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保險銷售難題(徵集銷售過程中更多的難題及解決辦法)
應該自己想,不要過於依賴別人
㈡ 電話銷售保險存在的問題
隨著銀行、保險公司合作范圍的進一步加深和擴大,銀行保險面臨越來越大的法律政策風險。一方面銀行保險受國家政策,如稅收、資金運用、宏觀經濟、產業政策的影響較大,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銀行代理保險關系的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另一方面,現行的分業監管,既存在重復管理的問題,也存在脫節現象,在具體工作中降低了效率,影響合作的緊密度。
銀行保險存在的問題要想迅速得到解決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以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合作協議為主導,多種方式同時並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促進我國銀行保險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銀行如何營銷保險
銀行保險銷售人員在做銷售的過程中是在與消費者進行如何更好的理財的一種培訓,也是更好的解決購買銀保產品和理財之間的關系的過程。所以銀行保險銷售人員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財師的角度與客戶進行溝通,了解,建議,進行理財營銷。
我們可以了解到幾乎每一個步驟的達成都有賴於和客戶的面對面溝通,所以理財營銷的第一步就是要成功地約到客戶面談,要注意,所謂面談,並不是和客戶「見一個面」而已,而是要很正式地交談。面談的機會可能來自於客戶正好要辦理某一項業務(例如存款)到銀行來,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向客戶發出「面談」的邀請,如果客戶當時有時間就馬上請進單獨的會客室,如果沒有就另約時間,並在該客戶資料庫里進行相應記錄;大部分情況下面談需要客戶經理主動電話約訪,所以打電話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技巧。
如果成功約到了客戶,面談時該注意些什麼呢?一般來講,每一次成功的面談都需要達到三個基本要求:第一,是否達到了客戶認為的面談目的(這是我們邀約時向客戶傳達的信息);第二,是否給客戶提供了對他有價值的內容或信息(這會影響到你下一次再邀約該客戶時他對你的信任程度);第三,面談結束時是否成功地引導客戶進入了自己想要達到的下一個環節(例如預約下次見面)。為了達到以上這些目標,理財顧問需要在面談開始前准備許多資料(例如風險承受度測試表、現金流量表或者相關的產品說明書等)、工具(名片、計算器、筆記本等)、以及如何開場、提什麼問題,怎麼結束等等。
㈣ 對銀行保險業務產品不滿意的原因是什麼
產品本身沒錯,每種產品的設計都是在保障風險的前提下設定的。錯誤在於保險銷售人員無限地擴大了產品的分紅(銀行保險主要體現在分紅上,基本不和客戶說對於風險的保障,因為這不是個險,不可能花很多時間來說服你,再說銀行排隊的人又多,保險業務員或者銀行職工只能以簡短地說明來描述這種產品特性和價值),而對其他不利因素(諸如退保的現金價值,紅利的不確定等)則加以規避或者隱瞞和無限縮小一筆帶過...等等。在於銷售技巧的角度來說這樣是沒錯的,因為沒有一家公司會突出自己產品的缺點,但在於消費者來說就有一定的誤導嫌疑。所以我國的保險銷售市場不規范,業務員沒有一定的約束機制,才導致了很多人對保險不滿意,有抵觸情緒。
㈤ 在銀行銷售保險的問題
1、0.5%到1.5%,看產品的了,一般存期長的傭金高點。
2、按上面的比例就可以算出了。
3、這是經濟效益啊,那個回扣多他們就幫賣那個。(在沒有領導指定賣那個的壓力下)
4、這就看每家公司的了,不過一般新人一般都有3個月到半年的保護期,在保護期內是有工資或扣除部分工資,但一般都會有的。
㈥ 銀保合作的主要問題
銀保合作可以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銀行業也可從中獲得巨大的利益,進而有利於推進金融一體化的進程。銀保合作是我國迎接入世挑戰的理性選擇。然而,由於我國銀保合作起步晚,加之中國銀行業正處在轉軌期,中國保險市場還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以至於我國的銀行保險的發展進程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效需求不足,消費觀念與習慣難以認同。
相對於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意識比較薄弱,且國民平均收入也較低,有效的保險需求不足,個人購買保險的主動性較差,真正想投保的卻是屈指可數。也可以說,保險消費大都屬被動型消費,這就給習慣於計劃經濟運作模式的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營銷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事實上,銀行網點守株待兔式的代銷保險產品的方式,其效果也不夠理想。
不僅如此,就銀保產品而言,由於受社會心理、消費心理、消費行為習慣和消費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和消費習慣不同於國外,對於「一次性購足」到全能銀行(銀行+證券+保險)購買保險並不感興趣,國民更熱衷於「分次專業采購」的消費法則,以達到在產品的類別上有更多的選擇性,在價格上更實惠,在品質上更有保證。「銀行也賣保險」,國民的這種消費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銀行代理業務的發展。
(二)缺乏服務意識,營銷水平較低。
不置可否,無論是保險營銷還是商業銀行營銷,其營銷理念、營銷手段都跟不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與世界先進水平有較大的差距,造成了市場需求和市場供給的脫節,影響銀保合作業務的擴大。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企業主要通過代理點及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代理人開展保險業務,具體說就是主要靠數以萬計的保險業務人員來促銷與直銷保險產品。銀保合作,可以通過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但是,一些銀行仍沿用傳統的方式,由銀行信貸部門利用信貸制約手段,向貸款企業推銷(甚至強行推銷)保險產品,收取保費,這在一定程度上帶有強賣色彩。總體看,我國目前銀保合作後的保險營銷也還處於低級階段,表現為:(1)重營銷的形式,忽視服務營銷的真正內涵(服務不到位);(2)重視廣告、促銷,而忽視整體營銷、全過程營銷;(3)重視險種的推廣,忽視險種的不斷開拓創新;(4)過分依賴個人代理,忽視其他代理(如機構代理等)形式的採用;(5)重視所謂的關系營銷(實屬拉關系或搞不正當關系),忽視全員營銷;(6)對保險業務人員的隊伍建設重招聘和利誘,而忽視培訓和提高其整體素質。
從金融產品的營銷渠道來看,我國缺乏第三方金融顧問機構,多是由各種金融中介機構直接向客戶銷售。這就決定了我國的銀行保險發展最可能的形式除了銀行直接代理之外,尚缺乏多樣化的營銷模式。正如平安保險總裁馬明哲所說:「目前國內保險業的競爭與國外相比還不算激烈,僅僅是人員、價格方面的初步競爭,一旦中國加入WTO以後,更重要的是體現在服務方面的競爭。作為國內保險公司,單靠原來的傳統方式去競爭已經滿足不了未來的需要。」
(三)銀行和保險公司過於偏重短期利益。
目前看,我國一些保險公司和銀行尚缺乏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其營銷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大多是為了盲目擴充業務規模和應付市場不規范競爭,有的甚至走入了「重展業、輕理賠,重保費、輕效益,重規模、輕管理,重形式、輕服務」的怪圈,具有明顯的短期性、急功近利、不惜損人利己的特徵。如保險促銷中設陷阱或隱瞞,理賠時故意刁難客戶等。顯然,這種不注重企業形象、以失去或很可能失去長期利益為代價來獲取短期利潤,是一種「近視症」,是銀保合作發展進程中的大忌。
(四)政策法規的約束。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銀行、保險實行分業經營。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要適當發展各類專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指出:「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如果說《保險法》的規定還不夠明確的話,2001年1月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則十分清晰地指出銀行與保險應實行分業經營。該條款內容是:「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
誠然,我國有關金融方面的「分業經營」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都限定在自身領域,不得交叉經營;也不允許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投資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規避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發揮了不可低估的積極意義,但是,隨著世界金融業的巨變,舊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要求,這也給我國銀保合作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制度障礙。
㈦ 關於銀行推銷保險問題
保險都有十天的猶豫期可以退保的,電話銷售的保險,再打客服熱線去表示退保就可以了。
㈧ 銀保渠道在客戶服務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並提出相關意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關於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分析與建議
2013年03月07日16:55
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網
近年來,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時被誤導購買保險(儲蓄型保險)的報道屢屢見諸於報端和網路,「銀行存款變保險」、「存單變保單」的問題成為新的消費投訴熱點難點。此類投訴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潛在因素。平度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緊扣消費熱點,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投訴進行了專題探討研究並積極進行調解,取得了實效。
一、銀行存款與保險的區別
銀行存款即是儲蓄,其主要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而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應付各種事故的經濟損失。儲蓄型保險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一種把保險功能和儲蓄功能相結合,如目前常見的兩全壽險、養老金、教育金保險,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還有儲蓄功能,如果在保險期內不出事,在約定時間,保險公司會返還一筆錢給保險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費,到期後進行整取,與銀行的零存整取相類似,但其實質仍是保險,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
二、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處理的投訴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銀行違規。中國銀監會自2010年11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險從業人員在銀行駐點銷售,但是仍有銀行允許保險銷售人員駐點銷售,這就為銀保銷售誤導行為提供了條件。二是漫天過海,銷售誤導。銀保工作人員在銷售時採取突出收益淡化風險的策略,主要向消費者說明收益,對中途退保遭受的損失盡量迴避,甚至將保險與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使消費者認為購買保險收益最大且無風險。有的銷售人員宣稱保險(儲蓄型保險)即是儲蓄,並不向消費者告知諸如連續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風險等問題,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儲蓄。對保單及合同中提到的猶豫期規定、保單現金價值、賬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等專業術語未向消費者詳盡通俗說明,條款專業性強,消費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費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時被銀保銷售人員誤導將2萬元存款購買了一款需「3年連存2萬6年可取」的儲蓄型保險,王先生於今年7月31日提款時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違約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購買的是儲蓄型保險,對於該保險的內容更是一無所知。三是針對性強,老年居多。通過投訴分析發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主要為老年人。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夠是被誤導的主要原因,同時銀保銷售人員利用「親情營銷」使老年人不自覺情況下「簽字」購買保險是被誤導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訴稱自己在銷售人員熱情服務下連合同都沒看仔細就簽字購買了保險,當時的感覺是「不買不好意思」,以至於現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單獨到銀行存款。
三、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合作。銀行代銷保險或允許保險公司駐點銷售完全是處於自身經濟利益考慮,銀行可以從銷售的保險業務中獲得提點,即銷售提成,並且消費者保費直接變成銀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賺提點的雙重利益驅動下銀行成為銀保產品銷售的重要渠道,也成為「存款變保險」投訴的重災區。銀行是重要的金融機構,其業務主要涉及資金往來,同時銀行客戶中存在大量的保險潛在客戶,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業務特點挖掘潛在客戶,銀保產品成為保險公司保單銷售的重要來源。
二是政策落實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中國保監會、銀監會曾於2011年聯合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部準保險公司駐銀行網點銷售,從事銀保產品銷售的人員是具備保險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禁止將保險與儲蓄、銀行理財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產品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違反規定的屬於誤導銷售。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駐點經營和廣告誤導等明顯違規行為的清理執行比較到位,而銷售人員銷售過程中的誤導則依然存在且難以監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訴中,消費者反映銷售人員銷售時聲稱收益大於存款且無風險,而實際上低於同期存款收益。由於銷售人員承諾是口頭承諾,消費者舉證困難。如何對銷售人員的銷售過程進行監管是治理銀保產品銷售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是消費者風險意識不強,理財能力有待提高。消費者銀行存款遭遇銀保產品銷售誤導,銷售人員違規誤導銷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費者自身風險意識不強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放鬆對誤導銷售的警惕,甚至沒有任何風險意識,加上由身著工作服的銷售人員在銀行內銷售和銷售人員天花亂墜的宣傳使消費者很容易上當,很多情況下保險條款沒有看明白即簽字確認。老年人理財的原則是保險與收益並重,銀行存款是風險最小、收益適當的主要理財渠道,對於其他理財產品缺少認識,理財渠道簡單化,致使出現大量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問題。
四、銀行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危害性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所以消費者銀行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行為的實質是欺詐消費者行為。而且違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誠信原則。這種問題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引起退保、訴訟等問題,而且影響了銀行在公眾中的公信力和不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甚至造成老年人養老金、救命錢的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五、解決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建議
嚴禁銀行涉足任何保險和基金業務,違者一律按詐騙罪論處。當前,社會風氣烏煙瘴氣,其實就是黨政機關和大國企帶壞的。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願新一屆政府趕快治理上層吧,該殺的一定要殺一批,否則這個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