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辦個人樂器培訓發出的雜訊擾民怎樣依法進行處理
室內要做隔音層,窗戶要換隔音好的雙層玻璃,室內加吸音棉。你要是在住宅開培訓,裝修花的錢很嗨皮了。因為現在設計的房屋結構,導致隔音很差的,別說玩樂器了,就算是你看電視,音量大一些鄰居也可以聽到的。
如果你是商鋪,但在住宅樓下邊那種底商,要做的隔音是一樣的。如果房子是自己的,就花種資金做隔音吧。不保證長久做的話,還是先選址吧。
再有一點很重要,注意防火措施,做了吸引隔音的教室,每個屋子必備一個消防栓。
Ⅱ 噪音的防止的三種方法
①在聲源處控制。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②在雜訊傳播途中控制。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在傳播過程中)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樹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③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2)舉辦雜訊防控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分類:
噪音污染按聲源的機械特點可分為:氣體擾動產生的噪音、固體振動產生的噪音、液體撞擊產生的雜訊以及電磁作用產生的電磁雜訊。
雜訊按聲音的頻率可分為:<400Hz的低頻雜訊 、400~1000Hz的中頻雜訊及>1000Hz的高頻雜訊。
噪音按時間變化的屬性可分為:穩態噪音、非穩態噪音、起伏噪音、間歇雜訊以及脈沖噪音等。
Ⅲ 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措施)有哪些
為減低雜訊對四周環境和人類的影響,主要雜訊控制方式對雜訊源、雜訊的傳播路徑及接收者三者進行隔離或防護,將雜訊的能量作阻絕或吸收。例如雜訊源(馬達)加裝防震的彈簧或橡膠,吸收振動,或者包覆整個馬達。傳播的路徑一般都是使用隔音牆阻絕雜訊的傳播。而針對接收者的防護,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①聲在傳播中的能量是隨著距離的增加而衰減的,因此使雜訊源遠離需要安靜的地方,可以達到降噪的目的。
②聲的輻射一般有指向性,處在與聲源距離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聲強度也就不同。不過多數聲源以低頻輻射雜訊時,指向性很差;隨著頻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強。因此,控制雜訊的傳播方向(包括改變聲源的發射方向)是降低雜訊尤其是高頻雜訊的有效措施。
③建立隔聲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土坡、山丘),以及利用其他隔聲材料和隔聲結構來阻擋雜訊的傳播。
④應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將傳播中的雜訊聲能轉變為熱能等。
⑤在城市建設中,採用合理的城市防雜訊規劃。此外,對於固體振動產生的雜訊採取隔振措施,以減弱雜訊的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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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訊的利用
雖然噪音是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但它還是有用處的:
雜訊除草
科學家發現,不同的植物對不同的雜訊敏感程度不一樣。根據這個道理,人們製造出雜訊除草器。這種雜訊除草器發出的雜訊能使雜草的種子提前萌發,這樣就可以在作物生長之前用葯物除掉雜草,用「欲擒故縱」的妙策,保證作物的順利生長。
雜訊診病
美妙、悅耳的音樂能治病,這已為大家所熟知。但雜訊怎麼能用於診病呢?科學家製成一種激光聽力診斷裝置,它由光源、雜訊發生器和電腦測試器三部分組成。使用時,它先由微型雜訊發生器產生微弱短促的雜訊,振動耳膜,然後微型電腦就會根據回聲,把耳膜功能的數據顯示出來,供醫生診斷。它測試迅速,不會損傷耳膜,沒有痛感,特別適合兒童使用。此外,還可以用雜訊測溫法來探測人體的病灶。
Ⅳ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
一、總則(一)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的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各類煤礦及其所屬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三)本規定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雜訊、高溫等。 (四)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五)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制度,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七)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八)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防治院所,負責企業職業危害因素監(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工作;不具備建立條件的,必須委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服務。 (十)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4.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9.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0.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11.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3.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十一)煤礦企業應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二)煤礦企業應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十三)煤礦企業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並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十四)煤礦企業要積極依靠科技進步,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十五)煤礦企業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十六)煤礦企業應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准》(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十七)煤礦企業應強化勞動用工管理,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十八)煤礦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十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煤礦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二十)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 (二十一)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雜訊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煤礦企業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二十三)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對已確診的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傷殘度等級鑒定,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賠償。 (二十四)煤礦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確保專款專用。該項費用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二十五)煤礦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後,應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煤礦企業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二十六)煤礦企業應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每年將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結果進行匯總並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年度職業危害申報結果匯總後,及時上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十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二十九)煤礦企業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十)煤礦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詳見附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三十一)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企業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三十二)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十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煤礦企業職業危害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煤礦粉塵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准如下: 粉塵種類 游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三十六)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採工作面 採煤機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採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面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面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碹、切割聯絡眼、工作面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桿、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露天煤礦 鑽機穿孔、電鏟作業 下風側3~5m處 鑽機司機操作鑽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司機室內 地面作業場所 地面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三十七)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採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面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游離二氧化硅含量 6個月1次 (三十八)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礦和地面工廠 ≥2人 ≥4台 (三十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四十)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用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層中鑽孔,應採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採取濕式鑽孔時,可採取乾式鑽孔,但必須採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應採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採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四十三)採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採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四十四)採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五)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採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四十六)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採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四十七)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採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四十八)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採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四十九)露天煤礦鑽孔作業時,應採取濕式鑽孔;破碎作業時應採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鑽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岩)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五、煤礦雜訊危害防治(五十)煤礦作業場所雜訊危害判定標准: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雜訊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雜訊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雜訊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雜訊的時間,按照接觸雜訊時間減半、雜訊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五十一)煤礦作業場所雜訊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十二)煤礦作業場所雜訊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三)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採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雜訊。 (五十四)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並採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雜訊。六、煤礦高溫危害防治(五十五)煤礦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五十六)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五十七)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五十八)應當實行通風降溫,採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採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十九)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採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准溫度的,應採用空調降溫。 (六十)露天煤礦應盡量採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七、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六十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六十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六十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六十四)加強礦井通風,採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准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六十七)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在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工作。 (六十八)為煤礦企業提供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入井人員,應當經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進入井下檢測的儀器設備,必須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MA)。 (六十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客觀、真實、准確地開展檢測、評價工作,並對其檢測、評價結果負責。九、監督檢查(七十)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是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 1.對本地區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組織煤礦職業危害專項整治; 5.參與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 (七十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國家監察職能。 1.對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實施專項監察; 2.對煤礦企業違反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3.依法組織查處煤礦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工作; 6.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工作; 7.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危害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七十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備案管理工作,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備案。十、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七十三)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七十四)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十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許可權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執行。十一、附則(七十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七十七)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煤礦作業場所,是指煤礦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場所。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煤礦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造成傷亡、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所屬地面作業場所:是指地面與煤礦生產和安全直接相關的作業場所,具體包括為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與安全服務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應、生產控制、機電維修、運輸等作業場所。 (七十八)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十九)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編輯本段]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煤礦名稱 煤礦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礦井類型 □井工礦 □露天礦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經濟類型 採煤工藝 □炮采 □高檔普采 □綜采 建井日期 投產日期 設計能力(萬噸/年)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投入情況(萬元) 申報類別 □初次申報 □變更申報 負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名稱 從事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數量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人 聯系電話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二、申報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的主要職業危害煤礦名稱: 序號 職業危害因素名稱 作業場所 接觸職業危 害因素人數 濃(強)度 工程防護設施 個體防護用品 有(名稱) 無 有(名稱) 無 填表人: 審核人: 簽發人: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Ⅳ 英語培訓班雜訊擾民,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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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雜訊是怎樣預防
雜訊控制基本途徑
為了防止噪音,我國著名聲學家馬大猷教授曾總結和研究了國內外現有各類噪音的危害和標准,提出了三條建議:
①為了保護人們的聽力和身體健康,噪音的允許值在 75~90 分貝。
②保障交談和通訊聯絡,環境噪音的允許值在 45~60 分貝。
③對於睡眠時間建議在 35~50 分貝。
我國心理學界認為,控制噪音環境,除了考慮人的因素之外,還須兼顧經濟和技術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針對上述三個部分或其中任何一個部分。噪音控制的內容包括:
①控制雜訊源。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②阻斷雜訊傳播。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築布局等。
③在人耳處減弱雜訊。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採取措施,或採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採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術上雖然現在已經成熟,但由於現代工業、交通運輸業規模很大,要採取噪音控制的企業和場所為數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問題上,必須從技術、經濟和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權衡。當然,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庫房或少有人去車間或空曠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總之,對待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性質與不同持續時間的噪音,應有一定的區別。
Ⅶ 職業病防護知識中雜訊預防有哪些
用於預防雜訊危害的個人防護用品有耳塞和耳罩兩大類
耳塞是可以插入外耳道的有隔聲作用的材料,按性能可分為泡棉類和預成型兩類。
(1)泡棉耳塞使用發泡型材料,壓扁後回彈速度較慢,允許有足夠時間將揉搓細小的耳塞插入耳道,耳塞慢慢膨脹將外耳道封堵,起隔聲目的。
(2)預成型耳塞由合成類材料(如橡膠、硅膠、聚酯等)製成,預先模壓成某些形狀,可直接插入耳道。
耳罩的形狀像耳機,用隔聲罩將外耳罩住,耳罩之間用有適當夾緊力的頭帶或頸帶將耳罩固定在頭上,也可以有插槽與安全帽配合使用。
使用聽力防護用品時要考慮哪些因素
選擇聽力防護用品時,要考慮作業條件和使用者的特殊需求。
要有合適的降噪效果;要符合現場環境的要求,如在濕熱環境中盡可能選用耳塞;
不幹擾其他防護用品的使用,如同時使用安全防護眼鏡時盡量選用耳塞;舒適性要相對較高,使用者願意佩戴,保證足夠的佩戴時間。
耳塞、耳罩各有哪些特點
耳塞
(1)體積小,便於攜帶,也容易丟失(可以選擇帶線耳塞加以解決);
(2)不妨礙其他防護用品的佩戴;
(3)在濕熱環境,長時間佩戴比耳罩舒適;
(4)佩戴耳塞需要一定的技巧,使用人員需要經過培訓;
(5)泡棉耳塞需要用手揉搓,不適合平時手臟的人使用。
耳罩
(1)佩戴方法比耳塞簡單,佩戴位置穩定;
(2)體積大,有可能會與其他防護用品(安全帽、眼鏡、呼吸器等)產生沖突;
(3)戶外、寒冷作業人員使用可同時起到保暖效果;
(4)使用壽命較長,平時需要維護保養。耳塞、耳罩使用佩戴規程
進入雜訊作業場所前
(1)檢查耳塞、耳罩是否完好;
(2)按照正確佩戴方法進行佩戴;
(3)做佩戴密合性檢查。
在雜訊工作區域始終都要堅持正確佩戴。
離開工作崗位
(1)到達安全區域後,摘下耳塞、耳罩;
(2)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正確清洗可重復使用耳塞、耳罩。
如何正確佩戴耳塞和耳罩
使用者在使用耳塞、耳罩前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並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正確佩戴。
耳塞
(1)佩戴泡棉耳塞之前,應先清洗雙手;
(2)左耳佩戴耳塞時,一邊用左手將耳塞壓扁、揉細,一邊用右手從頭的後方向上、向外拉左耳耳郭,盡量把耳道拉直,同時用左手將耳塞塞入耳道,耳塞膨脹後在耳道內成型堵住耳道;
(3)用同樣的方法佩戴右耳耳塞;佩戴預成型耳塞也必須用手拉直耳道,插入耳塞前不需要揉搓,直接將耳塞插入耳道。
耳罩
不同的耳罩,佩戴和調整的方法略有不同,應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需要注意的是應盡量調節耳罩杯在頭帶、頸帶上的位置,使兩耳位於罩杯中心,並完全覆蓋耳郭;頭帶應垂直安放在頭頂位置;另外,頭發、胡須、耳飾等都可能影響耳罩的密封,盡量將頭發移到合適的位置,如耳飾影響密封,應摘下耳飾,以保證耳罩墊圈的密封。
如何自我檢查耳塞是否佩戴好
佩戴好耳塞後,應做耳塞佩戴氣密性檢查,方法如下:進入雜訊作業環境,雙手手掌蓋住雙耳,聽外面的聲音,然後將雙手拿開,如果前後聽到的聲響沒有明顯區別,說明密合良好。如果聲響差別較大,說明耳塞沒有與耳道很好地密合,需要重新佩戴。
離開雜訊作業環境摘除耳塞需要注意些什麼
摘除耳塞時,應用手旋轉耳塞,慢慢地將耳塞轉出耳道,切忌將耳塞快速、直接地拽出耳道。
為何在雜訊場所始終要堅持佩戴耳塞、耳罩
雜訊對聽力的損害與暴露時間和暴露強度有關,佩戴時間不足往往是導致防護失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某工作場所操作人員需要8小時佩戴耳塞、耳罩,所使用的耳塞、耳罩的標稱降噪值為30dB。
(1)佩戴8小時(100%時間),能夠取得30dB的降噪效果;
(2) 佩戴7.5小時(93.7%時間)有效防護只有12dB(40%防護效果);
(3) 佩戴4小時(50%時間),有效防護3dB(10%有效防護)。
可見,佩戴時間縮短,有效防護將出現銳減。
盡管佩戴耳塞、耳罩後,會有一些不舒適、不適應,感覺說話溝通受到影響,但為了保護好自己的聽力以及自己和家人的未來,在雜訊工作場所應始終堅持正確佩戴耳塞、耳罩。
在雜訊工作場所需要溝通交流怎麼辦
護耳器的作用是降低雜訊水平,佩戴護耳器後,使用者仍然可以聽到一定強度的聲音,就像戴上太陽眼鏡後仍然可以看見周邊環境一樣。
在雜訊工作場所需要短時溝通交流時,在條件許可下,盡量靠近工友,並提高聲音,大聲說話;或使用紙筆書寫交流。
可以使用一按即聽耳罩,此類耳罩通過伺服電路功能,將外界聲音還原或放大至額定聲壓級,讓佩戴者在電路開啟時能較為清晰地聽到外界環境的聲音。
使用降噪通訊產品,此類護耳器可以與無線電對講機、數字無繩電話或行動電話連接,在降噪的同時,提高溝通的清晰度、准確性和便利性。在軍事、石化、機場、建築、救援等方面有很好的應用。
如何正確維護和更換耳塞、耳罩
耳塞、耳罩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需要更換和維護。不同產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換要求各不相同,使用者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按要求正確地維護和更換。
耳塞
(1)不能水洗的耳塞,臟污、破損時應廢棄,更換新的;
(2)能水洗、可重復使用的耳塞,破損或變形時應更換;
(3)耳塞清洗後,應放置在通風處自然晾乾,不可暴曬。
耳罩
(1)耳罩墊圈可用布蘸肥皂水擦拭乾凈,不能將整個耳罩浸泡到水中,盡可能不要接觸化學物質;
(2)耳罩墊圈長期使用後會老化或破損,應根據製造商建議適時更換配件;
(3)耳罩頭帶變松後,將不能很好密合,需更換新耳罩;
(4)在清潔、乾燥的環境中儲存,避免陽光直曬。
Ⅷ 求環境監測雜訊培訓課件。
關鍵還是買本書。否則是侵犯知識產權的。或者建議你關注下南京大學,同濟大學,清華的「精品課程」好像有網上課程,可以免費下載課件,網上學習的。
補充:哈哈,我也是環境監測的。您說的這個東西,我看還是自己整理吧。另外,每個新標准發布,總站都會進行培訓,有培訓用PPT ,您可以拷貝過來用。不過,我身份低微,沒機會參加培訓。不知道你們單位哪個領導去參加了,可以問他要。
Ⅸ 消防培訓課堂上雜訊不斷,如果你報了這種班,能否接受
交完培訓課堂上招生不斷,如果你報了這種班,能否接受消防培訓,課堂上招生不斷,如果報了這個班,我可能不會太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