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放射衛生檢測與評價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② 如何做好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1、監督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了一些監督管理法律制度,這些制度均適用放射作業,同時又提出了實行特殊管理。鑒於放射作業的特殊性,國家對放射作業還實行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或放射工作衛生許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員證制度,放射事故報告、立案制度等。各種制度均由國家有關部門以《條例》、管理辦法等形式領布實施,有的已實施幾年、十幾年或幾十年,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護的對象及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通篇體現了對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保護,即保護的對象為勞動者,保護的內容為健康及權益。由於放射危害來自多方面,且又有隨機性和確定性效應之分,因此,放射防護保護的對象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員、公眾及其後代、被檢者和陪護者等,保護內容為健康與安全和環境。
3、對勞動者或工作人員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詳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受教育培訓權規定的較具體,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和重視。而放射防護對工作人員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當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年滿18周歲的從事和准備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體格檢查,並接受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合格者領取《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從事放射工作。工作後必須定期接受查體、培訓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相應的檔案並保存。
4、對設備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同時工作場所的「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應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對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護對設備的管理除符合這些要求外,任何單位在從事生產、使用、銷售前,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或和同級公安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許可登記范圍內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儲存、轉讓、調撥、借用、運輸等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5、對工作場所的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工作場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准,有相應的防護設施,生產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衛生設施,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設置報警裝置,配備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場所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在入口處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工作信號,室外、野外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並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配備合格的劑量監測儀器、工作人員及被檢者防護用品,並按要求合理使用。
6、事故管理
對放射事故的處理國家實行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和報告、立案制度。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人體受到超劑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的放射事故,兩個部門相互配合協調調查。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報當地衛生、公安部門,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時報環保部門,並逐級上報。
7、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按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職責由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而放射防護的監督檢查職責分別由縣級以上衛生、公安、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有關規定實施。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放射防護監督員,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任命,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對違犯《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責令關閉,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