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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戰培訓班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5 11:23:34

1. 如何加強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

胡錦濤總書記在第20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強調:「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是統一戰線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要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加強和改善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領導,堅持從戰略高度重視和抓好統一戰線工作,建立健全統一戰線工作體制機制,切實加強統戰部門建設,推動統一戰線工作邁上新台階。」認真貫徹落實這一講話精神,鞏固和壯大新世紀新階段統一戰線,當前應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統戰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統戰工作體制機制,切實加強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一、樹立統戰意識,營造全黨抓統戰工作的良好氛圍
全市各級黨委要加強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的學習宣傳。各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要把統戰理論和方針政策作為重要內容,每年至少要集中學習討論1-2次。各級黨委、黨校要進一步強化領導幹部特別是中青年領導幹部的統戰意識,提高各級幹部的統戰理論和政策水平。宣傳輿論部門要積極宣傳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擴大統一戰線的社會影響,在全社會營造了解、關心、支持統戰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宣傳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帶頭貫徹落實統一戰線政策,帶頭參加統一戰線的重要活動,帶頭廣交深交黨外朋友,帶頭解決統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具體來說,就是要切實做到「四個納入」:一是各級黨委一定要把統戰工作作為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二是要把統戰工作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工作的考核內容,並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三是要把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納入培訓幹部的必修課程和各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重要學習內容。四是要把統一戰線理論和方針政策納入宣傳部門年度宣傳計劃,以擴大統一戰線的社會影響。
二、建章立制,保證統戰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建立集中統一的領導機制。全市各級黨委要把統戰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黨委常委會堅持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每年至少要聽取匯報1—2次,專題研究統戰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與此同時,市、縣(區)黨委要建立統戰工作領導小組,實行黨政主要領導帶頭抓,分管領導親自抓,統戰部門具體抓,黨政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配合抓,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二是完善統戰工作協調機制。統戰工作涉及許多領域和部門,要堅持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建立完善統戰部門牽頭協調、各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各負其責的統戰工作體制。加強溝通聯系,密切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是建立統戰工作目標考核制度。把統戰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與黨委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還要建立統戰工作歸口管理制度和例會報告制度。同時,抓好縣級統戰工作和城市社區、高校、科研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統戰工作,努力提高基層統戰工作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加強自身建設是統戰部門提高履行職責能力和水平的根本途徑。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強統戰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把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善於處理復雜問題的幹部及時選拔上來,把統戰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成為適應形勢發展、與時俱進、高效務實、充滿活力堅強的領導集體。
二要加強統戰幹部隊伍建設。關心和愛護統戰幹部隊伍,努力建設一支勤奮學習、作風優良、求真務實、團結奉獻、開拓創新的統戰幹部隊伍。進一步加強對統戰幹部的培養、交流、選拔、任用工作。
三要加強作風建設。繼承和發揚我們黨統一戰線的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統戰幹部形象,不斷鞏固和壯大統一戰線,充分發揮統一戰線凝聚人心、匯聚力量的重要作用,把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都集聚到我們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大業上來。

2. 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具體地址和郵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簡稱:國務院辦公廳或國辦,英語: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國務院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
工作職責為發揮參謀助手和運轉樞紐作用,指導、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主持並負責國務院日常工作。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
機構名稱:政務院秘書廳
設置時間:1949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
主要職能:辦理日常事務並管理文書、檔案與印鑄等事宜。
說明:於1949年11月28日成立,下設秘書處、機要處、總務處、交際處、資料室。此外還設置有:參事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人事局、專家招待事務管理局、政務院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審查委員會、全國編制委員會、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政務院勞動就業委員會。
國務院秘書廳
機構名稱:國務院秘書廳
設置時間:1954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
主要職能:
1.協助領導密切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工作聯系;
2.協助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3.掌管國務院的印信,辦理國務院文書、電報會議事務、《公報》編輯、檔案資料等工作;
4.掌管國務院機關的總務、警衛和人事工作;
5.辦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的工作;
6.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 基層黨組織需要上級黨組織或統戰部門給予哪些支持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落實黨組管黨治黨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的活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四)堅持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本單位領導班子的決定。
第四條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律檢查機關、黨委其他工作部門和有關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一般應當設立黨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經本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以上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可以設立黨組,但按照規定應當設立基層黨組織的除外。
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中管金融企業,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但其下屬企業一般不再設立黨組。
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經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組織,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六條 黨組的設立,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已設立黨組的有關組織,因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等確需在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組織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決定。
有關組織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變化、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及時作出決定。
第七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
第八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下級單位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由其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准,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決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中央政令暢通。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制度。黨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以及上級單位黨組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二十三條 黨組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黨組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對會議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迴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迴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二十七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二十九條 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黨組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指根據黨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部門、本系統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是黨組性質的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產生的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在以下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中,可以設立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金融監管機構;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黨委的其他單位。
黨委的設立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或者本級黨的地方委員會審批。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的黨委,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委的設立和撤銷。
黨委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工作機構,負責黨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本部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黨委設立和撤銷的具體程序、委員配備、組織原則、議事決策和責任追究等有關事宜,按照本條例關於黨組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黨組(黨委)制定的工作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4. 參加宗教工作培訓班個人總結

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元稹《離思五首·其四》

5.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范圍

中國共產黨(英文名: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簡寫CPC),簡稱中共,創建於1921年7月23日[1],歷經多年國共內戰,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和絕大多數沿海島嶼取得全面勝利,率領中國人民解放軍打敗中華民國國軍,迫使中華民國政府退守台澎金馬,並在1949年於北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至今為代表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和統一戰線,在中國大陸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執政黨。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2]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3][4]

中文名
中國共產黨
外文名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簡稱CPC[5]
簡稱
中共[2]
創建時間
1921年7月23日[1]
現任總書記
習近平
快速
導航
名稱由來

指導思想

黨章

組織機構

統計數據

歷任領導人

歷次黨代會

歷史意義
建立過程
早期組織
中國共產黨的最早組織是在上海首先建立的。1920年8月,上海共產黨早期組織正式成立。參加者有陳獨秀、李漢俊、李達、陳望道、俞秀松等,陳獨秀任書記。上海共產黨早期組織成立後,實際上成為各地建黨活動的聯絡中心,起著中國共產黨發起組的重要作用。
1920年10月,由李大釗、張申府、張國燾3人發起成立北京共產黨早期組織,李大釗為負責人。羅章龍、劉仁靜、鄧中夏、高君宇、何孟雄、繆伯英、范鴻劼、張太雷等先後加入,成員大多為北京大學馬克思學說研究會的骨幹。
1920年秋,董必武、陳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昌秘密召開會議,正式成立武漢共產黨早期組織,推選包惠僧為書記。
1920年秋,施存統、周佛海等在日本東京建立旅日共產黨早期組織,施存統為負責人。
1920年秋冬之際,毛澤東、何叔衡等在長沙,以新民學會骨幹為核心秘密組建共產黨早期組織。
1920年底至1921年初,王盡美、鄧恩銘等在濟南建立共產黨早期組織。
1921年春,在與無政府主義者組織的「共產黨」分道揚鑣後,陳獨秀等重新組建廣州共產黨早期組織,成員有譚平山、陳公博、譚植棠等,陳獨秀、譚平山先後任書記。
1921年,張申府、周恩來、趙世炎、劉清揚等在法國巴黎也建立了由留學生中先進分子組成的共產黨早期組織,張申府為負責人。
這些共產黨早期組織的名稱不一,有的叫「共產黨」,有的叫「共產黨支部」或「共產黨小組」,它們的性質相同,都是組成統一的中國共產黨的地方組織,後來被通稱為「共產主義小組」。
各地共產主義小組成立後,有組織、有計劃地擴大馬克思主義的研究和宣傳,批判各種反馬克思主義思潮,發起建立社會主義青年團,創辦工人刊物,開辦工人學校,領導工人成立工會,開展工人運動,進一步促進了馬克思主義同工人運動的結合。這樣,正式成立中國共產黨的條件就基本具備了。
正式成立
中國共產黨的誕生是中國革命發展的客觀需要,是馬克思主義同中國工人運動相結合的產物。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國際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的勢力侵入中國,中國的社會結構由封建社會逐步演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中國人民為了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統治進行了英勇不屈的斗爭,其中主要的是太平天國農民戰爭和資產階級領導的辛亥革命,但都相繼失敗了。

6. 中央統戰部辦公室主任沈全榮個人簡歷

2015年全國統戰系統信息工作會議暨信息員培訓班在中央統戰部幹部培訓中心懷柔分部召開,中央統戰部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沈全榮出席會議並講話。
該消息首次證實,沈全榮已出任中央統戰部副秘書長,並兼任中央統戰部辦公廳主任一職。

沈全榮曾任中央統戰部辦公廳副主任,中央統戰部光彩事業指導中心主任、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副秘書長,中央統戰部幹部培訓中心主任等職。

7. 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二)法制監察處(行政審批辦公室與其合署)協調相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宏觀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課題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內部刊物編輯、匯編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三)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四)就業促進處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就業管理辦法;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制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分配方案及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與監督;建立並實施就業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准入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五)社區工作指導處制定全市街道 (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及崗位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六)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全市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農民工培訓的經費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監控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春風行動」及「農民工引導員」崗位的開發、工作實施和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七)軍官轉業安置處 (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並協調落實全市團職及團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轉業軍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與技術教育處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與開發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制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負責制定工勤人員崗位規范、考核考評標准和考核考評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制定技工院校發展規劃,負責技工院校設立申報、初審及招生、就業、教學、師資隊伍、學籍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准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綜合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並進行宏觀管理和結構調整工作;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哈創業優惠政策及科研項目資助工作;負責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長特別獎人選、市長特別獎人選、市政府特邀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協調管理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留學生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和表彰獎勵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制定事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管理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簽轉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職稱考試;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十一)創業指導處制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和組織落實創業扶持政策;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創業培訓計劃、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和實訓基地認定管理工作;負責創業扶植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及創業師資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承擔創業促就業信息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考核市直部門及區、縣(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任務;承擔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勞動關系處制定勞動關系相關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負責牽頭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工作;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負責特殊工時管理工作;承辦在哈企業從市外調配人員事宜;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作;審核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託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保管認定工作;負責核准企業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和工效掛鉤方案;參與市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定工作。(十三)工資福利處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政策及離退休人員退休、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及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中直駐哈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工作。(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與其合署)制定全市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被征地農民轉入城市戶籍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未就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待遇標准;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審批、生活待遇和增加離退休費審核、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制定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准並組織鑒定工作;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監督指導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及待遇核定和調整;負責外省市離休幹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十五)失業保險處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制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制定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提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及失業保險有關其他費用使用意見;制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六)醫療保險處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制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標准、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日常管理與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十七)工傷保險處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組織指導對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職業病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保險基金收繳、調劑、管理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標准相關政策;制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工傷康復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 監督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監督處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和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范;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仲裁機構組織規則;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爭議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之間的關系;負責指導區、縣(市)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工作。(二十)職位管理與考試錄用處負責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核定全市機關正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職數;負責市政府機關科級職務任免的審核備案;負責全市機關直屬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資格的審核;綜合管理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制定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錄用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公務員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二十一) 考核獎懲培訓處組織指導市直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工作;綜合管理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市政府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制定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負責機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二十二)外國專家工作處(對俄人才流動辦公室與其合署,掛外國專家局牌子)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備案、審批(地方項目)工作;負責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地方項目及專項資金;負責歸口管理和指導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的跟蹤問效、成果推廣及鑒定評估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和協調政府間有關人才交流合作項目的實施事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承擔對俄人才交流推進辦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動開發處制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工作;承辦中省直在哈、市屬和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調配人員事宜;提出國家和省市急需並應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和接收工作;負責隨軍家屬、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考核、選派和協調工作。(二十四)綜合計劃處(研究室與其合署)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負責局屬項目綜合規劃工作;負責牽頭協調、督辦議事協調機構承擔的議事協調方面工作;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宏觀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及勞動保障方面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調查統計;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十五)信訪議案處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負責維穩工作;承辦市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負責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二十六)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黨群工作部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8. 開封市教育局的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信訪安全科牌子)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督辦工作;負責文秘、保密、信息、信訪、檔案;計劃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協調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計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中等以下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布局、結構調整;制定所屬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市級教育基本建設項目、教育基建投資;參與制定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和籌措教育經費的相關政策,編制所屬單位教育事業費預決算,管理國有資產;負責教育費附加的管理使用,管理國內外教育貸款及贈、援款。擬訂全市高中、中等專業學校及所屬學校的招生計劃;負責金市教育事業情況統計和教育信息的搜集、整合和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計劃、財務、審計及後勤工作。
人事科(掛教師教育科、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教師資格的認定與管理;負責教育系統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表彰工作;負責所屬單位教職工的獎懲;負責所屬學校並指導縣區各類學校的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基礎教育教師教育的政策和任務;負責制定全市基礎教育教師、教育管理幹部的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教師狀況進行調研和統計:指導和宏觀管理全市的教師教育機構和教師教育的網路建設。
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黨委日常黨務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組織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的統戰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察、調配、任免,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和機關中層領導幹部的管理;主管所屬單位並指導縣區教育系統的宣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基礎教育科(掛國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科牌子)
綜合管理指導全市基礎教育、特殊教育、少數民族教育工作;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和素質教育工作;負責實施中小學、幼兒園課程方案,指導基礎教育的課程和教學改革;負責全市高中及所屬中小學的學籍管理和教育教學質量監測;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的配備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基礎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宏觀管理中小學生的國防、德育、體育、藝術、衛生健康教育工作及所屬單位的團隊工作。擬定國防、德育、體育、藝術、衛生健康教育的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所屬學校學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協調學校組團參加重大體育競賽和藝術活動;負責所屬單位學生健康狀況監測和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並指導縣區擬訂教育系統突發衛生事件的處理預案並在事件發生時組織實施。
職業與成人教育科(掛高等教育科牌子)
統籌管理全市中等以下職業與成人教育工作;負責擬訂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評估辦法;綜合管理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師資培訓及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指導全市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及德育工作;負責職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學籍管理和畢業生資格的審查,負責協調區域內高等院校的有關工作。
民辦教育科(掛行政審批服務科牌子)
貫徹落實上級民辦教育的方針政策,負責指導縣區民辦教育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非學歷教育機構,各類中等層次以下的教育機構;負責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隊伍素質,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的管理工作。
督導室(掛法制科牌子)
承擔開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就全市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戰略問題進行政策研究:負責教育系統綜合法規宣傳教育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復議和對外應訴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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