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電子商務法帶來的影響申論
《電商法》的影響:
受到影響的不僅僅是淘寶小店鋪的店主,還有代購和微商。內現在的代購有兩容種,一正規合法經營的的海外代購店鋪,因為繳稅的原因他們的價格會偏貴;二是個人海外代購,無特殊情況是不用交稅的,價格上會比第一種低出不少,並且第二種會出現大量的假貨(部分消費者可能就遇到過)。
現在隨著電商法的實施,只要是代購,就必須要有采購地和中國兩個地方的經營執照,而且海關也將配合電商法,對以後進口的商品作出更加嚴格的檢查。
《電商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貳』 歐盟除了立陶宛牌照還有什麼電子機構和支付牌照
關於歐洲金融業務的牌照,聽過立陶宛的朋友可能比較多,盧森堡牌照也不錯的,盧森堡是歐洲最重要的跨境人民幣業務樞紐之一,也是中歐之間跨境投資的重要中心。盧森堡為許多國際金融機構提供了運營中心。大公國的流動和有效運作是私人和公司銀行業務,基金管理和託管,財富管理和資金服務等跨境活動。
支付牌照(PI)向涉及支付基礎設施服務、個人之間的支付服務、信用卡與借記卡交易、銷售場所的貨幣自動兌換、電子禮品券等業務的機構頒發。2009年盧森堡順應歐盟委員會於2007年11月正式頒行的《支付服務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以下簡稱PSD)要求修訂法規,設立「PI」及「電子貨幣機構(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或EMI)」兩種牌照對相關機構實施監管;而PSD被認為是歐盟建立歐洲單一支付市場(ESPA)的基石之一。
電子貨幣機構(EMI)和支付機構(PI)在使跨EEA和單一歐洲支付區(SEPA)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成為可能的過程中發揮了作用。隨著企業和消費者越來越依賴電子支付,電子支付市場正在快速增長。此類服務的提供受歐盟指令的監管,並由成員國的監管機構執行。
電子貨幣機構是發行電子貨幣或「電子貨幣」的機構,其是代表對發行人的債權的貨幣價值,其為:
1.以電子格式存儲(包括在磁性媒體上),
2.以匯款為目的而發行的款項
3.除電子貨幣發行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所接受。
盧森堡牌照在歐盟也是通用的,含金量很高,目前中囯企業PingPong已經獲得了盧森堡頒發的支付牌照,資金允許的情況下,盧森堡牌照也是做支付平台的不二選擇。
『叄』 歐盟與東盟的區別
歐盟是在冷戰時期成立的,主要有歐洲發達或中等發達國家參加,其性質是經濟一體化。而東盟是東南亞國家的地區組織,主要由發展中國家參加,而後搞了個10+1,即中國作為貿易對話國參與,後有日本和韓國參與。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s),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現擁有27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4種。
1990年4月,法國總統密特朗和聯邦德國總理科爾聯合倡議於當年底召開關於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同年10月,歐共體羅馬特別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政治聯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歐共體有關建立政治聯盟問題的政府間會議開始舉行。
經過1年的談判,12國在1991年12月召開的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上通過了政治聯盟條約。其主要內容是12國將實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並將最終實行共同的防務政策。此外還實行了共同的漁業政策、建立歐洲貨幣體系、建設經濟貨幣聯盟等措施。
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於泰國曼谷,現有10個成員國:汶萊、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寮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總面積約449萬平方公里,人口6.54億(截至2018年)。秘書處設在印度尼西亞首都雅加達。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四國外長和馬來西亞副總理在曼谷舉行會議,發表了《曼谷宣言》(《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東南亞國家聯盟成立。2018年11月12日,東南亞國家聯盟各國在新加坡簽署東盟電子商務協議。
『肆』 電子商務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伍』 為什麼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不同
把哪個電子商務的態度都比較好啊!電商就是一個好的服務態度。
『陸』 什麼是電子歐盟
是ROHS吧?
RoHS是由歐盟立法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標准,它的全稱是《關於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
『柒』 求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源,就是最初的情況,越詳細越好
我補充一下樓上朋友的回答,主要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的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互聯網出現之前的電子數據交換(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指的是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式傳遞訂單、發票等等貿易文件。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核心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觸網」,企業電子商務經過了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黃頁型。互聯網提供企業或產品黃頁,取代了傳統的傳播介質,其優勢在於使用方便、內容新且多、傳播范圍廣、獲得成本低。
第二階段,廣告型。取代了傳統的企業介紹畫冊,增加了多媒體內容,信息量更大,作用相當於一個廣告,同時為企業和消費者建立了平等的溝通渠道。
第三階段,銷售型。取代傳統的銷售方式,一些適合在網上銷售的產品開始向互聯網轉移,主要是出於減少流通環節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因為互聯網具有其他銷售方式不可比擬的優勢。當前國內互聯網企業主要處於這個發展階段,如B2C,B2B等。
第四階段,整合型。前面幾個階段著重於外向型商務平台,其實內部電子商務從簡單的計算機文字處理時代就已經存在了,財務管理,庫存管理,人事管理,決策管理等企業應用層軟體一直沒有停止過網路化的步驟。隨著伺服器系統管理軟體功能的強大,為了節約成本,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了整合型的方案,從產品銷售,招聘,招商引資,企業宣傳,售後服務,技術支持,合作意向等,凡是可以公開的內容都上網了。從消費者,員工,經銷商,零售商,供應商,直到管理者,都可以以不同的角色和許可權登錄一台伺服器,瀏覽各種相關的內容,進行各種各樣的活動,如咨詢,采購,面試,組織會議,發布消息,采訪等等。這時候,電子商務才真正成為一個企業應用平台,這不再是一個現在所謂的人機互動式的平台,而是人與人溝通的平台。消費者可以上網向值班的技術支持咨詢,經銷商可以上網了解生產進度,供應商可以上網和采購主管洽談業務,這些客戶不需要了解他的接觸對象身在何處,也許在辦公室,也可能在家,甚至可能在度假,也就產生了虛擬的概念,大部分都是通過網路會議技術實現的,員工每天第一件事情就是登錄網路,在家辦公也就成為可能。
第五階段,在線生產在線消費(POCO)。這是電子商務化程度的最高形式。
另外,根據電子商務大師Kalakota和Whinston的研究 ,電子商務至少應該包括後端的企業對企業電子商務(B2B)和前端的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B2C)。其中,B2C的內涵包括:線上廣告;目錄展示商品;建立虛擬商店及銷售(線上購物);客戶資料收集及行銷規劃;一對一個性化行銷;客戶服務。這一對電子商務內容或活動主體的分類可以藉以分析上述的五個階段。
『捌』 求歐洲比較大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網址
歐洲外貿信息網址目錄:
http://www.iccwbo.org/
http://www.bizeurope.com/
http://gpmn.com/
http://www.eceurope.com/
http://www.europages.com/
http://www.corporateinformation.com/
http://www.cneuol.com/
http://www.itw.ie/
http://www.eatb.com.cn/
http://www.officefile.co.uk/
『玖』 歐盟政府的電子商務對策是什麼
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
1998年,歐盟電子商務銷售額為6.5億元,1999年為17億美元,預計到2003年僅歐洲地區電子商務銷售額將達到340億美元。這些數據說明,歐盟將電子商務視為推行全球經濟一體化和主導世界經濟的重要戰略措施之一,把電子商務的發展看作是歐洲地區在未來全球經濟中贏得競爭優勢的關鍵因素。因此,自1997年歐盟便從戰略的角度來制定和規劃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導歐洲地區15個成員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歐盟的電子商務政策無論在立法思想、立法內容還是立法技術上都是很先進的。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從宏觀的角度規定了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的行動原則。這個方案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的發展的,認為,關於電子商務的任何規章制度必須與其在WTO框架下相關的承諾或義務相協調一致。同時,該方案還指出了電子商務發展必須滿足的條件。雖然《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是從歐洲共同體的地區聯盟的角度來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為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一個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波恩召開了有關全球信息網路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主張官方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以促進Internet的商業競爭,擴大Internet的商業應用,大力發展電子商務。12月,歐盟與美國發表了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與美國就全球電子商務指導原則達成協議,承諾建立「無關稅電子空間」。2000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起了一項名為「電子歐洲」(e—Europe)的行動方案。以作為其增加歐洲公民網路介入和獲得信息社會服務機會的策略之一。電子歐洲行動計劃是一個政治協議,其目的是確保歐盟所有成員國能夠從信息社會所帶來的變化中受益。它也是歐盟在電子商務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電子商務指令》。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證電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成員國開放在線服務的市場;②成員國不對電子商務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為僅作為第三方的信息傳輸管道的中介創設了責任豁免;④要求標明屬於電子形式的廣告信息;⑤允許律師、會計師在線提供服務;⑥要將國籍法和來源國法作為適用於電子服務的法律;⑦允許成員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防止煽動種族仇恨,保衛國民的健康和安全,對來自他國的電子服務加以識別;⑧確定提供電子服務的公司所在地,成為其實際開展營業的固定場所,不論其網站設在何處。「電子商務指令」是歐盟發展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它確立了歐洲單一市場准則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其目的是防止出現因各國制度不同而導致歐洲電子商務發展受限的局面,從而推動泛歐在線服務的開展。
《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電子歐洲》和《電子商務指令》三個文件為歐盟發展電子商務構建了一個基本框架。此外,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諸如金融服務、數據安全、個人隱私權、網路犯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瓶頸,應對這些問題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歐盟電子商務政策的基本內容
1.電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商務的網上貿易中,訂貨和付款手續都必須在網上完成。這時就需要銀行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金融支持。這種金融支持由銀行在網路上對交易資金進行電子劃撥,此即為電子支付。安全的電子支付系統對於發展BTOC商務活動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種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線服務支付手段,將大大削減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從而最終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目前電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見的就是利用信用卡進行記賬結算,此外也可以採取電子匯票、電子貨幣的方式。在目前電子支付系統開發的初級階段,商業和技術環境變化迅速,很難制定合適又實用的政策。因此,歐盟正和在相應的國際論壇上的其他政府及組織一起合作,全面考慮已經出現電子支付方面的問題。
2.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方面的政策
在電子合同中,歐盟還要求採用數字簽名的方式應該與傳統的簽名一樣具有效力。當然這種簽名應該首先經過相關的認證部門的鑒定。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10月以通訊的方式發布了一份《數字簽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該文件認為由於各成員國對於認證部門的操作程序以及技術認證的要求和規定不同,使加強歐洲共同體內的電子商務和在線服務的國家間市場是支離破碎的,所以歐盟委員會建議引入《數字簽名的框架指南》,以改變這種狀況。同時,歐盟認為,制定的數字簽名框架中應該解決以下一些問題:支持認證過程的法律基礎,包括出現的九字鑒別和認證技術;認證程序的可應用性;在應用認證技術的情況下,用戶、供應商和第三方所擔風險與責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冊認證所產生的特殊問題等等。
3.知識產權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歐盟發布了《關於協調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指令》(以下簡稱版權指令)。這意味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6年12月通過的兩個新國際版權條約即將生效。在這個版權指令中,歐盟對各成員國存在分歧的復制權的定義進行了協調,並將互動式的「按需提供」傳播行為涵蓋在傳統的傳播權中。此外,歐盟對權利人的技術措施的義務、權利的例外與限制也作了很具體的規定。但歐盟的版權保護指令明顯地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有意或無意地給忽視弱化了,這被有關的專家和學者認為是對公共利益的一種擠壓。
4.關稅和稅務方面的政策
歐盟認為,各成員國原則盡管同意不向希望通過網路空間做生意的公司實行新的貿易壁壘或者徵收新的稅種,但並不認為「Internet」應當成為全球的免稅商店。對於在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是否只適用現在的稅務制度,而不征新的稅種,歐盟認為要根據電子商務的方式不同而區別對待:現在的稅務制度對於採取間接電子商務是完全適用的,這種貿易方式與傳統的郵政、電信服務相類似,對於直接電子商務而言,雖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稅務制度,但是必須做一些調整和修改,同時加強國家間稅收方面的合作,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因為成功的稅收方面的應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聯盟的合作。
5.網路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歐盟就反對網路犯罪提出過若干建議,並向歐洲聯盟部長會議和歐洲議會同時提交有關網路犯罪的報告。該報告概要介紹了反擊網路犯罪的協調配套政策,並闡述了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必須措施。2000年4月,歐洲議會起草了一份名為《網路犯罪公約》的草案,它將成為第一個關於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該草案闡述了各種針對計算機系統、網路、數據濫用的犯罪行為的適用法律及程序,這個文件的目的是協調網路犯罪的各國家間的規定,以便利在歐洲議會的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調查、取證等工作。這個草案於2000年11月經專家組定奪,2001年8月歐洲委員會部長會議簽署公布實施。
6.保護消費者方面的政策
歐盟理事會和歐盟議會關於《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指令》第4條至第12條具體規定的消費者在遠程服務中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知情權、退回貨物的權利等等。歐盟認為這個指令中對消費者的保護並不適用於電子商務中的金融服務等。
啟示和借鑒
1.電子商務框架與相關法規細化的關系。歐盟認為由於電子商務受制於不斷發展的技術原因,電子商務的框架必須是靈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里,歐盟僅僅是對電子商務的定義進行闡述,從制定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入手。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就需要一種細化的具體的條款來歸制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所以框架細化的過程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國電子商務框架的制定也可以這樣走。首先制定一個框架性的、可擴展的基本法律文件,採取綜合法的形式。通過確立電子商務基本法,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系統闡述我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指導原則,描繪未來全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的藍圖,然後對這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如電子合同規則、電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等。
2.制定電子商務法時可考慮調整和完善傳統的商務法,從而使過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適用性,並且可以邊制定邊完善。歐盟在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政策時,就是將1968年布魯塞爾會議中的協定更新的基礎上來保護在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的,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新生事物,還在發展,需要循序漸進地制定相關政策。
3.企業界的參與。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扮演著主體的作用,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主導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撐政策環境,必須從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個角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網上安全保證措施等,都需要企業的參與和配合。歐盟在制定「電子歐洲」行動方案時,就邀請了各成員國的企業界代表,並積極聽取他們的意見(特別是對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作用)。並最終形成了一個《歐洲中小企業進入數字經濟》的信息社會會議報告,以促進各成員國內的中小企型企業對電子商務的運用。
我國的電子商務還處於初級階段,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集體、個人利益的協調、統一。此外,中國電子商務政策的制定要學習並借鑒歐盟的經驗,制定出適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