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產權房怎麼快速賣點掉
看能否辦到不動產權證,如果能辦到證,就好賣了。
⑵ 誰有小產權房銷售策劃方案謝謝
樓市觀察
小產權房產生的深層原因是我國城鄉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劃分和集體土地上市流轉機制的缺位,是高房價時代的「副產品」。設計小產權房清理方案時,徵求民意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因為影響面太廣。
國土部2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1年房地產用地管理調控等情況。國土部執法監察局巡視員王宗亞表示,今年國土部將聯合相關部門,選擇「小產權房」問題相對突出的城市,開展「小產權房」的試點清理,試點城市名單和試點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2月22日《新京報》)
終於盼來與小產權房有關的准確消息了。自從2007年當時的建設部發布小產權房風險提示以來,輿論不僅盼望有關部門對小產權房明確態度,而且也希望盡快拿出治理方案解決「舊賬」,然而,態度是明確了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禁止建設、銷售、購買小產權房,卻始終沒有拿出一個解決「舊賬」的方案。
據媒體報道,國土部官員在2008年8月曾透露,相關部門已對全國部分城市小產權房問題進行了抽樣調查,並已起草相關報告上報國務院。但公眾沒有看到下文。2010年2月,國土部官員再次透露,已經完成針對小產權房的調研,爭取年內出台解決方案。但公眾最後還是等空了。國土部在通報去年一季度土地違法情況時表示,小產權房有所抬頭。顯而易見,這既是因為缺少統一的治理方案,也是因為地方政府缺乏治理的動力。
如今,有關部門表示要清理小產權房,而且還明確表示要從今年開始,終於讓這個久拖不決的問題首次明朗化了。有關部門採取試點清理的方式,是因為小產權房成因復雜,牽扯麵廣,必須要謹慎操作,先行試點,只有在試點的基礎上制定統一治理方案,才可能實現法律與民意的平衡。
在筆者看來,即使是試點方案,也應該問問民意,而不能是政府部門單方面行動。但從報道中看不到有關部門就試點方案要公開徵求意見的表態。究竟如何進行清理,公眾雲里霧里。
據悉,全國小產權房面積將近60億平方米,有的城市小產權房所佔比例將近一半。這就提醒我們,設計小產權房清理方案時,徵求民意是不可缺少的環節,因為影響面太廣。盡管有關部門過去對小產權房進行過抽樣調查,圍繞小產權房也研究了多年,但調研結論是否與民意訴求相吻合,還是一個沒有拉直的問號。
或許在有關部門看來,試點清理是小范圍操作,影響面不大,試點方案不需要徵求民意。但筆者以為,即使是試點,也會觸及部分人的利益,試點人群的利益同樣需要考慮,理應公開試點方案,給予每個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⑶ 請問,如何做好小產權房銷售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2013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二、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巡視員王宗亞在發布會上表示,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是佔用集體土地搞建設,並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國家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展,但是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允許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據悉,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國務院日前已作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部署,責成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小產權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國務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產權房必須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將以地方為主體組織摸底,對小產權房現狀進行普查;三是責成領導小組研究小產權房問題,拿出相關處理意見和辦法。 國家政策對小產權是明令禁止在建和銷售的,但是有一種途徑是可以的,那就是該小產權房占的地皮是哪個行政村的,就只能說服那個行政村的村民購買,這個是可以的。
⑷ 怎麼去做好銷售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2013年11月22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二、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巡視員王宗亞在發布會上表示,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是佔用集體土地搞建設,並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的商品住宅,國家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的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展,但是對小產權房違法用地不允許發證,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 據悉,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國務院日前已作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部署,責成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小產權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國務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產權房必須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將以地方為主體組織摸底,對小產權房現狀進行普查;三是責成領導小組研究小產權房問題,拿出相關處理意見和辦法。
國家政策對小產權是明令禁止在建和銷售的,但是有一種途徑是可以的,那就是該小產權房占的地皮是哪個行政村的,就只能說服那個行政村的村民購買,這個是可以的。
⑸ 小產權房的由來以及實際案例處理方式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由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單獨開發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開發建設,並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製作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這種房屋權屬證書沒有房管部門蓋章,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故也稱之為「鄉產權」。
一、「小產權房」是如何誕生的?
我國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嚴格的界定,特別是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了強制性的保護。我國對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實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對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也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城市國有土地只有經過合法程序後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轉,並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房產證。而農村集體土地只有經國家征地,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後才可以用於房地產的開發,然後進行上市流轉。這種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問題的根源。一方面,農民在徵收中獲得的補償與市場價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現在城市房價太高,城鎮的中下層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購買房屋,只能另找門路。由於農村房屋便宜,於是很多城鎮居民購買,這就是「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二、小產權房帶來了哪些問題?
1、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目前法律並不允許其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是房地產開發的前提條件,而農民獲得的征地補償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只佔了很少一部分,大部分的土地收益被當地政府部門和開發商瓜分了。對農民來說,作為集體土地主人,「小產權」房將使他們(而不是開發商)成為土地增值最大的受益者。實際上,這也符合憲法和國際慣例的精神。世界銀行對工程的土地移民在保障收益上就有明確的政策法規。這就是土地的原來的擁有者或居住者必須享有土地重新開發和徵用的利益——分紅。像中國這樣,一開發就把農民的土地給開發商,農民土地的增值只能由開發商和地方政府分享的模式,實質上是一種「打貧濟富」的不合理分配。在這過程中,農民受到一定安置,拿到一些補償款,卻永遠失去了土地,由於土地的利用具有很大的不可逆轉性,必然會帶來大量耕地流失,而耕地流失之後農民生活保障問題將會受到威脅。
目前,國家尚未出台相關的法律來規定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之間關於土地用途改變所帶來的收益增長的分配問題,從集體組織和農民個體之間的關系來看農民個體一般處於劣勢地位,其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因此,由於大量開發「小產權」房引起耕地的流失而造成農民生活保障受到嚴重威脅,將成為開發「小產權」房帶來的最為嚴重後果之一。
2、購房者權利保障問題
我國的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築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這也是此類住宅被稱為小產權住宅的一個最為重要的原因。不久前建設部發布的《關於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也再次強調:「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經規劃,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向集體組織以外的居民銷售,並且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在房屋產權上,「小產權」房一般只有土地使用權證,而無房屋所有權證。
此外,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對國有土地一律是有償使用,這是法律所要求的必備條件。任何無償使用土地的房地產開發都是為法律所禁止,不能允許的,其實質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損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小產權」房為標的的合同也因違法而無效,購買人無法獲得產權登記或過戶登記,不能成為房子的所有權人也無法再行轉讓,如果房子出現質量問題,也很難維護自身利益,若以後遇到國家徵收,按規定也只補償給所有權人即村集體和村民。此外,這些「小產權」房很可能因違法而被強行拆除或沒收。總之購買人的利益將難以保障。可以想像,那些購買了「小產權」房的人,隨著城鄉規劃的修改,將面臨隨時被拆遷的危險。除非他們能夠通過集體投票或者集體抗爭,阻止城市擴張,或者阻止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否則,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土地所有者與購買人之間將會爆發嚴重的沖突,新一輪的社會矛盾將會被激化,整個社會將會因此而付出沉重的代價。
三、在審判實務中對小產權房是如何處理的?
在審理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件中,一般是按以下具體意見操作的:
1、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的,一般可認定其買賣有效,因為該民事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禁止性規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出賣小產權房的,一般應認定其買賣行為無效。但有以下情況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認定處理:一是購買人在買房後已經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二是出賣人已經成為城鎮居民的;三是出賣人有多處房產或該農村住宅為多層建築自留有居住房屋的;四是因分家析產、離婚、遺產繼承等引起的小產權房的流轉糾紛等;五是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小產權房,要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2、對凡是非法佔用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而建設的小產權房所進行的流轉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3、注意小產權房與其他形式產權房的區別。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含未進行產權登記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廉租房、公有住房等,在產生的原因、產權的性質、使用的范圍上有著明顯區別,因其流轉而產生糾紛也應區別對待。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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