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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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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習國家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意義
一、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
1974年11月,聯合國糧農組織在世界糧食大會上通過了《世界糧食安全國際約定》,從食品數量滿足人們基本需要的角度,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經過近30年的發展,目前,「食品安全」,的含義包括了幾個大的方面:從數量的角度,要求人們既能買得到、又買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從質量的角度,要求食品的營養全面、結構合理、衛生健康;從發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獲取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可持續性。由此看來,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才能得到全面解決。
中國各主管食品企業的政府部門也在積極倡導企業建立HACCP體系,特別是經過了突如其來的非典風波之後,加強食品衛生管理,提高食品安全質量,更是成為公眾、政府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
國家認監委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了六大類出口產品企業必須強制建立HACCP體系。
國家質檢總局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鼓勵食品企業建立HACCP體系,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並規定獲得HACCP認證的企業免於進行QS(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申請中必備條件的審查。
農業部在《優勢農產品質量安全推進計劃(2003--2007年)》中要求在優勢農產品區域內應當積極推行HACCP體系的認證。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農業部聯合發布《食品工業「十五」發展規劃》強調在肉類、水產品類等產業要督促企業積極建立HACCP體系;
衛生部在2002年7月即向各地下發《食品企業HACCP實施指南》,要求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積極鼓勵並指導食品企業實施《指南》。
可見,HACCP體系已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1.食品數量安全
從 2000年開始,全球出現了當年糧食生產量比消費量低的情況,2003年全世界糧食的消費量超過生產量0.93億噸,世界糧食儲備也降低到30年來的最低水平。世界糧食貿易額年均約2億噸左右,而世界上仍有大約8億人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就我國糧食安全狀況而言,盡管2004年的整體形勢明顯好轉,預計4.6億噸左右,但是糧食數量安全要繼續給予足夠關注。自2000年以來,我國糧食年消費需求大致在4.8-4.9億噸之間,產需缺口約500億公斤,由於目前仍有一定的糧食庫存和糧食進口調節,糧食供應基本可以滿足。到2030年,我國人口的持續增長將要達到高峰期,預計達到16億人口,糧食等食品安全將進入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和水產品的消費不斷增加,糧食作為飼料的比重將越來越大,人均糧食佔有量的標准應有所提高。(由於我國統計中沒有飼料作物,這里的「糧食」實際上包括口糧、飼料糧和其它工業原料用糧等)。
2.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的質量安全已經成為全球的焦點之一。從有關部門不定期對食品質量抽查的情況看,當前,我國常見的食品質量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衛生指標超標,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群等嚴重超出國家強制性標准,個別的甚至超過國家標准許多倍;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已經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劑,例如苯甲酸、山梨酸含量超標,違規使用已經禁用的人工合成色素、「瘦肉精」、「吊白塊」等;三是食品包裝、標簽等不規范,虛假標簽、以次充好等人為「造假」現象較多。
3.食品營養結構改善
2002年8月-12月進行的全國營養與健康綜合性調查(第四次全國營養調查)結果於2004年10月公布。結果顯示,我國居民膳食質量明顯提高,營養狀況明顯改善,營養不良和營養缺乏患病率繼續下降,同時我國仍面臨著營養缺乏與營養失衡的雙重挑戰。
我國城鄉居民能量及蛋白質攝入得到基本滿足,肉、禽、蛋等動物性食品消費量明顯增加,優質蛋白比例上升。與 1992年相比,農村居民膳食結構趨向合理,優質蛋白質占蛋白質總量的比例從17%增加到31%。我國城市居民膳食結構不盡合理,畜肉類及油脂消費過多,谷類食品消費偏低。2002年城市居民每人每日油脂消費量由1992年的37克增加到44克,脂肪供能超過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上限,而谷類食品供能明顯低於合理范圍。此外,奶類、豆類製品攝入過低仍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
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根據第四次全國營養調查結果,從國情出發,從急需入手,以不失時機和分類指導為原則,將從政策支持、市場指導和群眾教育三方面加強居民營養改善和慢性病預防工作:第一,加強政府的宏觀指導,盡快制定相關法規,將國民營養與健康改善工作納入國家與地方政府的「十一•五」發展規劃;第二,加強對農業、食品加工、銷售流通等領域的科學指導,發揮其在改善營養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加強公眾教育,倡導平衡膳食與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4.食品資源安全
食品資源安全受到廣泛關注。食品資源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為食品的生產提供「基礎載體」的資源,比如耕地資源、水域資源、草地資源、森林資源等,國家已經通過實施「最嚴格的土地保護政策」和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保護耕地資源;通過治理水污染、大力發展海洋健康食品和水產養殖業,保護和開發水域資源等。另一類是為食品提供多樣性的物種資源,我國是世界上物種十分豐富的國家之一,約有種子植物 3萬種、脊椎動物4千種、無脊椎動物20多萬種、昆蟲15萬種,還有成千上萬種苔蘚、蕨類和微生物物種等。對食品資源的保護、和科學開發,已經成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
5.食品工業發展
食品工業取得長足進展。由於國家加強宏觀調控、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食品消費結構的改善等原因,我國食品工業快速發展。 2003年全國規模以上食品工業企業達到19395家;完成工業總產值12913.54億元,按照可比價格計算,比2002年同期增長19.67%;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2329.50億元,同比增長20.64%;實現利稅總額2267.52億元,同比增長18.24%,其中實現利潤698.04億元,同比增長32.47%。2003年我國食品進出口總值330.53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3.40%,其中出口金額187.59億美元,進口金額142.94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增長20.93%和54.28%,實現貿易順差44.65億美元。
二.食品安全發展的對策
1.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據我們初步統計,1949年至今,我國部級以上機關所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各類規范性文件等多達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規107篇、專項法律法規683篇、相關法律法規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開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開放後(1978年12月後)832篇。國務院於1979年8月28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現已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2年11月1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現已失效),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0月30日發布了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這3個法律規定從法律層面上相繼構成了我國改革開放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對我國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及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有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今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需要,作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對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指導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所調整的范圍過於狹窄。《食品衛生法》第四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從此條可以看出,《食品衛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狹義的,並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與食品相關的食品添加劑、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問題本身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當反映出食品在這個過程中的整個生物鏈條,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中發生的食品安全法律關系進行調整使得該法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從而造成了政府部門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葯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污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後和監管不力。
第二,《食品衛生法》確定的執法主體職責與現實情況有所脫節。根據該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機構改革之後,我國食品監管主要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等多個部委共同按職能分段監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門的監管體制。2004年9月1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再次對有關部委的職責分工加以調整和明確。《食品衛生法》關於執法主體職責的內容應當順應現實的改變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內容比較單薄,對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所導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大多尚未涉及。和經濟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法規相比,我國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等。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對"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嚴、銜接不順、內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核心《食品衛生法》為例,對違反該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食品衛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對違反衛生規定的當予重罰。然而根據該法,在一般違法情況下,除了責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落在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范圍之內,且不說罰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為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創造了迂迴的空間,極有可能連區區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也不了了之。類似的規定總和起來,執法不力也就難免了。
再如,《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兩者相比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衛生法》要求違法行為具有人身傷害後果才構成犯罪,而《刑法》則強調當違法行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險性時即構成犯罪。兩者尺度的不統一,往往會造成行政執法部門在對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違法行為時,僅僅因為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就依據《食品衛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決定,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法律銜接的不統一給了違法食品業主以喘息的可能,削減了法律的懲處力度,也為司法機關再度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造成了時間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衛生法》修訂在前,《刑法》修訂在後,這段時期內無論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勢,《刑法》的修訂是順應了當時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見《食品衛生法》的滯後性已經顯現。
第五,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尚欠缺對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職責的落實和失職責任的追究機制。
綜上,在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應當首先抓緊組織修訂《食品衛生法》。在是否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的問題上,還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食品衛生僅是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一部分,無論是從法律的名稱還是從法律本身的內容考慮,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都應圍繞"食品安全"這一核心加以建設。建議方法有二:一種是把《食品衛生法》更名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訂和補充;另一種是重新制訂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母法",其基本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綜合促進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義:明確"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詞的法律涵義。(3)食品安全監管范圍:國家對食品安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4)監管體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國食品安全基本監管框架和各方職能。(5)食品安全監管原則: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並重,公開、客觀、公正,等等。(6)社會其他各階層的食品安全責任。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主,還包括與食品相關的行業、食品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等。(7)應急處理。(8)標准檢測,含市場准入。(9)安全風險評價。(10)信用體系。(11)食品安全信息網路。(12)宣傳教育。(13)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的推動。(14)法律責任。強調監管主體的違法責任、做好與《刑法》的銜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設置嚴厲罰則。
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無論多嚴密、多完善的法律,還必須經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確施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強大規范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者出於各種原因錯誤地理解和適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那麼就算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在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不力的問題不容迴避。從我們了解並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於失職或瀆職等執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也就不足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中的一個頑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不強、礙於情面和各方壓力辦"人情案"以及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地方保護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須注重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訂嚴密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大案要案領導集體決定製度,不斷強化執法和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2.建立和完善統一協調、權責明晰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
我國現今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在延續歷史做法的同時,更要向管理體制卓有成效的國家學習,使監管體制相對協調集中,逐漸開創我國科學、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實行多頭管理,一方面執法中各部門職責交叉、都可以執法,另一方面則出現模糊或真空地帶,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這樣就出現了我國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為一些部門權力尋租製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國務院宣布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其意圖很明顯,在政出多門的情況下,希望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能起到協調作用。但由於管理構架、職責劃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門協調等諸多原因,想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問題,尚不容樂觀。有學者認為,應改變多頭管理,向相對集中統一的方向發展。我們認為,由於食品的產業鏈太長,我國的地域范圍大,生產力發展水平極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將食品安全的監管統一在一二個部門。當前,應重點解決食品監管職責過於分散的狀況,將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相對集中,權責進一步明晰,並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率和權威的協調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慮在現行的部際食品安全聯席協調會議的管理架構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以統一協調、管理涉及國家食品安全的相關部門,徹底改變目前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協調不力、重復管理、執法軟弱的局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由國務院總理或副總理出任主任,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衛生部、質檢局、工商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相關部委領導或主管領導均成為該委員會成員(關系較為重大的正部級單位的一把手可作為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秘書長(或常務副主任)及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或秘書處可以設在某個部委(局、辦),承擔該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1)審議食品安全的有關法規或實施細則;(2)研究確定加強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審議全國食品安全工作的總體發展規劃、計劃;(4)確定需要向國務院匯報的重大議題;(5)督促規劃、計劃和有關重大工作的落實;(6)協調部門、地方間的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重大事故的查處;(7)指導各部門、各地區及全社會支持並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推動食品安全健康發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區和直轄市應當成立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相對應的機構。
第二,進一步探索多種管理模式,將對品種的管理和"劃段"管理結合起來,對能夠集中的管理鏈條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種可由一、二部門管理起來。對於需要"劃段"的管理,要明確邊界和銜接的方式方法,特別是信息的溝通和共享,職能上盡可能避免交叉。
3.建立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體系
目前,我國在對食品的安全監管中尚未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制度。從現實來看,一旦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監管部門事後倉促應對,相關部門匆匆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彼此的職責、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驟。這種事後的應急處理方式已經不能及時控制原因日趨復雜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滿足公眾對政府高效處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發生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以及信息溝通的遲緩與不力。建立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不僅有助於上述問題的解決,還可以加強食品安全執法部門的隊伍建設。
食品安全方面的應急管理過程由三階段(事故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組成,在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管理機制。應急管理機制的建立應當圍繞5個主要環節進行:應急信息收集、應急預防准備、應急演習、損害控制處理以及事後恢復。因此,需要建立應急計劃系統、應急訓練系統、應急感應系統、應急指揮中心(包括決策者與智囊、應急處理小組和應急處理專家)、應急監測系統和應急資源管理系統。事故發生前的管理活動要努力將事故化解在爆發前。事故發生中的管理活動要注意將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事故發生後的管理活動重在恢復原狀,汲取教訓。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陽等地紛紛出台了或即將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不可否認,應急預案在及時控制和減輕消除食品突發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方面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食品安全應急預案不同於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結合前面分析,它們的主要區別是:"預案"應對事後,"機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後,成一系統;"預案"具有可變性,"機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預案"以事先溝通為保障,"機制"以制度建設為保障;"預案"強調分工和職能,"機制"強調協作和職責;"預案"各地做法不一,"機制"則應全國統一,便於上令下達,下情上報。建議在各地現有的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逐步總結國內外相關經驗,在國家層面上形成較為完善的、系統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在全國統一執行。
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國家在建立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的同時,應抓緊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應急機制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主觀上故意瞞報、不作為、隱瞞信息等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4.完善統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檢測體系
第一. 盡快完善食品安全標准體系
由於訂標工作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標准在實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問題,比如質量標准、檢驗檢測標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這不僅讓相關食品加工生產者頗為頭疼,也使得政府部門在對不少食品的監管上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比如前一時期,政府有關部門在對全國黃花菜市場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發現: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黃花菜含硫量的鑒定標准,只能參照衛生部關於乾菜類食品的衛生標准執行。按此標准,黃花菜的含硫量不能超過0.035毫克/千克。沈陽市衛生監督所正是根據這一數據對24.5噸的"毒黃花菜"進行了查處,從而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毒黃花菜"問題的廣泛關注。但是,國家農業部頒布的《無公害脫水蔬菜標准》(NY5184-2002)規定二氧化硫殘留量的衛生指標是不得超過100毫克/千克。由於兩個政府部門對黃花菜含硫量數值的規定差之千里,造成黃花菜農們無所適從,黃花菜的生產廠商們叫苦不迭,某些執法部門盲目執法,政府的監管效率也大打折扣。這一問題最終引起了國務院總理的高度重視,2004年8月9日,衛生部發布2004年第16號公告,擴大了焦亞硫酸鈉和硫磺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制定了黃花菜中二氧化硫殘留標准不得超過200毫克/千克的新規定,至此黃花菜的含硫量標准終於統一。綜上所述,我國的諸多食品安全標准以及標準的檢驗檢測方法已經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階段。
目前,我國食品相關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共四級標准,其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均有1000餘項。當前,我國食品標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總體水平偏低,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之間存在著交叉、矛盾或重復,重要標准短缺,標準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業標准低於相應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部分標準的實施狀況較差,甚至強制標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
我國的食品安全標准和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相比接軌程度不夠,從而導致標準的可信度在國際上不高。1961年召開的第十一屆糧農組織大會和1963年召開的第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均通過了創建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決議, 現今食品法典已成為全球消費者、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各國食品管理機構和國際食品貿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參照標准。雖然我國1986年就已正式成為CAC成員國,但對食品法典的研究、評估與應用工作開展的並不十分理想。CAC標准都是以科學為基礎制定出來的,如能在當前食品安全標准體系建設中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標准,通過參照遵循這些標准,將國內食品標准盡快與CAC標准接軌,既可避免重復性工作,又可節省大量財力。
近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委員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要求,開始組織實施食品標準的制訂及修訂,這一重要的基礎工作的開展將對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將會大大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 加大對食品檢測檢驗研究和應用的投入
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檢測工作應當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工作作為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過程、運輸以及市場銷售等環節中內部自我監控和外部監督檢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響食品的質量和安全。隨著食品中安全衛生指標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對檢測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驗檢測應向高技術化、速測化、便攜化以及信息共享邁進。設置系統的食品檢測機構並使之逐步社會化、建立科學的檢測質量保證體系以及加強檢測技術儲備和人員儲備是從總體上提高我國食品檢測能力的重要舉措。"十五"期間,國家對食品安全檢測檢驗的研究投入了一定的資金,但從客觀要求來看,"十五"期間還應進一步加大投入,特別是對於快速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並盡快將研究成果轉化成具體應用。
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檢測體系的統一完整,將為我國大力開展的食品市場准入制度和對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監管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
5. 酒駕滿分學習網路和現場哪個先學習
酒駕又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警察執法比較嚴格。警察會通過飲酒檢測結果確定你是否涉嫌飲酒駕車。
1.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條指的是: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2.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酒後駕車的處罰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機構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和發布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國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技術法規工作。
(二)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研究擬定提高國家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依法負責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四)擬定出入境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規章制度;負責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管理;負責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管理。
(五)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管理國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六)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監督管理;管理國內外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依法負責出入境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
(七)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管理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管理出口企業對外衛生注冊工作。
(八)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和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鑒定;管理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審查批准法定檢驗商品免驗和組織辦理復驗;組織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前期監督和後續管理;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標識)、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並負責監督管理。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依法審批並監督管理涉外檢驗、鑒定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的檢驗、鑒定機構)。
(十)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十一)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國內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組織實施國家產品免檢制度,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管理纖維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准化、計量、質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
(十二)管理與協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區域性組織,簽署並負責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審批與實施有關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植物檢疫協議的實施工作,管理上述協議的通報和咨詢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科技發展、實驗室建設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統計、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導和咨詢服務。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業務領導。
(十五)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決定組建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局),為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標准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參加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規劃和驗收等有關工作,依法制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對涉及環境、衛生、動植物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貨物、交通工具和人員實施檢驗檢疫通關管理,在口岸對出入境貨物實行「先報檢,後報關」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管理模式。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進出口貨物法定檢驗檢疫,並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此放行;簽發出境檢驗檢疫證書至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依法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和封識進行管理;負責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一般原產地證、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和專用原產地證及注冊等相關業務。
2001年開始實行「大通關」制度,提高通關效率。國家質檢總局通過「三電」工程建設,即出入境貨物電子申報、電子監管、電子放行,大大提高了口岸通關速度,並實現了報檢、檢驗檢疫、簽證通關、統計匯總的網路化管理,作為「金質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建設中的「中國電子檢驗檢疫」,將形成整套電子執法系統,實現檢驗檢疫執法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和旅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以及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多雙邊協議規定或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和物品實施檢疫和監管,以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檢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檢疫審批、國外預檢、口岸查驗、隔離檢疫、實驗室檢測、檢疫除害處理、預警和快速反應、檢疫監管等。 根據《食品衛生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相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安全、衛生、質量進行檢驗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及其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進行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出入境食品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系統,對進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潛在危害採取預防性安全保障和處理措施。
參與制定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源性食品農葯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參與在全國范圍內對動物及動物源性食品進行農獸葯殘留監測。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家質檢總局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了合作關系,與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雙邊磋商合作機制;積極參與雙邊、多邊及區域經濟體的合作,單獨或參與外交部、商務部與有關國家進行磋商和談判;以備忘錄、議定書、會談紀要、合作協議等多種形式,與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多項雙邊合作文件。
國家質檢總局參與許多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的活動,主要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國際米制公約組織、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亞太經合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上海合作組織(The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亞太法制計量論壇(APLMF)等。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質檢總局為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部級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負責全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協調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WTO《TBT協定》和《SPS協定》的實施和國家通報咨詢的國內協調工作。中國WTO/TBT、SPS國家咨詢點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家認監委負責制定、發布和執行國家認證認可、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注冊和合格評定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調並指導全國認證認可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認可機構和人員注冊機構。
負責擬定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目錄,制定並發布認證標志、合格評定程序和技術規則,組織實施強制性認證與安全質量許可工作。負責進出口食品和化妝品生產、加工單位的衛生注冊登記的評審和注冊工作,辦理注冊通報和向境外推薦事宜。
依法監督和規范認證市場,監督管理認證有關的中介服務和技術評價行為。負責認證有關機構的資質審核和監督,受理認證認可的投訴並組織查處。
負責管理相關校準、檢測、檢驗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評審和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實驗室評審、計量認證、注冊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對承擔強制性認證和安全質量許可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和實驗室的審批。
管理和協調以政府名義參加的認證認可國際合作活動,參加許多認證認可國際組織的活動,簽署與合格評定有關的協議、協定和議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標准委負責起草、修訂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的工作,擬定和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擬定全國標准化管理規章,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標准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負責制定國家標准化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和編制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計劃。負責組織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負責國家標準的統一審查、批准、編號和發布。
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國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協調和指導行業、地方標准化工作,負責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備案工作。
參加國際標准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其他國際或區域性標准化組織的活動,負責組織ISO、IEC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國內各部門、各地區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准化組織活動的工作,負責簽定並執行標准化國際合作協議。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7. 物流員考試報名條件
不能直接報考,需要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
物流員申報條件:專
1、取屬得相關專業畢業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物流員級職業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部)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參考鏈接:物流員_網路
http://ke..com/view/2056868.htm
8. 企業知識產權貫標培訓為何如此重要
企業知識產權它不是一個點的存在,更不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內商標等單個個體的獨立容存在,知識產權是一個三維立體的存在,而立體的存在缺少不了企業貫標來規范起來,組合起來;而其中任何一個點的缺失或不足都有可能影響企業整體的一個布局和戰略規劃。9. 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的科室簡介
1、信息化推廣辦公室
2008年,聯合天誠集團並發揮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教育中心、全國網路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認證考試中心、中國鐵道出版社等單位各自資源而組建。重點圍繞互聯網、電子商務、信息安全、資料庫等企業信息化相關領域開展專題研究、培訓活動、教材編制等跨部門人力資源開發業務。
2、雙新人才計劃辦公室
2009年4月,與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聯合設立,中國開發區協會、中國中小協會等為支持單位。主要通過開展提高大學生新知識新能力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搭建校企交流平台,提升大學生就業與創業能力,探索大學生就業指導培訓與企業需求相結合的新型就業服務模式。
3、企業理財辦公室
2009年5月,會同廣東理財研究會共同發起組建,主要定位於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簡稱ICMA)以及設在英國雷丁大學的ICMA中心開展戰略合作,共同在中國境內開展企業理財顧問師的培訓與認證活動。同時,開展中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建設、投資科學決策以及企業現狀及需求調研、組織翻譯國際最新專業文獻、開發專業性系列培訓教材等工作。
企業理財顧問師,Corporate Finance Consultant Certificate (CFC)是針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對公從業人員以及為企業提供企業投、融資等顧問服務的人員而設計的公司金融認證資格體系。
4、中國呼叫中心產業能力建設管理規范工作組
2009年6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進司函復同意,以培訓中心為平台採取開放聯合的方式聯合我國有關呼叫中心產業園區、運營企業、技術設備供應商和專業培訓機構而組成。主要圍繞編制符合我國特點且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呼叫中心行業標准組織開展相應能力建設活動。
5、中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中心
2009年12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支持下,聯合北京產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中國礦業資本》雜志等單位共同發起設立。主要是通過整合各相關資源,採取多樣化方式共同搭建推動我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開放型、國際化智力支持平台、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及培訓平台和專業化的咨詢服務平台。
6、中國古城鎮保護與特色旅遊開發促進辦公室
2010年7月,由培訓中心、中國城市經濟學會和國家廣電總局中華廣播影視交流協會共同發起設立。以促進提升我國古城鎮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宗旨,重點開展涉及古城鎮保護和特色旅遊業發展戰略規劃、重大問題研究、旅遊項目策劃、品牌培育等領域咨詢和服務。
7、國際貿易標准化培訓項目工作組
2010年11月,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標准化研究院聯合發起設立。工作組將會同國內外相關部門、企業和高校共同實施以國際貿易標准化推廣應用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開發項目以及專業化培訓、教材編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