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嚴重嗎,一般怎麼判
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判斷標准:
1、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2、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3、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4、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5、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6、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上內容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❷ 協助他人網路犯罪,最重判幾年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❸ 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取保候審後要怎樣判罰
根據情節輕微可以行政拘留擴緩刑的,現在要做的就是積極配合調查,退臟爭取緩刑就行
❹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得了八千元怎麼量刑
爭取緩刑。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退關、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❺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後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概念與構成要求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互聯網接入」是指通過特定的信息採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用戶與IP廣域網的高帶寬、高速度的物理連接;所謂「伺服器託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伺服器及相關設備託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路環境、豐富帶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用戶的網路和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網路數據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運行的目的;所謂「網路存儲」,是指將存儲設備通過標準的網路拓撲結構連接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於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存儲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路上。網路存儲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存儲(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網路存儲設備(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儲網路(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信息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信息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消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消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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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取保候審後怎麼判罰
按照犯罪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確定量刑標准。取保候審與如何判刑沒有直接關系。但是,如果因回為犯罪情節特別輕而被答批准取保候審的,會判得比較輕。
《刑法》處罰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❼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可以判緩刑嗎
關於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有關認定問題
為了及時調整刑法懲處網路犯罪幫助行為的策略,體現幫助行為正犯化的立法思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解釋》遵循立法原意,結合執法司法實踐情況,對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有關認定問題作了明確:
《解釋》第十一條明確了本罪中「明知」的認定問題。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前提。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只是疏於管理;另一種情形則是行為人雖然明知,但放任或者允許他人的犯罪行為,而司法機關又難以獲得其明知的證據,導致刑事打擊遇到障礙。因此,本條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總結歸納了七種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一是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即網信、電信、公安等監管部門告知行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實施犯罪,仍然繼續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考慮到實際監管執法情況,這里的「告知」不以書面形式為限。二是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即行為人接到舉報,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實施犯罪,不按照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停止提供服務、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義務的。三是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即行為人的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格,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四是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即行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幫助,不是正常生產生活和網路服務所需,只屬於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專門服務的,比如建設「釣魚網站」、製作專用木馬程序等。五是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是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是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本罪的入罪標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般入罪標准,主要包括六個方面:一是從提供幫助的范圍考慮,對被幫助對象的數量規定了標准。二是考慮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為,對支付結算金額規定了標准。三是考慮提供投放廣告等幫助的行為,對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數額規定了標准。四是從行為人違法所得考慮,規定了違法所得數額標准。五是從行為人主觀惡性考慮,規定了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的情形。六是考慮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規定了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特殊入罪標准。按照傳統的共犯理論,幫助行為構成犯罪以實行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但在網路犯罪中,一方面,網路犯罪形成比較完整的產業鏈,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被分為若干個環節,相互緊密聯系,又帶有相對獨立性,一定意義上不同於傳統共犯的特點,通常不是「一對一」,而是「一對多」「多對多」,犯罪鏈條比較復雜,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時很難完全查清全案各個環節;另一方面,網路犯罪的幫助行為相較於傳統的幫助行為,其對於完成犯罪起著越來越大的決定性作用,社會危害性凸顯,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過實行行為。因此,為體現立法本意,本款明確在特殊情況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同時作了適當限制:一是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主要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避重就輕、「點到為止」,在不深挖犯罪鏈條、查證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即簡單適用本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入罪標准高於一般入罪標准,即數額標准達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此時幫助行為本身就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單獨刑事追究的程度。
《解釋》第十三條明確了本罪中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的認定問題。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本罪以被幫助對象構成犯罪為前提。本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明確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可以確認為標准,對於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以避免放縱對本罪的追究或者影響訴訟效率。
此外,《解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還分別明確了單位實施本解釋犯罪的處罰、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情形、相關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的適用、罰金刑的適用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