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服務科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有誰知道呀急急急
北流市大里鎮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深化我鄉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09年起,在全鄉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明確政府職責,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至2011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得到普及,城鄉和地區間公共衛生服務差距明顯縮小。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體現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項目方式免費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努力縮小城鄉、區域和人群間的服務差距,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實現衛生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三)堅持重點突出、分步實施,著眼解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公共衛生問題,有針對性的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努力實現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四)堅持資源整合和開發相結合,合理整合城鄉衛生資源,充分發揮現有基層衛生資源作用,以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堅持注重質量,提高效率,強化監管,保障城鄉居民充分享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
三、項目工作領導組
組 長:時 爾(衛生院院長)
副組長:吳 文 (公共衛生科主任)
成 員:曾廣泉 (衛生院防保成員)新
劉曉燕 (衛生院婦產科主任)
李遠萍 (鎮衛生院護士)
(衛生院財務科會計)
領導組下設項目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協調管理,承擔具體事務性工作。項目辦成員:
主 任:
成 員:馮李曰瀑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技術指導和績效考核組
1、建立居民健康檔案項目小組
組 長:曾廣泉(公共衛生科主任)
成 員:
2、健康教育項目小組
組 長: 衛生院院長副院長何鎮衛生院院長
成 員:
3、兒童保健項目小組
組 長:張君(衛生院防保站)
成 員:
4、孕產婦保健項目小組
組 長:劉(衛生院婦產科)
成 員:芳(衛生院婦產科)
5、老年人保健項目小組
組 長:吳仲貴(衛生院副院長)
成 員: 6、預防接種項目小組
組 長:甘冬梅(衛生院防保站)
成 員:何良儔、曹
7、傳染病防治項目小組
組 長:傑(衛生院副院長)
成 員:何良儔、甘冬梅
8、慢性病管理項目小組
組 長: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項目小組
組 長: 文(衛生院副院長)
成 員:
四、主要目標任務
1.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為重點,在自願基礎上,為轄區常住人口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檔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問題及衛生服務記錄等。健康檔案要及時更新,並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2009年,居民建檔率農村80%,65歲以上老年人建檔率城市農村95%以上。
2.健康教育
針對健康素養基本知識和技能、優生優育及轄區重點健康問題等內容,向城鄉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傳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詢服務,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並定期更新內容,開展健康知識講座等健康教育活動。
每年向轄區居民發放健康教育材料,鎮衛生院和村衛生(所)室不少於12種;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於6種,組織面向公眾健康教育咨詢活動不少於6次,舉辦健康教育講座不少於12次。2009年,居民健康相關知識知曉率達60%以上。
3.預防接種
為適齡兒童接種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接種,包括腎綜合征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鉤體疫苗;發現、報告預防接種中的疑似異常反應,並協助調查處理。
6歲以下兒童健卡率達98%;2009年,一類疫苗各單苗基礎免疫接種率均90%以上,加強免疫單苗接種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時接種率90%以上,含麻疹成分疫苗及時接種率90%以上。
4.傳染病防治
及時發現、登記並報告轄區內發現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參與傳染病現場疫點處理;開展結核病、艾滋病等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和咨詢服務;配合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對非住院結核病人、艾滋病人進行治療管理。2009年,傳染病疫情報告率與及時率100%。
5.兒童保健
為0-36個月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開展新生兒訪視及兒童系統保健管理。新生兒訪視至少2次,兒童保健1歲以內至少4次,第2年度和第3年度每年至少2次。主要內容包括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及評價,開展心理行為發育、母乳喂養、輔食添加、意外傷害預防、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2009年,兒童系統保健管理率達70%。
6.孕產婦保健
早發現孕婦,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開展至少5次孕產婦保健服務和2次產後訪視。主要內容包括一般體格檢查、產前檢查及孕期營養、心理等健康指導,了解產後恢復情況並對產後常見問題進行指導。2009年,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80%。預防減少出生缺陷,全鎮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鞏固在98%以上。
7.老年人保健
對轄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登記管理,進行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一般體格檢查,提供疾病預防、自我保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2012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達95%。
8.慢性病管理
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進行指導干預。對35歲以上人群實行門診首診測血壓。對確診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定期進行隨訪,每次隨訪要詢問病情、進行體格檢查及用葯、飲食、運動、心理等健康指導,並做好相關記錄。2012年,兩類人群健康管理率達95%。
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對轄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在專業機構指導下對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治療隨訪和康復指導,並做好相關記錄。2012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達95%。
五、各單位工作職責和任務
1.鄉衛生院職責
組織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責任主體,要會同上級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提出具體措施和要求,將任務逐一分解到各基層鄉村醫療衛生單位,並簽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標責任書。組織實施項目工作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工作情況。
2. 鄉衛生院財務科職責
負責貫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機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原則,根據考評結果,政府資金到賬後及時足額下撥上級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以及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費,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3.基層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本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由本院有關科室和村衛生所室等基層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承擔。
(1)本院有關科室和村衛生所室等基層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是承擔轄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主體,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2009版)將任務明確到具體崗位,責任到人,免費為全體居民提供9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各自的職責簽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標責任書,並在上級指導下,按期保質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
(2)我鎮各村衛生所(室)是落實本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助我院完成和落實9類基本公共衛生任務。
(3)基層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制定崗位規范,細化考核內容,將人員收入和工作績效掛鉤,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率。每年根據要求及工作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計劃,明確階段性重點工作,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4.業務技術支持機構職責
市疾控中心、婦幼保健院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市直人民醫院是我鎮實行和落實9類基本公共衛生任務的業務技術支持機構,將會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定期對我鎮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並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功能互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工作機制,實現防治結合。
六、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
(一)明確經費使用范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主要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費用,包括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人力成本、醫療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資料、宣傳、重點任務隨訪、教育培訓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必需的其他開支。
(二)合理確定鄉村醫生基本公共衛生任務及補充
1.鄉村醫生主要承擔以下基本公共衛生任務:協助衛生院建立農村居民健康檔案;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有關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填報;協助做好婦幼保健工作,及早發現孕婦,動員孕婦或追蹤高位孕產婦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做好產後訪視和母乳喂養隨訪,指導產褥期保健、新生兒保健;協助做好慢性病人管理。接受我鎮衛生院的指導和縣衛生局的考核。
2.縣財政局將對鄉村醫生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給予合理補償。
七、建立績效考核制度
(一)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省市有關要求組織考核工作。重點考核機構履行公共衛生服務職能、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社會滿意度等情況。
(二)計量和綜合考核相結合。預防接種、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3項服務採取計量考核方式。
(三)考核結果的利用。考核結果要與單位年度考核掛鉤,作為工作人員獎懲及核定績效工資的依據。考核情況應向社會公示,將政府考核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職責,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監督檢查。鎮衛生院定期組織對各村衛生所的督導,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確保服務數量得到落實,服務質量得到保證。
(三)開展技術培訓。要定期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和基本醫療適宜技術培訓,提高基層衛生技術人員綜合服務能力,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
(四)加強經費管理。我院將加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要求,專款專用。
B. 吉林省計劃免疫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控制和最終消滅傳染病,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合全省城鄉各地。凡我省居民和外省市居民臨時在我省居住三個月以上者,均應按本辦法規定接受預防接種。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生物製品,系由衛生部批準的單位生產並經國家檢定機構按照《生物製品規程》檢定合格的預防用製品。第四條全省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含駐省的大專院校、鐵路、林業、公安及其他廠礦企業所屬醫療衛生單位)的全體醫療衛生人員(包括個體開業醫),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預防接種。第二章組織領導與職責第五條全省實行省、市(地、州)、縣(市、區)、鄉(鎮、街)、村(居民委)計劃免疫五級管理。第六條縣及縣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公安、計劃生育、民政、文化、交通、物價、婦聯等部門組成各地的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的計劃免疫工作,審定工作規劃和其他重大事宜。鄉級人民政府也應組建類似的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計劃免疫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要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了解計劃免疫工作的重要性。第九條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是本地計劃免疫工作的具體辦事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和報送本地區計劃免疫經費的預、決算;
(二)生物製品的訂購、運輸、儲藏、管理和發放;
(三)實施預防接種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計劃免疫工作的檢查、評比和效果考核;
(五)異常反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監測;
(七)計劃免疫工作協調小組或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有關工作。第十條各醫療單位要指定業務領導分管計劃免疫工作,並指派預防保健、地段、鄉村醫生負責本地區、部門的計劃免疫工作。第十一條村衛生所和鄉鎮計劃免疫門診(街道衛生院、醫院預防保健科)是計劃免疫實施單位,其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所轄范圍內生物製品的計劃、領取和保管;
(二)實施預防接種;
(三)建立計劃免疫卡、證、表、簿,搞好登記、管理;
(四)定期向衛生防疫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和總結。第十二條計劃免疫實施單位要與公安部門密切合作,把住戶口關,做到有戶口(含臨時戶口)必有預防接種卡(證);要與婦聯、教育部門密切合作,把住入托、入學關,做到有計劃免疫證的並按免疫程序進行接種的方准入托、入學。第三章免疫程序第十三條我省實行兒童基礎免疫的製品包括:卡介苗、百白破混合制劑(即百日咳菌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混合制劑)、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和麻診活疫苗。第十四條兒童基礎免疫按以下程序進行:
卡介苗:新生兒初種,小學一年級和六年級學生復種。
百白破混合制劑: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初種,全程注射三針,每針間隔三十天;一歲半至兩周歲復種;小學一年級學生注射吸附精製白喉和破傷風二聯類毒素。
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疫苗: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初種,全程口服三次,每次間隔三十天(與百白破混合制劑同時接種)。四周歲復種。
麻診疫苗:新生兒出生後八個月初種,一歲半到兩周歲、小學一年級復種。第十五條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確定列入計劃免疫的其他預防製品。非計劃免疫製品,可視本地傳染流行情況,適時安排接種。第四章預防接種要求第十六條從事預防接種的工作人員,要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嚴格的科學態度,必須掌握免疫程序、製品性質、接種方法、途徑和禁忌症以及異常反應的認定和處理方法。第十七條接種時要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用一消毒。」接種卡介苗,結核菌素的針頭針管要專用。第十八條預防接種前要詳細閱讀生物製品說明書,按說明書檢查,核對生物製品。凡說明書規定的禁忌症患者,一律不予接種。第十九條凡過期、變質、無標簽(或標簽不清)和安瓿破損的生物製品一律不得使用。
製品啟封後,活疫苗限半小時用完,滅活疫(菌)苗限一小時內用完。過期廢棄。
C. 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免疫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計劃免疫,是指按照免疫程序,有計劃地對兒童和傳染病流行地人群進行預防接種,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達到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發生與流行的目的。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計劃免疫管理工作。第四條自治區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免疫管理工作,制定計劃免疫管理規劃,並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免疫管理規劃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各級財政、教育、民政、公安、電力、交通、新聞、廣播電視、民族宗教等部門和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劃免疫的有關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計劃免疫的宣傳、動員和預防接種對象的組織工作。第八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免疫工作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業務監測、疫苗和冷鏈管理,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監督管理任務。第九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社會辦醫、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以下簡稱「計劃免疫接種單位」)均有承擔計劃免疫工作的義務,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籌安排和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下,承擔責任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
計劃免疫責任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第三章計劃免疫接種第十條計劃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劑、卡介苗、破傷風類毒素及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疫(菌)苗種類。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增加計劃免疫所用疫(菌)苗的種類。
計劃免疫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一條計劃免疫接種單位在進行預防接種前,應當公告預防接種時間、地點及對象。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兒童(包括無常住戶口、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兒童)和傳染病流行地人群(以下簡稱「計劃免疫接種對象」),應當主動到指定的計劃免疫接種單位接受接種。
流動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種。
計劃免疫接種對象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幫助其接受接種。第十二條計劃免疫必須使用由國家批准生產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衛生防疫機構統一采購、供應的疫苗。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用於計劃免疫的疫苗。第十三條采購、供應計劃免疫用疫苗,必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質量檢驗。
嚴禁使用損壞變質的疫苗接種。第十四條計劃免疫接種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管疫苗,按照計劃免疫程序進行接種。
接種疫苗,可以收取接種費,收費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自治區、行署、市、縣(區)計劃免疫接種單位應當開設計劃免疫接種門診;鄉(鎮)計劃免疫接種單位應當定期進行計劃免疫接種。
對與計劃免疫相關的傳染病暴發及流行地區,計劃免疫接種單位應當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下,深入疫區進行應急接種。第十六條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在辦理兒童入托、入園、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無《預防接種證》或者未按規定接種的,應當到居住地計劃免疫接種單位補種規定的疫苗,並補辦《預防接種證》。
《預防接種證》申辦、使用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與事故處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行署衛生行政部門,分別成立計劃免疫接種異常反應與事故鑒定小組(以下簡稱鑒定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免疫接種中發生的各種異常反應和事故鑒定工作。
鑒定小組由具有主治醫師、主管醫師以上職稱的醫療、衛生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人員若干名組成。第十八條鑒定小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證明。
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收費辦法及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鑒定小組出具的鑒定證明具有法律證明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具的鑒定證明無法律證明力。
D. 湖南省計劃免疫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境內的計劃免疫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全省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包括有計劃地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和對傳染病流行地人群進行預防接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免疫工作的領導,制定計劃免疫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劃免疫工作,具體負責計劃免疫規劃的實施和計劃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在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免疫工作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業務監測、疫苗和冷鏈管理,執行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監督管理任務。第七條各級各類醫療及預防保健機構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以下簡稱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都有做好計劃免疫工作的義務和責任,在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和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下,承擔責任區內的計劃免疫接種工作。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托兒所、幼兒園、學校負責做好本地區或者本單位計劃免疫的宣傳、動員和接種的組織工作,保證按時按量實施計劃免疫接種。第九條計劃免疫接種對象應當主動到當地接種單位或者指定的地點接受接種。流動人口在其住所地接受接種。
接種對象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幫助其接受接種。第十條農村的計劃免疫可以按照群眾自願、群眾受益和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實行計劃免疫保償責任制,提倡把計劃免疫納入合作醫療保健的范圍。
計劃免疫保償責任制辦法由省衛生廳制定。第二章計劃免疫接種第十一條兒童計劃免疫接種項目,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確定。
傳染病流行地人群計劃免疫接種項目,根據傳染病的流行情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或者由地、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報請省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第十二條用於計劃免疫的疫苗,由縣衛生防疫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計劃免疫規劃制定訂購計劃,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省衛生防疫機構,由省衛生防疫機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統一向生物製品生產單位訂購,並按計劃逐級供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省衛生防疫機構采購疫苗,必須進行質量檢查。嚴禁采購不合格疫苗。第十三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管理疫苗,防止疫苗損壞變質。
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使用已損壞變質的疫苗接種。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鄉(鎮)的接種單位應當開設計劃免疫接種門診,提供經常性接種服務。其他鄉(鎮)的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應當定期進行計劃免疫接種。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地方,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應急接種。第十五條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必須掌握疫苗的性質、接種方法、異常反應的觀察與處理等知識,嚴格按照疫苗使用說明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責任區內的接種任務。第十六條接種器具必須嚴格按規定消毒,實行一人一針一管一匙,防止感染和接種事故。第十七條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嬰兒出生後,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或基層接種單位申辦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預防接種證》;兒童離開原居住地到異地居住的,其監護人應當到現居住地接種單位交驗《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應當准確填寫《預防接種證》,並建立兒童預防接種卡。
托兒所、幼兒園、學校在辦理兒童入托(園)、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凡無《預防接種證》或者未按規定接種的,應當到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或者接種單位補辦《預防接種證》,按規定補種疫苗。第三章計劃免疫接種事故處理第十八條計劃免疫工作人員在計劃免疫工作中因過失,造成接種對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計劃免疫接種事故處理。第十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計劃免疫接種事故鑒定小組,負責轄區內預防接種事故鑒定。
鑒定小組由獲得主治(主管)醫師以上技術職務的專業人員和衛生行政部門幹部若幹人組成。鑒定小組的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計劃免疫接種事故的依據。
省鑒定小組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E. 了解見習,了解鄉村內居民健康狀況,及衛生保健知識。
本文在對山西省聞喜縣8個村莊的部分農民進行個別訪談的基礎上,分析了農民對醫療保障的主要看法,提出:第一,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必須考慮農村地區鄉土社會的特點;第二,雖然合作醫療能否恢復不取決於是否存在集體經濟組織,但社區前公共資財的確是合作醫療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第三,在農戶分散經營後,在社區的再合作、再組織基礎上的村民自治組織同樣是合作醫療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第四,醫療保險組織的信譽是實施農民醫療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農村醫療保障由衛生服務供給體系和農村醫療保健制度兩方面構成。長期以來,合作醫療是我國農村醫療保健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建立以來,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經歷了幾起幾落,時至今日,大部分地區的合作醫療已走向衰落。在農村經濟社會發生了重大變革以後,合作醫療能否恢復?醫療保險是否可行?什麼是可行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這一系列關系農村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一直為政府、農民和研究者所關注。人們從籌資能力、籌資水平、支付方式、費用分擔機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對於農村醫療保障問題,還有必要聽一聽直接受益者——農民的想法。為此,我們對山西省聞喜縣8個村的60多位農民進行了訪談,其中包括普通農民、村幹部、鄉村醫生。訪談對象大部分在40歲以上,40歲至60歲的人佔了一半左右。根據訪談錄音,整理成45份訪談記錄。本報告是對訪談記錄的初步分析。聞喜縣背景情況 聞喜縣屬於革命老區,位於山西省南部,是一個嚴重貧水的農業縣。受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制約,農業生產效益低下,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緩慢。1990年聞喜縣被國家列入八五期間新增貧困縣。 農民訪談綜述 1、家庭經濟: 農民家庭仍以糧食種植為主,同時種植蔬菜、葯材、果樹或從事養殖等。家庭成員中有兼業或脫離農業從事其它職業的,其中有在鄉、村企業或私人企業上班的,有自己開店的,有外出打工的。農民雖仍舊以土地為生,但是糧食種植的收成僅是為了交公糧和自己家庭的食品消費,有的家庭糧食不夠吃,還要從市場上購買一部分,大部分農民家庭收入的增加要依*種植其它經濟作物或從事其它行業的勞動獲得。 2、疾病模式: 農民認為由於糧食、蔬菜農葯使用過量,村辦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農村中惡性腫瘤發病增加,生活條件改善後,心腦血管病的發病增加。 3、家庭保障: 老年農民是依*家庭保障度過晚年的,通常由家庭中已成家自立門戶的子女為老人提供糧食、蔬菜等實物或提供外出工作掙來的現金來解決老人的日常生活費用,老人的疾病治療費用一般也由子女分攤。 通常農民家庭表現出對孩子的病比對老人的病重視。如果子女孝順就會為老人花錢治病,子女不孝順的就不肯為老人治病,有的老人對鄉村醫生說「娃不給錢」,就不治了。一般對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肯花大錢治病,對小孩子的病也要想辦法治療。 農民家庭中患大病者的治療費用*家庭積蓄支付,同時依*大家庭中的其他成員(如兄弟之間)互相幫助解決或向親戚、村裡與其關系好的人借債解決。 4、醫療服務: 很多村裡都有多個醫療點,包括政府承認的集體衛生所、批準的私人診所和未經批準的私人診所。 60年代培訓的老鄉村醫生仍在農村發揮作用;當前由於一些傳統治療方法不賺錢,鄉村醫生不願意採用傳統的諸如針灸、拔火罐等中醫療法。但是另一方面對於無力支付葯費的貧困家庭,鄉村醫生又往往允許其常年拖欠醫葯費用或給予減免。 5、就醫行為: 農民在村、鎮的衛生所和個體診所就醫是選擇自己信得過的醫生,其選擇標准一般是對小傷小病的治療效果好,費用相對便宜,服務態度好。 農民的小傷小病在村裡治療,圖的是方便、便宜,慢性病的常規用葯一般是到葯價便宜的診所或葯材公司批發購葯。農民得了大病或較疑難的病,常常是在本縣或地區范圍的大醫院、私人診所等處尋求治療,也有到省會城市或相臨外省的大城市求醫的。 單方、驗方和土方在四、五十歲以上的農民中還有流傳,年輕人則完全從醫療點或葯店購葯,並傾向服用各種新葯。游醫、葯販在鄉間活動較多,農民難以鑒別真偽和葯效的可*性,時常上當受騙。 農民對農村醫療保障的主要看法 1、希望獲得醫療保障 對於看並吃葯的問題,他們說一般情況下,一個家庭對感冒發燒、小傷小病的醫療費都能負擔得起,但要花上萬元的醫療費就困難了。如果得了大病,進大醫院就要花掉多年的積蓄,甚至*借債看玻 由於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醫療費用增長較大,當
F. 大連市計劃免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免疫管理,預防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計劃免疫是指根據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狀況分析,按照國家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利用疫苗進行免疫接種,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達到控制或消滅特殊疾病傳染或發生的目的。
計劃免疫接種對象(簡稱接種對象),是居住在本市的零至七周歲兒童,預防接種的病種是脊髓灰質炎、百日咳、麻疹、白喉、破傷風、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乙型肝炎、結核等以及經國家和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新增加的其他預防接種項目。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計劃免疫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冷鏈配備等工作。
各級衛生防疫站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做好計劃免疫疫苗供應、冷鏈管理、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統計監測、質量控制、接種效果評估等業務工作。
鄉(鎮)、街道防疫保健站、中心,統一管理本轄區內各計劃免疫接種點的預防接種工作。
經市或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預防接種門診、防治站和和村衛生所(以下簡稱接種單位),負責預防接種的宣傳、通知、接種和登記工作。第四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做好本單位、本地區計劃免疫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計劃免疫異常反應及事故鑒定組織,負責本轄區內計劃免疫異常反應及事故的鑒定工作。第六條實行計劃免疫接種證制度。嬰兒出生後,其家長或監護人應到當地接種單位辦理《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證》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第七條接種對象離開原居住地的,其家長或監護人應到現居住地接種單位交驗《預防接種證》。
托幼機構、小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收取接種對象的《預防接種證》,並妥善保管;接種對象離開托兒所、學校時,再退給接種對象的家長或監護人。
本辦法實施後,接種對象無《預防接種證》或未按規定接種的,應補辦證件或按規定接種疫苗。第八條接種對象的家長或監護人接到免疫接種通知後,應及時帶領接種對象到規定地點接受免疫接種。第九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接種單位應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應急免疫接種。第十條從事預防接種的人員,應經專職預防接種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一條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由縣(市)、區衛生防疫站制定訂購計劃,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市衛生防疫站,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向國家指定的生物製品生產單位訂購,並按計劃逐級供應。第十二條接種單位應嚴格按照疫苗使用說明和規定的免疫程序完成接種任務。並堅持一個注射針(管)為一個注射,注射針(管)用一次消毒一次。接種單位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須經市衛生防疫站檢驗許可。第十三條接種單位或其他醫務人員發現計劃免疫接種事故、異常反應或與計劃免疫接種有關的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搶救,並立即逐級上報。
懷疑為計劃免疫接種事故或有異常反應的,當事人應向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結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第十四條經鑒定為接種事故或有異常反應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屬於疫苗質量問題造成接種事故或有異常反應的,疫苗采購供應單位應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計劃免疫接種事故和有異常反應的鑒定費,可參照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准執行,所需醫葯費從衛生事業費中解決。第十五條市政府財政部門要保證計劃免疫疫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各級政府要保證從事計劃免疫工作人員的經費和鄉村醫生的勞務報酬。第十六條計劃免疫接種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應嚴格執行市財政、物價、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存儲,按國家、省、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七條計劃免疫對象可以實行計劃免疫保償制,具體辦法由市財政、物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G. 南昌市兒童計劃免疫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計劃免疫工作,保障兒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兒童計劃免疫是指根據免疫學的基本原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對適齡兒童進行預防接種,從而達到控制和消滅相應傳染病的一種手段。第三條我市實行兒童計劃免疫預防接種證制度。凡居住在我市的兒童(包括無常住戶口在本地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兒童),除禁忌症者外,均須按本規定接受預防接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地區的計劃免疫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政府管理計劃免疫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計劃免疫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疾病控制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地區計劃免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計劃免疫的宣傳、組織、發動工作;
(二)制訂計劃免疫生物製品的訂購、分配計劃,並對冷鏈進行有效管理;
(三)開展與計劃免疫相應的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監測及重大疫情和異常反應的處理;
(四)進行生物製品效價的測定、免疫效果的考核及評價;
(五)對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進行計劃免疫工作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與考核;
(六)負責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七)承擔部分預防接種工作。第六條駐市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負有計劃免疫工作義務,在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和疾病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承擔責任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准確掌握接種對象的有關情況,及時認真填寫預防接種證、卡及報表;
(二)按要求進行預防接種,調查處理異常反應;
(三)負責對計劃免疫相應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疫區處理及病人治療等工作。第七條兒童出生後,其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到居住地(流動人口到臨時居住地)疾病控制機構辦理預防接種證。兒童憑證到指定地點接受預防接種。第八條兒童預防接種的程序是:出生後24小時內接種卡介苗;滿二個月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以後每隔一個月服一次,連服三次;滿三個月接種百白破混合制劑,以後每隔一個月接種一次,連續三次;滿八個月接種麻疹疫苗。以上四種疫苗在一歲內完成,並應按規定完成加強免疫。
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市傳染病的流行情況決定增加預防接種項目。第九條城區須在疾病控制機構內開設常年計劃免疫門診,全日提供計劃免疫服務;四縣和灣里區、郊區須每月或雙月提供一次計劃免疫服務。
各縣(區)、鄉(鎮)可根據當地傳染病發病情況,組織實施突擊接種。第十條各種疫苗接種率必須分別達到以下標准: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和麻疹活疫苗達95%以上,百白破混合制劑和卡介苗達90%以上;四苗覆蓋率達85%以上。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戶口手續,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人托、入學手續時,必須查驗預防接種證。凡無預防接種證或有證但未按規定完成接種的兒童,應在補辦預防接種證並接受補種後,再予辦理有關手續。
公安派出所、托幼機構、學校違反上述規定的,疾病控制機構可提請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第十二條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逐步補充完善冷鏈裝備,各級疾病控制機構必須保證冷鏈裝備的正常運轉。第十三條對開展計劃免疫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應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四條對未完成計劃免疫任務,或因玩忽職守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冷鏈設備嚴重損壞,以及由於上述原因造成傳染病發生或爆發流行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對單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相應的處罰。第十五條對不執行本規定的兒童家長或監護人,經教育不改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第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 目前對鄉村醫生的待遇是什麼
村級衛生所是農村三級衛生網最基本的單位,而鄉醫則是農村衛生隊伍的主要力量,處在衛生戰線的最前沿,主要擔負著對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還擔負著兒童計劃免疫、婦幼保健、健康知識宣傳等公共衛生工作。幾十年來,廣大鄉村醫生紮根基層,履行人道主義職責,默默無聞地為村民解除病痛,搶救了無數的生命。同時還積極參與各項公共衛生及預防保健任務。鄉村醫生曾改變了當年農村缺醫少葯,甚至無醫無葯的難題,被世界衛生組織譽為新生事物。 拿老一輩鄉村醫生來說,在上世紀60年代農村衛生環境極其惡劣的狀態下,響應黨中央把醫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去的號召,通過衛生部門培訓擔任赤腳醫生,種,采中草葯、辦合作醫療、身背保健箱走村竄戶、進行衛生知識宣傳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兒童建卡造冊、預防接種、實行計劃免疫、保護孕產婦和兒童健康,有利於計劃生育在農村的順利進行。如上世紀七十年代的絲蟲病、瘧疾等就是依靠鄉村醫生共同配合一起消滅和控制的。可以說,閩北衛生事業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就有鄉醫的一份功勞。
疫情報告、監控和防治各類流行病、暴發病、常見病診治、送醫送葯上門,方便農民群眾,幾十年來鄉村醫生默默無聞地工作,起到了一些大小醫院和各級防疫部門不能替代的作用,為農村衛生事業做出了巨大成績。
非典流行時,鄉村醫生和全國醫務人員一道奮戰在監測第一線,與回鄉人員零距離接觸,詳細登記,測量體溫,為保一方平安晝夜工作,不叫苦不叫累,也未要求任何報酬,為國家和人民做出了無私貢獻。
禽流感期間,各級領導下達緊急動員令,我們更是義無返顧,毫不遲疑,赤膊上陣,投入這沒有硝煙的戰爭,一天兩次為疫區人員測體溫,體溫登記表寫的密密麻麻,經過一個月的日夜奮戰,禽流感戰勝了,而我們有誰理喻呢?如今我們仍然監控著隨時可突發的傳染病預防保健工作。
鄉村醫生除體溫計、血壓計、聽診器外,沒有其他診療設備,中西各成一體,醫生護士為一人,病人要求價廉速效,行醫使葯困難重重,真苦了我們的頭腦,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了,鄉村醫生積極向群眾宣傳參保,但是農民最近的醫療單位,最能節省患者醫療費用的村衛生室卻不能報銷醫療業務,就連小額報銷所用的登記表、報銷條和處方都得自己掏錢買。鄉村醫生每年要交校驗費,罰款,管理費,葯監檢查,消殺費,物價,培訓費用等等,少則一千多,多則一年幾千元,早些年還有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收費,現在隨著合法的、不合法的葯店、葯房的普及,錢越來越難賺,村衛生室進入窘境。
赤腳醫生和民辦教師是上世紀農村中的「雙胞胎」兄弟,都是農村青年經過村委會推薦,有關部門審批參加了各自的工作,民辦教師每個大隊2——3名,赤腳醫生各有一名,教書育人為百年大計,防病治療為百年人生,對人類和社會問題同等重要,但是後來國家政策是民辦轉公辦,拿可觀的國家工資及退休金,可我們鄉村醫生在國家經濟綜合國力日夜增長的今天,我們仍然赤著腳。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仍然守衛在農村三級衛生網的最底層,以人為本,服務於農民兄弟,永遠是我們的宗旨。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當年許多風華正茂的鄉醫如今即將步入老年的行列,後顧之憂也隨之迫在眉睫,根據《鄉醫從醫管理條例》規定,男60歲,女55歲的鄉醫將不予執業注冊,停止其醫療行為。因此,老年鄉醫面臨著失業和老無所養的尷尬境地。相比之下,與這些鄉醫同時代為國效力的「民辦教師」卻幸運的多,他們已全部轉為國家正式幹部,解除了後顧之憂,過著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 「赤腳醫生」與民辦教師一樣,都是我國在一定特殊歷史條件下的產物。若干年前的農村合作醫療站、「赤腳醫生」和現今的村衛生所、鄉村醫生是國家認可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我國農村三級醫療衛生保健網的最基層。
I. 兒童計劃免疫的名詞解釋
兒童計劃免疫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糖丸
流感疫苗
卡介苗
甲肝疫苗
水痘疫苗
70年代中期,我國制定了《全國計劃免疫工作條例》,為普及兒童免疫納入國家衛生計劃。其主要內容為「四苗防六病」,即對七周歲及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糖丸疫苗、百白破三聯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以及及時加強免疫接種,使兒童獲得對結核、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衛生部又將乙型肝炎疫苗納入計劃免疫范疇。隨著科技進步,計劃免疫將不斷擴大其內容。
我國於1980年正式參與WHO的EPI活動,1985年我國政府宣布分兩步實現普及兒童計劃免疫。1988年各省實現12個月齡和18個月齡接種率達85%目標,1990年實現各縣適齡兒童接種率達85%要求,實質上於1990年我國已達90%目標,並根據WHO推薦的免疫程序,1986年衛生部重新修訂了我國兒童計劃免疫。
1.計劃免疫的內容我國計劃免疫工作的主要內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歲及7周歲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及以後適當的加強免疫,使兒童獲得對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國家又把乙肝疫苗納入計劃免疫范疇。部分省、市、自治區還把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預防納入計劃免疫管理。
2.計劃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種疫苗的種類及接種的先後次序與要求,主要包括兒童基礎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職業人群、特殊地區需要接種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時內,接種卡介苗和第一針乙肝疫苗。
⑵1個月月齡,接種第二針乙肝疫苗。
⑶2個月月齡,接種(服)第一次脊髓灰質炎疫苗。
⑷3個月月齡,接種第二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百白破。
⑺6個月月齡,接種第三針乙肝疫苗。
⑻8個月月齡,接種麻疹疫苗。
⑼1.5~2歲,進行百白破加強接種。
⑽4歲,復服脊髓灰質炎疫苗。
⑾7歲,復種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強接種白破二聯疫苗。[1-2]
3.擴大的國家免疫規劃方案2007年國家擴大了計劃免疫免費提供的疫苗種類,將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礎上增加到15種傳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腦疫苗、流腦多糖疫苗、風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鉤體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熱疫苗和炭疽疫苗。
1.接種的途徑及劑量不同的疫苗的接種途徑、接種對象年齡及接種劑量有所不同。如果接種途徑及劑量不當,不僅影響免疫效果,而且還會加重接種反應,甚至造成接種事故。因此在接種前應詳細閱讀疫苗使用說明書。
2.疫苗禁忌證WHO規定具有以下情況者作為常規免疫的禁忌證:
⑴免疫缺陷、惡性疾病(腫瘤、白血病)及應用放射治療或抗代謝葯而使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不能使用活疫苗;
⑵接種對象正在患有發熱或明顯全身不適的急性疾病,應推遲接種;
⑶以往接種疫苗有嚴重的不良反應者,不應繼續接種;
⑷有神經系統疾病的患兒,如癲癇、嬰兒痙攣等,不應接種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
3.預防接種反應生物製品對人體來說是一種異物,接種後可引起有益的免疫反應,但也可產生有害機體的不良反應或變態反應。主要有以下副反應:
⑴一般反應接種24小時內在接種局部出現紅、腫、熱、痛等炎性反應,有時可能同時伴有發熱、頭暈、惡心、腹瀉等全身反應。這些一般屬正常免疫反應,不需任何處理,1~2天內可消失。
⑵異常反應 少數人在接種後出現並發症,如暈厥、過敏性休克、變態反應性腦脊髓膜炎、過敏性皮炎、血管性水腫等。這些反應雖然發生率很低,但其後果很嚴重,如不及時搶救,可危及生命。
⑶偶合病 與預防接種無關,只是因為在時間上的巧合而被誤認為由疫苗接種引起。[1]
衛生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方案》
為
貫徹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提出的「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范圍,將甲肝、流腦等15種可以通過接種疫苗有效預防的傳染病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精
神,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目標和任務,規范和指導各地科學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相關傳染病,制訂本方案。
一、原則
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的原則實施。
二、內容
(一)在現行全國范圍內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以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將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
(二)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出血熱疫苗接種;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對重點人群進行炭疽疫苗和鉤體疫苗應急接種。
通過接種上述疫苗,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風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熱、炭疽和鉤端螺旋體病等15種傳染病。
三、目標
(一)總目標。
全面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繼續保持無脊灰狀態,消除麻疹,控制乙肝,進一步降低疫苗可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
(二)工作指標。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風疫苗、麻腮風疫苗、麻腮疫苗)適齡兒童接種率以鄉為單位達到90%以上。
2.到2010年,流腦疫苗、乙腦疫苗、甲肝疫苗力爭在全國范圍對適齡兒童普及接種。
3.出血熱疫苗目標人群的接種率達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鉤體疫苗應急接種目標人群的接種率達到70%以上。
四、接種要求
(一)接種時間。
1.乙肝疫苗
接種3劑次,兒童出生時、1月齡、6月齡各接種1劑次,第1劑在出生後24小時內盡早接種。
2.卡介苗接種1劑次,兒童出生時接種。
3.脊灰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2月齡、3月齡、4月齡和4周歲各接種1劑次。
4.百白破疫苗
接種4劑次,兒童3月齡、4月齡、5月齡和1824月齡各接種1劑次。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與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供應不足階段,按照第4劑次至第1劑次的順序,用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繼續使用百白破疫苗。
5.白破疫苗
接種1劑次,兒童6周歲時接種。
6.
麻腮風疫苗(麻風、麻腮、麻疹疫苗)目前,麻腮風疫苗供應不足階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過渡期免疫程序。8月齡接種1劑次麻風疫苗,麻風疫苗不足部分繼
續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齡接種1劑次麻腮風疫苗,麻腮風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繼續使用麻疹疫苗。
7.流腦疫苗
接種4劑次,兒童618月齡接種2劑次A群流腦疫苗,3周歲、6周歲各接種1劑次A+C群流腦疫苗。
8.乙腦疫苗乙腦減毒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8月齡和2周歲各接種1劑次。乙腦滅活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8月齡接種2劑次,2周歲和6周歲各接種1劑次。
9.甲肝疫苗
甲肝減毒活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18月齡接種。甲肝滅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18月齡和2430月齡各接種1劑次。
10.出血熱疫苗出血熱疫苗
接種3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後14天接種第2劑次,第3劑次在第1劑次接種後6個月接種。
11.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種1劑次,在發生炭疽疫情時接種,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觸者和病人不能接種。
12.鉤體疫苗鉤體疫苗接種2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後710天接種第2劑次。疫苗免疫程序見附表。
(二)接種對象。
1.現行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達到應種月(年)齡的適齡兒童,均為接種對象。
2.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其接種對象為規定實施時間起達到免疫程序規定各劑次月(年)齡的兒童。
3.強化免疫的接種對象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4.出血熱疫苗接種為重點地區1660歲的目標人群。
5.炭疽疫苗接種對象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邊高危人群。
6.鉤體疫苗接種對象為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高危人群。
五、實施范圍
(一)擴大國家免疫規劃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二)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流腦、白破等疫苗在全國范圍實施。
(三)乙腦疫苗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實施。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是否開展乙腦疫苗接種工作,由上述地區衛生廳局確定後報衛生部。
(四)甲肝疫苗、麻腮風、無細胞百白破等疫苗因暫不能滿足全部適齡兒童接種,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下同)根據年度中央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疾病流行情況以及實施的可行性等,選擇實施地區和實施對象。隨著疫苗供應量的增加,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強化免疫的實施范圍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六)出血熱疫苗根據疫情情況確定實施省份。炭疽疫苗、鉤體疫苗在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進行應急接種。
六、實施措施
(一)加強領導,組織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作為當前工作重點,切實加強領導。要制訂本地區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具體實施計劃,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食品葯品監管等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
(二)
廣泛宣傳,提高公眾對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認識。要積極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成就,
以及實施免疫規劃保護公眾健康的重要意義。開展經常性宣傳與「4.25」預防接種日宣傳活動,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提高全社會參與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積
極性和主動性,營造全社會參與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氛圍。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行國家免疫規劃的能力。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
部門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任務,加強免疫規劃相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合理規劃和設置接種單位,調整和充實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制定
培訓計劃,做好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基層接種人員和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
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完善免疫服務形式,規范預防接種行為,提高免疫服務質量。
要根據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內容和要求,結
合當地實際情況,調整免疫服務形式,增加服務次數,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預防接種服務。加強預防接種服務管理,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和
新的免疫程序開展預防接種。強化邊遠、貧困地區和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努力提高接種率。積極配合教育部門做好兒童入托、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加快
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冷鏈建設,保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冷鏈運轉。
要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需要擴充冷鏈容量,完善冷鏈建設、補充和更新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要按照《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的要求,嚴格實施疫苗的冷鏈運轉,做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冷鏈監測和管理工作。
(六)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嚴
格按照公共衛生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專項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切實加強疫苗和注射器登記、使用和管理,及時核撥鄉村醫生和其他預防保健人
員的接種補助經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計劃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匯總整理後報衛生部。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品種的選擇和采購方式,按照衛生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七、督導評估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經常組織對轄區內落實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情況進行督導評估,制訂科學的督導評估方案,省、市、縣逐級定期開展督導和評估活動,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解決,督促指導各項措施落到實處。衛生部將定期對各地國家免疫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J. 黑龍江省計劃免疫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消滅傳染病,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計劃免疫,是指對適齡兒童進行百日咳菌苗、白喉類毒素、破傷風類毒素三聯混合制劑(簡稱百、白、破混合制劑),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疫苗和麻疹減毒活疫苗以及國家規定和省根據傳染病流行情況納入計劃免疫的生物製品的免疫接種。第三條凡本省行政轄區內的適齡兒童和臨時在我省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外省(外籍)適齡兒童,必須按照本規定接受計劃免疫接種。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本規定實施。
各級教育、財政、公安、交通、廣播電視等部門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第五條計劃免疫實行省、市(行署)、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分級管理制度。
鄉(鎮)、街道應會同計劃免疫實施單位共同負責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的計劃免疫工作。第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是本地區計劃免疫工作的監督監測和具體實施機構,其職責:
(一)草擬和報送本地區計劃免疫經費的預算、決算;
(二)生物製品的訂購、運輸、儲藏、管理和發放;
(三)對計劃免疫接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對計劃免疫工作的效果進行考核;
(五)計劃免疫接種異常反應的現場處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的監測;
(七)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城市各級各類醫療單位應有領導專門負責計劃免疫工作,並健全計劃免疫與預防保健組織。
各級各類醫療單位的地段醫生負責本區域內的計劃免疫工作。第八條農村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所,是計劃免疫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其職責:
(一)提報所需生物製品的計劃並負責領取和保管;
(二)實施計劃免疫接種;
(三)建立計劃免疫基礎資料卡、證、表、簿,搞好登記、管理;
(四)定期向衛生防疫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防疫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省實行計劃免疫接種證制度。兒童出生後一個月內必須建立接種卡,領取接種證。第十條計劃免疫接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卡介苗:新生兒初種,七周歲復種一次;農村的十二周歲再加強一次。
(二)脊髓灰質炎三價混合疫苗:新生兒出生後二個月初種,全程口服苗三次,每次間隔一個月,二周歲和四周歲各復種一次。
(三)百、白、破混合制劑: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初種,全程注射三針,每針間隔一個月;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加強注射一次,七周歲復種白和破二聯類毒素。
(四)麻疹減毒活疫苗:新生兒出生後八個月初種,七周歲加強注射一次,以後根據情況復種。第十一條從事計劃免疫接種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計劃免疫程序和操作規程實施接種。第十二條街道、村應提供計劃免疫接種站(點),常年進行接種工作。第十三條凡過期、變質、無標簽(或標簽不清)和安瓶破損的生物製品一律不準使用。
禁止使用非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計劃免疫接種器械。禁止非衛生免疫機構經營各種預防性生物製品。第十四條公安、教育等部門在辦理兒童落戶、入托、入學過程中發現漏種、不種的,應督促其及時予以補種。第十五條省、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由有關專家參加的計劃免疫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異常反應的診斷和事故的認定,並將結果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第十六條對計劃免疫接種中發生的異常反應和事故,經計劃免疫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的認定,責任確系接種造成的,其被接種者的醫療費由當地衛生事業費中支出。第十七條生物製品購置費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第十八條計劃免疫接種收取注射費按醫院注射收費標准執行。注射費用於防疫保健人員的勞務補貼。
計劃免疫保償工作取得的收入,應全部入帳,專款專用。第十九條運輸、保管計劃免疫用疫苗應按級次具備下列冷藏設備:
(一)五百萬人口以上的市和地區:低溫冷庫、常溫庫、冷藏車、普通冰箱、低溫冰箱和疫苗運輸車;
(二)縣(區):低溫冰箱、普通冰箱、運輸冰箱和疫苗運輸車;
(三)鄉(鎮、街道):普通冰箱;
(四)村:冷藏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