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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網路信息部門組織網吧人員進行培訓的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2021-05-23 11:48:23

Ⅰ 網吧管理條例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經營

第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公安網路信息部門組織網吧人員進行培訓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網吧種類管理

網吧分工

我們簡單的說,網吧各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崗位,我們重要,第一要做的就是我們自己的工作,收銀員,網管,服務員。

這三個崗位都是不可缺少的,從分工上講 :收銀主要是負責自己的吧台和各方面的銷售;網管,主要是關於電腦的維護和幫客人解決不同的常見問題及解決不同的電腦問題;服務員,則關於對客人的需要服務.各做起職,幾個崗位互不幹涉,保證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網吧管理

對於中型(100左右)網吧,因為是多個老闆的管理,網吧可以使用其他階層分元化管理。

我們這樣分,我們就可以完善好管理,我們可以將所有的網吧工作交給經理,除不是非常大的網吧事務不由經理來安排外,所有的網吧工作都可以交於經理處理,,這樣老闆就少了許多的事,輕鬆了許多。

但這樣的分層需要老闆的對經理管理的信任,對員工工作的信任.這樣才能更好的開展好工作,老闆最好不介入網吧經理級以下的管理中,有什麼事可以與經理相互商議.然後經理再開始實施。

網吧盈利

對於盈利,經理在每天從收銀員和網管手中收回盈利款,再將上一天的盈利可以在每天上午銀行開門就將盈利額存入老闆的銀行卡中。

網吧管理技術

現在的網吧技術方面不可或缺:

1. 游戲方面.我們可以在網上找出現在所出的游戲聯系公司為我們網吧裝好各種游戲,滿足顧客所需.

2. 對於顧客的建議和意見方面,我們可以在電腦上安裝顧客留言版,專門為顧客留言所用,為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議和意見.

3. 完善電腦的不同軟體,現在的電腦中我們還有更多的東西是顧客所需要的,我們要對不同的軟體做好明確的注釋,添加更多顧客需要的東西.

4. 母盤的製作:想必每一個網吧都希望擁有一個出色的系統吧,但真正的技術來源於實踐,所以我們可以適當給有能力或有信心的網管讓其製作適應本網 吧的母盤,同時自己網管製作的母盤對今後的維護也是十分有利的。

5. 電影伺服器及網吧主頁:一個鍵全的網吧都有自己的本地電影伺服器吧,其中電影更新也是十分重要的,畢竟來網吧上網有20%是來光顧網吧的電影和電視劇的,而網吧主頁可根據自身量身定做,做主頁也是為自己打廣告,提高網吧的影響力,簡單中張揚網吧的個性。



Ⅱ 公安機關如何處罰網吧違反信息安全、治安和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行政處罰,拘留、罰款、臨時查封、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等

Ⅲ 網吧的安全管理人員須經什麼部門的信息網路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

你把一本TCP/IP搞定了,基本上網路方面可以說是就很牛叉了、然後再去參加點培訓就天下無敵了

Ⅳ 公安機關網吧巡查管理規定

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 文市發[2002]10號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網路文化市場迅速發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明顯增多,網上文化產品經營活動日趨活躍,對於交流信息、學習科技、傳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監控手段不完備,管理措施不落實,一些單位和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利用互聯網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也日漸增多。其突出表現為:通過互聯網傳播和銷售走私、盜版的非法音像製品;拍賣和銷售假冒偽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藝術品;網路游戲中充斥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內容;「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無證經營、未成年人違規進入和經營非網路游戲等現象相當嚴重。這些現象損害了方興未艾的網路文化市場,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新聞宣傳和信息內容安全管理工作,並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各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文化部負責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監督,並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中央編制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員編制,文化部為此增設了網路文化處,負責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據國務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的要求和全國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的總體部署,切實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網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貫徹「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方針,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明確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思路,制定發展規劃,完善管理法規,使網路文化市場健康有序、規范發展。 二、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取得編制部門、財政部門的支持,盡快解決網路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問題,充實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網路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建成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精幹、高效、廉潔的網路文化市場管理隊伍。 三、努力推進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建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針對網路文化市場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充分論證,建立、健全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監控管理系統,形成統一、高效、便捷的網路文化市場管理平台。同時,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安裝內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軟體,增強對各種有害信息的檢測和封堵能力,提高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強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的日常監督,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聯網經營文化產品和傳播文化信息的單位或者網站的情況。嚴厲打擊網上經營走私、盜版音像製品和假冒偽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藝術品的活動,堅決清除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網路游戲。凡發現有違法經營活動的,應依照有關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五、根據互聯網有害信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決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國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行動。各地要對現有「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清除各種有害信息,重新審核登記。 凡符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證照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換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對證照齊全,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證照不全的,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然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一律關閉。對無證經營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取締。重新審核登記合格的或予以取締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主管部門一並向社會公告。 重新審核登記工作,由縣(區、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終審後,統一換發由文化部監制的《文化經營許可證》。 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專項治理行動結束,各地一律停止審批新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六、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從嚴審核、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加強宏觀管理和調控力度,反對一哄而起,盲目發展。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每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及佔地面積標准,但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60台,且每台佔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的地區,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30台,且每台佔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西部地區可以參照以上標准,適當下調計算機設備總數,但每台佔地面積標准不變。 所有「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按照《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設備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學校周邊直線距離200米內開設「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設立集中經營場所或集中經營街區。 七、「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實行消費者入場登記制度和場地巡查制度。允許未成年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時-20時進入「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但在線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必須由其監護人陪伴。「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間上網。凡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該場所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其場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八、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要進行管理法規、職業道德、業務規范等方面的培訓,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培訓證書。做到持證上崗、規范經營、文明服務。要嚴格審核經營者的從業資格,凡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因違反文化市場法規被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一律不得擔任「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 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任務。積極主動與公安、工商、電信等互聯網管理有關部門相互配合與支持,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切實做好網路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化市場要實行專職專人專門管理,對所轄區域內出現的問題,應盡快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凡出現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社會反響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積極開展文明上網工程建設,倡導網上文明行為。聯合工、青、婦等社會各界,大力推進「文明網吧」、「放心網吧」等網路文明活動,形成文明上網的道德規范和輿論環境。學校、家長要共同擔負起幫助教育青少年的社會責任,各地可以聘請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熱心教育的人士作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義務監督員,監督「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引導中小學生樹立積極向上、求知好學的上網風尚,使「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真正成為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精神的文化陣地。 一次問一個問題吧,太長了回答不了。

Ⅳ 公安機關許可網吧應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網吧政策法規----

1. 申辦網吧需要辦理幾個證照?
答:三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共安全信息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另外,還要有消防安全申核意見書。

2. 網吧的日常經營由哪個部門監管?
答:基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答: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法,只有公安人員在四種情況下可以檢查公民身份證。公民在網吧上網不屬於這四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即使公安人員隨意檢查上網公民的身份證也是不合法的。

5. 派出所可以到網吧進行執法檢查嗎?
答:不可以。法律法規沒有授予派出所到網吧進行執法檢查的主體資格。

6. 公安局可以到網吧進行執法檢查嗎?
答:不可以。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公安部門對網吧只對網路信息安全、治安安全負有監管責任。

8. 執法部門發現網吧有違規經營的現象可以立即勒令網吧停業嗎?
答:不可以。停業屬於重大行政處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立案、告知、聽證,下達處罰決定書。

9.執法部門發現網吧在違規經營現象可以查扣網吧的電腦主機嗎?
答:不可以。查扣電腦主機相當於讓網吧停業,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立案、告知、聽證,下達處罰決定書。

10. 執法部門可以沒收有違規經營現象的網吧的電腦設備嗎?
答:不可以。網吧有違規經營現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但網吧的電腦設備是合法私有財產,受憲法保護,不可以隨意沒收。

11. 黑網吧的電腦設備可以沒收嗎?
答:不可以。黑網吧無照經營,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取締並沒收非法收入,但黑網吧的電腦設備仍是業主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可隨意沒收。

13. 網吧需要交納「文化管理費」嗎?
答:不交。

14. 網吧需要按月交納「工商管理費」嗎?
答:網吧是個人獨資企業,無須按月交納工商管理費。只需向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間門交納年檢費用。

15. 網吧年檢費用是多少?
答:人民幣五十無整。

16. 網吧需要向工商部門交納「會員費」嗎?
答:不交。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會員費是協會成立後,由會員大會決定,自主交納,自主管理,與工商部門無關。

17.執法部門可以隨時到網吧檢查嗎?
答:不可以。根據行政行可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人的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頻繁檢查實質是「執法擾民」,是不是合法的。

18. 網吧有違規經營現象受到處罰,文化部門可以直接收罰款嗎?
答:不可以。罰款要直接交到銀行,並出具國家正式收據。

20. 網吧按娛樂場所交稅嗎?
答:不。網吧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是娛樂場所。不能按娛樂場所的稅率交。

Ⅵ 公安機關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對網吧進行管理

主要是根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其他如可以根據消防法,治安處罰法。

Ⅶ 公安機關查處黑網吧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3號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後,持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批准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並審核合格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三章 經 營

第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製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

第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路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於8時至24時。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並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違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國家有關信息網路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電信管理等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信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和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Ⅷ 文化局 對網吧監管職能 的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

(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

(三)經營非網路游戲的;

(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

(五)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二)允許帶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營業場所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的;

(四)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文化局受上級文化局及所屬政府領導,監督。

Ⅸ 公安機關處罰違反網吧違反信息安全、治安和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相關的法律條文和依據是什麼

有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和消防法相關法律,具體的你可以自己搜搜看。

Ⅹ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10)公安網路信息部門組織網吧人員進行培訓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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