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面對一心堂和健之佳的面試,會問些什麼問題
工作經歷啦~~專業啦~~隨便交流點心得啦,看看你的發展願景啦!等等~
㈡ 健之佳員工工資怎麼查
上健之佳網站,進去員工天地,用自己的工號登陸,密碼是原始密碼!!!!!
㈢ 健之佳待遇好嗎
沒見過這么惡心的公司了。我在那上了差不多六個月的班,從輕度抑鬱症到現在重度抑鬱症。住的地方撇的不得不能再撇了。上個班每個月一千多的工資,在成都消費那麼大了,咋個能生活下來嘛,每天逼你背這個背那個我之前一個人上了差不多兩個月的通班,從早上七八點通到晚上半夜十二點。住的地方離上班那又遠,每天都只有打車去,有些時候甚至一個包子我可以吃一早上,然後還有考評,你先考了一次過了,結果又考評一次,就是不讓你過。每次弄到多晚,還有公司管理制度出了問題就只知道怪員工。東西過期,丟失都只曉得讓員工自己掏錢。甚至於最後那段時間我心臟病犯了,去吃葯,區經理居然詛咒我去死,天天跑在店裡罵我。我也才剛剛滿18歲啊。
我恨死這公司了。真的是地主階級了,一直在以剝削員工的工資,還有摧毀員工的身體為光榮
㈣ 我是健之佳滴一名員工我8月份辭職到8月23號正常離職為什麼我滴工資到9月25號滴還沒有到賬現在怎麼
勞動者在8月份辭職到8月23號正常離職的,用人單位在9月25日還沒有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一種拖欠工資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㈤ 健之佳這家公司怎麼樣
早班延遲兩三個小時下班是常事,對員工沒有關懷,還一兩個星期就得用下班時間發傳單,免費勞動力,連顆糖都沒有,請個假工資被倒扣了一千多,一個月的班白上了!為了讓員工留下來,連實習的章都不幫蓋,偏要你轉正,美其名曰不轉正實習不合格,有見過這樣的嗎?反正我長知識了。不過是營業員的,文員就不懂了。
㈥ 健之佳員工工資查詢
6月7月的工資和提成是多少
㈦ 健之佳辭職信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