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童在校外培訓機構受到意外傷害,該如何追償
很多情況下,家長與培訓機構會因責任分配問題引發爭執。
未滿10周歲的小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滿10歲的小孩在幼兒園或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也就是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對教育機構如何承擔責任作了規定,即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
第一關,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第二關,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第三關,是辦理稅務登記。而最後還要注冊資金,一般都是十萬以上呢,合法手續就是以上這些了。
開輔導班應該准備的證件,其中包括經營許可證,申請營業執照,還有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辦好了這些證件,你就可以合法經營店面,一步步向燦爛未來走去,盡享財富人生。
凡申請辦學者須呈報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劃、師資來源、收費標准以及教學場所和設備等。
3、私人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與教學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條: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第二條: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與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
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備查。
第四條:私人辦學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培養學員時,須經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勞動或文化部門審批,私人辦學單位必須和委託單位訂立培訓合同,並認真執行。
第五條:私立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均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六條:經批准舉辦的私立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七條:私人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學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八條: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政府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得勒令停辦。
第九條:凡不收學費,主辦人、教學人員不要報酬的義務教學者,可不履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批准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3. 具體治理校外培訓機構任務和整改包括什麼
具體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包括:
一是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
二是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
五是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六是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4. 教育部將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為何要規范化校外培訓
因為很多人會通過這個方式來贏取暴利,並不能說真正給孩子們帶來一些學習方面提升。
5. 校外培訓機構如何承擔育人的社會責任
嚴格遵守政策如此的。
6. 教育部約談部分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什麼目的
據媒體消息,為深入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近日,教育部基礎版教育司約談了部分校權外培訓機構負責人,深入了解培訓機構落實4部委專項治理通知精神,開展自查和整改工作情況,就群眾舉報線索交換意見,對規范和整改工作進一步提出相關要求。
培訓機構負責人一致表示,將認真落實教育部等4部門部署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要求,對照通知中指出的「存在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綱超前培訓」等6大類問題,建立問題清單,逐一整改落實,暢通群眾投訴渠道,在法律和制度軌道中開展培訓,努力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希望教育機構積極整改,步入正軌。
來源:中國新聞網
7. 教育部為什麼治理校外培訓機構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然而,校外培訓現狀卻不容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為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准,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依法維護學生權益,堅決治理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推動解決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通過打「組合拳」系統解決問題。可以概括為3個方面:
一是治理無資質和有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把確保學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安置參加培訓的學生。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
二是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
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治理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學行為,把強化學校和教師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
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存在的「非零起點教學」行為,嚴厲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堅決查處個別在職中小學校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8. 校外培訓機構亂象遭人民日報批評,誰該為此承擔責任
教育培訓機構數量龐大,教育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到位,存在種種亂象完全能夠理解,形成目前這樣的局面,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利益驅動,熱錢快速流入校外培訓市場,導致培訓機構規模數量快速擴張。一方面是市場需求,家長對孩子教育投資過於瘋狂,導致培訓機構的規模數量不斷擴大。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級教育部門沒有科學合理地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規劃配製,在審批環節中沒有把好關,導致各種各樣的培訓機構、輔導班、補習班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大街小巷。
(8)校外培訓機構責任擴展閱讀
校外培訓輔導規模之大超出一般人的想像:
近日,人民日報刊發了關於四問校外培訓機構亂象的文章。文章批評了目前校外培訓機構的種種亂象,嚴肅指出做教育不是做生意。
人民日報如此大篇幅刊發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方面的文章,足見當前校外培訓存在的各種問題和負面影響,已經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如果不出意料的話,有關部門下一步會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清理整頓,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
目前,全國各地線上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究竟有多少家,估計沒有人能夠統計清楚。如果再加上一些「黑機構」和一些隱藏在居民區里大大小小的私人補課班和小飯桌式的補習班,校外培訓輔導規模之大肯定會超出一般人的想像。
9. 南京多家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不公平條款,其中包括什麼不公平條款
校外培訓機構的霸王條款一直是行業內的頑疾,很多消費者深受其害。所謂的霸王條款包括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的法定權力。不過這些套路也隨著監管的完善而成為重點打擊對象。
不保證教學效果,不退餘款我們在平時看到的一些培訓機構在宣傳的時候往往會承諾“包教包會,不會退款”,但是當你交上錢以後就不是這么回事了。
我以前有一個朋友畢業找不到好工作,一次看到一個培訓程序員的機構發的廣告,也是承諾包教包會。但是大專文憑非計算機專業的他參加培訓以後發現並不是那麼一回事。
培訓機構的霸王條款亂象確實層出不窮,不過如今相應的監管部門也注意到了這些問題。也在出台相應的規范來整治這些亂象。相信未來的培訓市場在監管機構的規范下一定會更加的透明和諧,一起期待吧!
10. 請問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事故由哪一級政府負責
解答,
都是用當地,
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