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業管理銷售階段早期介入是怎樣的
1.銷售階段早期介入的形式確定物業服務模式、收費標准等
『貳』 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與房地產營銷的作業
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早在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初期就被引入房地產的開發建設之中,且已收到良好的效果,很多發展商與物業管理企業強強聯手,優勢互補,不僅建成一個個爭相鬥艷的物業,也為日後物業的售後服務與長效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礎。
何謂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
筆者以為,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是物業尚未建成和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之前,物業管理企業便接受發展商的委託,早期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交房等階段工作的一種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在早期介入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憑借物業管理經驗及其資源,從維護業主(發展商與未來業主)利益的立場出發,為發展商在物業各個生產環節提出從規劃設計、功能設置、施工建造、安裝調試、建築質量、監理驗收到前期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意見與建議,供其參考,使物業的開發建設在滿足物業規劃設計要求的同時努力做到盡善盡美,以減少未來業主對物業功能與質量的不滿,並為以後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實行早期介入的意義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有兩個重要的積極意義。
一是早期介入實現了物業開發建設與使用維護的「全過程」物業管理服務。過去,物業管理只是在物業交付使用、業主入伙之後才開始,物業如果存在功能與質量問題,難有回天之術,最多在已有基礎上修修補補。採用早期介入就可以在物業設計與建造階段及時發現物業使用功能與使用質量上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使產品設計、生產與使用全過程都有了更多的保障。
二是早期介入在物業建設期間便實現了建房、用房、管房的有機結合。沒有早期介入時,建房者只顧自己建房,不會充分顧及用房者與管房者的利益,結果房子交到用房者與管房者手中的時候,往往因物業使用功能與使用質量問題造成意見糾紛一大堆,建房者暈頭轉向,用房者怨聲載道,管房者里外不是人。有了早期介入,物業管理企業不僅從建房者的角度,更會從用房者與管房者的立場,憑借對物業的專業知識,認真審視物業建設的功能與質量問題,向建房者提出合理化的意見與建議,當好參謀與助手,使建房者省錢省力,用房者舒適滿意,管房者專心服務。
實行早期介入的作用
多年的實踐告訴我們,物業在開發建設期間實行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其直接作用與間接作用都是很大的。
促進規劃合理,設計優化
規劃設計是物業區域能否形成完整、合理、舒適、便利等區域功能的先天決定因素。以往房地產開發在規劃中大多考慮了房屋和配套設施建造時的方便和成本的節約,而沒有從有利使用和管理的角度去把房屋建成後聯系起來統一規劃,產生建成後物業使用與管理上的各種矛盾與欠缺,並造成整體布局上的缺陷。物業管理的提前介入能及時帶來管理人和使用人長期相伴所積累的信息,對在規劃設計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遺漏在物業規劃設計時或物業建設前提請發展商加以修正,使規劃設計更合理。
減少返工,防止留下後遺症
在物業建設中,質量問題總是給發展商和物業管理企業留下一個又一個的難題,例如房屋建築內在的質量問題,施工建造中留下的安全隱患,設備安裝調試的欠缺等等。這些問題往往在物業竣工時不易察覺,加上驗收疏忽遺留下的,必然造成後期物業管理的力不從心。要改變這種狀況,發展商完全可以利用物業管理企業長期管理各種類型物業的專業能力,利用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長效管理、對業戶終生服務的責任心,請其早期介入,協助施工監理、安裝調試和竣工驗收,將施工、安裝、調試、驗收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降低到最低程度,以發揮早期介入減少返工、防止後遺症的作用。
為物業的正常管理打下基礎
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早期介入,可以大量收集和掌握物業的第一手資料,如收集圖紙資料,分門別類編制物業設備設施台賬、記錄物業建設過程中的重大相關事項、建立物業技術檔案和物業業戶檔案、調查分析未來業戶服務需求等。還可以根據第一手材料提前策劃項目前期物業管理的方案,進行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費用測算、員工培訓、入伙准備等工作,使物業建設與物業管理有條不紊的銜接與過渡,讓物業的硬體建設與軟體管理相得益彰。
在物業管理准備期間,發展商可以與物業管理企業共同協商,共同策劃,並對前期物業管理方案進行審核與把關,確保產品生產銷售與售後服務均達到良好的預期效果。
積極推廣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
以上論述證明,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確實非常重要,非常關鍵,它既能較好的履行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對前期物業管理的責任,更能防範前期物業管理中的潛在風險。物業發展商,應該充分認識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對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意義與有利作用,使房地產開發的前期生產環節與後期的物業管理間實現富有成效的對接。物業管理企業應積極走向市場,主動拓展物業管理早期介入的項目,進而開發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市場。在早期介入過程中,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努力發揮其專業的優勢,為發展商當好參謀、做好助手,逐步樹立自己的服務品牌,逐步與一些優秀的房地產發展商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強強聯合,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至於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我們建議大力宣傳物業管理早期介入的積極意義與有利作用,引導物業發展商與物業管理企業積極引入前期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同時組織專題研討會,研究建立和推行建管結合的物業管理早期介入制度的可行性,使之不斷完善和發展。
『叄』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的內容是什麼
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承接查驗行為,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公正、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參與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等活動,向建設單位提供有關物業管理的建議,為實施物業承接查驗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約定其所交付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和建設標准。
第七條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含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第十一條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
(一)物業買賣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五)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
(六)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准和規范。
第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二)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三)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五)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七)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現場查驗20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准許使用文件;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承接查驗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出未移交資料的詳細清單並書面承諾補交的具體時限。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設單位移交的資料進行清點和核查,重點核查共用設施設備出廠、安裝、試驗和運行的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牆、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准、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復驗。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派專業人員參與現場查驗,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確認現場查驗的結果,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簽訂後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五條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交接義務,導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簽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承接查驗。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承接最後一期物業時,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它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備案情況書面告知業主。
第三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物業承接查驗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公證。
第三十二條物業交接後,建設單位未能按照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物業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自物業交接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義務,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毀損或者滅失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憑借關聯關系濫用股東權利,在物業承接查驗中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損害物業買受人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物業交付期限屆滿為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不符合交用條件或者未經查驗的物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共同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物業承接查驗活動,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本辦法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並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調解。
第四十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承接查驗活動,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的內容
物業管理在一般人眼中無異於「商品的售後服務」。其工作的開展往往是業主入住以後,工作內容則是物業在使用過程中的日常養護及應付各種突發性因素對物業造成的損害。現在看來,這種觀念已不完全正確了。這種將物業管理等同於「售後服務」的認識。實際上是將物業管理的工作排除在設計施工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使物業管理日後在面對自己根本不太熟悉的物業時,還要承擔起開發商及施工單位在前期工作中留下的種種隱患的責任,這顯然是有損物業管理單位利益的,所以物業管理的介入時機有必要適當提前。即要大力提倡推廣物業管理的前期介入。
目前一些富有遠見的開發商已開始嘗試對物業項目實施前期介入管理,但大多數的前期介入都是在入住前半年左右進入的,主要就建築安裝的後期工作提出一些建議,為接管驗收做前期准備,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仍然難以解決開發商給物業管理帶來的很多問題。而真正意義上的前期介入是從項目前期設計開始到物業接管驗收為止的質量監督過程。
物業的設計人是不是專業的物業管理者,其在判定設計方案時,不可能將後期的物業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考慮周到。同時由於設計階段與物業的建成存在較長間隔,建築、設施的技術進步和業主需要的不斷提高都有可能使設計方案落伍。而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物業的管理經營維護者,對物業可能出現的問題有比較清楚的了解,其前期介入可以從業主和管理者的角度參
『伍』 物業的前期介入分哪幾個階段
1、規劃設計階段
規劃設計時,物業的硬體一般就定位了,特別是機電設備、房屋結構、煙道走向、排污管徑規格等變動很小,便於後期管理。
2、施工期介入階段
房屋施工階段參與開發商與各施工單位的工程例會,這樣可了解房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可根據施工的進度提前提出合理的建議,可以根據平時管理時經常出現的問題在施工階段可監督和提出。
3、接管驗收階段
房屋的接管驗收分業和公共兩個部分。業主部分驗收時,應細致一些,把存在的問題盡可能在業主入伙驗房前處理完;公共部分和配套部分是重點:竣工資料、房屋的本體部分、給水系統、排水設施及管網、高低壓供配電系統、消防系統、電梯、安防對講系統、
車場系統及車庫設施、照明系統、環境綠化、配套產品設施及設備等以上12個項目應仔細檢查並試驗試用,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其整改後再驗收,上述項目的各技術資料一定要收齊並存好檔。
4、入伙階段
入伙是物業公司第一次與業主面對面的服務,所以在入伙前我們一定要准備充分,要假設多個問題,多個對策。
5、裝修審批管理階段
裝修審批管理是物業管理甚而和開始,以後物業管的好與壞,就要看裝修審批和管理這個重要環節。
(5)物業項目營銷策劃階段的早期介入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階段的內容:
1、物業的承接查驗
承接查驗是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物業服務企業除了和物業建設單位辦好正常的承接查驗手續外,物管人員應熟悉小區的規劃建設情況,
了解不同房屋套型的布局情況,了解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等等,以便於業主的查詢。其次,物業服務企業要派人伴隨業主看房,及時發現室內水電、門窗、牆壁、地面出現的瑕疵,解答業主提出的問題,記錄好存在的問題,以便整改。
2、業主入住及裝修管理
業主入住及裝修管理是前期物業管理的另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容易引起投訴的重要環節,容易發生推諉扯皮。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入住及裝修之前要制定周密的計劃,將業主必須遵守的規則和要求公布上牆,以便業主了解和執行。
3、前期衛生保潔
前期衛生保潔是小區物業管理的重要環節,前期物業管理的衛生保潔應根據收費標准來確定保潔的方法和任務。通常情況下,前期物業管理中,由於裝修得業主比較集中,保潔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前期物業管理的衛生保潔首先必須抓好裝修垃圾的集中堆放和及時清運,減少灰塵污染。
加大宣傳和督查力度,嚴禁裝修施工人員和業主隨意拋棄裝修雜物。抓好生活垃圾袋裝化,減少生活垃圾隨處放的現象。四是適當增加保潔力量,增加保潔次數,盡量使業主從一入住小區就感受到溫馨整潔的環境。
4、前期安全防範
前期物業管理的安全防範工作,一是要抓好以防盜竊為主的安全防範,要加強小區的巡查次數,記錄好巡查情況,一經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處置,發現失竊事件要及時報案。
要對進出小區的人員進行及時登記。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安全實施減少失竊案件發生幾率。抓好小區進出車輛的管制和疏導,以減少小區交通壓力,維護好小區生活秩序、
5、前期關系協調
前期物業管理中各種矛盾比較集中,對此,物管公司既不能將所有矛盾推卸給物業建設單位,同時決不能將業主反映的問題一概承諾解決,應根據存在問題的大小和難易程度,在最短的時間內協調解決業主反映的問題。
『陸』 物業管理早期介入中各階段常見問題和解決方法有哪些
我需要解釋物業管理早期介入的名詞解釋:是物業公司從項目立項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為止的咨詢活動,在實際早期介入的實踐中項目定位、建築布局、道路綠化建設、房型布置、上下水的走向、空調機架冷凝水的排放、預埋管道、智能化設備的安裝定位、電梯安裝機房的設置,車位車庫的平面布局、配套單位的協調等等物業公司根據前期物業介入合同向業主提供合理化建議,參與業主(開發商)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工程技術例會,但是在具體操作中物業公司的建議不一定會被採納,施工單位強調按圖施工也沒有錯,設計單位認為修改圖紙需要規劃部門同意更改麻煩,他們的圖紙是按照技術規范、規劃要求設計的沒有錯,而物業公司的建議是為了考慮今後物業服務的方便、適用、避免重復建設、使用合理、經濟實用、節約水電的角度考慮的,物業公司還要協調各單位監督施工質量,不合格項目建議施工單位整改等等,你可以瀏覽建設部物業前期介入和物業管理交接管理暫行辦法,非常具體。
『柒』 物業管理前期介入包括哪幾個階段及內容
物業的前期介入分為以下 階段:
1)研究階段。
在房地產的市場調研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 房地產商為了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主觀隨意性,需要聽取物業管 理公司提供的參考性意見。
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就要對建築項目的市場定位、周邊物業管理的情況、潛在業主的構成及消費水平以 及日後的服務內容、標准和成本、物業管理、利潤測算等進行評估。
2)規劃設計階段。
規劃設計是項目一進人實質性開發就要面 臨的問題,而物業管理的工作特點養成了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在 使用與管理過程中細節問題的發現與處理有著特殊的敏感和應變力,更能直接地把以往物業開發中因「先天不足」所造成的後果反映出來。
此時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應從配套設施的完善、水電供 應容量問題、生活垃圾處理方式等物業的日常養護、維修、管理 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建議。
3)施工安裝階段。
物業公司在施工階段的介入為工程的質量增加了一份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派員到現場施工,熟悉基礎隱蔽 工程、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管道線的鋪設及走向等這些日後難以從外觀上察覺的工程的施工質量。
發現缺陷問題或遺漏項目則可在現場與開發商和施工單位共同磋商,及時提出並落實整改方案, 配合設備安裝,進行現場監督,確保安裝質量,對內外裝修方式、 布局、用料等從物業管理角度提供有關意見。
4)前期管理階段。
前期的物業管理中,物業管理公司已起主導作 用,有了明確的管理對象,管理者已依法擁有該物業管理經營權。 而設計圖紙會審、工程設備驗收、接管方案擬訂等物業的前期管理業務,還只是輔助工作。
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主要有:聽取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了解業主或使用人對物業使用的 有關安排和打算,參與售房部門同業主或使用人簽約。
(7)物業項目營銷策劃階段的早期介入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