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1新版煤礦安全規程學習通知的記者專訪國家煤監局局長趙鐵錘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7號)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專門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
記者:為什麼要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
趙鐵錘:《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部重要技術規章。近年來,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多發,特別是2010年發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主要是對煤礦防治水工作不重視、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實。針對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訓,非常有必要對《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從而更加嚴密規范煤礦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術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
記者: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趙鐵錘:《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條,本次修改了39條,只有5條(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條)沒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技術人員、探放水設備和應急救援裝備的職責。二是要求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水害預防和預警機制,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脅地區的所有人員。三是明確了採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須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四是增加了新建礦井有關防治水規定。五是對水淹區下採掘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記者:為什麼修改後的《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多次強調煤礦井下探放水必須由專業人員、專職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探放水?
趙鐵錘:據統計,近幾年發生的水害事故大部分都是由於探放水措施不落實或不到位造成的,如:未按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探放水、違規使用煤電鑽探放等,事故教訓十分深刻。因此,修改後的第二百五十一條要求煤礦企業、礦井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井下探放水必須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探放水。修改後的規程明確要求: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記者:對新建礦井和基建隊伍的防治水工作有什麼要求?
趙鐵錘:近年來,新建礦井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了多起淹井事故。為此,這次修改專門增加了新建礦井有關防治水規定。規定井筒開鑿到底後,必須優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在進入采區施工前應當建好永久排水系統。基本建設礦井的施工隊伍也要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專用探放水鑽機,加強井下探放水工作。當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時,必須針對揭露的水文地質情況,開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記者:如何將修改後的《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條款落到實處?
趙鐵錘: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網站、報刊等媒體作用,大力宣傳修改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條款的主要內容,同時要將其納入煤礦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二是各煤礦企業要組織從事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管理人員逐條進行學習和討論,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認真開展水害防治工作。凡存在水害隱患的,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達到要求;凡存在重大水害隱患的,必須停產整頓,落實整改責任,徹底消除隱患,確保礦井安全。三是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督促煤礦企業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的要求,進行整改達標;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要嚴格執法,對水害嚴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關閉,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對於發生水害事故的煤礦,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調查處理,及時公布事故原因和處理結果;對於重大未遂水害事故,也要認真查明原因,深刻吸取教訓,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貳』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准、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條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的廳、局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勞資、幹部、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並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煤礦職工只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第二章培訓機構及任務第五條各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和重點煤炭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培訓任務,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第六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並根據培訓規模和任務,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第七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的任務和培訓對象是:
一、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正副局級幹部,國有重點煤礦的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地方國有煤礦局長、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師資人員。
二、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及省(區)地、市、縣煤炭企業的礦(處)級幹部,安全監察人員、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並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幹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三、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隊員和特殊工種人員。並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幹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除負責上述培訓對象外,還應接受煤炭工業部、省煤炭廳(局)指定專業的培訓任務。
四、礦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務是:
(1)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2)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館,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3)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面的錄音、錄相、幻燈;
(4)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八條各級安全培訓中心的考核標准及資格認證由部統一進行。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負責對所培訓的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第九條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經費,按照財政部[82]財企字37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的職工教育經費內使用,保證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開支。
省(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自行解決,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任務的完成。第十條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其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
各煤管局、省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要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完成培訓任務在行政、教學、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教學工作第十一條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第十二條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准。
『叄』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內容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考核標准,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
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採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
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肆』 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具體由哪些部門管理
某市安監局貫徹落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需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了培訓。那麼,此類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呢?安全生產培訓又該由哪些部門管理呢?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就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因企業所屬行業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我國保障勞動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訓活動也堅持統一規劃、分級指導的原則加以貫徹落實,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權。
『伍』 煤礦安全規程專家解讀的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1〕4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國家人才發展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提升煤礦技術管理水平,切實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實施「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以下簡稱「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重大意義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在煤礦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是貫徹落實《國家人才發展綱要》關於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國務院通知》關於「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對於促進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切實提升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水平,推動煤炭工業技術進步和安全發展,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及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重要思想,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為主線,以深入學習《煤礦總工程師技術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為重點,以全面提高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為目標,以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為目的,通過嚴格培訓考核,盡快改變目前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不適應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狀況,為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提供人才保障和技術支撐。
(二)工作目標。用3年時間(2011-2013年),培訓煤礦總工程師(含副總工程師及小煤礦的技術負責人,下同)10萬人,到2013年底,所有煤礦總工程師全部輪訓一遍。通過實施「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努力打造一支素質優良、技術過硬的煤礦專業人才隊伍,使全國煤礦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明顯提升,技術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明顯加強,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三、明確培訓范圍,規范組織方式
(一)培訓范圍。所有煤礦(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的總工程師。
(二)組織方式。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由具有二級及以上培訓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中央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總部及其下一級煤礦企業、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規模其他煤礦企業、年產120萬噸及以上規模井工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省級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培訓考核部門)負責其他煤礦總工程師的安全培訓。
四、嚴格培訓考核,提高培訓質量
(一)培訓內容。以《手冊》培訓為重點,並結合各地區、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手冊》解讀;新出台的規程、規范和技術標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及技術發展趨勢;經驗交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訓時間。不少於56學時,但最長不超過80學時。
(三)考核發證。培訓結束後,由培訓考核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結業證書》,證書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培訓考核部門、有關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和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總工程師培訓工程」,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並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省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建立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報送制度,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送培訓、考核等情況。各煤礦企業要研究制定培訓計劃,統籌安排,保證本單位的所有總工程師都參加培訓;同時,要抓好其他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二)強化培訓管理。承擔煤礦總工程師培訓工作的安全培訓機構,要按照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進行教學,認真研究培訓方案,精心設計培訓課程,安排業務水平高、有經驗的教授和專家講課,採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經驗交流等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進行培訓。要廣泛聽取學員意見,認真總結分析,及時完善培訓方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嚴格教學管理,嚴肅查處替學、代考等現象,嚴防培訓走過場。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培訓考核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參加培訓的情況和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教學管理和培訓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積極選派總工程師參加培訓,推動「總工程師培訓工程」的順利實施。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陸』 如何開展煤礦2016年度安全教育培訓
各煤礦企業:
xx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定於2016年1月4日至1月15日舉辦2016年度第一期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訓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擬任各類煤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其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
二、培訓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三)煤礦地質與安全;
(四)煤礦開采安全和「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五)煤礦爆破安全;
(六)煤礦機電運輸提升安全;
(七)煤礦事故應急管理;
(八)煤礦職業衛生;
(九)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三、培訓時間及培訓地點
(一)培訓時間
2016年1月4日至1月15日(1月4日報到)。
(二)培訓地點
四、收費標准
(一)培訓費、資料費共計1400元/人;
(二)培訓期間食宿統一安排,費用自理。
五、考核發證
培訓結束後,考核合格者,頒發安全合格證書。
六、培訓須知
參訓人員報到時務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縣級或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四)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和從事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和年限證明;
(五)縣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公司)出具的所屬企業近五年事故死亡人數記錄證明(指該礦長任期內),寫清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事故的時間和死亡人數。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聯系人:
xx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2015年12月17日
l來源:博安網-安全生產雲培訓
『柒』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3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的負責人。第五條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行「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有關資格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實施省屬煤礦企業、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煤礦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六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七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第八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優先錄用技工學校或者中專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九條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國家統一的煤礦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第二章從業人員准入條件第十條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捌』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的專題培訓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
開展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
相關人員專題培訓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5〕4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瓦斯零超限理念,提高其使用、維護、管理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應急響應處置能力,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決定,對全國各類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調度室負責人、調度員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及維護中心負責人開展專題培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組織
(一)以煤礦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培訓條件(無專門場地、設備和師資管理團隊等)的煤礦企業可委託當地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二)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專題培訓工作實施意見,對課程設置、教師選聘、績效考評等提出要求。
二、培訓時間
2015年5月至9月完成專題培訓。可分期辦班,每期培訓2-3天。
三、培訓主要內容
調度(監控)崗位相關人員的基本條件和主要工作職責;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原理、構成和性能,日常維護、故障診斷與排除等;監控系統報警及井下緊急情況的處置與應對措施;本礦區煤礦主要災害與防治;本區域煤礦應急預案與演練等。
四、相關要求
1.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於4月底前將本地區專題培訓工作實施意見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並加強對專題培訓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培訓內容、時間、考核是否符合要求,督促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崗位調整。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共性問題和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在開展專題培訓過程中,如發現較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2.各煤礦企業按照本地區實施意見制定專題培訓計劃、建立專題培訓檔案,對於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要立即調整崗位。培訓計劃、培訓情況及崗位調整等情況要及時上報省級有關部門。
3.各省級煤礦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於7月15日前,將培訓情況階段性總結材料及統計表(電子版格式可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下載)連同電子版報送至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於10月15日前,將培訓情況總結報告及統計表連同電子版報送至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於7月和9月先後兩次組織對專題培訓開展情況進行重點督導檢查,於10月下旬對專題培訓情況進行匯總通報。
『玖』 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關於安全培訓工作要求
摘要 您好,一、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