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國禁毒教育實施意見規定什麼
1、「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2、「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4、「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5、「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6、「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1)員工禁毒知識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關於禁毒教育的標語
1、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2、吸毒害人害己害社會;
3、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
4、敲開了毒品的門,挖好了自己的墳;
5、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6、一吸興奮,二吸上癮,三丟性命。
禁毒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50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2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4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5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第358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禁毒
2. 求禁毒宣傳活動方案,主要是活動安排
關於廣泛開展學習宣傳《禁毒法》活動方案
為進一步宣傳《禁毒法》和提高青年志願者的禁毒知識水平,使青少年認清毒品的危害,提高拒毒防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侵襲的能力,我校團委擬開展一系列學習《禁毒法》專題活動。
一、活動目的
通過開展《禁毒法》知識學習,培養一批《禁毒法》知識宣傳志願者,提高廣大師生員工據毒防毒意識,自覺有效地遠離毒品、抵制毒品,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努力營造健康文明的校園環境,遠離毒品、遠離傷害。
三、學習內容:
(一)學習《禁毒法》的主要內容,重點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全社會的禁毒職責以及違法責任等。
(二)學習毒品的基本知識及其危害,特別是新型毒品的知識及危害,提高青少年識毒、防毒和拒毒的能力。
四、活動階段
(一)宣傳動員階段:
**月26日—**月1日
廣泛開展動員活動,讓各班班委、團支部書記、全體學生知曉中等專業學校開展《禁毒法》的學習活動,該階段主要是在學校及各班張貼禁毒宣傳畫冊,發放禁毒宣傳資料。
****年**月1日下午5點在學校階梯一教室
開動員會,發放有關資料,並在教學樓貼宣傳海報。
(要求各班班長、團支書到會)
(二)活動實施階段:
6月1日—6月8日
全面實施
《禁毒法》
學習宣傳活動,
該階段主要是從幾個方面來實施的:
1、志願宣傳者培訓活動:
****年**月2日下午4:30—7:00在教學樓4樓406教室開展學習《禁毒法》專題講座暨禁毒相關知識培訓,放宣傳片。
(要求班長、團支書到會)
2、開展主題學習《禁毒法》活動
****年**月3日各班以主題班會形式開展學習《禁毒法》及禁毒相關知識,並觀看禁毒宣傳片。
3、櫥窗黑板報宣傳活動:宣傳部出一期禁毒知識櫥窗、黑板報,開展班級禁毒知識黑板報評選活動。
(**月7日前完成,**月8日進行檢查評比)
4、現場宣傳活動:
****年**月8日下午5點在學校足球場開展學習《禁毒法》有獎知識競答暨大型簽名活動。
(要求各班統一著裝,全部同學參加)
(三)總結上報階段:
**月9日—**月11日
1、總結活動成果,撰寫活動總結。
2、收取學習《禁毒法》心得體會文章。
3、上報活動總結及活動圖片。
4、對開展的宣傳情況進行總結評估,查找漏洞和不足,並加以改進。
3. 禁煙禁毒的資料
在中國近代史上,人民永遠不會忘記,以毒品命名的戰爭——鴉片戰爭,是一場使中華民族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深淵,蒙受了百年災難和「東亞病夫」的恥辱。「虎門銷煙」是中國人民反鴉片禁煙運動斗爭的偉大壯舉。它給西方殖民主義者以沉重的打擊,鼓舞了全中國人民,使愛國主義精神永放光芒,並流垂青史。
新中國成立以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以史為鏡」,面對煙毒泛濫的嚴峻現實,新政府帶領廣大人民群眾開展了一場聲勢浩大的禁毒運動。這場禁毒運動歷時了三年時間(到1952年底),把煙毒泛濫,民不聊生,滿目蒼痍的舊中國,改造成為令世界矚目的新中國。嚴懲了一批罪大惡極的毒犯,使大批販毒為業者改邪歸正,挽救了數以千萬計的吸毒者,使他們改掉了販毒、吸毒的行為和惡習,重新做人。這次運動大長了中國人民的志氣,大滅了國內外煙毒惡魔的威風,實現了中國人民百多年來多少仁人志士為之奮斗而無法實現的夙願,趕跑了在中國橫行肆虐的鴉片煙毒惡魔,洗刷了鴉片煙毒帶來的「東亞病夫」的恥辱,寫下了中國百年滄桑歷史,換來了禁毒史上燦爛輝煌的新篇率。
但是,80年代以來,國內外的毒梟,就我國改革開放之機,在國際毒潮的襲擊下,毒品在我國大地上死灰復燃,據有關資料顯示,到80年代末,抓獲大小毒販者近10萬人,吸食毒品者達60多萬人,分布在全國大部分縣市,已形成了龐大的毒品消費市場。有關人士指出,盡管政府及有關部門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但青少年沾染、吸食毒品現象日趨嚴重,發展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學校也是毒品犯罪活動的好場所,社會上販毒者則利用青年教師的好奇感和學生的幼稚心理,誘騙師生染上毒品,確有事實。例:1998年某高校的在校生林某在舞廳結識一舞友,一見鍾情地拜把為知己,夜間經常出入舞廳和酒吧之間。時間長了身體疲勞,心情煩悶,便向舞友要一支香煙,吸後精神大爽,一身輕松。事後乾脆托舞友購此種香煙解疲憂,久而久之,慢慢淪為不可自拔的吸毒者。後因毒資不足,便走上了詐騙、搶劫的邪路,被公安機關拘留和學校開除學籍,從小青梅竹馬的女友也拋棄了他。又例:一個生前是農村長大,身體結實,充滿青春活力的師范大學畢業的中學教師,也有個溫暖和睦的家庭。但他因損壞公物和打罵學生被開除了公籍,其妻在市內開了一間小店給其謀生。誰知他那空慮的靈魂寫在茫然的眼裡,散仔阿貓用一包「能消愁解憂」的香煙使興奮不已。在毒品的快感中,他成了本行的老大,他一發不可收拾。他的靈魂象找到依託,天天吞雲吐霧,把家裡人的責備和懇求當作耳邊風,賣光傢具才擺休,妻子生下一個受吸毒影響的畸形兒,絕望地哭泣著離他而去。一無所有的他拿起尖刀行凶搶劫,終至落入法網。他在教養戒毒過程中,由於毒素過深,最後他告別人間而走了。生前人人都叫他肥仔,可他死後卻象一把乾柴,臉色青黑烏紫,嘴角流著口水,頭發蓬亂,滿手是黑腫的針眼,眼睛圓睜,全身上下只剩下皮包白骨,這就是他吸毒的下場。
毒品的快感只是外在的誘惑,聽著吸毒者的懺悔,透過他們的經歷,我們不難觸摸到他們內心渴求誘惑的源頭——空慮。
近年來,學校的就讀學生和臨時流動戶口人員逐年增加,人員成份比較復雜,加上社會上各種惡習及歪風邪氣不斷侵蝕校園,毒品犯罪活動也不例外,同樣以各種不同的方式佔領學校陳地。因此,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麻木不仁,刀槍入庫,馬放南山,而應積極行動起來,採取穩、准、狠地打擊力度,堅決打擊各渠道進入校園的毒品犯罪活動,確保校園平安。
一、 要有力地打擊毒品犯罪活動,首先校黨委、校行行政要高度重視,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要認真負責,按照中央綜治委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部署,採取各種針對性,行之有效的措施,把禁毒斗爭列為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環,常抓不懈,堅決遏制毒品犯罪活動在校園的泛濫。其次是督促基層黨組織及行政部門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教育廣大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要以史為鑒,遠離毒品,關愛健康,珍惜生命。再次是採取豐富多彩的禁毒宣傳形式,學校宣傳和家庭教育相結合,單位要求和個人自覺相結合的禁毒宣傳教育。開展「禁毒教育圖片展覽」,舉辦「禁毒教育話題論談會」,建立「禁毒教育基地」,使「禁毒教育」進入課堂等等,使毒品犯罪活動在校園沒有可乘之機。
二、 禁毒工作是職能部門的光榮職責,校保衛部門要積極配合校領導和公安部門,調動保衛幹部、校衛隊員、守樓人員的積極性,把好校門關,管好樓門關,理好公共場所,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使毒品犯罪者沒有落腳的餘地。
三、 禁毒工作是一項涉及高校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的相互配合,特別是校保衛部門、宣傳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後勤管理部門、團委和婦聯的配合,這是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組織保證。宣傳群眾,教育群眾,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開展人民戰爭,是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力量保證。在校黨委、行政的統一領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禁毒斗爭,才能有力的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總之,我們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武器,貫徹黨的十六大三中全會提出的「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可持續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精神為指針,樹立信心,團結一致,同心協力,徹底鏟除校園的毒品犯罪活動,為營造一個安定、祥和、美麗的校園環境而努力奮斗。
4. 禁毒知識培訓內容
一:培訓的目的
1、 通過培訓,讓教師掌握學校開展禁毒的相關措施與方法。
2、 通過培訓,讓學生知道毒品的危害,種類,培養學生的禁毒意識。
二:培訓的內容
(一)毒品的危害
1、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1) 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
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 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少用葯劑量後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症,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 精神障礙與變態: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擔憂 的艾滋病問題。此外,還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2、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 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無論用什麼方式吸毒,對人體的肌體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害。
1、靜脈注射毒品
(1)靜脈注射阿片類毒品的危害最大,後果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不潔注射導致感染各種疾病,如細菌性心內膜炎,破傷風、敗血病、橫斷性脊髓炎,並極易傳染乙肝、丙肝等血清型肝炎。不潔注射是傳播艾滋病毒的重要途徑。
(2)注射阿片類毒品對人體的免疫功能有著直接和全面的損害。靜脈注射毒品,最容易引發吸毒過量死亡,國內外大量的統計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2、肌肉或皮下注射毒品
注射部位的皮膚可能出現膿腫、感染、色素沉著、疤痕硬結等症狀。
5. 社區戒毒的具體內容
社區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癮人員在社區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里實現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員工禁毒知識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社區戒毒的相關法律條款
第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醫'學教育網|整理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6. 如何加強企業禁毒宣傳教育
甘肅省公安廳禁毒總隊調研員 武永強 為什麼要加強企業禁毒宣傳教育 做好企業禁毒宣傳教育,使企業領導層重視禁毒工作,企業員工提高對毒品的認知能力和抵禦能力,增強同毒品犯罪作斗爭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工人階級是一支數量眾多,佔全民人口比例較大,同時又很有力量的隊伍。做好企業員工的禁毒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和拒毒防毒能力,對於提升這支隊伍的戰鬥力有重要作用。 企業中青年人占很大比例,收入相對穩定,很容易成為毒品犯罪分子「下手」的對象,尤其是一些油田、礦山企業的員工,平時工作比較辛苦,文化生活又比較單調,如果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做得不到位,職工很容易被「拉下水」。此外,對於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的企業,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如何搞好企業禁毒宣傳教育 首先,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將企業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禁毒工作總體規劃,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的規定,將企業禁毒宣傳作為一個重要方面,有序組織開展活動。企業應按照禁毒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的規定,做好本企業禁毒宣傳教育。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按禁毒法要求,針對企業中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計劃,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在新職工崗前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中,將禁毒知識學習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開展。 第三,通過組織品牌活動進行宣傳。結合正在開展的「百萬職工拒絕毒品『零計劃』行動」,創建「無毒單位」、「文明單位」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尤其是青年職工、臨時工和農民工增強禁毒意識,自覺抵制毒品,參與禁毒。要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基層協會的作用,在廣大會員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要配合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文化娛樂服務業、計程車業等重點行業會員的禁毒教育和培訓,要在營業性娛樂服務場所公開張貼禁毒標語,加強警示教育。 第四,通過開展禁毒宣傳「六進」活動等形式,深入企業開展宣傳。要注意發揮禁毒志願者隊伍在禁毒宣傳中的作用,通過組織宣傳小分隊,深入礦山、油田、工廠企業等開展禁毒文藝演出和走訪宣傳、發放宣傳單等宣傳活動,深受企業職工的歡迎。 第五,加強重點宣傳。對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要重點加強相關法律規定的宣傳,使企業管理者和職工增強禁毒意識,健全和落實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同時,要強化警示教育,對管理不善,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通過這些案例,在全行業中開展警示教育。 第六,加強進城務工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目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用工多元化。不少企業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加強對這些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顯得尤為迫切。甘肅省近年來就先後開展了「各級領導幹部給進城務工人員講禁毒課」、「進城務工人員毒品預防教育行動」等活動,並通過青年農民工技校、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
7. 如何加強企業禁毒宣傳教育求答案
目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用工多元化。不少企業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加強對這些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顯得尤為迫切。甘肅省近年來就先後開展了「各級領導幹部給進城務工人員講禁毒課」、「進城務工人員毒品預防教育行動」等活動,並通過青年農民工技校、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 一、為什麼要加強企業禁毒宣傳教育 做好企業禁毒宣傳教育,使企業領導層重視禁毒工作,企業員工提高對毒品的認知能力和抵禦能力,增強同毒品犯罪作斗爭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工人階級是一支數量眾多,佔全民人口比例較大,同時又很有力量的隊伍。做好企業員工的禁毒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和拒毒防毒能力,對於提升這支隊伍的戰鬥力有重要作用。 企業中青年人占很大比例,收入相對穩定,很容易成為毒品犯罪分子「下手」的對象,尤其是一些油田、礦山企業的員工,平時工作比較辛苦,文化生活又比較單調,如果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做得不到位,職工很容易被「拉下水」。此外,對於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的企業,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如何搞好企業禁毒宣傳教育 首先,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將企業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禁毒工作總體規劃,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的規定,將企業禁毒宣傳作為一個重要方面,有序組織開展活動。企業應按照禁毒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的規定,做好本企業禁毒宣傳教育。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按禁毒法要求,針對企業中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計劃,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在新職工崗前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中,將禁毒知識學習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開展。 第三,通過組織品牌活動進行宣傳。結合正在開展的「百萬職工拒絕毒品『零計劃』行動」,創建「無毒單位」、「文明單位」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使廣大職工尤其是青年職工、臨時工和農民工增強禁毒意識,自覺抵制毒品,參與禁毒。要發揮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基層協會的作用,在廣大會員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要配合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文化娛樂服務業、計程車業等重點行業會員的禁毒教育和培訓,要在營業性娛樂服務場所公開張貼禁毒標語,加強警示教育。 第四,通過開展禁毒宣傳「六進」活動等形式,深入企業開展宣傳。要注意發揮禁毒志願者隊伍在禁毒宣傳中的作用,通過組織宣傳小分隊,深入礦山、油田、工廠企業等開展禁毒文藝演出和走訪宣傳、發放宣傳單等宣傳活動,深受企業職工的歡迎。 第五,加強重點宣傳。對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要重點加強相關法律規定的宣傳,使企業管理者和職工增強禁毒意識,健全和落實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同時,要強化警示教育,對管理不善,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通過這些案例,在全行業中開展警示教育。 第六,加強進城務工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目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用工多元化。不少企業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加強對這些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顯得尤為迫切。甘肅省近年來就先後開展了「各級領導幹部給進城務工人員講禁毒課」、「進城務工人員毒品預防教育行動」等活動,並通過青年農民工技校、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對進城務工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武永強)02
8. 禁毒相關知識及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七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種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 發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根據查緝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邊境地區、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對來往人員、物品、貨物以及交通工具進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檢查,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郵件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的監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流動情況,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並配合偵查機關做好偵查、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系統,開展毒品監測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 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章 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第五十七條 通過禁毒國際合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與有關國家分享查獲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獲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財物或者財物變賣所得的款項。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製造方法的;
(六)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二)在公安機關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三)阻礙依法進行毒品檢查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六十一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進口、出口以及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在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致使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五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使用的葯品、醫療器械等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療機構、醫師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