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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內醫葯產品違規營銷

發布時間:2021-06-24 22:27:26

❶ 醫療機構是否也能構成無證經營葯品

你說的無證經營,我不知道具體是那種情況,但是有規定,1、醫療機構只允許備一些急用的葯品,這些葯品是有目錄的。2、用你的醫療機構許可證給別的地方銷售葯品,這個也是不允許的。這個不算有證。國家一直在努力醫葯分家,醫療機構的許可證是行醫用的,葯品經營許可證才是經營葯品用的,而且葯品許可證還分著批發和零售。

❷ 目前打著免費體驗醫療器械而後銷售醫療器械的行為違法嗎

您好,這一方式是違法的,我將在下文中展示相關的規定,希望對題主有所幫助。

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保障醫療器械的合理安全使用,嚴厲打擊虛假宣傳和非法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簡稱《醫療器械GSP》)等規定,結合監管實際,特製定《免費體驗方式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監管辦法(試行)》。

一、把握經營條件

1.經營場所。《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根據相關規定,體驗場所作為經營企業對其所經營產品實施廣告、推銷及試用等行為的場所,應視為企業的經營場所。包括對聲稱「只設立體驗場所進行醫療器械體驗,無實際銷售行為」的,應視為經營環節的一部分,應當單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房屋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場所,不得設在未經消防驗收的場所,不得設在軍事管理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的辦公區,不得設在各類院校等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2.經營場所和庫房面積。經營企業提交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資料時,應在經營場所示意圖中明確體驗場所和庫房的區域及面積(以房屋產權證建築面積計,下同)。

3.經營范圍。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三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或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醫用高頻儀器設備)的銷售(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其《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上的經營范圍應標注「第二類醫療器械(含二類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的銷售,但不包括疾病的診療、咨詢服務)」。

4.配備計算機管理系統。計算機管理系統應符合《醫療器械GSP》要求,同時企業應配備監控設備,對經營場所、體驗場所和庫房實施無死角監控,能利用外部存儲媒介對監控信息進行逐月備份,備份至少保存至備份之日起後4個月。

5.配備專業人員。經營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醫師或護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並在職在崗。原則上,按照1人/30m2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不足 30m2的或超過部分不足30m2,均以30m2計算。

6.規范庫房設置。跨行政區域設置庫房的,應當在向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變更的基礎上,再向庫房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強化廣告監管

7.核查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件。應核查企業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是否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准文號,不得發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實性未經核實或者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醫療器械廣告。

8.廣告批准文件備案。企業應將相關廣告批准資料提交所在地縣級監管部門備案。

9.廣告內容設置。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應張貼至少放大2倍以上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經營備案憑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等復印件文本。不得張貼、懸掛感謝信、錦旗、中醫教學掛圖等。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三、強化日常監管

10.開展現場核查。申請經營許可的,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指導意見要求開展現場核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申請備案的,應按照《醫療器械GSP》和本辦法要求到現場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備案之日起1個月內對其開展現場核查。

11.嚴格現場監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項目檢查,加大其他形式的日常監管(飛行檢查、日常檢查、監督抽驗及跟蹤檢查)頻率。現場檢查應關注企業配備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及備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企業是否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查、校驗、校準、保養、維護並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於良好狀態。

12.建立銷售記錄。企業應在開具發票的同時給消費者開具加蓋企業印章的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至少記錄醫療器械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經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聯系電話、銷售日期等,以便進行質量追溯。企業自留的銷售憑據保存期限參照《醫療器械GSP》中第九條對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規定。

四、營造共治環境

13.建立協同共治機制。由於對醫療器械進行體驗的過程同時必然涉及醫療器械的使用,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要求,企業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監管部門應將企業名稱、地址、體驗所使用的醫療器械名稱同時抄告企業所在地衛生部門;為形成群眾安全、理性消費醫療器械的意識,逐步形成群防群控、營造社會共治氛圍,監管部門也應將企業的上述信息在許可(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抄告企業所在地鎮綜合治理辦公室。涉嫌「免費理療」、「診療」的,及時移交衛生部門查處。

14.強化綜合執法力度。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大打擊力度。

15.建立公開曝光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引導理性消費。發布消費警示,防範使用風險。與公眾媒體互動,及時對違法違規經營企業的信息(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經營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案例曝光,增強震懾力;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申請。

❸ 醫療機構銷售假葯劣葯衛生局怎麼管理

你好!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葯、劣葯,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並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葯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葯品生產企業履行葯品召回義務。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❹ 違規銷售葯品怎麼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行政法律責任。

(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生產,葯品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化妝品生產等活動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是明知他人無證生產經營食品,或者無證生產食品添加劑,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三是生產、銷售假葯、劣葯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四是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五是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葯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或者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六是葯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實施禁業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現行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葯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食品、醫療器械檢驗工作等禁業限制: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等);

二是單位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三是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廣告批准文件等許可證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四是醫療器械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五是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六是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七是食品葯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禁業限制的其他情形。

(4)醫療機構內醫葯產品違規營銷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二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並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受到刑事處罰後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五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❺ 違規銷售葯品怎樣舉報

當消費者發現違法銷售葯品的網站後,可直接向國家食品葯品官方網站「信訪之窗」舉報,也可以向網站開辦地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關於對違規銷售葯品的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葯品管理法》規定:
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葯品、經營葯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葯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
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
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
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
法》的規定屬於假葯和按假葯處理的葯品、非葯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
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葯,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
法》的規定屬於劣葯的葯品。

❻ 葯監局有哪些規定是關於葯品銷售的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負責。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葯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葯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葯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葯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葯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管理,並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葯品。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葯品。

第十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葯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葯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葯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葯品生產企業、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葯品零售企業銷售葯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葯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葯品。

第十四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葯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葯品。

第十六條葯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葯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葯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葯品。

第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葯。

經營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的葯品零售企業,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停止銷售處方葯和甲類非處方葯。

第十九條葯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葯品,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葯品,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葯品贈葯品、買商品贈葯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

第二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葯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葯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葯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葯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葯學技術人員,並設立葯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並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葯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葯品保管、養護的制度,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材、中葯飲片、化學葯品、中成葯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葯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葯品的,應當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的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葯品的;

(二)葯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葯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葯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葯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葯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葯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葯或者甲類非處方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葯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葯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葯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葯品經依法確認屬於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葯品現貨銷售,是指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葯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葯品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疫苗、軍隊用葯品的流通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8月1日實施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7號令)同時廢止。

❼ 關於非葯品冒充葯品銷售和違法廣告的 工商和葯監局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對生產假葯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葯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葯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葯及生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葯、劣葯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七十六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葯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假葯、劣葯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七條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決定;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批準的部門決定。

❽ 葯事管理與法規違法生產,銷售葯品有哪些情形將被從重處罰

《華民共葯品管理》 第四十九條禁止產、銷售劣葯 葯品份含量符合家葯品標准劣葯 列情形葯品按劣葯論處: ()未標明效期或者更改效期; (二)註明或者更改產批號; (三)超效期; (四)直接接觸葯品包裝材料容器未經批准;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 (六)其符合葯品標准規定 第七十五條產、銷售劣葯沒收違產、銷售葯品違所並處違產、銷售葯品貨值金額倍三倍罰款;情節嚴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葯品產許證》、《葯品經營許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證》;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事產、銷售假葯及產、銷售劣葯情節嚴重企業或者其單位其直接負責主管員其直接責任員十內事葯品產、經營 產者專門用於產假葯、劣葯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產設備予沒收 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知道屬於假劣葯品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收入並處違收入百五十三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假葯、劣葯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葯品檢驗機構質量檢驗結;本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五)、(六)項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第八十六條葯品標識符合本第五十四條規定除依應按照假葯、劣葯論處外責令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撤銷該葯品批准證明文件 《華民共葯品管理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 違反《葯品管理》本條例規定列行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葯品管理》本條例規定處罰幅度內重處罰: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冒充其葯品或者其葯品冒充述葯品; (二)產、銷售孕產婦、嬰幼及童主要使用象假葯、劣葯; (三)產、銷售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葯、劣葯; (四)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造員傷害; (五)產、銷售、使用假葯、劣葯經處理重犯;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用查封、扣押物品 第八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違反《葯品管理》本條例關規定並充證據證明其知道所銷售或者使用葯品假葯、劣葯應沒收其銷售或者使用假葯、劣葯違所;免除其行政處罰 刑 第百四十二條【產、銷售劣葯罪】產、銷售劣葯體健康造嚴重危害處三十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五十二倍罰金;特別嚴重處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五十二倍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葯指依照《華民共葯品管理》規定屬於劣葯葯品 具體處置金額根據經營貨值金額、及省《葯品監管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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