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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

發布時間:2021-06-15 03:58:34

1. 購買信託產品有哪些注意事項

市面上購買的信託產品為集合資金信託,購買時注意以下問題:
1、渠道,目前銀行已經不能銷售信託,最好在信託直屬的機構認購。
2、發行方,關注發行方信託公司的背景實力,最好選取口碑較好,有國資背景的信託公司。
3、產品標的,關注其標的資產,經濟實力較好的地區的政信項目較好,地產項目最好選取前50強的。不要一味關注收益。
4、期限,最好選取1年期的,期限太長,無形增加未來不定性因素。
5、人員,專屬的理財專員很關鍵,其專業性可以起到很多的幫助,甚至是產品之外的。
補充:集合資金信託的購買一般為100萬起步,因此決策起來需要慎重。

2.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3. 怎麼寫合格投資者的調查問卷

由2014年發布的為規范信託產品營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信託行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信託產品營銷有關事項通知中的第二十九條關於甄別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中提到: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產品營銷應當建立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
信託公司應設計與業務特點相適應的合格投資者盡職調查問卷,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投資者姓名(名稱)、投資者資產狀況、收入穩定狀況、資金來源、投資經驗、對金融產品風險熟悉程度、風險承受能力、對信託制度和相關法規的了解程度、對信託產品的熟悉程度、對信託產品風險承擔機制的理解等內容。

關於版本:並沒有固定的關於合格投資者問卷的固定版本,各信託公司基本上是依據管理條例自行編輯建立該問卷以下是參考範例:

2013年XX基金業投資者調查問卷

指導單位:XX證監局

主辦單位:XX市基金同業公會

承辦單位:XX基金銷售機構

尊敬的投資者:為充分評估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相關政策實施效果,更好地了解基金持有人投資者教育狀況,特邀請您參與本次調查。參與本次調查將有助於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政策的科學制定,也有助於您加深對基金投資的認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與權益保障意識。感謝您一直以來對基金業的關注與支持,您的信賴與鼓勵是中國基金業進步的動力。

第一部分:投資者基本情況

1、您的年齡是?(單選)

A、25歲以下
B、25-30歲
C、30-40歲
D、40-50歲
E、50-60歲
F、60歲及以上

2、您的教育程度是?(單選)

A、中專及中專以下
B、大專
C、本科
D、研究生及以上

3、您目前的個人月均固定收入(證券投資收益除外)是?(單選)

A、5千元以下
B、5千元-1萬元
C、1-2萬元
D、2-5萬元元
E 、5萬以上

4、基金資產占您金融類資產(股票、銀行理財產品、集合理財、債券等)的投資比例大概
是多少?(單選)

A、10%以下
B、10%-30%
C、30%-50%
D、50%-70%
E、70%以上

5、您目前基金資產投資的總規模是?(單選)

A、小於3萬
B、3-5萬
C、5-10萬
D、10-30萬
E、30萬以上

6、 您投資基金有多長時間了?(單選)

A、半年以內
B、半年到1年
C、1-2年
D、2-5年

E、5年以上

7、您投資基金的總收益是?(單選)

A、虧損大於30%

B、虧了一些,小於30%
C、盈虧基本持平
D、賺了一些,但小於30%

E、賺了30%-100%

F、賺了超過100%

第二部分:投資者教育的工作方式與內容;

8、關於基金投資者教育活動的必要性,您的看法是?(單選)

A、證券市場有風險,應該有風險意識,投資者教育是有必要的,要長期進行

B、能有最好,沒有也無所謂

C、基金投資主要還是靠自己,投資者教育必要性不大

D、對證券市場看好,沒有什麼風險,投資者教育是多餘的事情

E、沒考慮過這個問題


9、您是否接受過基金銷售機構開展的投資者教育活動?(單選)

A、是的,經常有機會接受這方面的教育

B、是的,接受過一些簡單的教育

C、曾經看到或收到過邀請,不過沒有參加

D、從來沒有接受過任何這方面的教育或邀請,也不知道哪裡有

10、您曾接受過的投資者教育的途徑是?(不定向選擇)

A、在學校學習時選修過這方面的課程

B、自己看書和上網查詢

C、參加金融機構舉辦的各種講座、培訓和座談會

D、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了解過

E、購買基金時,客戶經理一對一講解

F、投資者保護產品,如視頻、動漫、電子書等

G、沒接受過任何學習教育


11、您對目前基金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方式的滿意程度如何?(單選)

A、非常滿意

B、比較滿意

C、一般

D、不滿意

12、您對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的開展方式有哪些意見或建議?(不定向選擇)

A、豐富服務教育的方式,引進新型傳媒教育方式

B、區分不同的投資者人群,提供更加個性化教育服務

C、增強教育的互動性,疑惑能得到快速解答

D、針對新的產品和業務,增強教育的及時性

E、其他

13、您是否希望了解近年來創新的基金投資產品?(如ETF基金、分級基金、理財型
基金等)?(單選)

A、非常希望,了解後可以拓寬自己的投資范圍

B、比較希望,能增加自己對基金的了解

C、不希望,只投資常規產品,不關注這些創新產品

D、無所謂


14、您目前接受的投資者教育涵蓋以下哪些內容?(不定向選擇)

A、幫助投資者了解各種不同的證券投資基金

B、幫助投資者了解投資風險,注重產品選擇與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C、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市場

D、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形式

E、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形式和發展趨勢

F、從來沒有接受過投資者教育

G、其他

15、您最希望得到以下哪些方面的投資者教育?(不定向選擇)

A、幫助投資者了解各種不同的證券投資基金

B、幫助投資者了解投資風險,注重產品選擇與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C、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市場


D、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形式

E、幫助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形式和發展趨勢

F、其他


16、您對目前接受的投資者教育內容的滿意程度如何?

A、非常滿意


B、比較滿意


C、一般


D、不滿意

第三部分:對理性投資、長期投資的認識


17、您是否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單選)

A、很了解

B、比較了解

C、一般

D、不了解

18、在您購買基金的過程中,銷售人員是否要求您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單選)

A、銷售人員主動提示並進行測試,同時按照測試結果推介產品


B、銷售人員主動提示並進行測試,但沒有按照測試結果推介產品

C、銷售人員主動提示,但自己沒有參加測試

D、銷售人員主動介紹過,但未提供測試

E、銷售人員沒有做過任何提示


19、您認為基金銷售機構對您進行風險評估測試是否必要?(單選)

A、很有必要,根據我的風險測試結果,可以推薦給我合適的基金產品,作為主要投資依據

B、有一定必要,但我的風險承受能力經常在變化,可以作為投資參考之一

C、沒有必要,我並沒有認真填寫,就走個流程而已

D、沒有必要,我對測試的結果不認可,實際上沒有什麼幫助

E、不好說,視我當時的情形而定


20、您投資基金的首要目的是?(單選)

A、抗通貨膨脹的保值手段

B、長期持有實現財富增值

C、短期內實現財富快速增值

D、其他

21、您在選擇具體的基金品種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是?(不定向選擇)

A、基金公司品牌

B、過去1年的基金業績表現和收益排名,

C、過去3-5年的基金業績表現和收益排名,

D、是否是明星基金經理

E、過往分紅紀錄

F、基金的投資策略,是否和自身的投資理念相同

G、手續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的高低

H、專業評級機構對基金的評級和推薦

I、基金產品的宣傳、媒體的引導以及客戶經理的推薦

J、目前的股票市場情況

22、您贖回基金的主要原因是?(不定向選擇)

A、自己需要現金


B、預計未來股票市場有下跌的可能

C、基金運作不穩定,基金經理發生變動

D、基金業績跟其他類似基金相比很差


E、基金投資的收益已達到預期目標

F、基金投資的收益預計無法達到預期目標

G、基金管理公司發生股權、高管等重大事項


H、客戶經理建議

23、您認為持有基金期限至多長(貨幣基金除外),才可以算是長期投資?(單選)

A、6個月以上

B、一年以上

C、三年以上

D、五年以上

4.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了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三十二條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時,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信託公司的關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標准界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照信託文件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准。
第三十七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信託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受益人。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九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解任該信託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公司。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依法終止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選任;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四十一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公司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託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公司對擬離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信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
第五十二條 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信託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五條 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准信託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後,發現原申請材料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准。
第五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中國信託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信託公司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 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信託公司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對該類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5號)不再適用。

5.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為什麼這么急啊

展恆理財認為以上監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資者應保持平和的心態,理性地對待。
首先,我們要了解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監管精神的真正內因。我們先看一組數字,據統計,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國信託公司自營資產合計1351.4億元,負債合計179.96億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71.44億元。管理的信託資產合計30103.71億元,已經跨越3萬億元大關,與2004年末2102億元的信託資產規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時間里增長近15倍。顯然信託業這幾年快速發展,但與其相對應的風險管控卻相對滯後。與此同時信託行業經營模式多屬粗放型,有些規模較小的信託公司為尋求發展,積極擴張業務,對投資項目審核不嚴,濫竽充數的情況時有發生,極大擾亂了信託業持續快速發展。同時,當前國內經濟形勢比較復雜,通脹壓力較大,流動性相對過剩。在這種內外部共同作用下,監管層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規范信託業健康發展,防範流動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這也符合當前國內經濟政策大方向,無可厚非。
其次,對於信託業中的房地產信託來說,監管層的調控力度更大。監管部門不僅把房地產信託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級),還專門發通知要求信託公司針對房地產信託的合規性風險檢查和自查。仔細想來,也能理解。自國家出台房地產調控新政以來,房地產公司的銀行融資渠道被掐得很死,眾多資金量緊張的地產公司紛紛湧向信託產品,為房地產公司贏得了一口喘息的機會。由於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較高,接受范圍較大,因此發行速度很快(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占信託產品總規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發行速度必然導致產品魚龍混雜,系統性風險也隨之增大。在這個時機,監管層出台針對房地產信託的相關政策也在情理之中,這也是配合國家調控房價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來,我們是否能理解為監管層確實要掐死房地產信託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承認監管層確實在打壓房地產信託,但卻並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資者針對房地產信託保持謹慎的態度是必要的,房地產信託的整頓甚至整個信託業的轉型勢在必行,也許轉型過後,房地產信託會迎來更加彭勃的發展。

6. 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否有正式發布

早就正式做出通知了。但是營銷這一塊既得利益的人很多,沒法一一執行。

7. 當前異地銷售信託產品的相關政策有何突破

說來話長了,簡單提一下吧——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

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十五、信託投資公司申請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應當向其注冊地銀監局提交包括如下內容的材料一式兩份:

(一)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發展規劃;

(三)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兩年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最近一年來結束的集合信託計劃的清算報告;

(六)信託投資公司對最近兩年來經營各項業務合規性情況的申明;

(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文復印件、財務總監資格證明復印件(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3人以上信託執行經理資格證明復印件(信託經理資格證書、發達國家和地區同類資格證書,如美國的CFA證書)。

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審查表》(見附件)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具備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資格的,不得在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

還有一些,就不在這里列舉了,請參考《關於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08&ClassID=14&SpecialID=

另外,信託投資公司推介創新產品,可以在注冊地以外地域採取私募式路演方式進行,但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推介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要有規范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業務的風險收益特徵,不得使用可能影響參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充分揭示參與信託活動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不得對過去的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貶低同行;不得使用與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

請參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6]65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2852&ClassID=14&SpecialID=

其他從略~~~!

8. 《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現在實施了嗎

這個是徵集辦法,在2011年10月20日頒布的,但還沒有實施。最早這辦法追溯於2009年,實施是必然的,保險、證劵、銀行都已經實施了從業資格證的考取。信託當然也要考證。

9. 為什麼說收益不再是衡量信託項目的唯一標准

在經歷較長時間的野蠻生長後,信託行業在近期展現出較為克制也更為規范的發展態勢。

近幾個月,高位猛漲的房產信託逐步降溫,行業監管愈發嚴格。除此之外,資管新規的落地也成為了行業調整的重要驅動力。對於信託公司來說,改變原有的商業模式,探索業務轉型成為當務之急;另一方面,這也要求信託投資者們更加謹慎和理性,深入了解信託行業,告別「閉著眼睛買信託」的「躺贏」模式。

投資者到底如何更科學地挑選信託產品?本文將從選擇信託公司、信託產品、發行渠道、底層資產等方面為您提供建議,讓您擺脫信託投資的誤區,避免投資「踩雷」。

01選擇優質的信託公司

一家靠譜的信託公司,往往能夠為投資者提供相對安全穩健的產品選擇及行業信息。很多投資者在選擇信託公司時存在一個誤區,認為信託公司規模越大越安全,其實並非如此。

所以,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產品之前,要格外注意交易對手的還款來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擔保措施的具體情況。比如,在投資前調查清楚地產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數據或者是政府的財政收入,以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03挑選產品切忌「想當然」

在挑選信託產品時,投資者都會著重關注產品預期收益、產品期限、產品評級等要素,並將此作為我們投資的選擇標准。但有時我們「想當然」的標准評判,卻會成為獲取穩健乃至更高收益的桎梏。

01誤區一:預期收益是衡量產品好壞的唯一標准

在很多投資者看來,預期收益是第一要義。然而,高收益背後所隱藏的風險也是不可小覷的。

在購買預期收益較高的信託產品時,我們必須充分評估其風險因素與高收益來源,綜合評估結果後再做出與自身實際情況相符的選擇。

02誤區二:中長期產品不如短期產品

目前,多數投資者對信託產品期限有著較為明顯的短期偏好傾向,這使得中長期的產品鮮有人問津。但總體來說,中長期信託產品可以提前鎖定相對更高和更穩定的收益。除此之外,央行降息以來,流動性釋放帶來的資產貶值的概率也被放大。

綜上,投資者可以適當嘗試中長期的信託產品以獲得未來收益。

03誤區三:互聯網評級越高,產品越好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線上平台成為眾多投資者對比不同信託產品,進而做出投資決策的新渠道。但這些評級的權威性、科學性及准確性並沒有絕對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評級都摻雜著銷售目的。當我們鎖定某「高分」產品時,我們往往會被引向指定公司的指定信託產品,從整個選擇過程來看,評級的產生仍有一定的不規范性,輕信會加大投資風險。

04誤區四:理財經理都是騙人的

因為信任,所以委託。但在理財產品選擇和購買過程中,有些投資者對理財經理存在一定的刻板印象,認為理財經理只是為了銷售產品,因而投資者更相信自己的個人判斷。

實際上,高凈值投資的專業度較高,通過理財經理,我們才能對項目的具體信息和運營團隊有更充分的認識,進而規避風險獲得更高收益。


04靈活挑選發行渠道

信託公司、券商、銀行以及第三方理財機構,都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發行渠道。在渠道取捨中,我們應該學會靈活選擇。

有些投資者考慮到銀行在我國經濟中的顯著地位,會單一選擇銀行渠道購買信託。但銀行並不承擔產品的風險責任,這一點需要投資者提高警惕。

同時,資金充裕、資源較多的專業代銷信託產品公司也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樣化的選擇,幫助投資者挑選最適合自己的產品。

通過改變過去的一些投資方式和選擇,聰明的投資者們會洗練出更為科學理性的投資模式,而這也將成為整個信託行業的關鍵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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