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培訓期簽了公司合同(勞動合同等)和保密協議,能不培訓或者辭職嗎
是什麼方面的培訓?公司有沒有出一筆專項培訓費用給第三方培訓機構?上崗培訓和在崗培訓都不算的。有沒有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單位有沒有第三方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費發票?
❷ 跟前用人單位一所培訓機構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離職時未辦理完離職手續
你跟前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那麼你離職之後,又開了一個類似的培訓機構,這是屬於違約,違反合同上的競業禁止。
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不對等的,並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後可能會被撤銷。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規定,【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條規定,【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❸ 我們公司是教育培訓行業,要求簽訂保密協議,每月扣200的保證金,公司部給任何補償,這個合法嗎
公司是教育培訓行業,要求簽訂保密協議,每月扣200的保證金,公司部給任何補償,這個不合法。
1、公司從你們工資里每月扣除200元的保證金的行為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或者辭職時候返還已經扣除的保證金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第九條的關於支付工資的規定。
3、合同到期後,如果勞動關系繼續存在而公司沒有續簽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就可以要求公司和本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如果辭職時候不退已經收取的所謂保證金,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結果的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❹ 私立學校的合同里的保密協議合法嗎
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約定在合同解除後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按月支付)。--美眉你仔細看下合同。注意,該補償應是解約後支付,並且數額應當合理。
2.競業限制的人員必須是企業高管、高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你簽了保密協議,有保密義務。但是理論上,如果你的職務沒有秘密可言,也就無從承擔保密義務。關鍵是美眉你是否接觸到了該私立學校獨特的培訓教材、培訓方法、或者其他秘密資料。如果你接觸的材料是一般市面上有的、公眾可以得到的,那就不是秘密,你也不必遵守保密義務。
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加你好友了,歡迎在下班時間找我。
❺ 和外地的一家幼少兒培訓機構的合作,他在當地起訴我違反保密協議,要是開庭的話,是在哪裡開庭
你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看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不一定他在哪裡起訴就一定會在哪裡開庭!
❻ 我是培訓機構輔導老師,一段時間後發現校方當時答應的條件並未兌現(比如假期和試用期待遇),
你好,學校承諾的假期和試用期待遇未履行的,學校是違約方。此種違約是不是導致競業禁止約定無效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只有在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禁止期工資時不發生法律效力,你要看你離職後學校有沒有支付你的競業禁止期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❼ 公司要求離職人員簽署保密協議,有沒有道理我是一名培訓機構的老師,擔任教學和教務的工作,現在離職老
❽ 培訓機構跟員工簽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果嗎
保密協議是單獨的合同嗎?
一般合同要結構、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簽署的情況下,合同是有效的。
您這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需要多方面判斷。還有保密協議只是一個條款,是附加在合同上的嗎?
以上問題都會牽扯到不同的法律問題,也會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
下面是合同的一些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望採納!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2.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3.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❾ 我與培訓機構簽了兩年的合同,時間不到想辭職,學校要告我違約,如果提前一個月提出辭呈能走嗎 合同上有這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情況,不存在違約金。您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