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購入商品用於業務宣傳視同銷售嗎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版;
②銷售代銷貨物權;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對於視同銷售,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都應
㈡ 自產產品用於管理部門需要視同銷售交增值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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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8〕828號
成文日期:2008-10-09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根據這個文件的規定,屬於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情況,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㈢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㈣ 某化妝品公司將一批自產的化妝品用於市場推廣,讓消費者免費試用,怎麼寫會計分錄
將自產產品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用於市場推廣應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㈤ 廣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提供給經銷商作市場推廣樣品,涉及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內產交換,容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於樣品,應視同銷售貨物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㈥ 用於市場營銷的貨物類入固定資產嗎
用於市場營銷的貨物事實應該類入固定資產。
㈦ 自產產品贈送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會計上應該是 借:銷售費用 96 貸:存貨80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6 (2018年5月後新稅率)
但在稅法上收入的視同銷售100,加上增值稅上的16個的稅點。但你是用於推廣等於是廣告銷售費用。所以在稅法上你等於是用收來的116去用於銷售費用。那麼在稅法上銷售費用116,收入100,成本80。
㈧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嗎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
因為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屬於回自產貨物答或者外購貨物。這兩者都是應稅項目。
1、自產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方面的話就相當於視同銷售,購進自產貨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進項稅,賣出時要計算銷項稅,再按差值家增值稅。你這樣理解的對的。
2、而外購貨物的話在外購是(可以)抵扣進項稅,賣出時按全部的銷項稅交增值稅,但如果外購貨物如果用於非應稅項目是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也就是 不徵收銷項稅 假如進項稅已抵扣的話要做進項稅轉出。
3、如果自產和外購都用於應稅項目的話,按照正常計算計算即可。
㈨ 自產產品用於推廣時在增值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其為視同銷售
㈩ 本月企業將一批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生活福利產品成本150000,售價200000元,增值稅
因你的問題未描述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如果是含稅售價:
一般納稅人,按售價200000/(1+稅率)*稅率
小規模納稅,按售價200000/(1+徵收率)*徵收率
注意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二、企業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