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對高科技企業都有哪些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呢
1、稅收政策
(1)現行的稅收政策:
外資、合資企業在沿海和56個開放城市所得稅稅率24%,先進技術企業減半12%;
高新企業、國家高新區,所得稅稅率15%;(問題:很多高新企業不在國家高新區)
中資企業所得稅稅率33%;
十一五,國家稅率改革可能會縮小或取消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別,但應對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予以優惠。
(2)研發、生產設備抵扣進項稅政策2004年前曾在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改造中給予享受。
(3)現稅收優惠中,用於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現優惠政策: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人員工資支出可以所得稅前據實列支」是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建設創新城市意見中提出。
(6)現消費稅政策沒有體現對自主品牌產品的支持。
2、政府采購政策
2006年2月9日,國務院《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綱要(2006-2020年)》中,已將政府采購作為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重要措施。2月6日,財政部公布《2006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提出了「研究制定優先採購環保型產品、國產自主創新產品的政策措施」。政府部門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制定針對自主創新產品的首購和訂購制度。但是進度應加快。
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建設創新城市意見中提出:對自主創新和自主研發的新產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具有先進的技術發展方向和市場潛力,政府采購中應重點扶持和選購。
3、進、出口政策
(1)目前,海關對樣車(樣品)、模具均徵收關稅;
十一五中,財政部將修改進口稅率,原則上停止實施進口相應整機的免稅政策,對國內裝備業自主開發、製造重大裝備需要引進的關鍵件和原材料給以進口關稅優惠。這一修改將大大增加汽車製造業技改引進設備的成本。因此,在增強裝備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同時,也要考慮對汽車製造業的自主創新予以進口稅優惠。
(2)由於國內認證機構和試驗單位所採用的標准和國際不接軌、機構的資質也得不到國際確認,給出口產品取得國際認可的技術認證帶來困難。
(3)商務部於2005年12月公布設立首批進口商品技術服務中心19家,但目前沒有服務於汽車領域的單位。這些服務中心在國際上對外的力度也比不上國家的聲音。同時由於信息反饋渠道不暢通、速度慢,今年WTO貿易政策審議馬來西亞是1月16-18日,江汽接到通知已是2月13日,反饋的馬來西亞貿易壁壘信息錯過了審議時間。再次審議馬方,WTO可能要安排在2年以後了。
4、產業政策
國家發改委正在准備對2004年6月公布的新《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補充和完善。現在投資項目的備案、核准上,對自主創新和自主開發的自有品牌產品沒有體現出傾斜政策。2月26日上海《中國汽車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研討會上(李世杭參加),對《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補充和完善提出建議:所有新建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含中外合資企業),生產產品必須是自有品牌的產品;申請生產跨類別產品項目的產品必須是自主開發;現有汽車企業異地建廠,生產產品必須是自主開發等等。
5、宣傳政策
無補充說明。
6、考核政策
無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