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的導語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
廣發﹙201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黨委對外宣傳辦公室、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 年來,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作為一種新興網路文化業態發展迅速,在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為人民群眾參與文化建設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必須看到,部分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出現了內容低俗、格調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問題,亟需加強引導和規范。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繁榮健康向上的網路文化,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現就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通知如下:
❷ 關於加強互聯網視聽節目內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各地廣電管理部門要依法行政,恪盡職守,切實加強互聯網視聽節目內容管理,督促視聽節目網站認真執行、自覺遵守上述規定,積極努力營造和諧、綠色的網路視聽節目環境。
❸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的內容
六、強化退出機制(一)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違反有關法規、不能履行開辦主體責任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要嚴格依法實行業務退出機制。(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應對播出的視聽節目內容負責。對違規播出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視情節予以警告、罰款直至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處罰。(三)對違規播出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對違規情節嚴重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可予以沒收違法活動設備、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處罰。特此通知
❹ 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罰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四)傳播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的;
(六)未按規定保留視聽節目播放記錄的;
(七)利用信息網路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八)非法鏈接、集成境外廣播電視節目以及非法鏈接、集成境外網站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廣電總局《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