利用。如何避免資產管理業務淪為規避監管的簡單通道,提升主動管理能力,促使其回歸資管業務本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亟待行業與監管層共同研討和實踐。本期專門編發一批具有警示意義的通道業務風險及違規案例,供全行業參考、研討。
S證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淪為騙貸通道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2013年4月,S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S證券或公司)接受A銀行上海分行委託進行定向資產管理,委託金額10億元人民幣,受託資金被用於通過B銀行雲南分行向雲南某企業發放委託貸款。該項目系S證券資產管理部員工經QQ群認識的自稱為某銀行的朋友介紹。4月27日,A銀行10億元委託資金劃入在C銀行開立的資產管理託管賬戶。隨後,S證券委託C銀行將10億元資金劃入貸款企業在B銀行開立的賬戶。4月28日,S證券接到A銀行通知,稱懷疑委託貸款合同的B銀行雲南分行簽章人員身份,並已申請B銀行雲南分行貸款企業賬戶的止付,凍結賬戶款項的劃付業務。隨後,S證券收到B銀行雲南分行《告知函》,稱公司向其提交的以該行名義簽署的《委託貸款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本、印章印鑒均系偽造。5月3日,A銀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構查封了貸款企業在B銀行雲南分行的賬戶,凍結了由資產管理託管賬戶劃入的10億元資金。經公安機構偵辦,被騙資金最終被全數追回。
二、機構存在問題
S證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項目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公司關於該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內容基本摘自公司業務員從QQ結識人員處獲取的印有B銀行標志的盡職調查報告,公司未對該項目涉及的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等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
(二)委託貸款合同的用印環節未進行有效鑒證。公司派員赴B銀行雲南分行進行委託貸款協議用印鑒證,但是相關人員未能親眼見到銀行用印過程。
(三)委託貸款的款項劃轉未通過委託貸款專戶。根據B銀行委託貸款業務規定「委託人應在經辦行會計部門開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實際操作中公司未在B銀行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專戶,而是由託管銀行直接將資金從資產管理託管賬戶劃入貸款企業在B銀行雲南分行的賬戶。
三、原因分析
本案中,S證券和A銀行均將風險管控的職責推給了對方,S證券未對項目進行實質性的盡職調查,委託貸款合同的用印環節未進行有效鑒證,委託貸款的款項劃轉未通過委託貸款專戶,在盡職調查、擔保核查和資金劃付等環節均出現疏漏,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處理情況
S證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未能做到勤勉盡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內部控制不完善,業務管理混亂並導致相關業務出現風險,上海證監局對S證券釆取了高管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新增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三個月的監管措施。
H證券部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延期兌付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況
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H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證券或公司)陸續設立6隻集合資管計劃,所募集資金部分或全部購買了A信託發行的B系列資金池信託產品,金額共計7.96億元。2014年7月,上述信託計劃出現到期延遲兌付和無法按季支付收益的情形。在發生延遲兌付後,A信託告知H證券,B系列信託計劃最終都以項目貸款形式流向了H證券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持股7.66%,持股比例第六名)的實際控制人D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此外,2013年2月1日,H證券全資子公司H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以自有資金認購1億元A信託某貸款項目信託集合份額,而該集合計劃的項目融資方為H證券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的關聯方F科技有限公司。
二、存在的問題
H證券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違規將巨額資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向關聯方。H證券設立發行的6隻資管產品及以其自有資金通過A信託的資金池項目或單一信託計劃流入其關聯方D集團及其子公司F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130條「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管理人提供融資或擔保」的規定。
(二)公司管理層未能勤勉盡職。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未充分評估投資風險,甚至變相規避公司合規風控部門的要求,未按照規定向公司合規總監及合規部門履行合規審查程序,也未及時向證監局進行報告。公司相關業務負責人未能做到勤勉盡責,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三)公司面臨投資風險和兌付風險。2014年7月,D集團及其子公司F向法院提交「破產重整」申請。一旦D集團破產事實確定,H證券將被迫背負將近9億元的債務。而信託公司延遲兌付事件經媒體輿論發酵,也會引起投資者集中要求提前贖回等群體性事件,從而導致公司面臨兌付風險和群體事件風險。
三、原因分析
表面看,H證券面臨的風險是因資管項目的立項及審批缺乏必要的盡職調查,項目投後管理嚴重缺失,導致投資失敗引起。但究其根源,公司發生風險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一是公司管理層的管理重心向擴大新業務規模和追求短期效益傾斜,對新業務風險缺乏應有的警惕,忽視合規風控對業務風險的制衡。二是公司對新業務管理能力不足,專業能力欠缺。開展資管非標業務過程中缺乏對信託風險的認識,在選擇交易對手方的問題上,過分相信A信託央企背景、行業排名和信託資金池產品剛性兌付承諾。三是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對資管業務的負責人授權過大,資管部門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對項目投資疏於管理,未認真進行盡職調查,跟蹤、了解投資產品(項目)的風險狀況,未能掌握投資項目及融資方變化情況,也未按照公司合規風控要求落實業務管理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處理情況
四川證監局在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中多次關注到公司制度建設和執行、與信託開展業務等方面存在風險隱患,並約請公司總裁、合規總監及分管負責人談話,通報存在的問題,要求公司切實整改。案發後,四川證監局要求公司全面停止非標業務,對所有業務條線進行自查和整改,並對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對相關責任人員釆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責令公司嚴格追究責任。
Ⅲ 資管計劃產品 可以銷售給什麼公司
保監會新政後,首單資產支持計劃成功發行。
近兩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迅速專,央行、屬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針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了以注冊制為核心,負面清單管理為手段的監管制度體系。保監會於2015年8月25日正式發布了《暫行辦法》,初步完成了保險體系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的頂層制度設計。
根據《暫行辦法》,資產支持計劃暫不在交易所掛牌,屬於私募產品,發行方面採取「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的方式。保險機構在參與資產支持計劃業務時,若基礎資產類別、交易結構等核心要素保持不變,產品可事後向保監會報告,方便保險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定製產品,也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引入保險資金通道。
作為《暫行辦法》發布後首單獲批產品,該支持計劃受到了保監會相關部門的關注及支持,認購機構多為保險機構。憑借保險機構的資金優勢,後續隨著同類產品數量的增加,資產證券化領域銀、證、保三足鼎立格局有望顯現。
Ⅳ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Ⅳ 在資管,券商和公募基金做機構銷售有什麼區別
簡單來說就抄是這三家公司向機構售賣的東西不一樣:資管是售賣資管產品,找通道業務以及委託管理業務;公募機構是做公募基金推介,定製產品推介,通道業務等;而券商機構銷售什麼都能幹,就是很多客戶經理不專業,就像我
Ⅵ 證券公司理財經理隸屬哪個部門是偏向資產管理呢還是偏向營銷崗
屬於營銷部門,偏營銷崗。
證券公司理財經理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及推廣;
2、根據市場營內銷計容劃,完成部門銷售指標;
3、開拓新市場,發展新客戶,提高部門的銷售業績;
4、獨立、進取、自信,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及溝通技巧,渴望成功;
5、勇於接受挑戰,熱愛投資理財工作,志願向金融理財方向發展,能接受公司培訓。負責銷售區域內銷售活動的策劃和執行,完成銷售任務。
Ⅶ 在顧客資產管理中,營銷決策支持主要應用在哪些方面
第一類:扭轉性營銷需求狀況:負需求(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潛在購買者對某種產品或服務不僅沒有需求,甚至厭惡。)
營銷任務:扭轉需求。
第二類:刺激性營銷需求狀況:無需求或對新產品、新的服務項目不了解而沒有需求;或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賞玩品」等,是「有閑階級」「有錢階級」的選擇。
營銷任務:激發需求要在預期收益上作文章,設法引起消費者的興趣刺激需求。
第三類:開發性營銷需求狀況:潛在需求是指消費者對現實市場上還不存在的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強烈需求。
營銷任務:實現需求設法提供能滿足潛在需求的產品或服務。
第四類:平衡性營銷需求狀況:不規則需求即在不同時間、季節需求量不同,因而與供給量不協調。
營銷任務:調節需求設法調節需求與供給的矛盾,使二者達到協調同步。
第五類:恢復性營銷需求狀況:需求衰退是指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和興趣從高潮走向衰退。
營銷任務:恢復需求設法使已衰退的需求重新興起,但實行恢復性營銷的前提是:處於衰退期的產品或服務有出現新的生命周期的可能性,否則將勞而無功。
第六類:維護性營銷需求狀況:飽和需求是指當前的需求在數量和時間上同預期需求已達到一致,但會變化:一是消費者偏好和興趣的改變;一是同業者之間的競爭。
營銷任務:維護需求設法維護現有的銷售水平,防止出現下降趨勢。
第七類:限制性營銷需求狀況:過剩需求是指需求量超過了賣方所能供給或所願供給的水平。
營銷任務:限制需求通常採取提高價格、減少服務項目和供應網點、勸導節約等措施。
第八類:抑制性營銷需求狀況:有害需求
營銷任務:消除需求強調產品或服務的有害性,從而抵制這種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和經營。
營銷管理伴隨實踐發展演進的四種范型
隨著環境的變遷和營銷實踐的發展,營銷管理出現下列四種范型:
1、交易營銷。該階段的營銷管理以交易為中心,以銷售活動為主,追求銷售額增長,關注發展新顧客。
2、關系營銷。該階段的營銷管理以顧客關系為中心,追求留住顧客、多次成交和更持續的生意關系,最關注的是顧客滿意度。
Ⅷ 資管新規指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為當前還處於徵求意見的范疇,還不是正式實施的措施
互聯網平台如果與金融內機構容合作,且資金流向是金融機構的話,應該算不上違規。
在824網貸監管細則出台後,細則明確規定,網貸機構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所以不少平台陸續下架了金交所產品和一些資管產品。
但理財通、京東金融、360你財富、VB錢包-理財、涌金錢包、網信、聚寶匯這些互金平台,仍在發售資管產品,你能說它違規了,但你能忽視它的創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