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推廣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計入:銷售來費用自。
銷售費用科目應當銷售費用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後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不滿足固定資產准則規定的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日常修理費用和大修理費用等固定資產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1)產品用於推廣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銷售費用預算可以分為:變動性銷售費用預算和固定性銷售費用預算。
一、變動性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與銷售量成正比例變化的各項經費,例如委託代銷手續費(代理商傭金)、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等。
二、固定性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隨產品銷售量的變化而變化的各項費用。這些費用是相對固定的,也可以分為約束性固定銷售費用和酌量性固定銷售費用。約束性固定銷售費用具體包括租賃費、銷售人員的工資、辦公費、折舊費等;酌量性固定銷售費用具體包括銷售促銷費、銷售人員的培訓費等。
『貳』 小規模服務型企業,外購的商品用於某項項目的推廣而免費送給特定人群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視同銷售: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叄』 自產貨物用於業務宣傳如何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宣傳展覽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肆』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對於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外購商品用於市場推廣,直接計入銷售(營業)費用,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商品出庫,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對於第一種賬務處理,會計與稅法上會產生差異。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在填列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納稅人對視同銷售如何在報表中填列產生了爭議,有些納稅人認為,企業已經將外購的禮品支出計入了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在稅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時,作視同銷售處理。那麼,所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還要填寫?如果填寫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復扣除的情況?
例如,某企業購買了100元禮品,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准,最多允許稅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視同銷售處理,則需要調增100元,再作視同銷售成本處理,調減100元。這樣做,不是相當於10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對應了100元的視同銷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費用,實際扣除了160元嗎?
要解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看一下會計處理。
不作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17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故管理費用按購入價計算。
該企業如果作了以上會計處理,則需要進行如下納稅調整: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0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比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0,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17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17元。實際納稅調增46.8元(117×0.4)。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不需納稅調整,管理費用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17元,納稅調增46.8元(117×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對比不難看出,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必須填寫扣除,符合稅法配比原則的要求。而管理費用的扣除是企業費用支出,與視同銷售成本扣除是兩種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為存在重復扣除問題。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如果將自製的產品作為禮品贈送,企業視同銷售收入要按公允價值來計算。例如企業贈送的禮品市價是120元,自產產品成本為100元。
不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20.4
貸:庫存商品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120×0.17)。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此規定,增值稅應按市價計算。
按以上賬務處理,第一,企業需要對視同銷售收入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120元,同時按配比原則,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作納稅調減100元。第二,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調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內。第三,比較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140.4元的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於准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經過以上調整,收入減除費用等於20元,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發生120.4元,進入損益,影響企業利潤120.4元。實際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如果企業已按視同銷售處理:
借:管理費用140.4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借:主營業務成本100
貸:庫存商品100。
企業視同銷售利潤20元,管理費用140.4元進入損益,影響利潤120.4元(140.4-20),納稅調增56.16元(140.4×0.4)。
以上兩種處理結果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業沒有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而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比較麻煩,而且容易出現調整錯誤的情況。
『伍』 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1、業務招待費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會計上,對於招待費用支出全部如實入賬。平時的餐飲票,用於招待的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用於員工個人午餐的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
(2)稅法上,業務招待費支出有稅前扣除標准,超出標準的部分,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比如,自產產品用於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影響會計利潤)
貸: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產品用於推廣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為了考核每個部門實際發生的招待費,會按照部門記賬,比如行政部門、管理部門發生的招待費用一般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業務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銷售費用;
但不管計入哪個科目,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有特殊規定,不管是哪一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年度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
『陸』 視同銷售的賬務及稅務怎麼處理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准。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以上所說的3類業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後,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6)產品用於推廣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1、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柒』 請教自產產品用於廣告的會計分錄
1、用於對外投資(假定協議價格等於市價;又假定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借:長期股版權權投資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貸:庫存商品
500
2、用於捐贈: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67
貸:庫存商品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3、用於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67
貸:庫存商品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4、用於修理職工食堂:
借:管理費用
67
貸:庫存商品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5、分配給股東:
借:應付股利
117
貸:主營業務收主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貸:庫存商品
50
6、用於職工節日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福利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貸:庫存商品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