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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營銷協會規章

發布時間:2021-04-03 20:11:36

A. 農產品銷售許可證怎麼辦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農產品營銷協會規章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總則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四十九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國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B. 農業產品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農產品市場協會主要職能是以建立完善全國農產品市場體系、提升市場建設和市場管理水平,更好的發揮農產品市場體系對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穩定市場供應的支撐保障作用為宗旨,扎扎實實開展市場行業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與完善、自我保護、自我監督管理的多項有益活動。
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經民政部批準的業務范圍是:行業管理、信息交流、咨詢服務、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專業展覽。
農產品市場協會的作用:
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當好政府部門的參謀與助手,幫助、督促農產品市場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市場行業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就一些共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意見。
組織同行業交流組織會員就市場規劃與建設、體制改革、經營管理等問題交流、研討與合作,組織推廣先進的管理模式。
行業咨詢與信息服務應會員要求,就市場規劃與建設方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開展診斷、咨詢。收集分析國內外市場農產品市場信息,預測市場走勢,採取多種方式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建立並開通中國農產品市場協會專門網站,使用權之成為「會員之家」;出版協會會刊。
人才培訓與開發組織開展市場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根據需要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研討活動,提高隊伍素質。
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與國際農產品市場協會及有關國家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市場管理人員赴有關國家考察、學習農產品市場流通建設與營銷管理的先進經驗與做法。
名優農產品展覽應會員要求,以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依託,組織名優農產品及加工新技術,新成果展示展覽,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建立全國農民經紀人聯系網以農產品市場為支撐,為從事農產品流通營銷大戶、中介服務組織等農民經紀人(農戶、合作組織、企業等)搭建一個相互聯系溝通、磋商合作、交流經驗、洽談貿易的網路平台,根據需要舉辦農民經紀人知識技術和管理培訓班,在政府部門領導下開展「評優選強」活動,以提高經紀人隊伍的整體素質。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應會員要求,就市場行業負擔與損害等問題展開調查,為會員排憂解難;對會員共同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協調、撮合,視情況做出共同的約定或承諾,維護市場行業的整體利益。
嚴格行業自律切實加強行業內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與管理,規范市場行為,樹品牌、立信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形象。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要將嚴把農產品市場准入關,建立檢測檢驗制度,確保居民吃上「放心農產品」當作一件大事,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C.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農產品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D. 農作物銷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 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 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託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 由委託方提出申請;委託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 由委託方或受託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如下要求 :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 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生產雜交種子的, 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乾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 名以上, 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 3 名以上。

第七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註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乾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 品種為授權品種的, 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 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乾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 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 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XX)第 X 號」, 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 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 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准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 3 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 應當註明。

第十條 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 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 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 3 個月, 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 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 , 由**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由**市農林局審核, 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可以向**市農林局申請審核, 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 500 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 面積不少於 20 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 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 1 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 100 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 面積不少於 15 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 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注冊資本達到 1000 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 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並達到如下要求 :
(一)申請注冊資本 3000 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 50% 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准, 有 5 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路。

第十六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 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路、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 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 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 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並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 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 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 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 3 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領取《營業執照》後 , 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 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託,並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農林局製作的《代銷種子委託書》, 按《代銷種子委託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後 15 日內, 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 (XXXX)第 X 號」,第一個括弧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弧內為年號, 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 , 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 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 5 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 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 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許可證註明項目變更的, 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 辦理變更手續, 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 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 3 個月, 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由審批機關收回, 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 越權核發許可證的, 越權部分視為無效。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核發許可證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費外, 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E. 農產品營銷的基本職能

農產品營銷作為一種活動,有如下四項基本職能:
1.發現和了解消費者的需求。
現代市場營銷觀念強調市場營銷應以消費者為中心,農業企業和合作社也只有通過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才可能實現企業的目標,因此,發現和了解消費者的需求是農產品營銷的首要功能。
2.指導企業決策。
農業企業和合作社決策正確與否是企業成敗的關鍵,要謀得生存和發展,很重要的是做好經營決策。通過市場營銷活動,分析外部環境的動向,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和慾望,了解競爭者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結合自身的資源條件,指導農業企業和合作社在產品、定價、分銷、促銷和服務等方面作出相應的、科學的決策。
3.開拓市場。
農產品營銷活動的另一個功能就是通過對消費者現在需求和潛在需求的調查、了解與分析,充分把握和捕捉市場機會,積極開發產品,建立更多的分銷渠道及採用更多的促銷形式,開拓市場,增加銷售。
4.滿足消費者的需要。
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與慾望是農產品市場營銷的出發點和中心,也是市場營銷的基本功能。企業通過市場營銷活動,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並根據不同目標市場的顧客,採取不同的市場營銷策略,合理地組織農業企業和合作社的人力、財力、物力等資源,為消費者提供適銷對路的農產品,搞好銷售後的各種服務,讓消費者滿意。

F. 農產品企業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範本(根據你們企業的實際情況修改吧)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一 財 務 管 理制 度 總 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節約、精打細算之原則、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務人員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七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九、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一、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二、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十三、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十四、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十五、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十六、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十七、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十八、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擔保貸款。

十九、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一、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三、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三 合同管理制度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適用所有汽車營銷人員及負責人。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 合同的簽訂應當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三、合同談判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對外簽署合同,並向公司及時備案。四、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五、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六、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七、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八、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九、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並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二、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十三 凡可能發生爭議的合同,應當及時向公司負責人通報,並保留如下材料以作為解決糾紛之材料: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准、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十四、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由辦公室建檔管理

十五、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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