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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產品推廣費的財稅政策

發布時間:2021-04-27 18:14:11

『壹』 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稅函[2009]202號文規定,企業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財稅[2009]72號文(執行期限
)對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如下:1、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在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貳』 市場推廣費是否屬於業務宣傳費啊有相關條文嗎

符合條件的市來場推廣費才源可以歸屬於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除了廣告費之外,企業為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公關設計費、以及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

企業無論是發布廣告,還是製作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進行宣傳,所支付的費用均應合並在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中按照限額扣除。

(2)有關產品推廣費的財稅政策擴展閱讀

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叄』 新稅法中,對「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的規定是什麼和以前有什麼變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明確了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煙草企業不同行業扣除標准。對於這三個廣告和宣傳費的比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中佔比較大行業來說,是一項重大利好。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分三檔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准三檔為:15%、30%、不準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09]72號文件補充規定,對化妝品製造、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條件
廣告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對於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企業的扣稅問題,該文件明確,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企業特許經營橫式指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權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區生產及銷售其產成品,並將可以由雙方共同為該品牌產品承擔的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用統一歸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擔的營業模式。但文件規定不含酒類飲料製造企業的,比如現在流行的口味介於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料——果啤就屬於這類情況。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執行期間
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該文件發布日期和執行起始日不同,要求從2008年1月1日執行,而文件的發布已過匯算清繳期,納稅人無法在匯算清繳時執行,只能在匯算清繳期過後再按規定重新計算2008年度稅款,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如果納稅人因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而涉及多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納稅人因此而涉及補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四、廣告宣傳費與贊助支出須嚴格區分
廣告費與贊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是銷售(營業)收入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進一步明確,根據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即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3+8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第3至7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對主要從事對外投資的納稅人,其投資所得就是主營業務收入。第8至12行:按照會計核算中「其他業務收入」的具體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
案例解析:
某醫葯製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2000萬元,其中:銷售貨物1500萬元、提供勞務180萬元、讓渡資產使用權120萬元、建造合同2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為700萬元,其中:材料銷售收入350萬元、代購代銷手續費220萬元、包裝物出租收入130萬元;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為3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廣告宣傳費費支出940萬元,贊助球賽支出60萬元,會計利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用25%,所得稅會計處理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2009年廣告宣傳費計提基數:2000+700+300=3000(萬元):「營業外收入」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100萬元和債務重組收益50萬元不屬於銷售(營業)收入額,因此不計入基數。
2.廣告宣傳費稅前允許列支數: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醫葯製造企業廣告費扣除為收入的30%,扣除限額為3000×30%=900(萬元),實際發生940萬元,形成4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而贊助支出60萬元不得扣除。
3.遞延所得稅資產(發生額):該廣告宣傳費支出因按照會計准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期末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面價值為0。因按照稅法規定,該類支出稅前列支有一定的標准限制,當期可予稅前扣除900萬元,當期未予稅前扣除的40萬元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其計稅基礎為40萬元。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40萬元之間產生了4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4.應交所得稅:60萬的贊助費支出應該調整納稅所得額,即納稅所得額為:100+60+40=200萬,200×0.25=50萬元。即交50萬的所得稅。(100+60+40)×25%=50(萬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40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1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

『肆』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納稅人抄每一納稅年度發襲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4)有關產品推廣費的財稅政策擴展閱讀:

同時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伍』 業務宣傳費的相關稅收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陸』 廣告費的納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對於化妝品製造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並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廣告費稅前扣除標准: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制葯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5]21號)規定,自2005年起,制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可以向後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准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柒』 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准

一、廣告費稅前扣除標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二、不同產業的扣費標准:

1、一般企業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化妝品、醫葯和飲料製造行業的廣告費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30%

政策依據:

《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煙草製造業發生的廣告費用

注意!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三條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捌』 關於廣告行業的廣告事業建設費稅收

你說的應該是文化事業建設費。
1問:我公司是從事廣告播映服務業務的,以前在地稅繳納營業稅時還需要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報表,請問「營改增」後是否還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在國稅交還是在地稅交?
答:需要。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以下簡稱「財綜88號文」)第一條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外,財綜2013年88號文第八條明確規定:「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因此,該納稅人需要向主管的國稅部門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問: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何時進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種登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總局64號公告」),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扣繳人」),須按以下規定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
1、繳納人、扣繳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的同時,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
2、在總局64號公告發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但未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應在總局64號公告發布後,首次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前,補辦登記事項。
3、不經常發生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或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繳納人、扣繳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納行為發生後,辦理登記事項。
3問:聽說「營改增」後廣告服務與原先的廣告業概念有一些的變化,請問廣告服務的業務范疇具體包括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財稅106號文附件一」)中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4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如何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答:根據財綜88號文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5問:我公司從事的是廣告製作業務的,平時主要經營印刷品製作,請問是否屬於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
答:實物廣告製作繳納增值稅,不屬於改徵增值稅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6問:廣告設計服務是否屬於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廣告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稅106號文附件一中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網游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曬圖等。
因此,廣告設計、創意策劃等服務雖然名稱中帶有廣告或有廣告公司兼營此方面的業務,但實際上屬於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范疇,並不屬於廣告服務,所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7問: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率是多少?如何進行計算?
答:根據財綜88號文第三條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
.其中,「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8問:在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銷售額是否含稅?
答:計算文化事業建設費時的銷售額是含稅價。
9問: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時,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廣告發布費是否允許從計費銷售額中扣除?若能扣除,該部分廣告發布費是否含稅?
答:根據財綜88號文第三條的相關規定,「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因此可以減除含稅廣告發布費,其他費用不得進行減除。
允許從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減除有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10問:我公司是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因經營規模不大,月銷售額基本都在3萬元以下。聽說國家有優惠政策銷售額在3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暫免增值稅,請問文化事業建設費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據財綜88號文第七條的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型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11問:文化事業建設費在何時申報?
答:根據財綜88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納稅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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