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培訓機構)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
不具備訴訟主體地位,可以直接執行該單位的舉辦人的個人財產。
1、如果未登記就簡單了,未登記不具有法人地位,有任何問題都是機構的主辦者的問題,主辦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2、因為未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在法律上,這種未登記的培訓機構根本不具有主體資格,也就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如果出現問題,比如債務糾紛,債務的實際承擔著就是舉辦人個人,或者合夥舉辦的所有合夥人。這就類似於合夥經營或者個體經營了嘛。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舉辦人要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1)民辦非盈利培訓機構適用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一、辦理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備、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二、登記性質:
1、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2、兩人或兩人以上合夥人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
3、個人出資,但不擔任負責人,且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和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單位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4、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申辦材料:
1、登記申請書:經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其中合夥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指所有合夥人(下同)。申請書內容應包括舉辦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人的基本情況、場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和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或資產證明,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簡歷等:
6、相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⑵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及其教育培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以文化教育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的領導,研究民辦非學歷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管理,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協調處理突發事件。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類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管理。
公安、物價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收費行為等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誰審批、誰監管,誰舉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設立、變更、終止第六條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辦學性質、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法人。
同一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既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又登記為企業法人。第七條設立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向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第八條設立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設立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徵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反饋書面意見,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的書面意見後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頒發營業執照,並抄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名稱中應當含有「培訓」字樣,不得出現「學校」「學院」等字樣。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審核許可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核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設立條件及設置標准進行審查。第十一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培訓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⑶ 校外培訓機構不屬於學校,有什麼法律法規嗎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專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屬,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⑷ 國家培訓機構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教育的扶持政策:
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2、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3、放寬辦學准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4、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⑸ 公司性質的培訓機構與民辦學校從法律上怎麼區分
1.性質不同。前者是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通過提供教育培訓服務而獲取經濟利益;後者是非營利性組織或者說是基本非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2.產權歸屬不同。前者在財產歸屬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調整。在民辦培訓機構終止、清算後,民辦培訓機構的投資人可以依法在清償債務後取得剩餘財產;後者屬於公益性組織,原則上應當遵循公益性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其財產權本質是屬於社會公共財產。
3.登記機關不同。前者的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後者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其登記機關應該是民政部門。登記機關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質上的區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形式上就屬於營利性組織,應該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優惠措施不同。前者應當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登記注冊,接受年檢,繳納稅款,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等;而後者可以享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優惠(《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6條)和用地優惠以及接受捐贈的優惠等。
5.會計准則不同。我國的會計准則有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屬於營利性組織,需要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要採用企業會計准則,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切地記錄其經營活動情況。對於後者來說,應當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由國家教委、財政部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會計帳簿,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認真搞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
⑹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是什麼意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⑺ 無辦學資質的培訓機構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這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新法出台後,各地工商、教委、人社、民政都開始大力規范教育培訓市場,無證辦學不僅會被勒令整改關閉,還會對公司舉辦者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嚴重的還會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⑻ 與民辦學校相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處是依據新《民促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內辦者,應當向審批機容關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學校章程。
第二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第三處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條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的職權中,包含修改學校章程。
第四處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條中,民辦學校終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處是國務院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
(8)民辦非盈利培訓機構適用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民辦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對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備案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可以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民辦學校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適用范圍是
適用范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9)民辦非盈利培訓機構適用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修正歷史: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⑽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什麼意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指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因此,舉辦者只需要在教育部門或人保部門申辦《辦學許可證》後,再前往民政局申辦《民非登記證》,即可完成辦學資質資料的辦理。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依法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繼續辦學。
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將來終止時,能妥善安置學生和教職工,並且規范開展相關工作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由許可機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慮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從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也就是說,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過程中對出資者無補償或獎勵;辦學過程中不能取得辦學收益;在將來民辦學校終止時,出資者也不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但是,在將來民辦學校終止時,舉辦者可以獲得補償或者獎勵。且主管單位是民政局,不分紅,把經費用於教育發展,教師和校長可以高薪,只是投資人不能分紅,也不能運作學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