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2010年:《電子來商務示範企源業創建規范》;
2011年:《關於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
2012年:《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
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② 關於網上交易合同的成立,《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子商務法第三章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務當事人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五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用戶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事項,並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在提交訂單前可以更正輸入錯誤。
第五十一條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標的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並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合同當事人對交付方式、交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二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環保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和再利用。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同時,可以接受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委託提供代收貨款服務。
第五十三條電子商務當事人可以約定採用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遵守國家規定,告知用戶電子支付服務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相關風險和收費標准等事項,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確保電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免費提供對賬服務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記錄。
第五十四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用戶在發出支付指令前,應當核對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額、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發生錯誤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採取相關措施予以糾正。造成用戶損失的,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支付錯誤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完成電子支付後,應當及時准確地向用戶提供符合約定方式的確認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條用戶應當妥善保管交易密碼、電子簽名數據等安全工具。用戶發現安全工具遺失、被盜用或者未經授權的支付的,應當及時通知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
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③ 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1、身份認證
確認電子交易各方的身份是順利開展電子交易的前提,在網上進行電子交易的雙方在交易時,首先必須鑒別對方的可信度,這就是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制度,認證的目的包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確認信息來源;二是確認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替換。
根據目前已有的認證功能以及認證對象,電子認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站點認證,即對通過驗證加密的數據能否在兩個站點之間成功地傳送而進行的認證;(2)數據信息認證,即對電子信息的來源、內容、時間和目的地的真實性所進行的認證;(3)身份認證,即對識別合法和非法用戶,阻止非法用戶訪問系統而對傳輸電子信息的當事人的個人身份所進行的認證。
在網路上承擔身份認證任務的被稱為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CA),根據聯合國貿法會的《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第2條的規定,認證機構是指以驗證數字簽名為目的,頒發與加密密匙相關身份證書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規定與上述規定類似。根據以往經驗,基於認證機構必須在社會上建立自己的信任度和中立性,所以認證機構一般由獨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第三方擔任,它的主要功能包括:簽發和管理電子商務證書;產生、管理使用者密鑰、CA密鑰等。當參加電子交易的各方向認證機構申請電子商務證書時,需提交有關身份證明經認證機構驗證,然後簽發證書。證書上記載的項目包括持證人的名字、證書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開密鑰等。在電子交易進行時,一方可以向對方提交證書證明自己的身份,對方可要求認證機構驗證雙方身份。
很顯然,認證機構的重要作用是保證電子交易的安全。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認證機構應當是專業的、獨立的和非營利性的機構。因其專業能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它的完全獨立和非營利,使其處於一個獨立第三人的超然位置,更容易獲得交易雙方的公平信任。
美國目前最出名的認證機構是總部位於美國加州Mountain View的Versign公司。該公司成立於1995年4月,其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已經遍布世界60多個國家和地區,接受該公司數字證書服務的公司用戶已經超過數萬家,個人用戶已經超過百萬人。我國較早開展認證研究的是中國銀行的網上銀行開發項目。1998年,中國銀行與世紀互聯及瑞得在線兩家ISP合作試驗網上交易。客戶首先向中國銀行申請CA認證並在自己計算機上安裝CA認證軟體,從而具備網上交易條件。然後,客戶就可以進入與銀行有合作關系的網上商店購物,款項由銀行向商家支付。但由於相關的國家安全標准尚未確定以及缺少網上交易的經驗,此項研究尚未進入推廣階段。
關於認證機構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果由於認證機構的過錯或者過失,造成電子交易失敗,認證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應當承擔,那麼其責任的性質是什麼?是違約責任還是法定責任?有無范圍的限制?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
研究認證機構法律責任的性質和范圍應當從研究認證機構的作用入手。認證機構在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起的作用與見證人相似,它見證的是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真實性,這是當事人雙方同意進行交易的基礎,因此如果交易雙方因認證機構過錯或者技術瑕疵導致認證的結果產生虛假,認證機構應當對受損失方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認證機構的責任可以由法律規定產生,所以這種責任的來源可以是基於法律規定所產生的責任;同時因參與認證是基於當事人與認證機構之間的協議,所以責任的來源也也可以是基於違約所產生的責任。
值得強調的是,由於認證工作是新生事物,其中有很多不可預測的技術因素,如果對認證機構規定的責任過重有可能阻礙電子認證服務的開展,從而影響電子交易的發展。因此,合理地分配認證機構和電子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對於整個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從國外的立法經驗來看,這個問題被充分注意到。例如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規定,認證機構所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且只要認證機構遵守了《數字簽名法》規定義務,就可以免除因虛假或者偽造的數字簽名所造成損失的責任。
筆者認為,目前立法應當僅規定認證機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就已經足夠了,至於具體承擔責任的范圍和賠償程度可以留給當事人在雙方的協議中自行約定。
2、 電子簽名和數字簽名
無論是聯合國的《示範法》還是其他重要電子商務法規,對何謂「電子簽名」(electronic signature)都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聯合國貿法會《示範法》迴避了此問題,原因大概是當年起草文件的專家們認為電子簽名技術還處於初期階段,實施起來較為復雜,難以納入《示範法》,故而沒有提及。
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起到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交易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以及保證傳送文件內容未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發送或已收到資料等問題。
電子簽名的技術原理是:在每份數據電文發出時會隨附一個長度通常為128byte 的資料摘要,該資料經過「密匙」換算後表面上是一串雜亂無章的數字,實際上代表了發件人的身份信息。所謂密鑰,實際上相當於大家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密碼」。運用「密匙」對該資料摘要進行解密換算後就可確認發件人的身份。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數據電文進行篡改,但他並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由於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認定緊密相關,所以它是絕大多數國家進行電子交易立法中所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但是實際操作方法不一,歸結起來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①國家立法。如:美國國會就通過法案的方式,確定電子簽名合法性的最低條件,同時允許各州政府自行修改標准。同時,美國已有多個州通過《電子簽名法》,其中以猶他州的《電子簽名法》最有影響。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令》對「電子簽名」與「數字簽名"作了規定。「電子簽名」的定義為:「 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並且執行或採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准電子記錄」。「數字簽名」的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 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後,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 「這就提供了一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
②當事人意思自治。鑒於「電子簽名」是否等同於書面的傳統簽字在法律界爭論已久,為盡快解決現實問題,美國律師協會下屬的信息安全委員會另闢蹊徑,經過4年多的努力,於1996年8月1日發布《電子簽字指南--有效確認和保證電子商務的安全的法律框架》的指導性文件,該文件為電子簽名提供了基礎性的法律指導意見,並且提到用戶之間在簽訂協議時可對電子簽名的地位、作用加以確認。新加坡1998年《交易法令》第17條規定:「通過使用當事人同意的某一規定的安全程序或商業上合理的安全程序,如在簽署時能確認該電子簽名:(A)對該使用人而言是獨一無二的;(B)能夠鑒別該使用人;(C)在該使用人的完全控制之下以某種方式生成;(D)與電子記錄存在這樣的聯系:如記錄被改動,電子簽名也隨之失效; 則該電子簽名可被視為「可靠電子簽名」。這樣,數字簽名就能夠具備與親筆簽名相同的功能。
③對何謂「簽名」採取擴張式解釋。如1989年,美國賓西法尼亞州法院受理一樁房地產交易案時就認定正式郵件可以被認定為經過"簽署的書面文件"。它與《欺詐行為法》中法律規定相一致。法官在判決中解釋道:"這一問題(正式郵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賓西法尼亞州第一次看到,但是隨著商業和個人不斷利用電子郵件、電傳和傳真機等手段來參與他們商業談判活動,類似的問題,將會層出不窮。本法院認為處理這些案件的合適的、現實的方法應該是審察這些文件的可靠性,而非僅僅是正式的簽名。"。我國《合同法》沒有對數字簽名問題作出規定,第32條有提及簽名的問題,即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上述規定顯然是針對傳統交易方式的,並未考慮到電子簽名的諸多特殊問題。看來,這一空白只能由未來的電子商務法來彌補了。
④ 電子商務法三審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哪幾點
電子商務法三審 ,為規范電子商務市場需做到這幾點。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此同時,為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競爭行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菅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菅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菅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二是,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另一項修改是關於自然人經營者的登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草案起草、審議和徵求意見中,針對上述問題一直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要求所有個人經營者辦理登記;一種意見建議明確,除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外,個人經營者免於辦理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研究認為,從我國的商事登記和稅收征管制度上總體考慮,並為體現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在本法中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是必要的;同時,實踐中有許多個人經營者交易的頻次低、金額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對其身份進行核驗,可不要求其必須辦理登記。據此,建議在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如何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也備受關注。
在這一問題上,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在有關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還等行為和格式合同問題上,還存在諸多不合理的現象,有建議應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遇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新華網生活
⑤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求解
1、電子商務主體,主體為進行交易的雙方甚至三方,不包括服務及商品。主體分為:買方、賣方、中間交易平台。電子商務如果按主體分類可以分為:電子商務中的B2B,B2C,C2C,這中間可以包括中間交易平台,B2B或B2C可以有自己的網站不需要中立的交易平台。
2、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域名注冊實行與商標注冊類似的禁止性條款,如明確規定域名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批准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縮寫,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他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禁止域名的轉讓或買賣等。
3、網上銀行發展的模式有兩種,一是完全依賴於互聯網的無形的電子銀行,也叫「虛擬銀行」;所謂虛擬銀行就是指沒有實際的物理櫃台作為支持的網上銀行,這種網上銀行一般只有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採用國際互聯網等高科技服務手段與客戶建立密切的聯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以美國安全第一網上銀行為例,它成立於1995年10月,是在美國成立的第一家無營業網點的虛擬網上銀行,它的營業廳就是網頁畫面,當時銀行的員工只有19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對網路的維護和管理。
另一種是在現有的傳統銀行的基礎上,利用互聯網開展傳統的銀行業務交易服務。即傳統銀行利用互聯網作為新的服務手段為客戶提供在線服務,實際上是傳統銀行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這是網上銀行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絕大多數商業銀行採取的網上銀行發展模式。
4、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種類: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網上刺探、提供國家機密的犯罪。
⑥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一些相關法律
北京:3種網上開店無須辦證照
日期:2008-03-07 16:00:14 點擊:8 評論:0
《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去年12月1日正式實行,但只在第26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無具體內容。市工商局此次公布的意見稿對該條款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網上經營不需要辦理執照的3種情況(詳見附件),其中包括個人在網上開店出售、置換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面臨誠信問題 落實規范有難度
日期:2008-01-10 10:46:08 點擊:11 評論:0
近日商務部出台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下面簡稱《意見》),要求規范電子商務信息傳播、交易、電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為。電子商務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後,在國民經濟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但由於一直沒有一部相關的法律予以規范,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也面 [閱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日期:2008-01-02 12:35:36 點擊:8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國家法律文件,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電子商務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閱讀全文]
《電子簽名法》與我國電子商務發展
日期:2008-01-02 12:32:30 點擊:22 評論:0
所謂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也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件所進行的電子形式的簽名。電子簽名運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將簽名人信息轉化為加密狀態,並在需要時進行解密還原。電子文件在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框架
日期:2008-01-02 12:08:55 點擊:2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7:34 點擊:5 評論:0
《上海市電子商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數字證書部分)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子商務數字證書(以下簡稱數字證書)認證服務價格管理,規範本市數字證書認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地方法規: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日期:2008-01-02 12:04:52 點擊:10 評論:0
為加強互聯網上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有效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九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該《試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適應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確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互聯網上的經營主體資格的真實性,保護 [閱讀全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日期:2008-01-02 11:56:31 點擊:3 評論: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 [閱讀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
日期:2008-01-02 11:54:50 點擊:2 評論:0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 [閱讀全文]
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
日期:2008-01-02 11:52:14 點擊:26 評論:0
電子商務是網路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主要發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國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機遇期。抓住機遇,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 [閱讀全文]
網上交易管理辦法正在著手制定
日期:2007-12-28 12:43:02 點擊:7 評論:0
商務部信息化司副司長聶林海27日在首屆中國電子商務與物流配送研討會上表示,商務部致力推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將於近期發布和著手制定相關法規,年底前完成反映今年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的報告,2008年將發布第一批電子商務統計數據。 據聶林海介紹,商務部制定 [閱讀全文]
⑦ 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未獲取配方注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台銷售。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
⑧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第1章 電子商務法概述
1.1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含義
1.2 電子內商務立法概況
1.3 電子商務法體系說明容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2章 電子商務主體確認的法律制度
2.1 電子商務主體概述
2.2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立與運行法律制度
2.3 電子商務交易方的確認的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3章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
3.1 電子簽名法律制度概述
3.2 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3.3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3.4 電子認證的法律規定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4章 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電子支付概述
4.2 國內外電子支付的立法狀況
4.3 電子銀行法律制度
4.4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5章 電子商務安全保障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5.1 電子商務安全與網路犯罪的防範
5.2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
第6章 其他相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
6.1 電子商務中網路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
6.2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法律制度
6.3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6.4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自測題
實訓題
小組任務