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什麼辦法盡快把小產權房子賣出
找中介會不會更好一點 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了解 找專業的公司來做會比較好一點 因為他們會有許多的客戶群體和渠道 希望能幫到你
㈡ 網上推廣小產權一般去哪發帖
買房人集中的網站,所有有房產欄目的都可以發。
㈢ 小產權別墅怎麼推廣
暈 這還要推廣?你見過有人偷東西還去做廣告 告訴大家自己偷東西的么?
你還是注意保密 別被政府機構發現。。。。。。或者被人上告才好。
㈣ 小產權房怎麼出售更快呢
首先,一定要確定業主手中是否有原開發單位簽署的相關購房合同。在價格談好之後,雙方需要找到原開發單位,要求注銷原業主合同,並與新業主重新簽署合同,或者簽署其他形式的合同變更。如果有必要,可以拿到律師事務所做相關見證。
小產權房由於繞過國家土地徵收,其合法性一直不被國家認可,但是這也使得小產權房的交易根本不用繳納相關稅賦,這也減輕了業主不少壓力。
直觀地看,小產權房,利民不利國。
㈤ 買的房子是小產權的,有沒有方法可以轉成大產權的呢
小產權房作為房產中的一個灰色地帶一直是被打擊的對象。調小產權房就是建設在集體用地之上的商品房,由於沒有走正規的建設渠道和拿地程序,所以小產權房屬於違規建築。正是因為如此,小產權房的售價就相對低廉,在這個房價高起的時代里,小產權房還是滿足了相當多的人的住房夢。不動產統一登記平台已實現全國聯網。官方特別強調,要防止「小產權房」要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你看,從未鬆口過!原因很簡單,公平問題,這個壓力非常大,無法權衡。全國房價這么貴,沒有付過買路錢的房子怎麼可能獲得合法省份呢?小產權房要轉正必須要付出相應的成本。
這個問題的處理政府部門一定是分門別類,情況不同處理方案就會不同,不可能簡單地一拆了之或全部轉正。會根據不同情況,首先在源頭建設上卡緊;其次已經正常居住的交納一部分稅費後予以正常交易;然後再拆遷安置一部分合理分流;或者再又政府出面付費收回再予以出租。
㈥ 我想在深圳做小產權房中介,有什麼渠道
你好網友,我是從事房產行業的,我可以對你的問題進行簡單的解答!
首先我不知道深圳做房產,需要什麼要求?但是做房產中介無非就是腦子靈活群了,還有是積累人脈等的利用網路。
其實大產權跟小產權都一樣,你想在深圳做,小產權中介,那麼就聯系當地的房產行業,先進行溝通,如果您已經是房產中介的話,想做小產權中介,那麼就需要拓寬思路。
你好網友,如果還有什麼疑問的話,請繼續下,我請了,我想繼續為您解答,其實走訪商行業並不是很困難,只要堅持就好
㈦ 小產權房為什麼會有市場
小產權房是當前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重要話題。圍繞它的產權合法性討論成為學界爭議的焦點。產權經濟學理論認為「產權是一束權利」,通過變更、界定與維持現有的產權結構,能夠創造出一個交易成本低但效率高的產權制度。[產權的排他性、獨立性和明確分離邊界可以有效地分配風險和提高激勵。從這種思路出發,建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必然將面臨由於產權殘缺而帶來的各種交易風險,加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出的監管政策,按理說它不應該成為一個大問題。可是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小產權房的面積約有66 億平方米,在一些大中城市,甚至佔到當地房屋市場的三分之一。此外,近年來由於拆遷小產權房引發的沖突成為一個嚴峻社會問題,但事實上更多的小產權房由於沒有面臨拆遷糾紛,反而逃離了大眾的視野。本文的研究問題是,一種被正式法律、政策嚴令禁止的小產權房為何會屢禁不絕?在大面積存在的背後是否有一套支持它產生及維續的社會機制?
當前學術界關於小產權房現象成因的討論有不少。由於此類文獻繁多,本文將它們概括為市場供需說、城鄉二元土地制度說和政策監管漏洞說三種類型。供需說指近些年來湧入城市的大量外來人口由於買不起高昂的商品房,轉向購買價格相對便宜的小產權房,而城中村和城郊的農民或村集體通過建造並出售小產權房來獲利。[4]制度說指由於地方政府壟斷了土地一級市場,通過拍賣國有土地來獲取土地出讓金,集體土地只有經過政府征地後才能拍賣,征地補償金和土地出讓金的差價推動村民和村集體通過建房來獲取利潤。[5]漏洞說指小產權房處於政策或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地方政府監管不力、鄉鎮政府默許乃至變相鼓勵,給它提供了生長空間。[6]上述思路從不同角度還原了小產權房現象的成因,但是仍然留下一些疑惑。其一,以上研究側重製度分析層面,忽略了小產權房交易的實際過程。以市場供需說為例,如果說房價低是購買小產權房的誘因,但是這種非法交易將會給當事人帶來風險,我們如何理解買家的行為?其二,這些研究側重政策分析,並沒有從中提煉出一套分析性框架。以二元土地制度說為例,如果說二級土地市場推動了小產權房的產生,那麼如何理解在同樣的二元土地制度條件下,小產權房分布卻存在地區差異?因此,要理解小產權房存在的成因,就必須藉助產權交易的框架,重新探討它產生和維持的機制。
二重構民間合約框架:一個理論假說
劉世定在《科斯悖論和當事者對產權的認知》一文中以解決科斯悖倫為起點,提出了一個在法定產權監管之外,非正式交易何以可能的話題。他指出,由於雙方對某項權利的認知達成共識,這種共識超出或違背了現行正式政策的規定,在此基礎上的合作將會產生一種新的產權結構安排。參與這種新型結構的當事方從中將獲得新的收益,但是要面臨由於缺少法定產權監管而產生的交易風險和來自法定產權的嚴厲懲罰。[7]該研究對本文的啟示是,在現實生活中,與法定產權規定不一致的交易秩序要實現則需要具備三項條件:雙方在法定產權之外形成的新產權結構對彼此有更大收益;由於受法定產權的制約,雙方會採取策略避免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風險;雙方能規避來自法定產權第三方的懲罰,而第三方也將付出相應的監督成本。由於篇幅所限,劉世定在文中並沒有就此展開討論。本文將指出這種新的產權結構就是,雙方在違背現行政策或法律約束下而達成的一種民間合約,接下來要討論的小產權房交易合約將以新材料來補充這種觀點。
這種處於法定產權之外的新的產權結構,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一種民間合約。它在不違背現行法律的條件下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例如雙方簽訂的借條字據就是一例。社會學家關於民間合約的思考是放在廣義合同研究話題之下,其中又分為兩條研究脈絡。第一條是與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對話,把正式企業合同作為檢驗對象,探討這種交易關系是如何嵌入在制度、文化和社會關系網路中。[8]此類研究是用社會學框架來檢討經濟學傳統話題,探討其中是否包含社會學變數,從而豐富合同研究的理論框架。第二條則是將民間合約作為研究素材,探討這種合約實現的前提條件和遵循原則。中國社會學者對它的思考集中在集體產權變更議題上。[9]此類研究是把經濟學家視為反常或離軌的現象納入分析框架,探索影響民間合約達成的各種社會因素。研究話題不同,但兩條脈絡都帶有鮮明的社會學色彩,即民間合約作為一種市場交易秩序嵌入在正式制度及社會關系網路中。[10]小產權房買賣合約屬於第二條脈絡。這種房屋一旦交易就違反了有關政策與法律規定,然而大量小產權房存在的事實卻說明在正式制度之外,已經形成了一種廣泛的民間合約。
將代表法定產權的第三方重新引進來,嘗試構建民間合約的分析框架。只要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認可現行關於房屋產權的政策,合約就不會簽訂,雙方收益都為零,風險和懲罰也為零。如果雙方都反對現行政策並私下交易,彼此可能獲益,但是要面臨交易風險和來自法定產權的懲罰。因此,細致分析各方圍繞民間合約產生的收益、風險及懲罰就成為當務之急。本文提出研究假說,只要雙方從中獲得的收益等於或大於交易風險和法定產權的懲罰,那麼這種脫離正式制度監管之外的民間合約就可能實現。這種民間合約蘊含的收益、風險及懲罰之間的分配比重與當前我國有關房屋的正式政策安排之間有密切的聯系,這將幫助人們理解為什麼這種違反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之外的民間合約會長期存在。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識。
三對假說的邏輯驗證:一個現實分析
本文所講的小產權房交易指簡單陌生人交易,買家是非本村居民,而賣家是在宅基地上建房並賣房的村民(不包括村集體),政府指縣市及以上地方政府,鄉鎮政府暫不考慮。如果這種簡單的民間合約都能順利實現,那麼以村委會名義出售的小產權房則顯得更名正言順,而通過熟人關系買小產權房的風險也會小一些,鄉鎮政府的默許、鼓勵態度更會助長它的發展態勢。
(一)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各取所需
從產權經濟學角度看小產權房交易會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中央及地方政府一再警告買房人,這種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一旦產生法律糾紛將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然而,到底有哪些損失,損失有多大?這些細節說得並不清楚。換言之,如果買賣雙方都反對現有關於小產權房的法律政策,而採取民間合約,就可能會在正式制度之外形成一種新合約。
1. 民間合約中的收益
與同一地段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的性價比相對高一些,這是由於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和省略了不少稅費的緣故。對買家來說,花費少量的錢就能解決居住問題;對村民來說,通過出售自建房(出售地皮建造小產權房)獲得的利潤要比單純種地或開辦企業劃算得多,於是在城中村和城郊結合部通過「種房」來提供房源。[11]只要雙方滿意簽訂合約,彼此都能獲益。問題只在於雙方的收益能否抵消來自交易過程中的風險。
2. 合約中的交易風險
小產權房交易的合約風險主要是來自單方面撕毀合同。當前小產權房交易糾紛的根源是由於城市化帶來的地價上漲,此前賣小產權房的原房東發現原來的錢不值現在的房價了,於是反悔要回原房子從而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下面將從拆遷補償糾紛、房屋轉讓糾紛和房屋質量隱患三種情況逐一分析。
(1)城市拆遷與補償糾紛
上文提到小產權房由於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雙方不能簽訂類似商品房合同的正式文件,於是用民間合約來規范交易行為。可能會有人懷疑這種合約的效力,特別是遇到房屋拆遷補償價高於原來房屋價格時,原房東會撕毀合同要回房子,而新房東就會血本無歸。然而,出現這種情況至少需要具備三項條件。首先,小產權房會遭遇城市拆遷,如果沒有拆遷,那麼糾紛就不會立即產生。換言之,假設原房東預計不久會面臨城市拆遷,那麼擴建原房屋(種房子)就是一個最佳選擇,完全沒有必要賣房子,因為拆遷會帶來不菲的補償金。承認這個前提,我們就可以推論在小產權房頻繁交易的地區內可能不會馬上面臨城市拆遷。這就意味著一批小產權房不會由於面臨拆遷而導致房屋產權糾紛,於是變成了沉默的群體。第二,即使遭遇拆遷,地方政府給予的補償金如果低於或等於原來出售的房價,那麼也不會發生糾紛,因為原房東並沒有從中獲得巨大的差價。第三,如果遭遇拆遷,且政策補償價高於原房價,原房東在訴諸法律前會先與新房東協商解決,調解不成才會對簿公堂,雙方畢竟要考慮法庭訴訟所帶來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成本。簡言之,小產權房只有遭遇城市拆遷、拆遷補償金遠遠高於原房價和雙方私下調解不成才會訴諸法院解決。三項條件逐一遞進,只要前面的一項不滿足,就不會產生產權糾紛。正如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成果顯示,大部分的司法糾紛在法院訴訟之前就已經解決了,最終會形成糾紛解決的金字塔格局。[12]
可是一旦三項條件具備,產權糾紛就開始了。法院將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五十二條的規定,指出如果雙方當初訂立的民間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那麼會認定該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又規定:「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回,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合同主體方面,城市居民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不適合購買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在合同內容方面,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13]假如是這種情況,第一,這份合同對原房東來說沒有什麼風險,即使有可能也沒有那麼大,因為他在訴諸法院之前,就會斟酌,認定合同無效給他帶來的收益是否大於賠償對方的損失。這還只是在原房東是過錯方的情況下。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原房東的損失可能會更小。第二,對新房東來說,地價上漲引起的原房東索回房屋是導致小產權房糾紛的主要原因。按理說,新房東算不上過錯的一方,因此在認定合同無效後,新房東在返還房屋的同時會依法取得原先的購房款,還可能得到對方的額外賠償。對新房東來說,這里有兩種情況:風險大於收益,只賠不賺,就可能不買;如果風險小於或等於收益,起碼不賠,還可能小賺,就可能會買。從目前的《合同法》條文來看,新房東的情況很可能屬於後面這種情況。
(2)房屋轉讓與補償糾紛
由於雙方簽訂的民間合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小產權房如果要轉讓出去依然不會受到法律保護。房屋轉讓風險是指買家不能將它再賣給第三方,將來也不能將它作為遺產贈與他人。而如果小產權房只是買房人拿來自住而不是用來投資,那麼並不存在轉讓情況,這種交易風險自然就被規避了。即使轉讓他人,如果雙方在初次買賣就能通過民間合約來規避風險,那麼在第二次交易時也可以採取同樣的辦法。因為違反法律的民間合約,在產生糾紛時將被認定為無效。如果合同對雙方都有利並且沒有損害第三方利益,那麼它對雙方就具備一定的約束性。
(3)房屋質量與補償糾紛
小產權房的房屋質量和配套設施是業主考慮的重要問題。各級政府一再通報這些隱患,但為什麼不能阻擋人們購買的熱情呢?在這里,分兩種情況:如果小產權房的質量與設施很可靠,那麼它和商品房就沒有太大區別;如果有問題,也是可大可小,但一旦出現就要引起買房人重視。先來看第一種情況。中央和地方政府一再發出小產權房質量和配套設施存在風險的警示,但這種風險到底有多大,在多長時間內會轉化成實際危險,這些都需要實際調查,而不能只靠幾個典型案例來說事。如果說小產權房存在問題,那麼當前國內不少商品房也存在類似問題。再來看第二種情況。小產權房一般有兩類渠道:一類是農村居民自行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後自行出售幾套;另一類是村委會聯合一些中小開發商在宅基地或集體企業用地上建房,除了將其中一些拿出來供本村居民居住外,還會預留一部分出售給外村人。如果原房東的居住條件和出售的房屋沒什麼差異,房屋質量自然可靠,而第二類渠道和第一類也差不多。關鍵是如果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又該怎麼辦?雙方(購房人和農村居民或村委會)在購房之前會達成一個民間合約,就房屋質量、配套設施等情況註明解決辦法。假如房屋質量堪憂,變成上文提到的房不值錢的狀況,那麼買房人也會採取認定合同無效的辦法來索要房款。
(二)來自地方政府的態度:監管不力
地方政府在監管小產權房時出現的漏洞可以概括為建房和賣房兩個方面。其一,從建房來看,這類房屋只有在出售給非本村居民時才會變成小產權房,這就對政府甄別小產權房造成了很大的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需要交代的是,可能有不少人以為小產權房就是佔用農村耕地的違章建築。確實存在這種情況,中央政府對耕地保護的明確態度意味著這類小產權房要冒很大風險。相反,其它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來建小產權房的情況顯得更規范也更隱蔽。例如國土資源部的副總督察甘藏春指出:「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只有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除此以外,都是現行法律不允許的。」[14]換言之,那些違法佔用耕地或沒有經過程序審批的小產權房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但是在上述四類土地上的房屋並不違法。
其二,從房屋出售來看,當雙方就小產權房買賣達成一致意見時,政府很難發現這種民間合約。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及管理,不在建設部門管轄范圍內。它只有當本村居民賣給非本村居民時才成為小產權房,如果雙方能簽訂民間合約,就不會產生糾紛,這無形中就會提高政府識別小產權房的成本。退一步講,即使產生糾紛,也只有到法院訴訟時才會引起注意。當前《合同法》對小產房糾紛的處理意見是,認定此前合同無效,要求返回到最初狀態。如上文所言,這種民間合約對雙方都有收益,即使存在糾紛,對雙方也沒有明確的懲罰措施,這就使這種產權交易合約成為可能。此外,當地方政府發現小產權房後將其當作非法建築予以拆遷時,又會影響社會穩定。事實上,小產權房在全國各地到處存在,在有些地方占的比例還很高,這使得中央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上顯得很棘手。不解決,長此下去會更麻煩;要解決,各地情況又不相同,很難制定統一政策。
(三)兼議其它類型的小產權房:供給方、需求方與監管方
上面只是最簡單的小產權房交易過程,現實中的小產權房合約類型要復雜得多。從供給方來說,除了個人在宅基地建造並出售的小產權房外,還有以村委會名義建造並出售的小產權房。以新農村建設為例,一些村委會藉此完全可以在不佔用耕地的情況下,合理利用村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來建房,從土地審批到城鄉規劃再到房屋出售,合理規避來自地方政府的懲罰。以村委會名義賣房,要比個體村民賣房有更大的可信度,這使交易顯得更隱蔽。[15]從需求方來說,買賣雙方可能只是純粹的市場交易。如果一些小產權房交易是通過熟人介紹,嵌入在社會網路中的民間合約反而能降低交易風險。從監管方來說,由城市化進程帶動起來的土地收益已成為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博弈的對象,由於土地出讓金的收益在縣市及以上政府,出於增加基層政府財政收入和避免土地收益流失的考慮,基層鄉鎮政府在小產權房問題上會採取模稜兩可的態度,甚至以鄉鎮名義發放房屋產權證,所以小產權房別名又稱為「鄉產權房」。假如將基層政府納入監管方,我們會發現當小產權房買賣與鄉村經濟利益掛鉤時,鄉鎮政府會默許甚至鼓勵,結果是上級的嚴令禁止在基層政府大打折扣。[16]鄉鎮政府面對小產權房並沒有很強的積極性,甚至由於利益關聯還會變相鼓勵,這就使地方政府監管顯得更加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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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小產權房問題。。。。。
您好:
既然有這么多的同種例子,你可以不在擔心。
不過,最好能夠有獨立的土地證。多聯系其他相同的人,去討價還價為宜。
你所說的,顯示了該土地使用中,很有問題。
㈩ 房地產銷售應該怎麼搞(小產權)我是剛剛入行的。
首先就要看你是做一般的銷售人員還是准備對小產權房進行策劃推廣?
如果只內是一般的銷售容人員就按照基本的商品房銷售方法做啊。
只是值得注意的是:1,你對你的那個盤有多少了解,優劣勢
分析過嗎?不能僅僅拿著銷售經理給你的一些資料倒背如流。
要知道項目周邊有沒有類似產權性質的項目,進行橫向比較
如果有一些就表示雖然有競爭,但是有產品效應,知道的人才會多。2,你本人對小產權房的相關信息有多少了解,在銷售時避重就輕(行類信息不必再此細說)。
3,關於銷售技巧其實和一般商品房銷售基本是相同,不必過分注重技巧,關鍵在於真誠,為客人選擇適合他的房子。
最後補充一句,小產權房最吸引人的是價位很低,購房者最關心的是產權證的可否轉成大產權問題,也就是是否正規,被法律保護。如果不能開發商是否有其他優勢方面的承諾。
要說的太多了,在此不便產篇大論。。。
我也是在銷售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