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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7-26 23:46:16

Ⅰ 國家支持非遺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9號 》

《國家級非物質文內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容已經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大力振興貧困地區傳統工藝助力精準扶貧的通知明確,振興貧困地區傳統工藝從五方面著力:

一是加大貧困地區傳統工藝振興力度,對列入第一批國家傳統工藝振興目錄的貧困地區傳統工藝項目,相關省區市要組織制定振興措施和年度行動計劃,對工作成效實行年度評估。

二是加強貧困地區非遺傳承人群培養,以面向面廣量大、從業人員較多、有助於帶動就業增收、培育品牌的傳統工藝項目為重點,實施中國非遺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

三是支持傳統工藝項目優秀代表性傳承人、工藝師到貧困地區開展講習活動,擴大傳承人群培訓面,幫助提升當地傳統工藝傳承發展水平。

四是支持貧困地區探索設立非遺扶貧就業工坊,以深度貧困地區「三區三州」為重點,確定一批「非遺+扶貧」重點支持地區。五是搭建貧困地區傳統工藝產品設計、展示和銷售平台。

Ⅱ 如何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沒有完善之前,細化傳承人認定標准和確定各個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責任分配則是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 一、傳承人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包括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目前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法律規范都沒有對傳承人下定義,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對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依據相關的規定和實踐,筆者認為可將傳承人定義為:各族人民當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熟悉文化空間的民間文化代表人。而傳承單位則是傳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團化,具體就是指堅持開展和舉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文化活動的代表單位和團體。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也有很多的共同點,本文為了敘述方便,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將二者統稱為傳承人。 二、傳承人的認定 傳承人的認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要步驟,只有確定了傳承人,才能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象,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承傳下去,而認定傳承人首先要依據法規對其進行相關調查,通過調查對符合傳承人標準的代表人進行評定,然後列入《名錄》對其進行確認。 對傳承人的調查內容非常廣泛,但法律規范只規定了可以申請命名傳承人的條件,而且條件過於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規中規定要「掌握並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規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並沒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規規定了要「熟練掌握」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掌握的程度,何為熟練很難評定。法規中多提到傳承人的認定是在「一定的區域內」 ,但這個區域的范圍如何確定,是根據行政區劃還是依據自然地域,法規沒有明確,依據行政區劃劃分利於政府對傳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域上的連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間整體文化,依據自然地域更有利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連續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區如果不分開容易導致責任不明,主體之間相互推委,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對「掌握和保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資料和實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認定為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物質文化以「物」為載體,只要物不損壞丟失文化就不會消失,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以「人」為載體,雖然實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擁有實物不應作為決定評定傳承人的條件,不能因為今天實物在他手裡,他就是傳承人,明天他把實物送給了另一個人,而那個人就成了傳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規,應該針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制定詳細的傳承人調查、認定的項目和標准,並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一方面雲南省的地方法規做的相對完善。 在確定了調查對象以後,首先要調查其個人最基本的資料,包括姓名、藝名、性別、地址、職業、信仰、受教育情況等等,然後要調查他所傳承的項目、技藝和當地地方文化的關系,以及他的這個項目在文化社區、行業中的地位,或者所保存的實物的具體情況和地位,文化活動舉行的日期、地點及涉及的范圍和規模。另外還要調查和搜集傳承人的相關作品,傳承人對所傳承的項目的創新與發展,將調查結果系統地進行記錄,通過調查對傳承人的情況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而傳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時,要積極配合,如實准確地提供個人的相關資料,為後面的認定工作作好准備。 在掌握了傳承人的資料以後,要對傳承人的情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傳承人的認定標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使傳承人的認定暫時無法制定一個統一的標准,而且依據目前的資料和實踐確定了標準的話,很容易將暫時沒有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規定在標准以外,這無疑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一定的損失。由於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可供參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時要依據各自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自己的標准,在制度沒有完善的時候用法規和規章彌補制度的不足,然後再通過法律來確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認定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以要把好關口,不能完全憑著自己的喜好確定傳承人,那樣容易將本不是傳承人的誤認為為傳承人,也會將本應進入《名錄》的傳承人遺漏掉。而作為傳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門沒有發現其所傳承的項目的時候,要及時提出申請或進行推薦,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另外,在政府或者專家確定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以後,還應該有一定時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對傳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並收集社會各界人士對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於社會公眾和相關人士的對其進行監督,檢驗認定的傳承人是否真的能夠代表相關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對傳承人保護的責任分配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公約中分為三類:第一是國家,第二是國際組織,第三是個人、群體和非政府組織。而針對我國國內的基本情況,《辦法》規定保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傳承人,筆者認為應該存在以下三類主體: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傳承人,第三是專家。依此類推,對傳承人的保護主體也可以分為以上三類。 保護主體的多樣性使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各個保護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博奕,每個主體在博奕過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達到最大化,具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中政府只想圓滿地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是上級政府委派的任務,使保護工作能作為一項政績得到上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只有在達到以上目的以後,政府才會進一步去追求《公約》中的「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如果一個政府連最基本的運行都有問題的話,又如何有精力和興趣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博奕中的另一類主體——傳承人,他們與政府在博奕中並不是對立的關系,但無疑是有影響的,政府在選擇策略時也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對傳承人的影響。傳承人作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也是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決了他的根本的生存問題以後,在生活上沒有了後顧之憂,傳承人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優越的生活環境可能使傳承人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從而使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變成一成不變的「死文化」。 相對來說,專家在保護過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著眼點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傳承人認定中才具有較大的公正性,而專家的文化研究不僅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創新提供理論支持,還可以通過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制。但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體現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專家咨詢機制」 ,專家委員會也只是對幾種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對大專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夠充分,只是通過高校來培養相關人才。今後在完善保護體制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高校和專家的科研力量,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基礎,與政府在實踐當中的經驗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護體制。所以專家委員會不只是為相關事項提供建議,在傳承人的認定中還應有決定權,另外還應在高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師生資源,既可以培養相關人才和傳承人,還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文化保障。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時間段上可以分為認定過程中和認定後,在認定過程中,政府和專家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的保護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調查、認定傳承人,還要對其進行保護,對貧困的傳承人還要給予必要的救助,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樣性,政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不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項目都有全面的了解,並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完成任務或創造政績,具有一定的被動性,而且在認定過程中很難確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調查、認定工作更多的應由專家參加和完成,因為專家相對更清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行業的標准和規則,能夠保證在評定過程中的專業性。專家往往是該項目、行業中的權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專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確定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傳承人在被認定以後,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在政府牽頭領導之下,履行個人的責任,積極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各地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職責規定較完善,但法規內容多以義務為主,激勵內容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興趣和積極性,應該盡快建立激勵體制,讓政府能從自身的利益目的出發,去做這項工作。另外,在政府職責中,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政府應該設立專項基金,並且將基金的捐贈渠道向社會公布,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使資金的來源和用處都有有效的監督,從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 傳承人要培養新的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際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形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傳承人應該通過師承形式、學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傳承人要依法舉行傳統文化活動。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採取不同的傳播方式,不只是單純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還應使公眾更好地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激起公眾的興趣,在傳播過程中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價值。 傳承人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時,要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吸收有利於自身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實現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但有學者指出:「民俗文化的開發,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存在著真實性開發與扭曲性開發之間的矛盾。」所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在承傳文化遺產時,不只是創新,還應保留,保留文化遺產的精髓,創新的只是形式,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和承傳文化遺產。 專家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性,認真負責地去田間村莊里調查傳承人的資料,即使不能親自參加,也要充分考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保護體制。 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通過對傳承人定義、調查和認定,明確調查、認定傳承人過程中的具體程序和內容,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通過提高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手段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體系,確定政府、傳承人及專家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建立符合責任主體利益目的的激勵體制,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和效率,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創建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Ⅲ 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傳承人

想評某一級傳承人,所掌握的項目就必須是這一級的名錄項目了。比如蒙古族馬具製作技藝這一項目已經入選了國家級非遺名錄代表性項目,那麼傳承這一技藝的傳承人才有可能申報國家級傳承人。

其次,想申報某一級的傳承人,一般來說,必須是下一級名錄項目的傳承人。比如想申報國家級傳承人,那麼必須已經是省級傳承人才有申報資格。

申報傳承人必須具備日下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的。

代表性傳承人都是成批的申報、評審、公布的。基本程序一般是當地文化主管部門下發申報的通知—下轄地區和單位組織申報—傳承人填寫申報書和申報片—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公示—正式公布。

(3)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認定

為保護和阻止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中斷,保持可持續發展,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進行調查時,要弄清楚其傳承譜系、傳承路線(傳承鏈)、所掌握和傳承的內容或技藝、傳承人對所傳承的項目的創新與發展。

對傳承人的調查,要事先選好對象人選,然後進行采訪,對本人、同行、親戚等進行多方面的調查,要記錄和提供他們的代表作,甚至還要做口述史,要把他所掌握和傳承的內容或技藝原原本本地用文字和繪圖記錄下來。

調查的內容,包括傳承人的最基本的資料,姓名、藝名、性別、地址、職業、信仰、受教育情況等等,以及他所傳承的項目、他的技藝和當地地方文化的關系,與民族記憶的關系。

以及他這個項目在村寨、在社區群體中、行業中的地位,他的授業師傅、他的親戚、他傳習的方式、他有沒有拜師、有沒有儀式、行內有什麼規則、有什麼樣的禁忌、有沒有祖師、有沒有行會。

Ⅳ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第四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於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第五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朴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六條文化和旅遊部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第七條認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程序。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第九條公民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應當向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姓名、民族、從業時間、被認定為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時間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傳承譜系或師承脈絡、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和核心技藝、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等情況;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六)申請人志願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履行代表性傳承人相關義務的聲明;

(七)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門直屬單位可以通過其主管單位直接向文化和旅遊部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材料應當包括前款各項內容。第十條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審核,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和審核意見一並報送文化和旅遊部。第十一條文化和旅遊部應當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文化和旅遊部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環節。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人選進行審議,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第十三條文化和旅遊部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日。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第十五條文化和旅遊部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Ⅳ 什麼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簡稱非遺協會,成立於2013年11月6日,由文化部主管,法定代表人是馬專文輝(文化部非遺司屬司長),業務范圍包括:調查研究、信息收集、舉展覽、專業培訓、咨詢服務和國際合作。非遺協會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並入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後成立的國家級非遺保護協會。非遺協會的設立旨在通過發展會員、召開論壇會、舉拍賣會等不同形式的經濟活動,保護和發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協會同時還承擔著與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機構的經濟、文化交流等工作。

Ⅵ 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省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完整掌握並承續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其特殊技能;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被公認為具有某項目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四)師承脈絡清晰連貫,具有較長的傳承經歷;
(五)申請人或被推薦人是市州文化行政部門已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由個人自願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報,經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同意後上報至省文化行政部門。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六條各項內容。
申請人屬省直屬單位的,由省直屬單位提出推薦名單和推薦意見,報送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六條 申請或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民族、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等;
(二)申請人個人簡歷、該項目領域的傳承譜系以及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技藝特點、個人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照片、資料的情況;(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六)項目保護單位意見、市州專家委員會評議意見及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市州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市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並報送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八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結合申請項目在全省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初審和評議,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報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九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媒體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頒發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證書。
第十一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根據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命名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按師承的形式選擇培養新的傳人,保護傳承人依法開展傳藝、講學及藝術創作、研究等活動,盡可能為其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傳承活動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給予重點扶持,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當年度省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傳承人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用於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下列傳習活動:
(一)整理、記錄、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授徒傳藝、培訓講習;
(三)展演、展示和學術交流;
(四)其他有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協議的資助項目任務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當地及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序、技術規范、技藝要領、材料要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
(二)努力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創作,提供高質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積極參與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展覽、演示、教育、研討、交流等活動;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無保留的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定期向省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基本情況及開展傳承活動的情況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項目任務書要求的傳承任務,連續兩年無傳承活動者或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核實批准後,取消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及其傳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並按照評審、認定程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Ⅶ 文化和旅遊部將如何推進「非遺+扶貧」

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傳統工藝具有帶動貧困地區群眾就近就業、居家就業的獨特優勢,是助力精準扶貧的重要抓手。文化和旅遊部日前連續出台文件,大力推進文化扶貧,振興貧困地區傳統工藝,並選取確定了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等10個第一批「非遺+扶貧」重點支持地區,支持設立非遺扶貧就業工坊。

文化和旅遊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傳統工藝振興助力精準扶貧已具備良好的基礎,研培計劃對傳統工藝傳承人群的研修培訓,為培養扶貧帶頭人提供了人才支持;已在全國支持設立了11個傳統工藝工作站,為幫助傳統工藝項目提升品質、融入生活提供了有益經驗;山東、湖南、貴州、甘肅等地一直都在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多典型經驗;許多傳統工藝企業、作坊、合作社主動招收當地貧困勞動力就業,幫助貧困家庭脫貧增收。來源:新華社

Ⅷ 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法律分析:1、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2、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3、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4、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5、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並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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