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關於印發《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公務員業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2]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對領導成員、後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託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一規范、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監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遊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人發〔1996〕52號)同時廢止。
⑵ 哪家公務員面試培訓好
公務員考試培訓機構很多,各有各的長處優勢,但不管在哪學習,重點還是靠自己,要靠平時的練習。
另外選擇培訓機構主要考慮以下幾點:
首先要選擇權威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通過最正規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培訓工作。
其次要了解培訓人數及通過率;
再次了解師資團隊力量是否雄厚,一個好的老師會讓你的備考事半功倍;
最後是否有完善的一體化服務體系,從聽課證制度、教學班主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適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⑶ 都柏林公務員管理體系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該條例。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學習國家公務員條例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入職級別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 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進行。
公務員招錄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
公務員招錄
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 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做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 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公務員紀律
(一)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規定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
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 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培訓登記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
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
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
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
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實行職位輪換。
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給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銷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1]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⑷ 負責1公務員培訓評估的機構是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4
⑸ 河北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適應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培訓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管部門。
政府各部門的人事培訓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第四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在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國家公務員培訓法規、規章和政策並負責監督執行;
(二)擬定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國家公務員培訓並進行培訓理論研究工作;
(四)對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指導和評估;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第六條 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對國家公務員所任職位必備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的培訓。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國家公務員以更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進行的培訓。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方式和時間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根據培訓內容和要求統一安排。第八條 凡組織部門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相同內容的培訓,人事行政部門可在國家公務員培訓中予以認可。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置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第十條 公共必修課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經濟管理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等內容。
專業必修課按照國家公務員的職位分類,根據相關業務工作的需要確定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第十一條 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和編寫。
專業必修課的教學大綱,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制定,教材由省直相關部門編寫。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按照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制定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後,組織開展培訓。第十三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根據培訓工作需要,統一規劃,設置以行政學院(校)為主體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其他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和培訓機構,受人事行政部門委託,也可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逐步形成以行政學院(校)為主體,其他培訓機構為補充的培訓網路體系。第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按照培訓計劃實施教學活動,其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的制度。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應建立以下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考試制度;
(三)教師聘用制度;
(四)教學研討制度;
(五)教學效果評估制度。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國家公務員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培訓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國家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所需初任培訓、任職培訓的培訓經費或必需的統一性培訓經費,根據每年的培訓任務和財力情況,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與在職同類人員相同。第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第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應自覺服從培訓安排,按時參加相應類別的培訓,並服從施教機構的管理,遵守培訓制度。對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或雖參加培訓但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第二十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必須參加初任培訓,初任培訓不合格的,不能任職定級。
未經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第二十一條 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經任免機關批准,也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後一年內完成。
調入行政機關任職的和在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對任職培訓的規定,進行任職培訓。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證書登記制度,連續記載國家公務員參加相應類別培訓的基本情況。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由省人事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省直各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證書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發放,各市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證書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發放。
⑹ 公務員培訓規定的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內培訓容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並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後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⑺ 國家公務員管理規定是什麼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條列。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發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組建人員的產生和任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章
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利;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述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職位分類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列。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四章
錄用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位的國家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擇優錄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四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在編制限額內按照所需職位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
(四)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十七條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組織。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錄用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按照規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後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培訓。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二十一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證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小組審核後,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第六章
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材有突出成績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六)在搶救、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七)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
(九)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國家行政機關對受前款所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物資獎勵。
第三十條
國家公務員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紀律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步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機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
(九)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列地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於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放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職務升降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三十九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必須在國家核定的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其中擬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採取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辦法產生預選對象;
(二)按照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進行晉升考核;
(四)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人選。
對晉升領導豬物的國家公務員,應當進行任職培訓。
第四十二條
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四十四條
任免機關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結果,按照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
第九章
職務任免
第四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
第四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一)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二)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三)轉換職位任職的;
(四)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五)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的:
(一)轉換職位任職的;
(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四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五十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章
培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
第五十三條
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第五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
國家公務員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其他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國家行政機關每年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接受調任、轉任、和輪換的國家公務員,應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十七條
調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考核合格的,應當到行政學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培訓,然後正式任職國家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五十八條
轉任,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在國家行政機關內的平級調動(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調動)。國家公務員轉任,必須符合擬任職務規定的條件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輪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的實行職位輪換,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輪換,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負責組織。
第六十條
掛職鍛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的職務。國家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
第十二章
迴避
第六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第六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涉及與本人有本條列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必須迴避。
第六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域自治區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第十三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六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
第六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認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和發放獎金。
第六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一持平。
第六十七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有計劃地提高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標准,使國家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斷提高。
第六十八條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給試用期工資;試用期滿正式任職後,根據確定職務和級別確定其工資。
第六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保險和福利特遇。
第七十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口減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辭職辭退
第七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國家公務員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不得辭職。
第七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列第七十一條規定擅自離職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七十四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消、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學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五)不履行過埃及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七十五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有由所在機關提出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第七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
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休
第七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
過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有工作年限滿二十年。
(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第八十條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
第十六章
申訴控告
第八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訴。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的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和控告,必須忠於事實。
第八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及規定資格條件進行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條入和轉任的宣布無效;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變更國家公務員的工資、養老保險金機極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標準的,撤消其決定;
(三)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辭退國家公務員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許可權,對前款所列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體部署由國務院規定。
⑻ 當前公務員培訓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一、 當前公務員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幾年來,我們認真貫徹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嚴格執行公務員培訓制度,認真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公務員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公務員制度建立時間較遲,公務員培訓工作開展的時間較短,體制不夠完善,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存在一些急需改進的地方,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對培訓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流於形式、走過場現象。培訓是公務員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但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往往偏重任用、升遷和調動等項工作,忽視了公務員培訓和再教育工作,對抓培訓工作思想不夠重視,工作力度不夠強;而且不少公務員自認為在大中專院校已接受正規、科學、系統的教育,無須在工作中進行「再加工」,以干代訓就行了,因而參訓熱情不高,欠缺積極性、主動性,使培訓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
2、培訓內容結構不合理,造成學非所用現象。目前,公務員培訓普遍存在這樣的傾向:重政治理論學習,忽視經濟理論學習;強調理論培訓,忽視業務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能力培訓; 強調分層分級培訓,忽視按需施教、分類培訓;而且涉及擴充知識、增強能力和訓練創造性思維的內容也較少。培訓的實踐性較差,針對性不強,培訓與使用相脫節,既使培訓失去了目的,也使培訓者缺少動力,造成學非所用的現象。
3、培訓方式手段單一,培訓質量不高。目前,公務員培訓的方式依舊是以面對面上大課為主,以教材為主,以課堂教學為主,教學過程中實踐鍛煉少、案例分析少、調查研究少,這種灌輸式的培訓,缺乏應用性、科學性、靈活性,不但難以提高參訓者的學習興趣,更無法著力培訓公務員的分析能力和行政決策能力,致使培訓質量較低,學習效果不夠理想。
4、培訓效果評價機制不夠完善,培訓效果的作用發揮不夠明顯。目前,我們側重於抓培訓學習過程,忽視了培訓效果的評價考核工作,未能採取科學有效的方法對受訓人員所學的知識技能進行測驗衡量,對受訓後缺乏跟蹤管理。而且,公務員培訓與晉升之間存在「斷裂帶」,沒有把兩者結合起來,雖把培訓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和晉升的依據之一,但把關不嚴,放鬆了培訓成效、結果在公務員管理中的運用,出現了「培訓與不培訓一個樣、培訓成績好壞一個樣」的現象,給逃避培訓的人員有機可乘。
5、培訓機構不夠完善,培訓基地建設落後。目前,黨政部門幹部培訓機構不算少,黨委機關有黨校,行政機關有行政學院,但在培訓公務員隊伍上,這個培訓體系的特點不夠突出,行業性、針對性不強,沒有形成特色,不能互補,而且教學設施較差、師資力量薄弱、教學方式老土,特別是市縣兩級培訓基地建設落後,跟不上形勢發展需要,有相當一部分培訓基地已失去培訓公務員這一主體功能,很難培訓出較高素質的現代行政管理人才。
6、培訓經費嚴重不足,影響了培訓工作正常開展。目前,黨政幹部培訓所需經費一般都是政府財政劃撥。但由於缺乏法律保障,再加上財力有限,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財政沒有對公務員培訓作出專項的資金預算,培訓經費不能及時、全部到位。而且不少地方的培訓經費主要由參訓者所在的單位部門負擔。同時,思想不夠解放,融資渠道單一,造成培訓經費嚴重不足,嚴重影響了培訓工作正常開展。
二、改進和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進一步做好培訓工作的對策
(一)要充分認識公務員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做好培訓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1、加強公務員培訓,是提升公務員能力建設的重要途徑。公務員是國家的行政管理人才,公務員的能力建設直接關繫到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水平和社會發展。而提升公務員能力建設和綜合素質,一個既便捷又高效的途徑就是加強公務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公務員不斷補充、更新知識,掌握技能,提高創新能力,才能建立一支優化、精幹、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才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能。凡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通過培訓去提高公務員能力。日本始終認為培訓是「智力開發」、「能力開發」的一種最有效形式。法國分析近15年公務員培訓的情況,最後結論只有一句話:「培訓是最好的投資」。香港在公務員中流行著一種說法:「生命取決於效率,而培訓決定著效率」(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603頁)。
2、加強公務員培訓,是實行科學的幹部分類管理的需要。我國將推行人事制度重大改革,實行科學的幹部分類管理。過去「大一統」式的培訓體制和培訓方法,與分類管理和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改革培訓體制,根據各類人員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培訓制度。在公務員系統,就要建立適合公務員特點的培訓制度,不斷對公務員進行培訓,使公務員認清形勢,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才能對公務員隊伍實施科學有效的管理。正如台灣有的學者提出,培訓是公職人員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沒有培訓,任用和升遷就缺少依據,而偏重於任用和升遷工作,是舍本求末的做法(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604頁)。因而抓好公務員培訓,對管理好公務員隊伍是十分迫切需要的。
3、加強公務員培訓,是一項長遠的戰略任務。隨著經濟和科技的迅猛發展,新學科、新產業、新技術已滲透到政府部門,政府的行政管理日益復雜化、知識化、信息化,對政府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務員培訓的意義已上升到戰略地位。西方國家早就認識到公務員培訓的戰略意義,並以法律制度形式確定下來。1958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雇員培訓法令》,把公務員培訓問題納入法定范圍。1971年,法國頒布《繼續教育法》,對公務員的培訓作了專門規定(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1208、1209頁)。鄧小平於1983年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5頁:為景山學校題詞),無疑也揭示了培訓教育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把加強公務員培訓作為重要戰略任務來抓,讓所有的公務員接受「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為公務員成長鋪設「快車道」,才能加快我國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二)要堅持三大原則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1、學用一致原則。公務員培訓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因此必須根據公務員隊伍的工作性質和行業特點,進行相應的培訓,努力做到培訓與使用相一致,使公務員學有所用,用有所成,才能不斷提高公務員執行公務、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按需施教原則。公務員培訓,必須根據社會或地區、行業、單位的實際需要,決定培訓的種類、方式、時間、內容和使用方向,制定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才能使培訓更有針對性,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3、講求實效原則。公務員培訓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必須注重實際培訓效果,保證培訓質量,不能圖形式、趕進度、走過場,要在實際工作中不斷改革培訓內容和方法,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三)要豐富培訓內容,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新形勢下,公務員培訓,既不是單純的政治理論和政治修養學習,也有別於以業務知識學習和業務技能訓練為唯一內容的專業培訓,而應是兩者的相互結合。我們要以提高公務員綜合素質為核心,堅持「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原則,不斷豐富培訓的內容。一是通識性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國家的大政方針、基本政治理論、業務知識、計算機、英語、普通話等日常公務員必備的基本技能。這些內容是公務員基本素質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體現了對公務員素質的共同要求,屬培訓中的基礎公共課程。目前公務員初任培訓都包括這些培訓內容。二是專題性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專項業務知識研究、重大課題剖析、重要政策法規釋疑、先進經驗介紹等。這部分內容因崗位、職位、任務而異,屬培訓中的專業課程。比如對公、檢、法、司部門的公務員,重點開展以依法行政和行政許可法為主的專題學習培訓;對領導層次的公務員,重點開展以提高行政管理能力、統籌協調能力為主的專題學習培訓。三是選題性培訓內容。這類培訓內容主要由參訓者根據自己的實際工作需要和個人興趣,選擇不同的培訓課題,屬培訓中的選修課程,是個性化的菜單式培訓,容易調動參訓者的積極性。這類內容的培訓,必須備有公務員培訓課題庫和師資庫,供培訓時隨機選用,才能正常開展。組織人事部門要緊跟時代發展和公務員對知識的需求,抓好公務員「四類」培訓,研究制定培訓必修內容和選修內容,及時調整、更新、豐富培訓內容,切實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要創新培訓形式,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根據形勢發展變化,要大力改革公務員培訓模式和組織形式,創造體現公務員特點和時代特色、靈活有效的培訓形式,不斷增強培訓吸引力,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
1、脫產培訓。指讓公務員離開原工作崗位,集中到培訓基地如行政學院、黨校、高等院校,進行一定期限的嚴格管理學習訓練,是一種封閉性的培訓方式。這種培訓在結束時一般配以組織開展專題考察和實地觀摩活動,因而這種培訓方式既能使受訓者潛心學到扎實的基本理論,又能開闊視野,增長見識,培訓質量和效果都較好。
2、面授培訓。指根據公務員工作需要,定期邀請專家學者教授到政府講課,直接面授,集中短訓,解決公務員提出的疑難問題。這是一種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培訓方式。在培訓經費緊張的情況下,這是一種最合適的培訓方式。高州市在實踐人才強市戰略過程中,多次邀請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省知名專家教授作人才專題講座,使廣大公務員樹立起科學人才觀,拓寬了人才思路,收到了較好的培訓效果。
3、掛職鍛煉培訓。指將公務員選派到預先約定的基層組織和單位進行實踐鍛煉,並擔任一定職務,這是一種注重實踐性的培訓方式。一方面能獲取實際工作經驗,另一方面從研究實踐問題過程中提煉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去年末廣東省啟動的「十百千萬幹部下基層活動」,正是一種掛職鍛煉的培訓方式,既使幹部受到一次深刻的黨性教育,又提高了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學歷培訓。指選送或組織公務員到高等院校進行深造,接受繼續教育,獲取更高學歷,提高知識文化素質。從人才投資的角度看,學歷培訓具有系統性、完整性、科學性的特點,是一種投資大、收益也更大的培訓方式。發明人力資本論的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教授指出,學歷層次與腦力勞動能力的比值為:大學∶中學∶小學 = 25∶7∶1(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1124頁)。美國每年都選送2000多名聯邦雇員到哈佛等名牌大學進修,提高學歷檔次(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610頁)。我們應出台優惠政策,如報銷學費,積極鼓勵公務員參加學歷培訓,改善學歷結構,提高專業化、知識化水平。
5、調研培訓。指按照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公務員帶著調研課題,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工廠企業,調查研究,了解新情況新問題,撰寫調研報告,交流調研成果。這是一種培養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提高科學決策和分析問題能力的有效培訓方式。我們要健全公務員調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實調研計劃,促進這項培訓活動的深入開展。
(五)要建立完善培訓機構體系,以滿足公務員培訓工作發展的需要針對公務員培訓機構建設薄弱、培訓體系不夠完善的狀況,要改革原來黨政機關幹部培訓主要由各級黨校承擔的體制,逐步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一是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學院機構。這是培訓公務員的主體機構,主要輪訓有一定層次的公務員,培養造就高素質行政管理人才。目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都十分重視這一培訓機構的作用。美國有高級行政管理學院186所,還有行政管理研究機構300多所(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610頁)。在我國,黨的十三大報告強調,把籌辦國家行政學院列為建立公職人員制度的三大基礎工作之一,這表明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二是充分發揮高等院校在師資、技術、設備等方面優勢,在普通高校創建幹部培訓基地,讓學校某些院系承擔一些技術性強、在一般培訓機構中難以實現的培訓項目,使高等院校在正規化、專業培養和教育公務員方面發揮領頭作用。三是發展壯大各級幹部管理學校。這是對行政管理學院培訓的一個有力補充,是市縣兩級公務員培訓的大本營,主要承擔短期培訓公務員的任務,今後要在其師資、技術、設備方面進行調整、充實和提高。對各類培訓機構要進行適當分工,明確哪一類哪一級公務員由哪一類機構負責培訓,各種不同形式的培訓由哪裡承擔,才能發揮各種培訓機構的最大效能。要整合省、市、縣三級培訓機構,使他們有機結合、優劣互補、相互促進,形成一個針對性強、層次結構合理的培訓體系。
(六)健全機制,完善措施,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1、進一步健全機制,加強宏觀管理。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大規模培訓幹部和我省公務員培訓「十五」規劃的要求,要進一步完善統籌安排的培訓申報、登記制度和計劃調訓、自主擇訓、競爭參訓相結合的運行機制。要增強培訓工作宏觀管理,切實理順參訓者與組織主體之間、上下級之間等各種關系,解決培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沖突,以實現培訓工作的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
2、建立健全培訓激勵約束機制。針對個別單位和人員對參加培訓動力不足、積極性不高的問題,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培訓管理力度,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考核評價和獎懲機制。首先要把培訓成績與公務員年度考核、任職、晉升直接掛鉤。凡上級要求的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凡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予確定考核等次,不能兌現相關待遇,堅持做到「不經培訓不上崗、不經培訓不任職、不經培訓不提拔」。其次要把培訓與創建「四型機關」(服務、高效、廉潔、學習)、建立公務員隊伍績效管理評價機制直接掛鉤,促進各單位對培訓工作的重視,不斷提高參訓率。
3、建立培訓質量評估制度。公務員培訓有無效果,必須通過評估來衡量。在培訓結束時,應採取測驗的方法評估培訓成效;在培訓結束受訓者返回工作崗位後可以採取實地觀察、訪問、調查問卷等方法評估培訓效果,並將反饋結果作為改進教學手段的主要參考條件,以不斷改進培訓工作。
(七)要加強基礎性建設,為培訓工作提供保障
1、要加強政策法規建設,為培訓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針對公務員培訓工作立法緩慢、缺乏法律保障的現實,要迅速加強培訓工作的政策法規建設,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頒布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公務員培訓法規,制定具體的培訓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培訓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將「培訓既是公務員的權利,又是公務員的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才能使各級黨政部門找到合理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使公務員培訓工作走上健康、有秩的發展軌道。
2、要加強設施建設,為培訓工作提供教學保障。為適應公務員培訓方式和內容發展變化,要加強培訓基地特別是縣一級培訓基地軟、硬體設施建設。要配足先進的教學設備,開展多媒體網路教學,實現培訓知識資源共享。要規范公務員培訓教材,對培訓課程設計和培訓時間進行研究,加強培訓管理,保證培訓質量。要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師資水平。通過聘請一批專家、教授、各行各業有豐富實踐經驗的領導和優秀人才做兼職教師、客座教授,建立一支素質優良、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並逐步組建師資庫,以保證培訓教學工作順利開展。
3、加大資金建設,為培訓工作提供經費保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培訓財力,加大培訓投入。公務員培訓經費要納入年度政府財政預算,要在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固定一定份額用於公務員培訓基地建設和其他各項培訓費用。公務員個人也要在工資中預留一定比例的培訓經費。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越來越加大對培訓的投入。法國每年用於公職部門的培訓經費高達工資總額的6%(出自《新知本時代人力資源管理》第613頁)。此外,還要解放思想,拓寬融資渠道,如吸納企業投資贊助,匯集社會資金,不斷壯大公務員培訓經費,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總之,公務員培訓工作目前還處於不斷完善發展階段。我們相信,隨著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公務員培訓制度的建立健全,公務員培訓將會更具生機活力,將會在鋪設公務員成長「快車道」、公務員人才資源開發中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進地方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
文章來源於暮雪天涯的博客。
⑼ 公務員培訓機構哪個更好
公務員考試培訓或向當地中`公`教`育了解筆面試各指導的教學內容、上課時間等,根據自身的學習基礎強弱、空餘時間等選長期或短期的線上或面授班次進行系統化地復習。
或參考2021下半年四川省考公務員考試指導(中`公`教`育四川分部),比如,川考暢學系列班次:分階段系統集訓;分階段梯度教學;教學個性化問題指導;督學服務至考前;等。
公務員考試復習建議:
1)選題自測,統計每個專項的正確率,了解個人的學習基礎如何。
2)了解考情,梳理並歸納考點、重難點,了解各類題的答題思路及應試技巧。
3)根據自身的學習基礎制定可行、有效的復習計劃。
4)考前定期進行模考,提前進入應考狀態,熟練運用解題技巧,提升答題效率。
⑽ 請問如何評估一個公務員培訓機構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對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主要看該教育機構的師資力量,企業活力,營造的學習環境等。
關於公務員培訓機構,我們向您推薦華圖教育。華圖教育為您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濃厚的學習氛圍,雄厚的師資力量。此外,華圖網校是全國知名培訓機構華圖教育集團旗下網路遠程教育高端品牌,它融會了華圖教育集團十年的公職人員輔導優勢教育教學資源,擁有國內最先進的課件製作技術,經過多年的發展,華圖網校已經成為國內公職系統培訓(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警、法院、檢察院、軍轉干、選調生、村官、政法幹警、三支一扶、鄉鎮公務員、黨政公選)的遠程輔導。
華圖網校網路課程在多年的教學中形成了一整套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模塊教學法」的輔導方法,保持了華圖品牌一貫的優秀品質和純正血統,將現代遠程教育和傳統教育的優點結合起來,根據公職學員的特點精心編制經典教案,多層次、全方位服務於廣大學員,確保公職考試「四階段循序漸進」輔導課程的高質量、高水平。真正提高教學質量和學生素質,使廣大學員順利通過考試。
詳情請您關注河南公務員考試網http://ha.huatu.com
河南華圖圖書直銷店:http://t.cn/RAOVaej
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