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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立煤礦培訓領導機構

發布時間:2022-08-01 18:17:44

⑴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⑵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的負責人。第五條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有關資格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實施省屬煤礦企業、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煤礦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六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第八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九條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聘請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依照國家統一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第二章從業人員准入條件第十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⑶ 煤礦培訓哪四種人員必須是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第三章 安全培訓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⑷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介紹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華北科技學院)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地和唯一直屬高等學校,擁有國家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技術兩個一級培訓資質。中心成立於1986年,在建設過程中,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長期合作,並得到了122萬美元的援助,引進了一大批先進的教學、實驗設備,先後派出40多名教師出國考察進修,接待了30多名外國專家來中心講學、考察。目前,中心與美、英、日、俄、法、波、澳等國家的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保持著穩定的合作關系。

⑸ 煤礦必須建立什麼工作體系,礦長全面負責

請看找到的所謂六長的標准出處,及後面附加的編者按。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晉煤基發〔2012〕505號)第二章煤礦建設基本條件第一節開煤礦的企業准入條件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煤礦規模達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第十六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第十八條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老煤礦編者按:六長一說源自山西煤礦。這是山西煤礦近三年來大規模兼並重組中的新發明,配備齊全六長是煤礦礦准入條件中的一條。在全國其他煤礦一般牽涉安全生產為五個礦長副礦長人員,即河南所謂五職礦長,也就是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山西前幾年礦難頻繁,大小館員都深受牽連,雖然大大的中飽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館員也因礦煤老闆大肆賄賂而掉了烏紗帽甚至進了班房。那個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員,做過通風區隊長,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後,因通風安全確實是煤礦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礦,有通風偏好,於是乎加上一長即所謂通風礦長助理(一般就是通風區隊長兼職),通過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王道台此舉讓通風區隊長乘機黃袍加身,強行進入班子或者副總師層面的准班子,給他們增加了收入。諸多通風人還是感謝王道台滴!那個叫上黨的地方,前幾年有一個闍郡守入職上黨後,又有新的創造和提升,變身七長,再加一個安全生產指揮中心(其實就是調度室),為上黨郡必備條件。闍郡守搞的花樣翻新,又讓上黨郡出彩了一把!六長、七長表面是換了個姿勢,搞一搞很刺激,其實不過是體制裡面的炒冷飯而已。當正者隨意拍腦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從此登台,增加收入,覥顏進入副總師以上崗位。嗚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2012年5月份的一個小報道:隨著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餘座煤礦亟需統一標准進行規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業挺出台《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准》、《山西省煤礦礦企業標准》、《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准》、《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等五項標准,進一步提高全省煤礦建設和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走向「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新標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山西省煤礦現代化礦井標准》適用於建設、生產規模在150萬噸/年及以上井工礦,該標准要求現有生產礦井按照標准進行優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現代化礦井達標率達到80%以上;在建礦井建成投產後三年內要全部達到現代化礦井標准。《山西省煤礦礦企業標准》為適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後,礦企業創新管理模式,促進主體企業做實做強,實現煤礦企業規范化、制度化、秩序化運行的要求,通過設立礦企業等級標准,提高礦水平;建立礦企業年審制度,實施動態管理。《山西省煤礦管理標准》分為總則、資源保護、生產建設等十章共51條細則,旨在推動我省煤炭工業走向高標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發展新模式,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學安全。《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管理標准》通過制定加強招標管理、備案管理、施工項目部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建設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33條標准,加強我省煤礦施工隊伍、施工項目、施工安全管理,促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規范實施,確保我省現代化礦井建設質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要求從煤礦建設基本條件、煤礦設計標准、露天煤礦設計標准、煤礦建設管理標准、企業文化建設、煤礦建設工程質量及竣工驗收,全面提升煤礦建設水平,高起點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准驗收,建設裝備一流、技術先進、系統可靠、安全高效的現代化礦井。山西省煤礦建設標准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發展煤炭工業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規范、標准,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並重組、資源整合的成果,建設「七高一文明」的現代化煤礦,制定本標准。第二條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制礦井建設水平而編制的全省統一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查礦井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准。第三條本標准適用於在山西省境內的煤炭工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可參照執行。第四條煤礦建設應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經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及經濟價值等作出評價。第五條煤礦建設應符合國家的煤炭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開發政策;並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及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第六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按照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第七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各生產系統。第八條煤礦建設應按照「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化」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准驗收,用先進的設備、技術、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的礦井。全面實施高標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益、現代文明的發展新模式。第九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工程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安全高效為目標,採用現代化的技術裝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徹集中生產、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與復懇的平衡,處理好近期與遠期,以近期為主體的建設關系。第十一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對其共生、伴生礦產資源應加以回收利用或保護。第十二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對環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必須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煤礦設計和建設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范、標准、指標及定額的規定。第二章煤礦建設基本條件第一節開煤礦的企業准入條件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專業的其他各類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審查合格後,持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及以上煤炭主體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煤礦規模達到10.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50人,煤礦規模達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20人,煤礦規模達到1.20Mt/a及以上的,不少於100人,煤礦規模1.20Mt/a以下的,不少於50人,其中30%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第十六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0.30Mt/a的煤礦,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礦長(經理)還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經歷。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按照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上煤礦任職。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並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放炮員、井下電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人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監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種作業人員。第十八條煤礦企業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按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要做好「三大規程」學習,做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應用培訓,做好災害識別與防治、緊急避險與自救互救等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第二十條煤礦主體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至少要達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注冊資本金中貨幣出資額所佔的比率和實收資本額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新出台的規定中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一條主體企業所出的首期資本金須在規定時限內按國家標准依法足額繳納,並且有足夠能力在規定的時限內繳足剩餘出資。煤礦主體企業在申煤礦中,要提供資本金到位證明和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及融資證明,確保煤礦項目建設資金落實。第二十二條擬開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至少具有開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礦10年以上的經歷,並應在當地開一個相當規模的非煤企業。第二節開煤礦的技術條件第二十三條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不低於1.20Mt/a,新建露天礦不低於3.0Mt/a,改、擴建井工煤礦不低於0.90Mt/a,整合井工煤礦不低於0.60Mt/a。第二十四條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部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特殊情況可採用其它開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現代化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面;條件允許時,礦井主通風機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實現在線監測,無人值守。第二十五條煤礦只能建設一套主生產系統,煤礦應按照「一礦一井一面」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設「一井兩面」:(一)設計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屬於薄、厚煤層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層配採的。2.屬於薄煤層開採的。3.屬於解放煤層開採的。4.屬於急傾斜煤層開採的。(二)設計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煤礦。第二十六條煤礦必須建立完善的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簡稱「六大系統」,並達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系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三同時」。第二十七條所有的建設煤礦竣工驗收時必須符合初步設計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要求。第三節開煤礦的資源條件第二十八條新開的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第二十九條煤礦建設應有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告。井田(礦田)面積大、全井田(礦田)達到勘探程度有困難時,先期開采地段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且服務年限不低於10年。第三十條煤炭資源/儲量估算范圍應與井田境界相統一。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的垂深,一般為1000m,最大不超過1200m。第三十一條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高速公路下、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劃區、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利用的、產生破壞性影響的區域嚴禁開采。第三十二條煤層含硫量大於3%的煤層(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開采。第三十三條國家級鐵路干線、高速公路兩側2km范圍內禁止露天開采。第三十四條新開的煤礦應有批準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批準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礦井應有批準的抽采設計。第三十五條煤礦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情況、煤質資料采空區范圍等如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大的變化時,須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補充勘探,其報告由原審批部門審批。第四節開煤礦的外部條件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應具備對外運輸的交通運輸條件。應根據礦井的運量、運距要求和礦井所在地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劃)的鐵路、公路等運輸通道的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並與當地及國家交通網相銜接。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應具備生產、生活需要的水資源條件,並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利用城鎮供水設施。第三十八條煤礦建設應節約用地,少佔耕地,並取得土地使用相關手續。第三十九條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信條件。礦井通信應利用礦區已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與礦區通信網路聯系不便的煤礦,也可利用所在地區的通信資源。第四十條煤礦建設應具有可靠的供電電源,並與供電部門達成供電協議。第三章煤礦設計標准(井工部分)第一節煤礦設計必備條件第四十一條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第四十二條已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主管部門項目核准(審批)的核准(批復)文件。第四十三條已取得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劃定井田范圍批復文件或頒發的采礦許可證。第四十四條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備案(審批)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第四十五條高瓦斯及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已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設計》批復文件。第四十六條已取得礦井建設必需的用地、供水、供電批復文件或協議。第四十七條省級及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第二節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及分類第四十八條礦井建設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並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劃。第四十九條礦井建設規模,應劃分為大型、中型二種類型:(一)大型礦井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二)中型礦井為:0.60、0.90Mt/a。第五十條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及工作面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原則上採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開采。(二)以一個開采水平保證礦井生產能力。(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一井一面」組織生產。以一個工作面確定礦井的產能;設計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一井一面」。(四)設計能力在3.0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以布置「一井兩面」。(五)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Mt/a。(六)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8.0Mt/a。(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15.0Mt/a。第三節礦井服務年限第五十一條新建礦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務年限不應小於表2-1的規定。第五十三條改建後的礦井的服務年限不宜小於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礦井服務年限小於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進行改擴建。第五十四條計算礦井及第一開采水平設計服務年限時,應根據地質條件及勘查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備用系數。儲量備用系數宜採用1.3—1.5,地質條件復雜、勘查程度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第四節項目構成一般規定第五十五條礦井工程項目應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工程和設施構成。第五十六條工程項目的具體構成,應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第五節項目構成第五十七條生產系統應包括:井筒、井底車場及硐室、主要運輸巷道及回風道、采區、採掘工作面、提升、通風、井下排水、壓風、煤炭分選加工、地面儲裝運等工程和設施。第五十八條輔助生產系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通信、燈房、計量與煤樣化驗、機修、器材供應、地面運輸、監測監控與計算機管理等工程和設施。第五十九條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設施應包括:共伴生礦產資源開發與利用,礦井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與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熱、地熱利用,礦山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救護,水土保持,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工程和設施。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抽采瓦斯系統,抽採的瓦斯應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立熱害治理工程。第六十條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公樓、區隊公樓、燈房、浴室、食堂、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第六節井口與工業場地位置選擇原則第六十一條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應有近期實測的地形圖和工程地質、水文及氣象資料。地形圖的比例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採用1:1000或1: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宜採用1:500或1:1000。第六十二條提升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有利於全井田開拓和工業場地布置,並根據井上、下建設條件,進行技術、經濟綜合論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有利於安全為原則。主、副提升井井位應選擇在同一工業場地內,在特殊條件下,亦可分別設在兩個場地中。第六十三條風井井口位置選擇應滿足通風安全要求;可與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業場地內,以縮短建井工期和節約用地。第六十四條確因技術合理,且有條件時,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圍之外,有壓占資源的須簽訂互保協議,但井口應位於井田范圍內。第六十五條煤礦工業場地位置不得選擇在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區域以及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第七節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第六十六條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層、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岩層,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不良地質構造區。受條件限制確需穿采空區時,應先採取采空區處治措施,並制定安全措施,確保井筒施工、生產運行期間的安全。第六十七條工業場地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采空區、地面沉降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惡劣場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響。第六十八條抗震設防區工業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不應選擇在危險地段。第八節開拓布置第六十九條礦井開拓應根據礦井地形地貌、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裝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方案比較後確定採用平硐、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井田面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條件適宜的應採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出煤的分區開拓方式。第七十條井筒數目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全需要及投資效益等,經綜合論證後確定。每一個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井筒,礦井必須設專用回風井,且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許多井筒並聯回風;採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建設礦井,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時,井田邊界附近必須設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第七十一條礦井開采水平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與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高宜為:1.緩傾斜、傾斜煤層200-350m。2.急傾斜煤層100-250m。(二)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時,宜採用上、下山開采相結合的方式。(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距不大時,宜採用單一水平開拓;當層間距大時,可分煤組(層)多水平開采。第七十二條由於煤層露頭不一或煤層傾角變化大,造成部分區域上(下)山斜長過長時,可在該區域適當位置設置輔助水平。第七十三條開拓巷道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開采近距離多煤層時,宜採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布置方式;煤層(組)間距大時,宜採用分層運輸大巷布置方式。(二)開採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中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三)當煤層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岩較穩定、煤層較硬、含水量較小,或自燃發火、高瓦斯煤層採取安全措施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時,主要運輸大巷及總回風巷宜布置在煤層中。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採用分層或分組布置運輸大巷時,宜將開采水平分層(組)運輸大巷重疊布置。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且不宜沿斷層布置。第七十四條開拓巷道凈斷面,必須以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線及設備安裝、檢修等需要為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取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現行標准《煤礦巷道斷面和交岔點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第九節大巷運輸第七十五條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優先選用帶式輸送機;礦井宜布置井底煤倉,建設規模3.0Mt/a及以上的大型礦井可採用帶式輸送機從回採工作面順槽至地面的連續運輸。第七十六條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及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根據井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料和人員的運距、運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當大巷、采區上、下山圍岩岩性與煤層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至大巷,采區上、下山及回採工作面順槽宜實行直達運輸。(以下內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請上網查詢)

⑹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要根據企業具體情形,以及培訓問題確定培訓內容。

⑺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第十一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⑻ 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
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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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內容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考核標准,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
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採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
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⑽ 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具體由哪些部門管理

某市安監局貫徹落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需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了培訓。那麼,此類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呢?安全生產培訓又該由哪些部門管理呢?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就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因企業所屬行業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我國保障勞動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訓活動也堅持統一規劃、分級指導的原則加以貫徹落實,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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