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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銷售產品客戶的損失

發布時間:2020-12-18 14:14:51

『壹』 本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一、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刑法條文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司法解釋(2004年):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 法發(1994)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 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二、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經營法違法音像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相關規定辦理。
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5月7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條中規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貳』 非法經營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競合時如何定性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回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答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想像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像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叄』 銷售偽劣罪和非法經營罪哪個刑量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非法經營罪,最高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因此相對來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更重。

『肆』 微商非法經營行為會面臨的幾種刑事法律風險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微商作為一種新型電商,較之於傳統電商經營存在諸多監管漏洞,對於銷售產品的來源與質量缺乏審查保障機制,給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機。在朋友圈微商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況經常存在。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滿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數額犯,要求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多次銷售未經處理的,數額累計計算。所以,微商經營者銷售偽劣產品累計數額達5萬元以上,就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涉嫌詐騙罪。由於微商主要通過社交媒體進行營銷,具有很大的隱秘性。有的微商經營者與客戶談好生意,待客戶付款後,便將客戶「拉黑」,導致客戶再也聯系不上微商經營者。對於這種「只收錢、不發貨」的微商經營者,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會涉嫌構成詐騙犯罪。
涉嫌虛假廣告罪。微商經營者如果為推銷商品,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偽造交易記錄,欺騙消費者,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將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明知是侵權復制產品而予以銷售的,就涉嫌銷售侵權復製品犯罪。根據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情形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涉嫌非法經營罪。微商經營者如果未經國家許可,經營銷售國家特許經營產品,就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當然,對於移動互聯網時代「低門檻、輕成本、微創業」的新型商業模式,既要正視其可能存在的問題、面臨的風險,也應看到其給消費者帶來的便捷,採取相應措施,促使其健康發展:
其一,完善法律法規,堅決懲處不法經營者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的缺位、執法的不力,違法成本過低,是不少微商經營者敢於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應加強針對新型領域細化立法,明確微信平台對微商運行的監管職責,強化對微商運營審查、監督機制。
其二,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與法治思維方式。有些微商消費者面臨侵權時,由於缺乏應有的維權意識,認為損失數額不大,嫌麻煩,不了了之,無形中縱容了不法微商經營者。有的消費者即使想要維權,但苦於證據意識不強,在微信聊天交易時沒有保存好相關證據,導致維權困難。因此,應當加強宣傳、釋法,強化消費者自身的法律意識與證據意識,支持、鼓勵消費者維權。

『伍』 你好!我是屬於非法經營。涉案金額6萬左右,從中收取利益。兩三千元這種情況嚴重嗎

如果真的向你說的那樣,是非法經營,從中收取利益的人,肯定就是個罪人,向這種情況有點嚴重,好自為知把。

『陸』 非法經營銷售不合鋼材數額較大的量刑標准

非法復經營罪量刑標准
l 、自然人犯制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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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非法經營金融行業的罪量刑標准

目前有追訴標准,量標標准不明確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回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答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
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捌』 如何區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法經營罪

從生產來、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法自經營罪的犯罪構成上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完全被非法經營罪所包含,是法條競合形式之一,即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特別法,非法經營罪是普通法,對這種情況,應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條文,即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玖』 非法經營罪按損失計算還是涉案金額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有較大的區別。
首先,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專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屬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其次,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於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再次,二者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最後,二者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所以應該是屬於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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