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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銀行支付率先推廣2002年

發布時間:2021-05-21 21:08:04

『壹』 互聯網支付的互聯網支付發展簡史

准備期(~1992) 互聯網進入大規模商用之前,電子支付系統已經得到相當充分的發展,並為後來互聯網支付系統的開發奠定了基礎。這一階段的終點在1992年,以WWW獲得廣泛接受、全球IP伺服器數量超過100萬為標志。 自80年代起,以取代現金與紙票據為目的,多種電子化支付手段已得到發展。最初,人們期望發明一種象現金一樣的支付手段,價值可以通過電子網路或某種介質(如智能卡)流動。最重要的先鋒工作來自DavidChaum,1982年Chaum完成關於盲簽名用於不可追蹤支付的論文,之後開始進行匿名電子現金的研究與測試,並於1989年在荷蘭創辦DigiCash。公鑰密碼體系也早在1976年由WhitfieldDiffie與MartinHellman等共同開始研究。
儲值智能卡也在80年代開始發展,以取代70年代的磁條卡,起初面向單一用途,1983年法國首張預付電話IC卡推出。電子錢包的概念隨之出現,1991年英國NatWest銀行啟動Mondex項目;1992年丹麥推出全球第一個全國性儲值卡方案Danmønt。這類電子錢包方案期望在POS支付領域與現金以及信用卡/借記卡進行競爭。
可視圖文(Videotex)服務於80年代開始提供,如法國的Minitel、德國的BTX。家庭銀行的概念開始出現,並一度被視為可視圖文服務的關鍵應用,計費系統也作為服務的一部分開始得到發展。
當互聯網的商業前途開始被發現時,多種電子化支付系統已經出現,包括POS、軟/硬體電子現金、預付款機制、計費系統、電子錢包等。未來的挑戰是將這些系統移植至互聯網環境,即在開放的網路中調試以前在私有網路或封閉群體中運行的系統。
初創期(1993~1995) 信用卡是傳統環境最成熟的消費支付工具,無卡交易模式(如郵購、電話購物)早已存在,互聯網作為一種新型信息交換渠道出現時,信用卡支付便開始通過互聯網進行。起初的實現方法非常簡單而幾乎沒有任何防護,只是通過互聯網傳遞卡號碼從而實現交易。1994年Netscape開發SSL標准增強了信息交互的安全性,即使後來出現了更多的安全手段,這種由消費者向商家呈遞卡號碼的交易模式仍然沒有根本上的改變。 這個階段創造了多項互聯網支付的歷史。DigiCash開始發行電子化符號貨幣Cyberbucks,這種「私有互聯網現金」的出現使第一代互聯網用戶非常興奮。作為消費者、商家、信用卡網路之間交易中介的互聯網支付服務商開始出現,如FirstVirtual、CyberCash等,其角色類似於傳統環境的POS服務商。
初創階段對於銀行業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歐美出現了眾多不由銀行發行的電子錢包方案,互聯網現金的試驗開始為銀行敲響了警鍾。當驚慌與憤怒消退後,銀行開始接受挑戰,並主宰了下一個階段的發展。
回歸期(1995~1998) 初創期的領先者來自非銀行領域,下一階段的回歸期指銀行業奪回支付領域控制權的時期,最重要的一步是卡組織開發並推廣SET。SET是一個真正的金融支付標准,它按照現實環境中支付交易的要素構建出一個適用於互聯網的完美模型,交易過程中各方之間依賴數字證書相互進行身份驗證。SET的開發目的在於防止早期信用卡通過網路簡單呈遞這一模式中已出現的欺詐行為,期望對整個交易鏈條進行系統性控制。初期的SET方案依賴客戶端功能復雜的本地錢包,也稱為「富錢包」方案。第一筆SET交易於1996年12月完成。 政府與央行注意到電子貨幣的試驗與擴散,開始考慮電子貨幣與互聯網支付的法律問題。1997年德國的電子貨幣業務被明確視為銀行業務;1998年歐盟委員會開始起草電子貨幣法律。
一些初創期的先行方案被金融機構所接納,1995年馬克·吐溫銀行開始接受符號電子貨幣,但長遠來看並不成功。至1998年,FirstVirtual與DigiCash相繼停止服務。同時,各國銀行業開始嘗試將其他傳統支付工具(如直接借記、貸記轉帳)進行改造以適用於互聯網,網上銀行業務出現初步增長。
發展期(1999~) 2000年之前,大多數金融與非金融機構的創新行動並沒有取得商業上的成功,「電子現金」無論在現實與互聯網環境都相繼失敗,希望通過新技術創造出革命性新型貨幣的願望很快落空。互聯網支付系統並沒有沿著最初的設想發展,而是在多個方向、多個細分領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信用卡占據了網上支付的統治地位,從全球范圍來看佔有70%至90%的份額。SET標准沒有取得商業上的成功,革新方案開始出現,卡組織各自開發自身的系統,如3D-SET。1999年第一個SET瘦錢包出現,客戶端越來越簡化,錢包系統朝著中央伺服器的方向發展。2002年,兩大卡組織回到合作的道路上來,以3D-Secure為基礎統一了信用卡在線認證標准。
2000年以後,電子商務出現飛躍,在線拍賣的盛行帶動了P2P支付的增長,以PayPal為代表的虛擬帳戶機制獲得了空前的機會,定位於以前未被開發的中小型商家與國際支付市場。
目前,互聯網支付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基於銀行帳戶的在線支付方案在多個市場取得初步成功,對信用卡支付形成重要的補充。EMV遷移在全球多數市場的進展擴展至互聯網環境,2003年英國Barclaycard開始測試EMV卡在線支付。音樂與視頻下載以及數字內容市場的興起使微支付機制獲得新生。結合移動通訊、智能卡、互聯網等多種技術的移動支付前景看好,2004年日本DoCoMo「錢包手機」計劃開始啟動。在現實環境,卡基電子貨幣並沒有很快成為廣泛接納的現金替代品,而是首先在移動、交通、政府等不同領域得到充分應用,目前這類系統正在向零售領域擴展。
法律領域,歐盟電子貨幣指令於2000年正式頒布,2002年開始生效並逐步在歐盟各國推行。

『貳』 網路銀行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網路銀行主要解決支付問題,支付是電子商務三個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中重要的配套環節,因此兩方面
網路銀行的發展快慢會推動或阻礙電子商務的普及,以及交易額擴大
電子商務市場擴大以後,網路銀行有利可圖,會進一步發展,同時對安全等支付配套的領域也提出更多需求

『叄』 近幾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網路支付及手機銀行為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

同時也出現很多利用網路支付這種手段來騙取人的,騙人的,這種網站,所以說大家一定要小心

『肆』 關於網上銀行支付問題

網上銀行一般有三個密碼,一登陸密碼,二是支付密碼,三是銀行卡的取現密碼
要注意一點就可以了。別輸錯了就沒事。

『伍』 支付歷史發展經歷了哪些階段

1、1985年國內第一張銀行卡

世界上第一張信用卡出現的1915年,並不是銀行發出的,由一個國外商行發行的,而世界上第一張銀行卡出現在1952年,是美國的美州銀行在加利福尼亞州發行了美州銀行卡。

而我國的第一張銀行卡出現在1985年3月,由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發行的「中銀卡」,也稱為「珠女卡」。

2、1986年國內第一張信用卡

1986年6月,中國銀行發行的「長城卡」成為我國國內發行的第一張信用卡,這張信用卡被贈予了發行該卡的支持者–時任央行行長的陳慕華。信用卡的出現是受當時國外來大陸旅遊的刺激下產生的。

3、1996年第一家網上銀行

國內第一筆internet網上支付得以實現,買賣雙方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和中央電視台的王柯平先生分別成為國內第一個網上虛擬商家和網上支付第一人。

4.VISA進入中國與銀聯的成立

自1985年中行發行了我國第一張銀行卡:中銀卡以來,1989年工行發行牡丹卡,1990年建行發行龍卡,1991年農行發行金穗卡,1992年深發展發行發展卡,1993年交行發行太平洋卡,從此,中國逐步進入了卡消費時代。

5、跨越千禧年,電子商務時代來臨,網上支付井噴

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電子商務熱悄然升起,歐美地區良好的信用制度為電子商務的崛起打下良好基礎,這個時期是我國互聯網迅猛發展的時期。

同年,國內出現了第一家C2C網站,由邵亦波建立的易趣網。在同一年,馬雲帶領十幾個人在杭州投資50萬元人民幣,創建了阿里巴巴。

6、2003年10月支付寶推出

2003年10月,支付寶走上歷史舞台,開啟了人們網上支付方式的新篇章。支付寶通過資金三方託管,解決了中國互聯網購物的信任問題,因此支付寶快速發展,很快成為互聯網上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服務。2004年,支付寶從淘寶中脫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7.移動支付大潮來襲

2013年8月9日微信5.0發布,新增了微信支付功能,向一家獨大的支付寶發起挑戰。和之前的支付不同,這次支付大戰的重點是在搶奪移動端的支付入口和習慣。

2014年9月10日,在蘋果發布會上,蘋果CEO庫克發布了蘋果的移動支付解決方案Apple pay,也加入到移動支付大軍中。

『陸』 「1999年9月,招商銀行率先在國內全面啟動『一網通』網上銀行服務。具體日期是什麼時候

您好,1999年9月,招商銀行率先在國內全面啟動"一網通"網上銀行服務,建立了由網上企業銀行、網上個人銀行、網上支付、網上證券及網上商城為核心的網路銀行服務體系,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首家開展網上個人銀行業務,成為國內首先實現全國聯通"網上銀行"的商業銀行。

若您仍有疑問和意見,歡迎登錄在線客服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 進行咨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感謝您對招商銀行的關注與支持!

『柒』 4、我國第一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的是( )

我國第一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的是(中國銀行)

網路營銷形式是:1、網路廣告2、網路市場調查3、網路公共關系
所以下列不屬於網路營銷形式的是( C、網路銀行 )

『捌』 全球第一家網路銀行產生於哪一年

SFNB是美國創建的世界上第一家網路銀行 當今世界正經歷著一場以網際網路和無線互聯網為核心的信息技術革命。網路銀行的出現,就是這場革命的產物,將來的銀行將不再局限於以單一的分支機構作為服務渠道,銀行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和無線互聯網為不同的客...2822

『玖』 網上銀行的發展史

所謂網路銀行,英文為Internet Bank或Network Bank,有的還稱為Web Bank ,中文還叫做網上銀行或在線銀行。它是指一種依託信息技術和Internet的發展,主要基於Internet平台開展和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新型銀行機構與服務形式。網路銀行是利用公共信息網Internet將客戶的電腦終端連接到銀行網站,實現將銀行的金融服務直接送到客戶辦公室、家中和手中的金融服務系統。網路銀行可向客戶提供開戶、銷戶、對賬、行內轉賬、跨行轉賬、信貸、網上證券、投資理財、賬務查詢、網路支付、代發工資、集團公司資金頭寸管理、銀行信息通知、金融信息查詢等傳統服務項目。

隨著Internet的快速發展,特別是Web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選擇在網上進行商業交易,開辟了一種新的商業交易方式,也就是電子商務。

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第一家網路銀行「安全第一網路銀行」誕生。網路銀行的出現是網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網路銀行作為一種新型銀行結構,也是嶄新的網上金融服務系統。藉助著Internet遍布全球及其不間斷運行、信息快速傳遞且多媒體化的優勢,突破實物媒介等傳統銀行的空間和時間局限性,拉近客戶與銀行的距離,為用戶提供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實時的 金融服務。

網路銀行是銀行適應網路時代的發展需要推出的新型金融服務方式,特別是在電子商務的發展浪潮中,網路銀行提供一種先進的網路支付方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簡單方便代表著將來商業支付結算的趨勢和方向,它將取代國際金融界長期以來一直討論而未具體實施的家庭銀行(Home Bank)、企業銀行(Firm Bank)等而成為銀行最便利的服務手段,這種趨勢隨著Internet應用的普及與技術進步更加明顯。新興的網路比傳統銀行具有很多的優勢,總結起來一共有六點,而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對傳統銀行業的經營模式和理念形成巨大沖擊,網路銀行從各個方面影響著傳統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理念。

網路銀行對比傳統銀行的六個優勢有:

1 網路銀行實現了無紙化網路化運作,大幅提高了服務的准確性和時效性。

2 網路銀行通過Internet提供內容更加豐富的高質量金融服務。

3 網路銀行打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實現銀行機構虛擬化,優化傳統金融機構的結構和運行模式。

4 網路銀行降低了銀行的金融服務成本,簡化了銀行系統的維護升級。

5 網路銀行可以拓寬銀行的金融服務領域。

6 網路銀行能夠輔助企業強化金融管理,科學決策,降低經營風險。

目前,世界各個國家的網路銀行隨著Internet的發展,隨著上網的企業和人數的增加,以幾何級數的形式飛速擴展著,大有取代傳統銀行業務方式的發展趨勢。在中國內地,網路銀行的發展存在著四個有利條件:

1 中國基本具備適合網路銀行發展的Internet 環境且發展潛力巨大。

2 中國金融電子化的穩步發展,為網路銀行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3 國外網路銀行的成功運作和中國國內各個信息網的開通,給中國網路銀行的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4 國家的政策支持和客戶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的日益增長,為網路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隨著Internet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不管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還是中國,朝鮮等發展中國家,傳統銀行已滿足不了國際金融發展的需要,屆時網路銀行將會取代傳統銀行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拾』 網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風險

風險1 黑客盜取賬號和密碼。造成經濟損失。
風險2 就是遇到糾紛有投訴地無門的感覺!畢竟網路是虛擬的,交易雙方常常是不內面的
不過像現在的「淘寶網」「意趣網」這樣有名的大網站還是可以信賴的
2005年,網上支付的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最大的「看點」之一。我國網上支付的金額全年會超過60億元人民幣,而網上支付用戶占使用互聯網用戶數的比例從2004年前的17%增長到26%。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市場規模2001是1.6億元,2004年增長為23億元,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網上支付平台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體現了支付方式的變革。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簡訊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採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結。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花費3000萬美元巨資開發,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台,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5月12日,雲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准,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而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出台無疑又使人們的關注點又一次聚焦。那麼,該《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認識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平台的出現和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平台應該如何得到規范,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都將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內容。

一、對網上支付第三方服務的認定

在網路支付中,支付雙方與支付服務提供商達成合意,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但是由於涉及到用戶資金的大量往來和一定時期的代管等類似於金融業務,就必然引起行政監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現沒有監管私自使用資金的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銀行提供網路支付系統服務中的法律問題,由於各國一般都有相應的銀行法律,對銀行的法律地位、銀行與用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加上銀行在開展網上支付業務時一般都會通過用戶協議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方面的問題倒並不復雜,主要涉及到系統故障、電子訊息錯誤、未授權的支付命令等情況。這些問題目前一般在銀行的用戶協議中都有些相應條款加以調整,暫且不論這些銀行的格式條款是否妥當,用傳統法律中的原理或規定加上對信息技術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決。

較為復雜的是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網路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是目前政府、企業和用戶皆較為困惑的。這些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務的背後,聚集了大量的用戶現金或者發行了大量的電子貨幣,客觀上已經具備了某些銀行的特徵,甚至被當作不受管制的銀行。

Paypal是一家沒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術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數年時間內它已經一躍成為全球網路支付領域的先鋒,並於2002年7月8日成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線支付服務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擁有超過6000萬的注冊用戶,業績遍及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日交易量超過100萬筆,年支付總額超過180億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運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讓美國或者其他相關國家較為頭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較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紐約銀行部門得出Paypal的服務未構成非法銀行業務並給Paypal頒發貨幣轉賬業務執照以來,Paypal已經獲得了美國超過32個州的貨幣轉賬業務執照。這些執照對於Paypal業務的規范和正名、用戶信心的增強等大有幫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區,Paypal的業務擴張則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除了與當地金融機構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還需要適應多種不同的法律與政策環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戶協議中規定Paypal可以將用戶的資金一起存放在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所保險的銀行里開設的帳戶(FDIA-insured banks),用戶同意因該賬戶產生的任何收益歸於Paypal所有,用戶將不會收到因其通過Paypal轉移的那筆資金而產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後來美國網站的用戶協議中Paypal聲稱自己是用戶的代理人,是幫助用戶從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發出支付的代理機構;Paypal還嚴格區分用戶的資金和Paypal的自有資金,表示不會將用戶的資金用於公司運行或其他目的,也不會在破產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的目的將資金歸於債權人;同時,Paypal還在用戶協議中明確Paypal不是銀行,其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是支付處理服務而不是銀行業務,Paypal不是用戶資金的受託人、受信託人或者是待一定條件成熟後再轉交給受讓人的第三方,而是作為用戶的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者。從其最近的用戶協議可以看出Paypal將自己和用戶之間的關系定位為提供網路支付的合同關系,是用戶的代理,是用戶資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現行法律規定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時Paypal為了提供網路支付服務,必須依靠信用卡組織或者銀行體系來構建自己的服務框架,因此Paypal與銀行或者信用卡組織之間也有服務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淘寶網的支付寶是為淘寶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網路交易的雙方乃至線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務」和「第三方擔保」的。支付寶的運作流程基本上類似於Paypal,只是由於受國內目前信用卡發展的影響,信用卡的使用程度遠不及Paypal。

支付寶用戶協議中明確,它是由浙江支付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戶提供「支付寶」軟體服務系統以及附隨為用戶提供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並在用戶協議中多次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而在其獲取的商業許可經營范圍里表明其從事的是擔保(根據公開查詢到的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文件上看是「由國家政策允許的擔保業務,涉及許可證的憑證經營」)和中介業務。但是目前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支付中介具體應該屬於哪一類業務並不明確,是否需要經過銀監會的批准才能從事也存在諸多疑惑點。用戶資金進入支付寶的帳戶後其所有權問題,所產生的孳息等問題會給支付寶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業務的合法性帶來一些困擾,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對此的態度也不甚明確。

從各國銀行法來看,能否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通常是確定一個企業是否成為銀行的一個重要標准,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條也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那麼電子金融服務公司是否構成「銀行」呢?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業務實質來看,其所從事的業務與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又有本質上的不同,銀行的存貸款業務是銀行的一項獨立業務,金融服務公司雖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戶兌換透支的情形下),但這並不就是其獨立業務,而是附屬於信用卡結算或電子貨幣結算業務,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電子金融服務公司的這些業務都是以銀行為中心開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發卡銀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銀行發行信用卡,因此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並不構成「銀行」。像美國等一些國家已允許這類電子金融服務公司作為金融組織存在,目前我國的這類電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原則上講,除銀行外,其它組織是不得經營此類業務的。為了促進電子支付的發展,絕對否定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應完全禁止非銀行企業進入電子支付業務市場,而是應規定一定的市場准入條件,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我國未來的電子支付法律法規應對這些企業市場的准入條件做出明確的規定。

總之,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一些非銀行企業從事電子支付業務已成為電子支付發展的不可逆轉的趨勢。這主要是由於電子支付業務具有很強的國際性和技術性,銀行憑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從心。專門從事網路支付的公司的出現符合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也是網上支付業務創新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應在規范的同時鼓勵其發展。

二、網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網上支付參與主體,不管B2B還是B2C的交易模式,網上支付業務的參與主體除了交易雙方之外,通常還應該有電子商務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另外還有商業銀行。從電子商務平台來看,一類只提供網上交易信息,給買家和賣家提供一個場所;另一類電子商務平台同時也是賣家,直接向買家提供商品服務和配送服務;從第三方非銀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連接買賣雙方、電子商務平台和銀行,起到一個橋梁作用,最終實現網上交易的資金劃撥。這樣的組織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電子商務平台本身充當支付平台,這個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為了該電子商務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銀行網關相連,另外一類是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機構,不直接隸屬於任何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可以為不同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網上支付。在這種模式下,這類支付中介服務組織大多數為交易雙方開立帳戶,商業銀行也是通過他們建立支付網關,網上支付指令通過銀行網關最終進入他的後台處理系統,進行最終的資金處理。

從今後比較長的一段時間來看,整個網上支付過程中非銀行支付中介所從事的這些支付業務最終還是要經過銀行網關,通過銀行完成的,當然也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一種是銀聯的方式,類似於把銀行卡收單業務放到網上做;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是當第三方支付平台為交易雙方開戶以後,他可以直接通過帳戶之間完成交易,這種交易實際上也不是通過銀行完成,這兩種方式不用通過銀行支付網關完成。

從網上支付模式來看,大概劃分為四種模式:一種是銀行網關的模式,電子商務平台鏈接到銀行網銀系統,這種模式下面買賣雙方只涉及到電子商務企業和銀行,網上交易實際上直接進入銀行的網銀系統處理的,電子商務平台只跟銀行簽約;第二種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電子商務平台先鏈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銀行鏈接;第三種模式是銀聯的模式;第四種模式是支付平台內部的交易模式,這種交易模式實際上是封閉的,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帳戶服務,通過內部的帳戶就可以完成這種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務模式的主要風險

以上模式的風險應該是不同的,第一種銀行網關的模式更多的是為了對商業銀行的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或者電子支付的監管進行管理,第三種銀聯的模式納入銀行卡收單這個范疇更合理些。那麼我們對網上支付進行業務規范時候,主要考慮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內部交易這兩種模式。因為這兩種模式對現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較大的,這兩種模式有很多共同點,內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實際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為建立這種帳戶服務,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基礎上。

這兩類模式的風險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從事資金吸存,並且有很大資金沉澱,當資金沉澱、資金吸存這種行為出現以後,自然存在著資金安全隱患方面的問題或者支付風險問題。在這兩種模式下,網上支付機構一般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買家把錢付給企業,或者電子商務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後再經過一段時間,賣家確認以後,平台把錢再付給賣家,在滯留的過程中,錢沉澱在支付機構里。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開立帳戶後,隨著交易額的增加,現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務的企業都和客戶簽約,約定比如每周清算兩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隨著這種業務量的逐漸增加,資金沉澱量將是非常大的。這種安排是為了增強網上交易信心,維護公正性,確實是很有效的做法,但問題是你保證了交易雙方他們之間的信心,提供了信譽增強的服務,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誰來保證呢?當交易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第三方支付服務不是對一家企業,而是對著很多家企業,一旦出了問題以後,其影響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電子支付服務商涉及到電子貨幣的發行,對電子貨幣的發行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范。發行電子貨幣對持有人來說是一種負債,那麼債務的贖回將來應該是什麼樣的,贖回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等,都是問題。對帳戶進行沖值時買賣雙方可能會把一些錢先存進去,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支付服務提供服務商來說,相當於發行一種電子貨幣,將來表現形式上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屬於電子貨幣發行行為。從國際上電子支付發展來看,基於網路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肯定是網上支付一個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國內,對電子貨幣的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等這些方面確實在規定上還是空白。

第三,這類支付服務涉及到支付結算帳戶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按照商業銀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規,整個支付結算業務和支付清算業務實際上還是屬於銀行專有的一種業務。開立帳戶後,在帳戶里沉澱的資金怎麼定性,到底是不是視做存款,現在很多企業為了避開吸收公共存款這樣一個說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務。而這種代理服務在商業銀行法里做為代理收付款業務,也是銀行的業務。這類業務目前實際上還是屬於特許業務,非銀行機構從事這方面的業務面臨著法律上的突破。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很難預料一兩年後會發展到什麼規模,電子支付會達到什麼規模,而達到一定規模後,肯定會對整個支付結算體系產生一定影響。在美國發展得比較好的PAYPAL,在發展到目前這個階段,也引起了監管方面的考慮,到了一定規模以後,政府是不得不面對的。

第四,網上電子支付可能會成為資金非法轉移和套現的工具,由此也會帶來一定的金融風險。現在的網上支付單筆交易金額或者總體交易金額還不是很大,非法資金轉移、套現的現象還不是特別明顯,但是也已經有所表現。比如有的網上交易實際上並不是進行真正的消費,而是製造一筆虛假交易,通過銀行卡支付後,錢進入了支付平台的帳戶,通過帳戶轉移到銀行,從銀行取現,實際上是為了套取現金。對銀行卡來講,信用卡限定一個額度,在這個額度內使用,可以預見現金量,提供這種支付工具是為了促進或者為了滿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費需要,並不是為了讓人大量使用現金。對信用卡的取現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過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網上交易則避開了這些。現在很多網站買賣都還是不收費的,成本幾乎就是零,通過這樣一種途徑,套現更為方便。

四、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與第三方支付服務

電子支付指引根據現在網上支付發展的一些新情況,從銀行角度規范電子支付活動。在整個網上支付中,銀行還是起到關鍵性的作用,雖然第三方支付服務組織發展的確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還是商業銀行。在這個指引出台前,商業銀行在電子支付整個業務流程、技術風險防範、業務規則、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還沒有一個很好的規范。電子支付整體都處於發展階段,對有關問題還沒有研究得很透,我們到底是以促成它的發展為主,還是以規范為主?在指引中體現了發展中逐步形成規范,或者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思路。根據這種考慮,結合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採取了指引的方式,並不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把整個支付系統分成兩大類:一類大額支付,一類小額零售體系,網上支付屬於小額零售體系范疇。小額零售和大額支付比較起來具有更多的參與主體,涉及到銀行、客戶、商家、系統開發商、網路運營商、第三方認證服務等機構。每個主體間可能都有一個合同,最終形成很龐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礎和前提應該是銀行和客戶間的關系,應該是首要需要明確和解決的。

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往往出現了中介組織,像專門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企業,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機構,實際上都是轉發人的角色。這個轉發人可能是非銀行機構,也可能是銀行。比如現在很多城市都開通櫃面通業務,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摺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農行摺子在工行取款,櫃面通的形成下,非開戶行承擔轉發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支付清算業務有一個界定,是從事支付指令的交換和計算的這樣一些組織。這樣的組織不允許吸收存款,也不允許辦理資金的最終結算。而從現在電子支付的許多機構來看,這兩塊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這兩塊到底怎麼定性,是作為金融機構來定性,還是作為支付清算組織定性,又陷入一個矛盾裡面。這個問題在國外目前來看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解決方案。

五、下一步的網上支付立法

現在的電子支付指引實際上主要規范銀行的,第一號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業銀行從事的網上支付范疇,以後可能會出現專門針對非銀行機構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指引。規范非銀行網上支付機構主要有幾個方面:一個是交易資金的安全,將來可能要有一些比較明確的說法。如交易資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銀行進行專門託管;在商業銀行開專用帳戶進行託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證客戶在回贖電子貨幣或者把他帳戶里的虛擬資金轉化為法定資金。還有,是不是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維護這部分資金的交易安全。第二個方面就是保護客戶利益的問題,網上支付較之於傳統支付方式其技術性更強,而作為服務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優勢肯定比客戶大得多,可能會出現服務商利用技術優勢損害客戶利益的情況,一些從事網上支付服務的公司會在協議里把更多責任或者不公平條款強加給客戶,所以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規范。第三個方面是要關注打擊洗錢犯罪和網路犯罪的問題,比如網上賭博的資金也會通過網上支付,需要加強監管。

從事網上支付可能涉及基於網路或一些軟體會發行電子貨幣,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規模和范圍到一定程度後,會對現有貨幣體系產生沖擊。現在發行的人民幣有國家信用在後面保證,而第三方服務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將來贖回的問題要不要管,怎麼控制,怎麼保證,等都是問題,否則社會公眾可能會對這種貨幣體系產生懷疑。

還有就是電子票據的問題,對電子票據的問題,最好能在修改票據法的時候通過法律層次解決它的法律地位。現在看,修改票據法的過程可能比較長。但是現在實際應用已經開始出現,比如今年招商銀行已經開始簽發了國內電子票據。對這種電子票據的發展,也值得我們積極關注和研究。電子票據會對網上支付的發展有很大促進作用,網上支付可能會又上一個台階。而電子票據的簽發兌付、託管、統一認證等方面和現有的票據管理或者票據法所規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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